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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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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

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字号:[大][中][小]

川建发〔2015〕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附表下载.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内容、流程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3)。

第十五条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4)进行现场踏勘。

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5),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四)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七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

表12),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3),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以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检自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加(减)分。综合评分=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二)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三)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3分;

(四)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六)因安全生产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5)分,且不超过40分。

第三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对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非法施工或者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机构已经依法按照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九)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监督机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六条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进行到下列进度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各方对自检自评结果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机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基坑工程):

1)在基坑开挖深度达到3米时和基坑开挖完成时;

2)桩基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基础工程或地下室顶板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装饰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2)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时;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时;

3、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次。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二)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办法;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批;

(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八)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一)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其他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二)租赁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装、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四)检(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检(监)测工作,对出具的检(监)测报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1036144.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任职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前发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前发言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个人简历、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 我出生于1957年1月,XXXX县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考入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气科学专业学习,2004年12月获XX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以来,先后任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3年2月任省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7月至今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我先后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候补委员、委员,第十届省委委员,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 “十X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监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正日益成为我省的重要发展战略。我在省环境保护厅(局)担任主要负责人10年来,与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带领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全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治理,狠抓洞庭湖造纸企业污染整治,2010年以来湘江水质总体保持在良好到优之间,且优良水质比例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洞庭湖局部区域水质由Ⅴ类、劣Ⅴ类上升到Ⅲ类。重金属污染治理进展顺利。全省已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891个,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127个,据初步核算,2012年全省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共削减1.96万吨,比2007年排放量削减11%,特别是湘西“锰三角”污染整治获得总书记的肯定。超额完成“十X五”减排任务。实施三大减排措施,有效减轻我省生态环境负荷,其中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下降12.8%和10.7%,分别为目标任务的142%和106%。近十年来,全省环境质量总体得到不断改善,主要江河湖泊水质Ⅰ-Ⅲ类的比例明显提高,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弘利教育) 二、服务两型建设成效显著。实施十大环保工程。在全省启动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氮氧化物减排、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十大环保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达到557亿元,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严把环评审批关。“十X五”期间省、市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模板 ----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目录部分应当有如下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地震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部职责 3.3 指挥部办公室 3.4 成员单位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4.2.1 一级响应 4.2.2 二级响应 4.2.3 三级响应 4.2.4 四级响应 5 应急工作 5.1 工作组和相关会议 5.2 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抗震救灾工作方案)5.3 及时了解灾情 5.4 应急值守 5.5 派遣专家 5.6 应急安置 5.7 抢修市政公用设施 5.8 工程抢险排险 5.9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评估 5.10 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 5.11 过渡用房建设 5.12 灾损统计 6 应急期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震害考察和地方标准修订 7.2 恢复重建 8 地震防御机制

8.1 地震重点危险区防御机制8.2 地震预报防御机制 8.3 临震预警防御机制 9 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 9.1 信息报送 9.2 信息报送时限 9.2.1 震区信息报送 9.2.2 指挥部信息报送 9.3 新闻发布 10 保障措施 10.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0.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0.2.1 应急物资装备范围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4 技术储备和保障 11 预案宣传和演练 12 监督检查 13 奖励和责任追究 13.1 奖励 13.2 责任追究 14 附则 14.1 名词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 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 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 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

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有关工作指示,认真落实《陕西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陕政函〔2017〕226号)要求,有效治理建筑行业大气污染,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夯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有效治理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使全省住建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助力我省今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省城市、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在建所有工程项目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施工场地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0%以上,全省所有建筑工地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等工程机械,必须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工地使用。除地铁项目和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 关中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2%,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达到55%,西安等大中城市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区主要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每周冲洗不少于1次,其它次要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回头看。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对贯彻落实《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陕建发〔2017〕77号)确定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进展缓慢的专项任务制定细化补充方案,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级单位考核办法(暂行)》(陕建质发〔2017〕57号),对各市(区)进行考核排名。全面督导检查全省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严格落实《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情况,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 (二)以道路和工地监管为重点,切实强化扬尘管控。 严格执行“禁土令”。冬防期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建成区及关中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除地铁项目和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施工,施工项目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期间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严禁以各种借口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 (三)强化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控。 1.夯实工作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主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黑建造价[2010]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经过两年多的执行,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控制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作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 (此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4月26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住房城乡建设简报

住房城乡建设简报 第九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遍2014年9月9日 编者按: 2014年9月4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侯淅珉厅长作了《关于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的汇报》的发言,并酒部署我省工程质量两年行动,作了题为《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质量两年行动》的讲话。本期将侯淅珉厅长的发言和讲话摘要予以刊发,供各地学习贯彻。 侯淅珉厅长作了《关于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的汇报》的发言 (摘要) 根据部里关于建设“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以及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我们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为主线,以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库建设为基础,以诚信体系建设为目标,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建成“数据一个库”,推进实名制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编码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通过企业组织代码、工程项目编码、人员身份证,实现了对企业、人员和项目的实名管理;通过信用评价标准,把企业和人员的建设行为转化为信用记录。目前,1.1万家建设工程企业、46万名执业人员、5千多个施工许可项目和1.2万条信用信息已进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 二、推广“监管一张网”,实现全方位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使省、市、县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等监管部门在一个平台上办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五方责任主体、日常监管行为、项目相关情况和信用信息数据即时上传,实现了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共用共享、互联互通,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抓好“管理一条线”,做到全过程管理。从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现场监督检查到竣工备案,全部在平台完成,实现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一线监管人员对在建项目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的日常检查,信息实时上传,实现了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 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实现了实名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有利于预防建设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发包及挂靠;有利于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审查层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提升工程质量;有利于减少自由裁量权,规范政府行为。将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到招投标评分、改进企业资质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处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等方面,为深化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侯淅珉厅长关于《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质量两年行动》的讲话(摘要) 一、认清形势、增强工作责任感 近年来,安徽省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业总产值及税收平均每年以20%速度增长,建筑业对全省GDP 贡献率达8%,吸纳就业人数一直保持在300万人以上,工程质量形式整体平稳,建筑业已成为全省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建设,促进城乡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与致富,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省建筑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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