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陕建发【2012】23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我省从2012年2月1日起征收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现对《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的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2年9月4日印发
校对:殷赞乐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