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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须知

四川省建设厅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须知
四川省建设厅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须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处: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川施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即时核发《备案证》。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年度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还应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企业办理单项投标登记

备案按附件3的要求,将所需资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审核、办理。省外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时,应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和《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投标登记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我省建筑市场。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年度核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3、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川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四日附件1: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

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可在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18647366.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18647366.html,/上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3页面,一式四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

5、省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省内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9、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注:需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含证书、证件)的原件以及1项资料、5-9项资料的一份复印件(A4页面)。1项资料的复印件、2-4项资料的原件、5-9项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2:

办理年度核验换证需提供资料

1、《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年度核验备案申请表》(可在http://www.Scjst.gov.cn/或http://www.Scjlw.com/上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3页面,一式四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年度核验介绍信;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省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省内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注:1、收1、2项资料的原件;

2、核验其它各项资料的原件。

办理入川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附件3: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2、项目招标公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日期:2008-8-29

定义、符号、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 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6〕158号 关于下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11月13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发挥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在基本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中的促

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等。 第四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1.0.3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或机构(包括检测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资质等级,其建设工程工程资料归档整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工程(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文件归档收集、整理、汇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 第七条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必须是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的人员承担。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一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2010年12月13日 一、城乡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 3、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4号)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9号) 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7号)

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2号) 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 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84号) 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4号) 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3号) 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二、建筑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1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 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_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

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3、调整方法。 (1)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7]3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测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须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处: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川施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即时核发《备案证》。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年度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还应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企业办理单项投标登记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 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 参加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

1、考试时间。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12月6、7日举行。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 2、科目设置。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现将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施工技术 下午14:00-16:00 考建筑力学与结构 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 规 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 (2)建筑安装工程: 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下午14:00-16: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施工强制性条 文及政策法规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 下午14:00-16:00 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 规 (3)建筑经济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创建日期:2007-11-14 文件号:川建科发[2007]416号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厅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四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详《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41-2007等)。依照建设部659号公告,优先推广使用塑料检查井。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

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中,从深化认识入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注重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制度和标准建设和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 认真规划部署,确保信息公开落实 省厅积极探索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子,注重建立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坚持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省厅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达成工程建设治理阶段性目标的重要措施来抓,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做好任务分解,研究主要任务之间的联系,细化阶段性目标,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编制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省厅编制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信息采集、整理、报送和发布的规范,确保采集、发布的项目和信用信息及时有效,规范有序地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明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奠定基础;制定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企业和人员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四是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公开共享专栏。省厅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及时把贯彻执行中的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2、《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 3、《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 4、《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二章预报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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