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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

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

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四条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资金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

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从财政土地出让金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政府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前死亡的,直接从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企业聘用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有针对性就业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一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二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失地农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流程 1.所需材料: 一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二征地协议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五张同底2寸彩照。 五《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流程: 一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 三公示7日; 四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 五上报人民政府、公安去、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六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二个人帐户基金: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失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许多居民面临着土地被征收的困境。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对失地农民老年生活的负责。而作为失地农民本身,也应该多了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年12月20日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XX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 【XX】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XX年、XX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XX】216号),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9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XX】99号)。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X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XX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 篇二:xx区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汇报xx区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莆田市xx区人民政府 (XX年5月26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一核四翼”城市建设和“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的推进,征迁量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区委、区政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了解养老险的种类,有利于让老人知道怎么选择养老险。养老险一般是分为三个种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企业和职工已发缴纳保险费用,就能够享受到这个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很多的人对已基 本养老险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其实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为自己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一般的,在正规企业上班的职工都能够 享受到这样的保险; 第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个人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是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的一种保险,同时也是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到 了一定的年龄都是能够连本带利的回来的,这也是为了老年人的利益考虑 的。 如何选择农村老人养老保险 如今,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的保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招商信诺推出的“常青寿险”,它专为老人制定的终身保障保险计划。所以,人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 要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多多的了解各个保险的特点,才能够最终决定是不是能够购买。只有选择对了一份养老保险,在以后老人们的生活才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同时,对于自己的子女也有一个交代。所以,选择对了养老保险相当的关键!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一、保基本: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费,中央政策每人(60周岁后)每月补贴55元。 广覆盖:低缴费标准(按农民年纯收入6%计算)每年缴费205。 有弹性: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的55补贴逐年提高(随中央政策,有可能二三年一提高,有可能年年提)

【2018-2019】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范文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篇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 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 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201X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 发[201X]41号)。201X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 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X]5号)。201X年5月15日,市政府下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X年11月19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 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X]141号)。 2.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 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申请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报告

申请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报告 关于申请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棠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依法征迁,大力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失地农民经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区建立土地规划 委员会管理制度,所有涉迁项目必须上会研究。制定严格的征迁安 臵补偿、安臵区及配套等统一建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1 人均收入增长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征迁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征迁群众的利益。严格执行征迁工作程序,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的、不落实失地农民安臵补偿和 养老保障政策措施的,不予受理审批征地。此外,为确保失地农民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支付,在每年的预算中,土 地出让支出预算优先安排征地拆迁资金预算,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农 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资金现 象发生。 (二)实施就业帮扶,多举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先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失地 农民掌握一技之长,推行与用工企业对接的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拓展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地 农民就业,为失地农转城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完善小额 贷款担保政策,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贷款额度,为失地农民创业提 供资金支持。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积极安排公益性岗位,

如城-管、治安、交通协管、环卫、巡防员等,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 安臵。2012年以来,全区已累计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创业112人,专 门针对失地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258人次,发放培训 补贴37.74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1笔,发放贷款资金248万元。 (三)落实社保制度,多渠道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区政府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于2012 年12月出台《xx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2 将全区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面积30%以下的年 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农民纳入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及以上 的直接享受养老保障。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从2017年 4月28日以来依法征收耕地,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收取。失地农民 年满60周岁可每人每月可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金待遇 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物价上涨调整机制,失地农民养老金从90元/月,提高至目前的132元/月。此外,对经 济困难的部分失地农民优先纳入低保范围。2012年以来,全区应参 加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10969人,目前已参保10969人,参保率为100%,其中3243人领取被征地养老金1138.55万元,平均月养老金 约217元;应征收专项资金涉及的土地面积9365.62亩,应落实专 项资金2.7亿元,已划入财政专户资金2.45亿元,入库率为 90.74%。在专项制度保障的同时,我区还积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 养老保险体系予以保障。截至2017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的失地农民人数9385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人数1877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启动以来,虽然相关制度措施逐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稳步开展,但此项工作开展还不到位,社会 保障效果还不太明显。 (一)宣传发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宣传还不到位,各职能部门间工作合力还未形成,基层工作人员特 别是部分村居主干作对政策不熟悉,面对群众的政策咨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8-27 【实施时间】2001-08-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的 调 查 报 告 班级:计科1002班 组员:张奥悦(33)、侯梦(28) 安亚茹(20)、孙青(11) 李思天(30)、黄静(26)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张奥悦、侯梦、安亚茹、孙青、李思天、黄静 【摘要】: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生活、消费、从事的工种等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其社会保障权益均无保障,急需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建议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也同样会给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带来诸多的便利。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存在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工的现状堪忧,进城农民工受歧视,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质量比较差,居住、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方面均无保障。休闲方式比较单调,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信息不通,工作不好找,并且拖欠民工工资严重,民工权益的得不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据了解,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为了多挣一点钱回家,他们吃的什么,住的什么,有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普遍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x发(X)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全会精神,以X理论、“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保障范围 X市X区、X、x区行政区域内,自X年1月1日以后经X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X市x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X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根据被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养老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政府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承担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 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 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一、农民工概况 (一)农民工的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农民工”一词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不同学者各有己见。从广义上而言,农民工包括两类人群:第一类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第二类是在县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狭义上,农民工指的是第一类人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界定和认识农民工:(1)职业:农民工是以非农职业为主要职业,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劳动。(2)身份:其户籍属农业户口,与城市中非农户籍就业者的身份存在显著的差异。(3)劳动关系:由于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可能从事个体或私营业务。因此,这一人群不应列入农民工群体,农民工应属于被雇佣者。 (二)人群数量 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融入城市,为城市化建设添砖加瓦,是工业化建设的加速器。有数据表明:1994年,进城务工的农民约有6000万人;2000年约有8840万农民工;到了2007年,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人数增长,总量达2.26亿人;而在2008年

这一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人员的大量失业使得农民工的数量与2007年相比没有明显涨幅;之后经历了经济好转,这一人群在2010年达到3亿人。总体而言,农民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历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起点,是第一次正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同时也是第一次对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为以后建立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打下良好基础。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肯定了农民工群体的重要性,也明确指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在这份文件颁布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并将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上议程。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覆盖的人群包括了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农民工也被涵盖在内。《暂行办法》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这充分考虑到农民工高流动性这一特点,使农民工不再为跨省就业时无法转移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2亿人,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农民工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共同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因此,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小组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并根据调研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 1.农民工的生活情况 工资水平 根据调查问卷可知,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对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基本满意的,说明目前他们的工资水平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且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同时,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比例较高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支出。医疗情况 调查人群均对我国医疗政策群发了解,大多农民工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6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在务工时期的三险一金不完善,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目前已存在看病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可想而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社保状况更加不乐观。很多人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但农民工与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

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篇二:浅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十分强烈,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已见成效,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能否建立一个适宜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关

失地农民办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 和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 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 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 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 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 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 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 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 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 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 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2006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参保,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10.2%。缴费基数为宁 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但不低于政府 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算办法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 极性,政策规定,经本人同意,个人可以不缴费;符合一定条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除退还个人账户额再发给 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比例的养老补贴。通过职工与企业 协商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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