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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心得体会: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梳理总结管党治党、制度反腐经验教训,准确研判新时代廉政治理发展规律而作出的顶层设计。

其一,宣告了腐败治理永远没有“休止符”。对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双重转型且面临着多重风险的中国而言,如何消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必须破解的重大难题。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腐败治理不仅是出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现实考虑,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行为。因此,通过对过去腐败治理策略及其成效的深刻检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强烈的反腐意识迅速转化为实际行动。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成绩单。一系列的数据说明,近年来腐败治理成效是巨大的,但是,形成“不敢腐”只是第一步,真正实现“不想腐”“不能腐”还需要长远谋划和做好顶层设计。实际上,对于腐败治理而言,“惩治+制度”才是最有效的方略。因此,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既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也展现出党一以贯之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的决心。统筹谋划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努力实现既完善党内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监督的重要目标,充分彰显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这种“一体两面”

式的监督实践探索告诉人们:腐败治理不存在歇一歇、松口气的问题,反腐败斗争永远没有“休止符”,只会不断向纵深推进。

其二,意味着横向到边的权力监督体系正逐渐形成。从本质意义上讲,权力是人们用来治理公共事务的手段和工具,公共性是重要属性。但是,它亦具有扩张性和自利性,尤其是权力在缺乏外界监督制约下极可能被滥用。因此,就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防滋生腐败。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伊始就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随着腐败治理的不断深入,更是意识到要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探索如何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融合,努力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协同并进,纪律规矩与法律制度的无缝对接,进而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整合效度不高、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比如,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80%以上的人是党员,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则占95%以上。对于这支庞大的党员干部队伍,当然要加强党内监督,但是同样也不能忽视对非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因此,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引导所有公职人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而且,从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看,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与党内监督具有极大差异性,它不像党内监督那样直接,而必须通过法律载体来实施,这个载体就是监察体系。它能把党对腐败治理的主张和取向转化为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意志和行动,进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双管齐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权力监督体系的横向拓展。在这个监察体系下,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实现有机统一:党内监督主要发挥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作用,坚持纪在法前;国家监察则依法监察所有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尤其是结合查案办案,帮助相关单位堵塞漏洞,真正实现对全体公职人员勤政

廉政的监督全覆盖。事实证明,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的效果是显见的。比如,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这是对监督体系拓展完善的最直观反应。

其三,映射出权力为人民所监督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法治途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不可否认,原有的监督体系在这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同样不能忽视在反腐败斗争中所存在的多头负责、信息阻隔、沟通不畅、衔接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监察体制改革从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监督权出发,集约行政与司法职能,特别是整合发现、受理、证实腐败行为的执法资源,改变群众举报信息不畅、查证效率不高等弊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知情权得到有效落实,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权力的本质属性。

其四,彰显出宪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修订的宪法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架构、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机构建立、组织运行、履职履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其意义巨大、影响深远。新修订的宪法中专门增设“监察委员会”,既是对我国政治权力架构、政治体制机制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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