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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客户

律师与客户
律师与客户

律师在与客户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像朋友更像对手。律师与客户的较量往往会贯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作为律师如何顺利的获得客户的信任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值得每一位律师同仁认真思考。

以下就律师与客户关系的互动与维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了解客户的意图

当客户满怀期望的来到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也就来临或潜在的出现了,此时律师与客户的交流、沟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能否接下业务。当然律师事务所整体的形象会给客户一个先入为主的先期印象,例如整体律师事务所的装饰、律师以及秘书的着装等,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的好坏会起到潜在的推动或抑制客户将业务交给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众多,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律师行业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对于一个法律服务项目,客户往往会走访几个律师事务所,通过横向比较来确定到底将业务委托给哪一家律师事务所。

客户来到律师事务所后,与律师开始进行沟通的时候,他一般会关心他目前的境况律师如何妥当处理并收取多少律师费。律师的表现此时致关重要,如何以法律的思维,客户能够明白的语言为客户进行整体框架分析,彰显一个律师的法律功底。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以职业的法律敏感把握客户的真实意图,避免陷入客户的“语言陷阱”中,运用法律语言为客户进行整体框架分析,明确自己的业务方案让客户信服你的业务能力,

从而在众多、律师事务所竞争和方案比较中脱颖而出。

例如在当前,公司并购风起云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大三中全会”的相关决议和文件,对国有企业改革确定了“国退民进”的方针,同时明确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些政策指引下,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也开始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他们希望能够在政策、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者收购。但是由于这个项目的启动十分的敏感,事前非常机密,来到律师事务所征求律师意见的人员往往是公司的高层领导,但是这些高管的表述十分含糊,因为他们也不能够确定实施管理者收购是否在法律上可行,同时处于保护自己的潜意识,他们也不会明确点明自己的真实意图。律师在面临这样的情形下,一定要透过客户表述的这些表面信息,明确点明客户的真实想法。另你的客户由衷的信任你的法律眼力和驾御问题的能力。

一个优秀的大律师,应该注意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外交、国际等方面的内容,以避免与客户交流时只会谈论枯燥的法律问题,只会讲一些法言法语。如果与客户沟通时没有很多“谈资”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只会就法律论法律是永远不能成为大律师的。

二、向客户说明所需要的协助

客户认可律师的能力后,他就是把业务交给律师处理,也就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由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整体可以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往往是需要客户提供协助,完全凭律师一己之力是不能够完成的。

律师应要求客户提供协助,第一在客户相关人员的配合和协

助。例如律师与客户之间保持联系、进行各方面(主要是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

律师要求客户提供协助,还表现在资料方面的协助。如果客户需要律师提供最终的法律意见时,律师的法律文本会依赖到大量的客户资料,才能形成律师报告,这种客户的协助就更是不可或缺。这一点在非诉讼业务中表现的尤其突出。例如在公司上市、并购业务中,律师需要进行审慎调查,涉及到公司历史沿革、公司主要合同、公司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方面,如果没有客户的提供相关资料,难以想象律师可以出具一份完整的法律报告。

律师需要客户的协助,第三表现在调查方面的协助。例如在公司并购方面,如果律师代表收购方开展工作,如果没有被收购方的协助和配合是很难获得大量资料,并很有可能引起被收购方的反感。此时,需要客户的协助,律师可以以客户的工作人员的角色伪装,降低对方对律师职业角色的敏感性。再如,一些调查是律师不可以开展的,比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金融部门、海关部门、公安部门等,往往需要公司介绍信或者法院立案证明材料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提前沟通或亲自调查,否则律师很有可能工作无法继续。

律师需要客户的协助,还表现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协助。由于律师业务的专业局限性,除了律师自己不断学习、提升自己外,还应该借鉴其他专业知识。例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律师开展工作的时候,切忌大包大揽,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应该对自己的角色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什么都敢做什么也做不好。学会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是一个律师团队意识的体现。

三、决定不同律师所担任的角色

当律师事务所成功自客户手中接下一项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内部便面临人员的调配问题。此时往往是由一位或两位合伙人作为业务牵头人,选择该业务领域内资深律师几名,然后是几名初级律师和秘书,组成一个项目团队开展工作。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与确保提供法律服务质量有关。人作为个体存在,虽然有着一致的共性特征,但是也不可忽视其间的个体差异,律师这个群体也不例外。律师有合伙人、资深律师、初级律师之分。所以当合伙人接下一项业务,启动运做时,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人选,注意协调不同人员的协作,充分发挥每个项目律师的优势,从而确保项目服务得以优质地完成十分重要。

第二、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关。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营实体,也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考虑本身的经济效益并不是无限度的争取效益的最大,律师事务所也应为客户的费用成本着想,从而可以获得客户的赞赏。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应该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达成一致。如果是非诉讼业务中的方案设计,需要根据工作的性质确定律师,此时应该是合伙人和资深律师进行方案设计,但是如果进行工商调查,显然由一个初级律师就可以完成,让一个资深律师去工商调查显然是得不偿失;如果是诉讼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律师出庭、进行庭审准备收费是翻倍计算的。此时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技术上的考虑,因为一个复杂的案件如果是一个资深律师办理,其看待问题的眼光、分析问题的角度与一个初级律师是绝对不同的。同时资深律师和初级律师在驾御案件的能力上也是截然不同的。

按照客户问题的特点合理地对律师事务所资源进行有效的

协调、配备既可以最小的成本发挥最大的能量,又可以让客户感受到服务的周到、认真和处处为其着想的苦心,赢得客户长久的“依赖”。

四、预估办案时间、律师费和杂费

对于目前律师的国际通行标准是欧美标准,即按小时收费,但是在我们国内即使律师事务所是按照小时进行收费,客户也是需要要求律师提供一个大致的收费限度,一旦过高客户就会为高额的律师费而却步。为成功留下客户的这一单活儿,切忌一口价,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客户跑掉。律师可以向客户介绍自己估计律师费的依据以争取获得客户的认可。如开始基础工作:审查材料、进行汇报、确定业务方案、准备文件、参加谈判、合伙人确认、法院送达、诉讼程序的阶段以及补充材料的搜集、执行程序的进行等等,这些大致估算一个时间,同时坦言律师事务所也很注重成本的核算,诸如水、电、暖、人员工资、税等事项,此时往往客户就会认可你的工作同时认可你的律师费用。

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人员收费也是不一致的。在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客户的标的价值为1000万人民币以上,律师应该建议按照小时收费,这样对客户比较有利;如果客户的标的价值为1000万人民币以下,律师应该建议按照标的收费,这样安排对客户来说比较有益。

由于目前大多律师事务所不能严格实施按照小时收取律师费,但是为了同国际接轨,往往采用一种倒推的计算方式,先是按照标的价值确定一个收费额度,然后在以小时计算,从而得出每小时多少律师费。这种中国特色的做法,相信会随着时间的推

移而被调整或淡化,而最终完全采用小时计费标准。

关于杂费问题,在本区域内,相关的调查、交通、通讯费用一般不会很高,但是如果在异地往往由当地律师开展相关工作会更加有利于问题的处理,而且费用成本会降低。如果由律师出差办理案件,在以小时计费的情况下,不满8个小时,是以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则按照实际时间进行计算,这样律师费用会很高。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此方面为客户着想,客户会十分开心,同时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事务所的资源、网络,这样客户会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关于杂费的收取与律师事务所税务的安排。如果律师收取的杂费过高,应该事前和客户约定到客户处报销,并在合同上作出安排。如果是律师事务所事先垫付各种费用,在税务上律师事务所应该按照目前税务规定向客户收取垫付费用的117%的费用。

目前国内流行一种胜诉论的论调,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胜诉论的驱动下,律师成为赌徒、商人。这种包打官司的局面让律师、法官、客户三角关系十分微妙,很脆弱,一旦一个环节不尽如人意,整个律师精心构架起来的大厦就会倾覆,到时“律师永远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律师费”。

五、适当疏导客户不切实际的期望

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所以在律师客户进行业务谈判的时候,客户往往会利用律师急于接下某项业务的心理而处于一种比较优势的地位。客户心中很清楚,他可以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比较的,所以律师的服务质量、律师费等因素都是客户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当然,一个比较不利的后果是,律师之间恶意竞争,整体法律服务秩序会很混乱,

同时律师整体评价从而在客户意识中评价不高。

当客户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他往往将律师视为可以搞定一切的专家,可以包打天下,但是我们律师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清醒的自我认识,对于客户的过分要求应该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应该做任何不妥当的承诺。此时,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较量就尤为关键。对于面临生活压力的初级或青年律师而言,为了可以理解的原因,或出名或生存,他往往为了留住客户而不惜一切代价的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但是对于高级或中年律师来讲,他们往往不会为了一点利益而拿自己的名声或前途开这样的赌注,但是也不排除有这样的惟利是图的律师。

所以对于客户的不切实际的对律师的期望,我们律师应该正确的疏导他,不要盲从客户的任何要求。如果一味的盲从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结果是律师在客户的评价中也是很差,不会因为律师为客户解决的所有问题而受到高度的赞赏。

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律师应该非常清醒的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该有自己的行业骨气,即使为了客户的利益着想,我们也应该保持我们最低的操守底线。有句话很形象的描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永远站在光明与黑暗的门槛上”,如果正确的把握住自己,值得每一位律师人认真思考和对待。

六、决定特定业务的处理程序或事宜

律师成功接下一个案子后,马上就需要对案件整体细致的法律分析,确定自己的处理方案。但是对于一位有着高度职业敏感性的律师来讲,一些法律上特殊的处理程序往往会第一时间反应在头脑中,他需要首先核查案件以下事项:

第一、时效问题。对于进行法律诉讼程序决定是否开展一个诉讼而言,时效问题应该是一个律师第一反应必须注意的问题。

因为如果时效已过,在目前我国采取胜诉时效的情况下,诉讼的意义不会太大。同时如果律师没有注意到时效问题,而接下案件,那么律师对客户的责任是应该承担的。但是如果律师已经意识到客户的案件时效已经超过,但是通过一些技术的安排使时效得以继续衔接,那么律师在客户的心目中的业务能力评价会大幅提高。

第二、保全问题。保全问题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同时也可以分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为了整个律师诉讼策略的成功实施,那么是否需要开展保全事宜,也是体现一个律师业务能力的。当一个律师进行了保全申请,同时法院执行了该申请保全,最终诉讼对律师的客户而言,依赖该保全而成功地维护保障了其利益,那么律师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仅使得律师自己有成就感,同时会赢得客户的赞赏。

第三、诉讼案件日期的问题。在诉讼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有法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同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的救济也是有时间限度的。那么客户不一定了解这些时间段或时间点,但是律师必须要时刻保持职业的敏感,每个时间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律师应该在自己的诉讼方案中明确,同时对于各个重要的时间点应该有专门的标注,以免为此而耽误诉讼的进行,甚至丧失一些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于案件原始材料,尤其是证据原件的取得和保存问题。这个问题看上去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一旦出现纠纷却是致命的。律师应该时刻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对于案件原始的材料、证据,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律师保留复印件,一旦需要原件时,由客户再提供。对于诉讼案件中,大量起决定作用的证据是书面证据,法院也是审理查明原始证据的。一件证据也许就会直接决

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不幸是律师把这份对案件起决定意义的证据遗失致使客户丧失可预期的胜诉,律师就必须要面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作为一个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应该时刻有以上类似的注意义务或谨慎态度,可以说看似平常无奇的琐碎小事,如果可以安排的十分妥当却无时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七、时刻与客户保持信息互动

首先,律师应该及时的向客户汇报案件或项目的处理进展与现状。这样做不仅可以展现一个律师服务的职业性,也可以使客户了解到整体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是处于律师服务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的展示。对于汇报的方案可以是多种多样,但是规范的做法是出具书面的材料。出具书面材料,可以阐述清楚或明确很多模糊的问题,从而可以消除潜在以后不必要出现的纠纷,同时也是律师收取费用的依据。

其次,律师应该迅速回复客户电话答复客户的任何法律问题。律师开展业务的本质其实就是提供服务,及时的回复客户的电话,可以展示一个律师的职业形象,同时也可以维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一旦口碑不错在客户间散开,也许就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客户也不一定。

第三,律师应该要求。出于对自身发展的良好愿望,也是维系客户关系的需要,律师应该定期要求客户客户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反馈。目前这样的做法,各个律师事务所的各有特点,一般是采用律师事务所信函的方式与客户保持交流和沟通,对此应该尽可能展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性,以利于维持客户的长期性。对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式,定期的拜访客户体现出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尊重和重视,同时也

为客户继续选择自己为其提供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作为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一般会定期向顾问单位传递新的法规动态,或者举行专题培训等等,这些工作都为律师维系客户长久的良好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八、使用客户熟悉的术语与其沟通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律师是不可以随便选择客户的。按照客户是否有法律背景区分,律师与其沟通的语言也是不同的,尽量有针对性的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

首先,对于普通民众百姓,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化,客户往往很难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律师应该尽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非常通俗的向客户解释自己的法律观点。律师切记避免为显示自己的法律优势而面对一个不处于同一交流层面的客户大谈特谈法律术语。

其次,对于有法律背景的客户而言,那么律师应该运用法言法语对案件进行分析和阐述自己的法律观点。如果此时,律师再用大白话式的语言讲解,恐怕客户对律师会没有信心或评价不高。

第三,对于是十分专业的法律人士而言,律师的阐释应该务必准确,体现高度的专业化和职业素养。所谓二者相争,强者胜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也很难想象,律师的专业功底不及自己的客户,客户会很放心的把整个案件交给律师来处理。

九、协调总体的法律服务

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律师事务所属于团队作战的情况下,合伙人通过整体协调所内资源牵头组织一个小的队伍,按照分工合作,取长补短的最优配置资源的原理,进行人员

安排,避免人员的浪费,使得人尽其才。

对于当前律师的发展趋势而言,专业化分工必不可免。传统万金油式的律师往往因为没有自己的业务特长而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但是专业分工,当面临一个大型的法律服务项目时,单凭律师一己之力是绝对不能完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就必不可少。对于律师专业方向的形成,有时候并不是单凭个人兴趣就可以实现,有时也是看机缘的。试想一个喜欢并购的青年律师,由于长期不停的办理房地产事务,久病成良医啊,不成想变为房地产方向的专家律师。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整体的服务行业定位,也就决定了所内的大多律师的业务方向,所以说单纯也靠个人兴趣不一定会成为自己的期望业务特色的。

同时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一旦形成专业特色,开展集体提供服务,通过大家集思广益,有利于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方案,并让客户感觉到律师整体的实力,从而更加放心自己的事物交由该律师事务所办理。

十、了解客户所在行业考虑现实的各种情况

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应该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明确客户找律师解决问题的背景因素,因为单纯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是客户最终的期望。例如客户希望的是赢得市场而不是单个诉讼,也许诉讼只是客户希望采取的手段而已,所以必须要挖掘客户的真实期望,并熟悉客户所在行业的游戏规则。

对于一个案件的把握,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结果。往往处理问题的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同时也与律师个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有关。例如如前所说律师如果不了解客户所在的行业,不清楚客户所在行业的国家政策走向,对于一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没有一个基本的趋势判断的话,

没有一个全面的衡量思考,那么也许律师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就是失败的,尽管它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说对于一个律师而言,仅仅掌握法律知识是难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的,也很难在如此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行业中脱颖而出。

十一、熟悉与案件相关的问题设计符合客户需要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律师应该充分了解与案件的各方面的因素,全面衡量这些影响案件的因素的对比力量,在宏观上思考经济、政治、文化层面的利害关系,在微观上注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最终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为客户设计该方案的时候,我们律师应该明确,客户的需求是我们服务的第一目标,也是终极目标,但是不可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脱离合法合理的限制。如前所述,律师有时候面对客户的不切实际要求的时候,一定不要突破自己的道德底线。

十二、处理案件符合经济原则作为客户的业务参谋

律师处理案件如前所述,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客户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律师处理案件一定要符合经济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评价律师的工作的是否符合经济原则时,案件的标的、处理案件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可忽视的。当然,也可以以单个评价标准进行衡量。

做一名律师,单纯可以为客户解决纠纷,可以说是优秀的律师工匠,但是绝对不是一名运筹帷幄的大律师。如果一个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客户的业务提供参谋,使得自己的客户数以万计的创造财富的时候,那么这样的律师才是大律师。

十三、了解客户本身法务部门的职责为客户提供最新的法律

动向以及相应策略

正规的公司客户,往往自己设有法务部门,那么律师一定要注意与这些法务人员协调好工作关系,同时明确各自的职责,公司法务人员找律师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减免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工作压力、负担。但是也存在法务人员通过律师前期工作的阶段成果而放弃律师的工作而自己继续开展下去。对此,律师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并尽可能与法务人员达成平衡。

综上,我们认为律师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维持是一件很艺术、很哲学、很技巧的功课,每一位律师都必不可少的必修课,粗浅的提及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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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营销.

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营销 易道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中国企业界越来越认识到营销的重要性。但在我国的律师知识体系中,根本没有营销这个概念。甚至大多数律师楼的管理者,也从来没有意识到运用营销这个武器来拓展业务,提高竞争力,增加利润。我们生活在一个以客户为主导的经济生活之中,法律服务业适应市场大潮自然也进入客户时代,这就要求律师楼必须进行市场营销。没有客户也就没有律师事务所。对于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事务所,客户是事务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什么样的户群体就有什么样的事务所,事务所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都必须建立在客户群体基础之上。纵观世界著名的事务所,其专业水平、服务范围乃至总体规模都与其客户群体的构成、客户需求和投资方向有着密切联系。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在其所处地域、国家甚至全球范围之内,都拥有一批著名的公司企业构成其核心客户群体。 一、客户关系管理 事务所经久不衰的秘诀在于能够拥有一大批建立有长久关系的客户群。上海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吴伯庆在一次考察了外国事务所后发出这样的感叹:”“记得有次在美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访问,其高级合伙人自豪地说,某某银行,是本行120年的客户。而其所说的某某银行,是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这让人耳目一新。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有著名的客户,而且要成为这些客户十年、五十年、一百年的律师。虽然这些律师行的律师换了一代一代,虽然客户的老板走了一个又一个,但律师事务所与其客户的关系都始终未变。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的起源是美国在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 Management)。最初是指专门收集和整理客户与公司的联系信息,到了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客户数据分析在内的客户服务(Customer Care)。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CRM告诉我们,律师事务所必须淘汰在传统经济时代形成的企业以“赢得最大利润”为目标的旧观念,代之以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为企业的经营目标。 客户关系方法论由Jay Curry创立。Jay Curry是客户营销机构Customer Marketing Institute主席,该商业机构主要通过顾问咨询和CRM软件帮助企业运用客户营销方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他在欧洲共同体160万美元赞助基金的协助下,创立了“客户营销”方法论,为包括IBM、微软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提供过客户关系管理实施服务。1989年,他根据客户关系方法论提出了著名的“客户金字塔”模型,即:按照不同的分层基准分为顶端客户、高端客户、中端客户、低端客户、不活跃客户、潜在客户、观望客户等七个层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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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如何接待客户

第一:接案后律师应当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客户需求。 (1)、律师需要学会倾听,与当事人洽谈的过程中,不能以自己为主导,以偏概全的侃侃而谈从而忽略了当事人想要陈述的案件情况。在倾听的同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个总体的判断与把握。 (2)、律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当事人在与律师交谈的过程,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无法分清案件的主要事实与非主要事实,律师如果无法正确指引当事人会导致分析问题不够准确且白白浪费时间成本。所以,律师的指引很重要,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律师应当直击问题的关键,即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伤情达到什么程度。至于以往二人是否有个人恩怨或者被害人道德素质等大篇幅陈述,律师应当善意提醒打断,从而使洽谈可以顺着层次进行。 (3)、律师应做到不轻信、不迎合当事人。律师在洽谈案件过程中,应当形成自己的主见,当事人的一切陈述都应当建立在证据以及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只有以现有证据为依托才能发现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被动点,防止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出现措手不及的现象。 第二:律师如何正确解答当事人的咨询 (1)、不要急于对问题作出判断,必要时要进行法律检索。 律师接案时常为了提高成功率,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过于自信的预估和判断,这种判断一旦出现偏差,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知识储备产生失信的心理。“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律师如果对问题拿捏不准,可以坦诚的和当事人说明,并且检索法规后再次沟

通,这种做法反而能够反映出律师严谨、细致的态度,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 (2)、对待潜在客户,律师应当全方面分析案情,坦诚相对。 社会上不乏求助无门但因为高昂的律师费望而止步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会大范围的找寻律所进行免费咨询。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律师会显得较为尴尬。本所丁治国律师认为,虽然许多当事人并不是长期合作伙伴,但是彼此交织在一起构成的是一张社会关系网,本着“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的观念,不仅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咨询,而且咨询要认真、细致,包括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甚至是救济途径,从短期来看也许经济效益甚微,但是合作不成情义在,坦诚相对实际上是律师打出了一张最好的名片,赢得了口碑。 第三、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时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 (1)、正确告知律师的作用与工作范围,如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亲属则不行,同时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会见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正确告知诉讼风险(包括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 (3)、正确告知律所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避免当事人事后因为律师收费问题进行投诉,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会上,各律师相互总结经验,畅谈了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方式,虽然个案不同,但是体现出的宗旨只有一个

律师对客户的报价技巧

律师对客户的报价技巧

律师应对客户的电话报价技巧 以前曾看到过有关律师给客户报价的视频培训资料,关于如何应对客户电话要求报价的讲座,根据该讲座结合本人的实际的实践经验,谈谈本人的认识和处理方法。 一般来讲,客户在请律师时,一是关心案件的胜诉把握;二是关心自己需要花多少钱。目前,律界一致认为的最失败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回答客户的报价咨询。举例,有一客户电话问:“张律师,我有一个离婚案件想请你打官司,请问你们是怎么收费的?”如果,你直接回答:“我们收费一般在5000——10000”,那么,可能你们面都没有见就把客户拒之门外了。所以,这是最失败的回答。因为,你当时根本不了解客户的具体案情,完全不了解案情就直接报价,唯一的后果是客户以你的报价与别人的报价对比,看看你的报价是不是最低的,法律服务不能以低报价取胜,否则就是你把案件拿过来了,做起来一定会很辛苦。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直接回答具体报价,而是说我查一查所里的收费标准再告诉你,这样的回

答给客户的感觉是连最起码的收费标准都不熟悉,肯定经验不丰富,就不会请你。 第三种是,对自己不熟悉的专业,不回答报价,告诉客户自己对这方面不熟悉,可以问问其他同事或人员,这样一来客户会认为你不够专业。一般来说,对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我是直接拒绝的,不会直接推荐他去找某某律师,而是给他提示某某律师可能比较专业,尽量回避介绍案件后客户不满意而导致埋怨。 第四种是简单粗暴的回答,我对你的案件不了解,无法回答你的报价问题,给客户留下很不好的影响,就会把你可能获得案源的机会拒之门外了。 最好的回答是先了解客户的目标,他需要律师为他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律师需要用引导的方式来回答客户的报价要求,并引导到见面面谈,巧妙的回避直接报价。让客户见面后,你让他提供相关资料,你跟他分析案件,看看他需要你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自己的工作量有多大,难度有多大,再进一步谈律师收费,这样比较理想。把客户最直接的报价问题,引导到他的目标上来,告诉他我们能帮助你多少,在提供的帮助内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在委托关系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委托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生存发展。但是,许多情况下,律师最大的风险却来自委托人。律师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一、与委托人的收费争议 律师费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收费发生争议对律师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以视为律师的一种风险。收费争议一般发生在风险代理、协商收费中。现在,许多律师在为案源犯愁,为获取案源绞尽脑汁、煞费心机,这种现状容易被人利用。 譬如有的生效判决,由于对方神通广大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委托人就向律师抛出绣球,许诺如律师能要回该款,律师费按高比例提成,但是必须由律师支付办案经费。如律师接下案子,往往是大把往里扔钱,而结果经常是要么花了钱一无所获;要么,债权终于实现,委托人却反悔,不愿支付约定的律师费。如果律师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支持律师的人不多,骂律师心黑的却大有人在。 律师与委托人合作的法律依据是代理合同,为避免收费争议应订好书面代理合同,所有口头的承诺和理解只有变成白纸黑字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协商律师收费数额或计算方式。代理合同之外,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一份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对律师授权的事项、期限、范围。 二、因异性委托人引起纠纷律师 因与异性委托人接触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的事已发生多起,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突出。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三、委托人的不满和迁怒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好律师是如何与客户沟通的

好律师是如何与客户沟通的 如何与客户打交道是一门重要的学问。律师与客户沟通时首先要立足专业,并善于使用逻辑工具,平时要刻意训练演讲与写作能力,适当地结合一定的故事或案例以取得更好的沟通效果。要生存、要发展,律师如何与客户打交道,沟通能力是关键。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受客户喜爱的律师是如何沟通的,希望能帮到你。 一、专业化乃立身之本 1、必须强调专业化 为什么先要强调专业化,因为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十年前,我们遇到的律师,多是民刑不分,有客就得接,万金油是主流。但形势比人强,现在再这样,基本死路一条。因为二十年前,经济体制改革并未深入,法律服务市场,未形成有效竞争,学院派未能一统江湖,律师界鱼龙混

杂,可以混水摸鱼。 现在不行了,先是律师业态发生重大变化,专业分工逾发精细。最明显的事实,律师人数节节攀升,现在全国有30多万律师。律师界的竞争越来越残酷,僧多粥少,基本上是一种常态。如何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中分一杯羹,要走专业之路。 专业化之路的好处多多,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证服务质量,实现以质取胜。但最要命的问题是,年轻人如何熬过积累期,在专业化之路上坚持下来,没有半途而废。此话题暂且不表。 2、沟通时先谈专业问题 在谈律师的沟通能力前,为什么要先讲专业化?因为现 在大城市律师如过江之鲫,大客户基本上不上门,而要由律师们提供上门服务,偶尔律所有上门的客户,基本上都不是大单子。上门咨询成案的,多是鸡毛事。许多客户一辈子打场官司,先想到的是托熟人介绍律师。企业现在遇上诉讼,疑难杂症基本上会请上几拨律师,以便比较各家的法律方案,择优录用。总之,律师们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一) 按:最近,年轻律师李文召等人就其感兴趣的话题经常与我对话。现将其整理的文字传上。也是本人的执业体会。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帮助。 律师行业定位,首先不是盈利机构,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对不是为了解决一批人的就业,或者可以说律师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职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国家是这样的定位。律师在社会上的感觉不能是一个商人,因此,我一向不赞成律师高调营销。营销要低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律师是一个贵族的行业,应当体面地执业,不能像乞丐一样乞讨案源。虽然当事人是你的客户甚至可以说衣食父母,但律师的营销不能照搬商业模式。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包装或是伪装了,我认为包装或是伪装的也还是商业模式。 我个人体会,(也可能与我有检察院“出身”的背景有关,八十年代中期那时候律师也没有这么多,也没有为案源发愁,也没有为五斗米折腰的时候,不像现在年轻律师要等米下锅)律师也还是要有傲骨,要是商人了就没必要了。如果骨子里是商人味儿,哪怕是包装的再好,哪怕伪装的再像还是会闻出铜臭味。 无论是国家给律师的定位,还是自己践行的经验之谈,律师有其独立性,有高贵的尊严,不敢说有铮铮铁骨,最少要有傲骨,这与平易近人,给人以亲近的感觉是两码事。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内在本质,也决定了外在的形象。丰富的内涵,绅士的风范,贵族的的气质,才会给人感觉一身正气,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很多律师不但被当事人看着是商人,蝇营狗苟,在法庭上也是投机钻营,玩弄法律,可能说的是真理,但听起来就不像是真理,变了味儿。

前面说了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要进退有度,其实跟当事人交往也是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官是战略意义上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较为确定,而当事人是不确定的人群,有眼前的,有潜在的,眼前的也不一定都是你的。 律师有自己的定位,不能“挖到篮子里都是菜”,有专业方向的定位,服务对象的定位。有的你没有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有的是潜在的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那你说话,语言表情语气就又不一样,起码要让人感觉想交往下去,有的就是有事就来没事儿就走,没有准备发展的趋势。 比如信访专业户们,他们根本就不信法律了,他们连法官都不信了,能信律师,有时候也找你写点东西,这时候你以极大地热诚接待他,就是对牛弹琴了,接待不接待都行,有时候都不付费,最多是个潜在当事人,跟他滔滔不绝,掏心窝说话,最后毫无意义,白白走人,甚至是录了音,拿着你的话去招摇撞骗。尤其是大律师,有影响力的律师。 有时候也不排除商人,没有太大实力的商人,有点事找你还不想花钱,他认为当权的人送礼拉关系有用,不认为知识有用,不舍得花钱,律师说两句话出个点子就挣钱是嘲讽了他的智商了,他来你这儿,纯粹是套话,许诺当法律顾问之类的,有可能是潜在的。律师也不是心理学家,察言观色把他说准了也不大可能,还是话到嘴边留半句,这样反倒认为你聪明,让你当法律顾问,全说出不行。要学会揣摩他们的心理,看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我个人的定位是一般的小案子不接,大的客户接待一些。向我们这样的城市,老板没有那么高的文化素养,一般来说,要不是官司缠身,捉襟见肘,非得找个律师不行了,才舍得出血。有人说律师挣钱不容易,多少有趁火打劫的感觉,乘人之危,但我们没有落井下石,而是给人放下一条绳子。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1416325.html,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欲在中国构建发达的刑事辩护制度,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检讨。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之道23:如何开拓业务和管理客户

律师之道23:如何开拓业务和管理客户 律师事务所客户的开拓和管理,一般被认为是合伙人的事。在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之间以及律师和合伙人之间对这个事情比较敏感,很少有人就此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有些律师事务所,如何开拓和管理客户甚至被视为少数合伙人的高度商业秘密,各合伙人及律师只能自己摸索和感悟。然而,在君合,管理层意识到我们的律师应该且必须有客户开拓和管理的基本意识,因此为律师安排了一系列的培训,包括客户的开拓与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 律师特别是中高级律师要开始培养客户开拓和管理的意识,这种意识和做业务也有很大的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概述 客户的分类标准很多,可以按照地区分类,如国内客户、国外客户;还可以按照行业及专业分类,如劳动、环保等,再如制造业、IT、基础设施等。此外,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按与律所的关系,还有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分类。现有客户是已经聘用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潜在客户是需要开拓的新客户,或虽然过去是客户,但由于种种原因丢了,需要重新开拓的。客户的分类很多,但对于律所来讲,宗旨是把握现有客户,着眼开拓潜在客户。说到底,我们的目标客户就是那些希望持续购买我们的服务,并按我们服务的价值支付服务费的客户。这里所说的服务当然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那些愿意支付费用但是想利用律师做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的,即使付再多的费用,我们也不能接受这样的客户,拿我们赖以生存的信用和声誉做代价。因此,目标客户中,愿意尊重律师并接受律师的专业服务,又愿意按质付费的,才是好的客户。 二、培育与开拓客户的前提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西方律师行业较发达的国家,长期以来律师的培养执行着严格的“工匠”式的培训制度,律师被更高级别的律师“传帮带”。例如在英国,法学院毕业通过律师考试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做两年见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才能够成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如果准备做诉讼律师(Barrister),要再做两年见习诉讼律师(Article Clerk)。无论是Trainee Solicitor 还是Article Clerk,在见习期间都有严格的带教制度。转为正式的事务律师或诉讼律师后,

律师如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以其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服务。在实践中,律师由于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等多种原因,会产生执业过错,引起委托人的误解和不满,委托人进而投诉律师,或要求退费或要求赔偿。为避免律师执业风险,正确处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做到加强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服务,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一点认识。 一、常见的委托人对律师不满意的情况 委托人对律师工作不满意,原因很多,其中有律师执业水平、信息资料的掌握、客观条件、委托人的挑剔等等,但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职业道德方面易出现的情况有: 1、工作不负责任。表现在律师办案拖拉,责任心不强草率处理案件,没有及时收集证据致使证据灭失,没有及时把握致使失去诉讼时效,不按时出庭,泄露商业秘密等。 2、自贬形象。表现在律师向委托人虚假承诺,私自收费,乱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提供虚假证据等。 3、与委托人缺乏沟通。表现在律师与委托人很少联系,委托人也很难找到律师,也不了解律师都在做什么工作,因而对律师逐渐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二、如何防止委托人对律师不满意 律师在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以便防范执业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不虚假承诺,坚持诚信原则。 律师与委托人要形成信义关系,不能形成商业关系,否则易产生欺骗委托人的可能。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不仅要进行法律审查,尤其要履行告知义务。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后,应对案件争议的要点、希望、诉讼风险等告知委托人,如实解答委托人的疑问。对胜诉希望较小的,尤其要告知,要向委托人清楚说明危险的程度及败诉的可能性。如果自己办理委托事项确实没有把握,可以及时介绍给专业律师来办理。律师一定要注意,不能虚假承诺。虚假承诺,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都不可能实现的承诺。不能承诺包赢官司,不能吹虚自己的关系,不能欺骗委托人。 律师要实事求是,靠诚信收案和办案,靠敬业感动“上帝”。因为诚信和敬业是律师的竞争力。 2、不为金钱所动,塑造自身形象。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社会公权,促进法律完善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要提高自律意识,抵制不良影响,做事先做人,保持平常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1、初次接触的方式和执业形象 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第一次来见律师的人、 第二类是货比三家的人、 第三类是找关系的让你摆平某件事情的人,不同的人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对待。 尤其是第三类客户,往往带着一定的目的性前来,基于各种原因聘请律师,其心理状态极其复杂。对于此类委托人务必特别小心,刑事律师非常容易出事。委托人给出的金钱诱惑等等可能对刑事律师的影响很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客户,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都要注意自己的职业操守。 初次会见委托人地点的选择,最好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专业的执业形象,规范的职业环境,是委托人对该律师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充分的专业素质的初步认定,对律师的选择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询问案情时需注意的问题 ⑴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当事人即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也是律师最大的敌人。当事人贯穿于刑事辩护业务始终。刑辩律师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意识到辩护人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与其保持适当距离,又要与其保持融洽关系,这是刑事律师避免执业风险的重要方面。 与委托人沟通谈话过程中要注意来访当事人的身份,不能认为来访的当事人就能够全权代表被告人的意志。要把来访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卷。 ⑵陪同人的真实身份 与委托人一并前来的陪同人员的身份很复杂,可能是为该案买单的人,可能是与本案被告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甚至可能是该案的同案犯。这种人往往打着为别人的利益,应当了解案情的全面客观性来加以区分。 ⑶案件相关背景的了解 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不插手,背景了解即可。主观证据获取要慎重,客观证据可以大胆获取。 3、明确委托人的需求 刑事律师应当明确委托人要买的是结果,而我们能卖的是过程。我们应该特别注重过程,过程中我们能提供的主要是经验,而经验中刑事律师最重要的表现则是提炼。

我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市场营销的几点认识.

我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市场营销的几点认识 高敏和胜律师 五月二十三日是和胜律师事务所建所四周年,在所里举办的“和胜发展论坛”上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这一课题。在该计划中和各位同仁一起学习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概念及特征,市场营销的十一种基本形式,律师事务所进行市场营销应遵循的五大原则,还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包括总体目标,市场营销目标,营销行动计划,十项市场营销措施,和胜所下半年市场营销财务预算和市场营销的管理。 会后,大家反映强烈,认为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过去听论坛都是些有关律师业务知识或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也搞市场营销,而且还能把事务所搞的有声有色,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值得好好研究探讨的一个大课题。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靠以前律师单兵作战的方法,已经过时啦,律师事务所必须以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去开拓法律服务市场。这样,市场营销问题就应当提上事务所的议事日程。 今天,根据所里每周五学习安排和大家的要求,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接着上一次探讨的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话题,继续谈一谈我的一些认识,我认为: 一、事务所制定了市场营销计划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等于白纸一张。市场营销计划的有效执行必须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合伙人重视;二是全所律师参与;三是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四是要有专业定位。 二、制定和胜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作用我认为有两点,一它可以重新赋予和胜所及各位同仁一种目标感和方向感,使每一位和胜律师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二有助于和胜所的团队化建设,培养和胜所团队化、专业化的和胜文化,使大家分工合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但是,有了市场营销计划,是不是非得按照这个计划,按部就班,一成不变地执行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计划并不等于决策。市场营销计划一定要随着市场的变化,客户需求的变化,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要培养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变的能力,因为律师要在市场中谋生存和发展的。 三、具体实施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几个步骤。 第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鼓励事务所全体律师提出一切有关事务所发展的看法和建议以及律师个人的目标和打算,把思想统一到事务所总体目标上来。 第二步,明确事务所使命宣言。这一使命宣言应成为事务所的未来,奋斗的目标,行动的前景,成为全体律师的一面镜子,抬头能看见,低头能想起,记在心里,印在脑子中。 第三步,分析当前的环境和本所的具体情况。在当前的形势下,对我们所有利的因素是什么,不利因素是什么,我们所的长处有哪些,短处有哪些等各种发展的机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第四步,制定具体目的,就是为接近事务所总体目标的一系列子目标。 例如:我所的第一个子目标是:发展与开拓企业并购重组业务。 目的是:三年内成为全省一流的企业并购重组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可选择的战略有:1、王律师对企业并购业务感兴趣,吸收他为并购业务成员之一; 2、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并购方面的专业人士; 3、请律师协会推荐一名有并购专长的律师; 4、兼并一家有并购专长的咨询公司。 具体措施:三天内和王律师谈话; 六天内去律师协会请教相关人士; 十天内在《山西日报》上刊登招聘启示; 一个月内选择一家咨询公司。 组织三项关于开拓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活动,可供选择的方案有: 1、在全省举办一期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讲座; 2、选择几家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召开一次企业并购座谈会; 3、组建或加入企业并购协会,成为该协会的法律顾问。 明确活动的任务,活动的负责人,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的具体日期安排,财务预算,活动的详细方案等。 关于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的话题我就谈这些。下面我问大家一个问题,请大家回答,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是什么?王律师答:专业人才。韩律师答:品牌。胡主任答:服务质量。张律师答:管理。王律师答:业绩。申律师:专业知识。梁律师:人力资源。我说大家回答都不错,以上各位提到的可以说都是我们事务所的资产。但是,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 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 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在刚进律师事务所时,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向老律师们咨询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律师写过一本《律师职业》的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 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掌握委托人内心想法,交流技巧 引言: 民事诉讼是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就目前人民法院统计的数字来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的量是在成倍地增长。(当事人自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每一个公民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越来越重要。 本课的主要内容是从实务角度谈谈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业务中一些操作方法、技巧,还有一些理念、思路、流程。民事诉讼是一个程序、过程,从律师接手案件开始,到案子的审结,最后到执行,从期限上来看,一般的普通程序一审要六个月,二审要三个月,有可能还要发生再审,也可能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最后到执行。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有些民事案件一年、两年甚至三年都打不完。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怎样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重点难点问题,求得公正、效率,就要有一些操作方面、技巧需要归纳,来提升律师代理案件中的价值性。 本课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质证; (三)再审和抗诉; (四)执行和诉后服务。(找不见被执行人、找不见被执行财产、执行的方式) 一、律师在谈案中的一些操作方法 案例一:某房屋租赁纠纷。房子面积在3000平米,每平米按每天3元计算,一天就将近9000元,月租金是27万,年租金是324万。租赁合同签完之后,租赁方发现问题,合同履行起来有很多障碍,造成自己很多不利的地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违约金和租金的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定以后要付半年的租金(157万),如果没有按期付租金,一天就要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承担违约责任,即一天的违约金是2592元。租赁方经济状况不太好,如果按照要求付租金存在障碍,向律师提出能不能改一改合同,认为租金不合理。(银行滞纳金最高才万分之六) 案例二:父亲委托女儿买房的纠纷。父亲年近60,住的是单位的公房,需要拆迁,女儿提出帮助父亲买新房,父亲拿出5万元给了女儿。房子以按揭的方式买下了。后来拆迁给了父亲18万,是以存折的方式给的,父亲把存折交给了女儿还贷装修。到了年底,单位要给煤火费,但要拿房本。父亲到房产商那里一查,发现是以女儿的名字搞的按揭,但女儿拒绝做名称变更。(民诉分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案例三:离婚财产分割案。夫妻二人原来是知青,回城后练摊,在朋友的帮助下小摊子越搞越大,比较富有了。后来丈夫在外有了情人,妻子决定离婚。两人搞的是中小型企业,整体资产将近500多万,妻子要求分割一半。男方也同意了,但在办手续时杀出一个程咬金,说男方欠他300多万债务,要求还钱,而且有字据、证人,要求首先清偿。女方怀疑这是男方的计策,该怎么处理?(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当事人所获利益的30%) 在与当事人谈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静听、审核、敏思、善问、慎答、重记、明示、担保。 1.静听 要静静地听委托人对事实的陈述,要专心地听,不能三心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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