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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萌芽于19世纪初,由德国学者在20世纪初创立。外观主义是指某一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在外部呈现出存在的表象。它是一个广泛涉及民法、商法等领域的法律概念。外观主义原则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它以研究信赖保护的前提要件为内容,发挥着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的作用,对法律续造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外观主义是对行为相对人信赖的交易中重要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给予保护的理论,它的核心在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

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的学者和专家都不赞成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如何定义经济法部门的概念,确定经济法为独立的部门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即讨论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经济法具备独立调整对象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主要归属刑法部门研究)。第四,在法律责任上,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经济法则不同。第五,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的是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

三、经济法治建设内容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民主与法治,同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国内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即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治经济,其存在核心在于对经济

法治有着非常深切的要求,因此应当维护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当前国内市场经济要求集中、民主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保持经济集中前提条件下,应当恢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经济法治建设。所有法律法规自身都有对责任予以细分、规划,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经济法以责任为本,对国家、组织、个人以及整体利益实施全面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权力的实施,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利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繁荣昌盛,这对于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体现,这样可有效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法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而且也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来有效弥补民法其功能上的缺点,以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第一,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体现民生发展要求。实践中,若想真正实现民生经济,首先应当树立公平的发展理念,通过对经济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来保障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秩序。经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在于服务民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改善和保障民生已经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所秉承的是社会本位、整体利益为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市场发展失灵以后的应对策略,因此表现出经济、社会两个方面的属性。

第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保障民生。民生财政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它是一种简单的财政方案,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却并非只是增加财政投入那么简单,它要求以民权保障为核心,构建民生权利保障财政机制。

第三,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改善民生。在当前的形势下,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民生的代名词,并始终处于经济法的保障之下。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专业合作社,并在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发展权储备以及发展权税收领域,对农业用地加强合理的规制,在不断确保农业用地发展权的同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农民以及集体利益关系。同时,民生问题并非只是指农民,还包括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经济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当前城镇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有经济法维持秩序,可确保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它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市场主体及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对民商法的一个明显价值超越。

作者:段博誉来源:北极光2016年4期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填空题 1.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经济保障 3.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4.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5.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6.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7.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

为的方式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范 8.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 三、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D 6.D 7. B 8. D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四、多项选择题 1. ABCD 2.ABCD 3. ABCD 4. ABC 5.ACD 6. AD 7. ACD 8. ACD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填空题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 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主体客体内容 3.决策主体管理主体运行主体消费主体监督主体 4.宏观协调行为、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 5.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6.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 7.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 9.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10.法律制裁社会制裁组织内部制裁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健全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加快经济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分析新时代条件下,法制建设如何具 备新的条件和优势以便加快经济的增长,最终采取新措施健全法制建设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至今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经济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各类社会问题开始凸显,问题解决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制度使得经济有法可依,要求经济有法必依。为了统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 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经济发展是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支持力量,而法制建设则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制度依据和环境依托。法治环境的好坏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增长,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1、加强法制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1)市场经济秩序中各个领域和环节 (经济的管理与运行、资金的引进与配置、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经济利益的分配和保护)都需要法制作保障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运行。(2)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保证市场主体 的正当竞争行为和秩序,及时保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制裁侵害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顺利发展。 2、加强法制建设,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 水平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的扩张、GDP,法治更是最重要因素之 一。法制化水平象征政治经济水平,经济可持续发展更是法制化的体现。法制化水平高低是长期投资者的信心支撑,是实现经济率先发展的保障。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稳定的良好环境。 3、加强法制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有力保障。法治是稳定的前提,而稳定和谐的 社会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现今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原因之一就是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的能力不够。加强法制建设,引导和规范群众和各级干部的行为,畅通公民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主人翁意识,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 二、加快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应具备的要求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保持安定有序。这要求法制建设: 1、法制建设应使社会充满活力,能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 动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经济领域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体

论经济法

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研究经济法体系,对于深化经济法自身的认识,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1.指导思想不正确。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传统经济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已逐渐丧失,内在构成要素在不断重组,正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要指出的是,传统经济法体系尽管把计划和计划法奉为至上至尊,但对计划本身缺乏科学的理解,视计划为指令、集权、数字,把计划当作是可以不受市场规律制约的包揽一切的东西,这种经济法体系是注定难以建立的。而实质上,我国从来也没有制定过真正意义上的计划法,所谓的计划法只不过是各种行政命令,因此,以计划法为“龙头”建立经济法体系事实上只能是主观空想罢了。 2.按“身分”立法。如按所有制进行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同,权义有别,税负不一,保护各异,区别对待,这样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不和谐、不统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从“身分”到“契约”,从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立法不应根据“身分”而应根据“行为”统一进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构建的经济法体系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的。 3.缺乏科学的标准。到底哪些法律法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缺乏科学的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被纳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却被拒之于外,如产业政策法等。这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体系的瓜葛难解,引发法律部门之争,甚至扰乱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而也影响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据。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初衷。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传统经济法体系刻意强调姓“社”姓“资”(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资”),过分注重“中国特色”(但有时是误解它滥用它),着力区分涉内法与涉外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借鉴国外先进经济法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不够,缺乏国际通约性,难以与国际接轨,甚至有时我们所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与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相去甚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是开放的、面向世界的,那么封闭的经济法体系必然会与世隔绝、窒息生机。 二、建立经济法体系 系的条件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比如我国,早在1985年就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但至今还未建立,为什么呢?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这一改革过程,是一个多种目标模式不断提出变换,不断选择筛选的过程。一个改革的社会,是一个日日不同、新新不已的社会,是一个“批判的”社会,“破坏的”社会,是一种经济法体系“推覆”另一种经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1617172.html,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作者:刘佳莹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年第18期 摘要: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中,经济法根本价值始终作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只有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根本价值才能更好地认识经济法,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科学实现。同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关键依据。文章仅就经济法的 根本价值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根本价值;社会整体利益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指导国内各项经济建设及改革 开放策略的法律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一项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经 济法寻求进步与发展的基本同题之一。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理论。对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 研究。 (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二)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 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经济法的范式原则中:“权”是指 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

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本世纪才发生的,在我们中国,经济法研究时间更短。回顾我国经济法研究十余年来的历程,这一研究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理论体系、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规范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一、基础理论体系 1 经济发的产生于发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自人类社会就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经济学家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这部法典既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的经济法。我国自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2 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4 形式: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5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二、市场主体法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

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偿清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市场规制法体系: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保证经济评价的质量,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1.2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包括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中间评价和后评价可参照使用。 1.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规范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做出全面评价,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1.4建设项目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项目的目标,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的产出属性 (产品或服务),分为公共项目和非公共项目;按项目的投资管理形式,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按项目与企业原有资产的关系,分为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项目和既有法人项目。 1.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内容及侧重点,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标、项目投资者、项目财务主体以及项目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选择确定(见附录A)。 1.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深度,应根据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应系统分析、计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通过多方案经济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价。项目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 1.7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通过 "有无对比"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和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 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 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 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 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 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 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 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 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 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 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 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 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 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 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实现的关键和核心。政府法治机构作为政府在法制建设事业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这一进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必将为我县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我县XX年经济社会科学赶超新局面的开创推波助澜,为我县二十一世纪经济社会全面又快又好鼓旗扬帆。 一、明确岗位职责,剖析政府法制现状。 牢记岗位工作,把握全面突出重点。我县法制科有着明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对县、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咨询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统一协调、指导服务,促使政府系统的管理活动做到规范化、法制化;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律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负责提案工作;其它方面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发挥政府规范性文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推动政府法制宣传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推进仲裁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等

各项法制工作深入推进。 肯定当前成绩,清醒认识存在问题。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行政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是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传统思维模式上;二是仍然停留在争相要求形成有利于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体系的认识上;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性,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管理仍然存在着随意;四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二、提高业务能力,强化行政执法能力。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我们法制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方面,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同时,要刻苦学习,攻读法律书本,熟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业务;在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锻炼培育自己,真正成为既有较高法律素质,又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 ;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

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 ;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2003年) 组长:朱海珅副教授 成员:潘桂英副教授 郝振明讲师 闫克龙讲师 杨玉英讲师 李永林讲师 一、经济法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名称:经济法 课程性质:法学专业、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 适用的专业面: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经济与管理类各专业。 课程发展方向:逐渐将经济法课程内容与现代管理理念结合起来,向《经济法与现代企业管理》转化,培养经济与管理类学生用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去管理企业。 二、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1、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定位为:促进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的改革,体现教学理念的变化。 2、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树立“大经济法”观念,坚持《民法》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是核心内容、《国际经济法》是扩展的总体思路,把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纳入《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目前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教学师资实际情况,对现有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的师资进行优化组合,组成新的经济法

课程教学组,不断钻研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能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把经济法建设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一流的精品课程。 三、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目标 课程教学是学生在校期间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重要环节,它对实现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课程结构体系的前提下,重点加强课程内涵的建设和授课方式的改进,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认知能力和研究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把经济法课程建设成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院精品课程。四、经济法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 1、师资队伍 职称结构:三年内有一名教师晋升教授职务,有两名教师晋升讲师职务,使队伍职称结构更加合理,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比例为3:2:1。 学历结构:三年内有两名青年教师考取硕士研究生,使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67%。 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力度,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注重传、帮、带。通过提高学历和进修以及作助教来解决青年教师的培养问题。明年派出一名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指派一名青年教师作助教,对讲课存在严重问题的青年教师,要有针对性的听课且给以全方位的指导。 队伍水平: 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是经济法课程建设的关键。具体做法是: A:每两周组织一次教学研讨活动,做好教研记录; B:力争每年完成一个教学成果; C:每人每年讲授两门课程; D:科研立项方面争取有所突破; E: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一篇教学、科研论文;

浅谈经济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

浅谈经济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问题不断的凸显,处理好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探讨了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关系研究 引言 所谓法制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原则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条件下,人民拥有绝对的主权,即超越立法者与政府的最高权利。虽然目前世界各个国家的民主存在某些细微的差异,但是民主政府却有别于其他政府的民主形式。民主实际上是由全体公民(原则上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行使权力。民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一种方式,它是自由的具体化表现。民主应该是以多数决定,但同时以尊重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是在尊重大多数人意愿的情况下,尽量保障个人和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以国家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准则,而是将政府集中起来的权力分散到各个地区。同时,地方政府即权利的实施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工作情况的公开化。所谓经济建设,即是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1]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素质的提高。所以,经济发展涉及的内容超过了单纯的经济增长,比经济增长更为广泛。 一、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有着属于自己的特征、运行机制和功能,经济的发展实质上是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的建设如果单单依靠法制建设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培养良好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有关人员需要通过法制建设和培养市场经济体系,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等特质,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法制的建设应该要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制的建设,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也是一句空话。本文简单谈谈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建设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法制经济,它实质上要求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经济体系。在计划经济基础下,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关键是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协助和调整,指导性经济计划就拥有法律效力,属于企业跟着政府走,听政府的指令。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分权决策,大多数的个人、公司等多种机构和组织,不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同时又是独立的

经济法必背条款

2015年注会经济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 的适用 【提示16】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

(6)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提示17】《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18】《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19】《证券法》第96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论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确立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这门学科或者部门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但这些价值元素都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由于经济法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会限制甚至牺牲个体的刺益,同时经济法比较倾向于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因此严格界定经济法的“整体福利”的范围,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避免公权力滥用而私权受损。 标签:经济法的价值;目的性价值 1法的价值 在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时,不能不先考察法的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分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孔德周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还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正义、公平、秩序等等。如漆多俊先生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其他如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 2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的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心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徐士英女士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经济体制效率),其次是公平(但此公平是内化到效率价值之中的公平,其判断标准是效率的提高而非伦理道德的抽象)。吕忠梅女士将经济价值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本文比较赞吕忠梅的观点,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目的性价值,是一个应然的概念,包含着人们对法的希望和理想。应然的法是对现实法的超越,为法的信仰和法治的追求提供了思想基础。笔者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正义”,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亦是“正义”。当人们提到到法律,第一反应就是正义。人们经常将法律等同于正义。正义这个词寄托了人类美好的希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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