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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0题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0题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0题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一)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后面的问题: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1.乙厂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 )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2.对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3.若甲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则可以( )。

A.申请调解

B.申请仲裁

C.提起诉讼

D.协商解决

4.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5.如果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出卖给丙厂,丙厂遂用于生产,后甲厂发现,起诉于法院。则( )。

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王某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5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王某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王某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参考答案解析

【答案】AB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由此选8项。

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由此选C项。

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选A项。

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选D项。

2.【答案】B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B是正确的。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乙厂的财物,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所以A是错误的,王某与乙厂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据此,D也是错误的。

3.【答案】ABCD。解析:《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4.【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应选AC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

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并不存在“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形,因此不应选B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可见D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选。

5.【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1.根据刑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

A.有期徒刑5年

B.有期徒刑10年

C.无期徒刑

D.死刑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该查明( )。

A.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B.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C.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D.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3.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4.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以对乙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5.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D。解析:《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答案】C。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答案】A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由此,A是正确的。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由此,B是错误的。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由此,C是错误的。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5.【答案】ABC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本题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三)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对于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2.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

A.保管法律关系

B.买卖法律关系

C.典当法律关系

D.质押法律关系

3.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4.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

A.先向钱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赵某请求

B.先向赵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钱某请求

C.向赵某和钱某同时请求

D.只能向钱某请求付款5.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 )。

A.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B.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C.只能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选择其一

D.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3.【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5.【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1.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洽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B.全部由张某自己负担

C.全部由轻生女子偿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3.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自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4.对于轻生女子衣服的损失,( )。

A.由女子自己负担

B.张某负责赔偿

C.大部分由轻生女子负担

D.张某赔偿大部分

5.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债权法律关系。

2.【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疔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答案】B。解析: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4.【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5.【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五)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5.如果本案进人刑事诉讼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只有江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江某有罪

D.郑某是被害人而不是证人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B。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里要注意“信用卡”的特殊性,因为《刑法》上有特殊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8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现行《刑法》中无此罪名,所以不选。

3.【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情

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诈骗活动,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是选非题,所以选ACD三项。

4.【答案】D。解析:《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不属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损失,所以只能由郑某自己而不是人民检察院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六)

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张桦2007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8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3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D.伤残补助金中医药费以外的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

3.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集资入股收益为个人财产

B.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

C.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D.集资入股收益中劳务费以外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5.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本题中,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张桦2007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可见,C项和D项为正确选项。

2.【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A项正确。

3.【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4.【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8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该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D错误。

5.【答案】AB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母亲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张桦(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C项说法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七)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1.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 )。

A.合伙关系

B.委托关系

C.雇佣关系

D.委任关系

2.关于乙银行对王某住房的抵押权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该住房为王某个人财产,抵押有效

B.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乙银行为善意,则抵押有效

C.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有效

D.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无效

3.王某是否应当向李某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

A.应当,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当,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C.不应当,王某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不应当,王某并非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该车与案件无关

B.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王某,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

C.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

D.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该车与案件有关,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

5.有关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唐某违章驾驶,但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B.唐某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C.唐某属于雇佣工,故应由王某承担刑事责任

D.上说法都错误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C。解析: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

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2.【答案】ACD。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为善意,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3.【答案】AB。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4.【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5.【答案】B。解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所以,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八)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3.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4.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C.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参考答案解析

1.【解析】CD。《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有邻近的B乡发生禽流感的事实,但是乙方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具备。乙公司3月21日没有付款,属于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经构成违约。A错误。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月20日是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的最后一天,乙公司不履行交付义务,甲公司拒绝相应履行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B错误,C正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月25日,

甲的鸡只大部分毁灭,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此时属于甲“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即甲构成预期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D正确。

2.【解析】BD。《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即便甲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A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合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在其他情形下,只有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本题中,甲的鸡只大部分灭失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丙并无违约行为,因此,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甲亦不得基于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B正确,C错误。

《合同法》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负有的债务为金钱支付,不发生履行不能,因此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D正确。

3.【解析】AB。在如题所述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在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由于甲、乙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时间顺序,如果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甲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B正确。当然,甲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话,彼此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 均错误。

4.【解析】BC。《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A、D都属于无效合同。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九)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

1.治安拘留的性质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刑事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措施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国家

B.A区人民政府

C.A区公安分局

D.北桥派出所

3.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

A.主观过错原则

B.客观过错原则

C.双重归责原则

D.违法原则

4.在吴某死亡后,下列人员中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是( )。

A.母亲

B.妻子

C.儿子

D.儿媳

5.我国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恢复原状

B.支付赔偿金

C.返还权益

D.赔礼道歉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故选A。

2.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儿媳既不是继承人也不具有扶养关系,故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故选D。

5.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选B。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

丁某原系A市B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B区国家税务局在征税过程中,发现管区内个人独资私营企业“腾飞”鞋厂长期偷税漏税,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对税务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既不配合调查,也不承认错误。经查,该企业累计偷税达50余万元人民币。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刘某已构成刑事犯罪,准备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得到消息,通过熟人找到丁某,请求丁某帮忙,承诺如能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不仅承担丁某女儿出国的费用,而且送丁某人民币8万元。丁某遂利用副局长身份,决定只对刘某作补交税款的处理,而未将刘某移送司法机关。

事后,刘某送给丁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美元1万元。此外,丁某在任税务局副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局里税收执法中收缴的罚没款6万元据为己有。

1.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罪过形式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2.丁某接受刘某人民币和美元的行为构成了(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贪污罪

D.受贿罪

3.丁某使税务执法人员未将刘某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了

( )。

A.枉法裁判罪

B.徇私枉法罪

C.玩忽职守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丁某将税务局罚没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 )。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滥用职权罪

5.根据刑法规定,对丁某收受刘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美元1万

元的行为适用的刑罚是( )。

A.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死刑

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定义可以看出,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即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D【解析】由上题定义可知,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选D。

3.D【解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故选D。

4.B【解析】略

5.A【解析】美元l万元相当于人民币七、八万元,丁某收受刘某人民币共计十多万元,依《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故选A。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一)

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就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丁先生与宾馆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服务合同关系

B.租赁合同关系

C.保管合同关系

D.委托合同关系

2.丁先生是否可以请求酒店赔偿,其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

A.可以请求赔偿

B.不得请求赔偿

C.因为只要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就应当负损

害赔偿责任

D.因为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且可以证明系保管人保管

不善所致,保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宾馆已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

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4.如果宾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贴有告示称: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宾馆可否以此为理由免责?( )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5.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参考答案解析

1.AC【解析】顾客住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4.B【解析】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二)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1.如果其中一匹马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如果马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3.如果试用期间乙将其中一匹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4.如果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5.如果其中一匹马在试用期间产下了一只小马驹,该小马驹该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均分

D.甲或乙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

该案中试用行为并非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原所有权人承担。

2.B【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C【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C【解析】《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此期间,乙是否购买四匹马并不确定,因此甲、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5.A【解析】在试用期内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不是交付,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故马驹应归甲所有。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三)

2004年12月,黎照海因病无法去县城,所以委托罗占山购买良种,并当即付给罗占山良种款5000元。罗占山买完良种后,剩余200元,于是就用其中的50元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回村后,罗占山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黎照海,黎照海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就收下了。黎照海的女儿将其中一张送给同学刘三奎。5月,有奖邮政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元,于是黎照海主张女儿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刘三奎。但刘三奎父母不同意。于是黎照海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

1.罗占山为黎照海代买有奖邮政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

A.无权处分

B.越权代理

C.有权代理

D.无权代理

2.罗占山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 )

A.有效

B.无效

C.若黎照海不追认该行为,则罗占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D.有效,罗占山是为黎照海的利益

3.黎照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因赠送明信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行为

B.无效,因限制的行为能力人的赠与行为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如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有效

D.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4.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 )

A.黎照海

B.罗占山

C.刘三奎

D.刘三奎和黎照海共有

5.一日,刘三奎拿着该明信片出来玩,黎照海和罗占山相继发现,遂都向刘三奎要这张明信片,后来三人在抓扯中将明信片撕毁。根据明信片发行部门的规定,损坏的明信片不得兑奖。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 )

A.刘三奎的父母承担一部分责任

B.互相承担责任

C.黎照海和罗占山承担连带责任

D.黎照海和罗占山分别承担一半的责任

参考答案解析

1.B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

2.A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此外,罗占山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是有效的,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故A项也正确。

3.A【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由民法基本理论及生活实践可知,黎照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她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4.C【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刘三奎所有,刘三奎完全享有其所有权的权能。

5.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此,刘三奎的损失应当由黎照海和罗占山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因共同侵权所引起的连带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四)

何达、许迩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04年7月23日,何达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日,许迩回信称:

“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何达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许迩于7月28日回信:“同意。”何达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一mail为何达、许迩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何达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许迩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许迩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何达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何达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许迩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许迩尚未付款。

1.何达许迩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

A.7月23日何达的邮件

B.7月24日许迩的回信

C.7月26日何达的回复

D.7月28日许迩的回信

2.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3.设许迩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许迩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何达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许迩对该笔记本无权处分,如何达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何达承担违约责任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许迩向何达承担违约责任

D.何达与许迩是一个买卖关系,许迩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许迩付款,许迩再向何达付款4.设何达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何达不知情。许迩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何达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许迩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何达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何达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何达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对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何达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何达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许迩的损失

5.设本案中许迩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何达许迩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许迩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何达多次催告许迩仍无力支付。则何达( )。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许迩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许迩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解析

1. ABC【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本题主要考查了要约的内容。此外,要特别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2.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丙地。

3.C【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4.D【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难度。

5. AB【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五)

某贸易公司甲从国外购进200吨新闻纸,委托某船运公司乙运往中国境内。一日,乙船运公司的运货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手机;电视机等电器,在中国某市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做出决定,将包括甲公司200吨新闻纸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甲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新闻纸未果。对此,甲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买200吨新闻纸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海关所没收的新闻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甲贸易公司的,甲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甲贸易公司新闻纸的决定,但被告称:乙船运公司走私货船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为刑事案件,正在进行侦察,对甲贸易公司的新闻纸是否为走私货物还未确定,不能返还。

1.此案的性质属于( )。

A.民事处罚案件

B.刑事处罚案件

C.行政处罚案件

D.海关处罚案件

2.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

B.甲公司与本案无关

C.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

D.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3.海关撤销了没收甲公司新闻纸的决定后,甲公司不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强制要求甲公司撤诉

B.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认定甲公司的新闻纸是走私物,中级人民法院不可终止诉讼

C.若被告做出没收决定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加重对甲贸易公司的处罚

D.若被告做出没收决定是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判决本案不需要用的法律是( )。

A.《行政诉讼法》

B.《海关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5.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应以( )的结果为依据。

A.刑事案件

B.行政处罚

C.民事案件

D.海关侦察

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略

2.D【解析】虽然没收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的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3.D【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认定甲公司的新闻纸是走私物,中级人民法院应该终止诉讼,判决被告做出的没收决定合法,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正确答案为D。

4.D【解析】本案不涉及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故正确答案为D。

5.A【解析】略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六)

利发实业集团等5家发起人协议决定通过募集方式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宏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并决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依《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办理。利发实业集团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出资。5家发起人为筹办宏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以下必要的手续: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了募股申请,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募集股份,待全部股款筹集齐备后召开了创立大会,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利发实业集团作为宏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共出资5000万元,其中专利技术作价2000万元,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000万元。对于该笔出资利发集团应当( )。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抵作股款

B.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出资限额规定

C.必须依法办理厂房、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D.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设立公司时应当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宏大公司的5家发起人应依法从事以下哪些行为?( )

A.将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给公司登记机关

B.同时提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C.公司名称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D.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被登记后,有6个月的保留期。在此期间,宏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其用于经营活动,或依法转让

3.为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宏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必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

A.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相关证明材料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C.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4.有关创立大会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创立大会行使职权进行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公司成立后,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在持有公司股本2500万元的股东请求下,公司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5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并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B.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C.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多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某股东不愿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于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参考答案解析

1. A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2. 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C 项正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提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由此可知AB正确,D项错误。

3. BCD【解析】《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招股说明书不需要列明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相关证明材料,A项应当被排除。

4.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90、91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太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ABCD四项的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正确选项。

5.AD【解析】略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七)

2002年3月,A县B镇举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代表100人。在选举过程中,有代表1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又有代表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镇长的候选人乙。第一次会议结束后,2002年6月,25名代表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上60名代表赞成撤销镇政府关于农村集资问题的不合理决定。代表丙联合一些代表提出关于乡小学扩建问题的议案,被列人会议议程,但表决前,丙等人又要求撤回。会上丁还发表言论说“全镇的党员干部都是很腐败”“基层党组成员都烂透了”。

1.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B 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期为( )。

A.2002年3月至2002年6月

B.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

C.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

D.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19名代表提出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合法有效

B.9名代表提出镇长候选人乙合法有效

C.25名代表无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丙等人提出的议案不能撤回

3. 25名代表若有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召集主持者是( )

A.25名代表

B.人大主席候选人甲

C.镇长候选人乙

D.本届人大主席团

4.丙提出议案的条件是( )。

A.必须和其他代表3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B.必须和其他代表5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C.必须和其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D.必须和其他代表2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5.关于丁的言论正确的说法是( )。

A.丁是在攻击党,应该严厉查处

B.丁没有捞到好处所以对一部分腐败的党员很是不满

C.丁的发言攻击了党,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追究

D.丁的发言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反映了民众呼声,不受法律追究

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该组织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故选D。

2.A【解析】该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故A项正确,B项错误。第11条第2款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C项错误。第18条第3款规定,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

3.D【解析】该法第l5条规定,主席团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正确答案为D。

4.B【解析】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故正确答案为B。

5.D【解析】该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正确答案是D项。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八)

甲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为其邻居乙(镇长)所喜欢,但乙又不愿以市场价购买。

2001年,甲申请宅基地建房,乙得知后指示相关人员拖延不办。甲找到乙,乙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则宅基地一事可以办成。2001年3月7日,甲出于无奈,按照乙的要求将该邮票转让给乙,因邮票存放在其表哥丙处,甲立字据承诺10日内交货。5日后,甲的宅基地申请获准。10日后,乙向甲索要邮票时,被告知该邮票已于3日前被丙擅自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双方钱货两讫,甲表示退回邮票款,乙不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交付邮票。甲提出反诉,请求撤销邮票买卖合同。

1.对甲、乙之间的邮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B.因甲的宅基地已获批准,合同成立

C.甲未交付邮票,合同不成立

D.乙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合同不成立

2.从甲、乙买卖邮票合同效力与甲申请宅基地之间的关系看,该合同是( )

A.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B.附期限的买卖合同

C.受胁迫的买卖合同

D.受欺诈的买卖合同

3.《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的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 )。

A.甲

B.乙

C.丙

D.丁

4.甲请求撤销邮票买卖合同,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 )。A.2001年9月7日前

B.2002年3月7日前

C.2003年3月7日前

D.2005年3月7日前

5.对本案的处理,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是( )。

A.判令甲交付邮票

B.判令甲返还2000元

C.判令丁返还邮票给乙

D.判令丙赔偿乙的损失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1甲乙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故A项正确。

2.C【解析】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受胁迫的,即如果甲与乙签订由邮票的买卖合同,则甲申请宅基地建房可以获得批准,故C项正确。

3.D【解析】《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丁。因为丁是善意取得邮票的第三人,故丁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4.B【解析】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5.B【解析】因为丁已经获得邮票的所有权,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故法院只能判令甲返还2000元给乙。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九)

某县政府为解决返乡人员就业问题,于2009年1月10日颁发《关于解决返乡人员就业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辖区内所有公有制企业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具有本县户籍,特殊岗位需要招聘非本县户籍员工的,必须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招聘外地员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换企业负责人,春晖服装厂为该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生产需要招聘了30名新员工,其中8名为外县员工,在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然与外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规定》对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1.某县政府颁发的《规定》属于(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行政命令

2.就春晖服装厂与外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B.该劳动合同因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C.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D.春晖服装厂擅自签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对某县政府通过《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县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但设定程序违法

B.某县政府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C.某县政府无权设定罚款处罚,但可以设定通报批评的处罚

D.某县政府无权设定撤换企业负责人的处罚

4.关于某县政府限制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县户籍员工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规定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B.该规定侵犯了《宪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C.该规定侵犯了外地应聘者平等享有的劳动权

D.该规定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权

5.如果春晖服装厂不服罚款处罚及其所依据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则( )

A.法院只应对不服罚款处罚的起诉予以受理

B.法院可以受理对《规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并有权对该《规定》作出撤销判决

C.法院应以罚款处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作出撤销罚款处罚的判决

D.法院应当参照《规定》审理该案,并作出维持罚款处罚的判决

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故该县政府颁布的《规定》属于政府规章。

2.A【解析】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春晖服装厂与外县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故A项正确。

3. B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级政府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也无权设定撤换企业负责人的处罚。

4.ABCD【解析】某县政府的限制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县户籍员工的规定,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民主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外地应聘者的劳动权。故ABCD项正确。

5.A【解析】A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项的说法不正确。行政诉讼的审理只是参照规章,而不能依据规章进行判决,故D项不正确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

2007年2月3日,丁某因工资问题与单位领导王某发生矛盾,上门吵闹,把王某打成轻伤。接到报警后,某市公安局任某前来处理此事。任某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询问,丁某不从,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丁某被推倒在地,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07年3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

1.关于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从丁某受到任某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起2年

B.从任某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

C.从任某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

D.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起2年

2.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任某个人赔偿

B.应由王某个人赔偿

C.应由任某所在公安机关赔偿

D.应由王某所在单位赔偿

3.本案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损失是( )。

A.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丁某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

B.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丁某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

C.医疗费、丁某之父申请赔偿的交通费

D.死亡赔偿金、丧偿费、残疾赔偿金

4.对受害人赔偿后,赔偿义务人( )。

A.不得向任某追偿

B.可以要求王某承担部分费用

C.应当向任某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D.可以要求任某和王某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5.如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除丁父外,其他有权提出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 )

A.丁妻

B.丁兄

C.丁子

D.丁母

参考答案解析

1.B【解析】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C【解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的损失赔偿应由任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

3.A【解析】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C【解析】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承当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ACD【解析】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一)

2008年1月8日,张某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启事后,于1月10日到某公司应聘,1月11日双方就试用期、劳动待遇、在职培训、违约金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了口头协议。张某于1月15日正式上班,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1.张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A.1月10日

B.1月11日

C.1月15日

D.2月28日

2.某公司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不得从事的行为是( )。

A.扣押张某的居民身份证3个月

B.要求张某提供6000元的担保费用

C.向张某收取进厂费500元

D.要求张某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如果张某和某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张某在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张某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A.50%

B.60%

C.70%

D.80%

5.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 )。

A.违反服务期约定

B.违反晚婚约定

C.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l月15日开始上班,即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2.ABC【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A应选。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h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4.D【解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A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D.擅自参加研究生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二)

某木制品公司甲与日本某商场订有一份木制品买卖合同。为了履行该合同,甲多方求购某种稀有木材,未果。正当交货时间临近时,本地某木材公司乙主动上门提出以高于市场平均价4倍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相当数量的该种木材。甲公司迫于无奈,按乙提出的条件与其签

订了合同。随后,甲乙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两年后,甲公司更换了董事长,新任董事长提出这一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

1.甲公司新任董事长拟请求撤销与乙订立的买卖合同。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乙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C.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2.下列关于甲的撤销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C.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自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如果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标的物系国家严禁采伐的稀有木材,则该合同(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有效

D.无效

4.如果甲乙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标的物系国家禁止流通的稀有木材,则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部门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海关

5.如果乙公司提供的木材有质量问题并导致由此生产的木制品被日本商场退回,侵害了甲公司的声誉及财产权益,关于甲公司追究乙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能追究乙公司的行政责任

B.只能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C.只能追究乙公司的侵权责任

D.有权选择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解析

1.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ACD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D【解析】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4.C【解析】《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D【解析】略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三)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

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1.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2.本案中,无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为( )。

A.江塘市某化工厂

B.江塘市某化工厂工会

C.华某

D.华某同事

3.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上班时间导致伤亡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班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关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华某及其父亲对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江塘市某化工厂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对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本案因不服工伤认定而起诉,属于民事诉讼

C.江塘市某化工厂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另1,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2.D【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l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华某同事不在可以提出工伤认定之列。

3.A【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A项未说明是否与工作有关,故应选A。

4.A【解析】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A表述不正确,应选。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B 表述正确,不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表述正确,不应选。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1 案例王鸣的困惑 王鸣原在上海某研究院工作,后与几个志同道者创办了一家公司。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几个个人股东:王鸣、她在研究院的副手老黄,以及她原来的下属小秦与小刘。她们几个人都在新公司任职,老黄在研究院的职务还没辞掉,其她几个人则彻底割断了与研究院的联系。新公司还有其她几位股东,但都不在公司任职。王鸣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小秦负责市场销售;小刘负责技术开发;老黄负责采购配件、生产调度等。近年来公司业务增长良好,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使王鸣感受到了沉重的压力。 首先,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公司的主要市场上,王鸣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 其次,老黄由于要等研究院的部分福利而未辞掉原来的工作,尽管她工作抓的挺紧,但王鸣仍认为她精力投入不够。 第三,有两个外部股东建议王鸣做些为外国公司做国内市场代理与售后服务工作。回报很高所以王鸣(包括其她几位核心成员)颇为心动,但仍举棋不定。 第四,由于公司近两年发展迅速,股东们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初创业时的那种激情正在消退。例如,王鸣要求大家每天工作满12小时,有人开始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勉强应付或根本不听。 公司的业绩正在增长,规模在扩大,王鸣感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她不仅感到应付工作很累,而且对目前的公司状况有点不知所措,不知该解决什么问题,该从何下手,公司的某些核心成员也有类似的感觉。 为使王鸣的公司更上一个台阶并进入良性循环,您有何建议? 王鸣公司遇到的问题,在不少民营企业由小到大的发展阶段,一般都会遇到,为步入良性循环,我建议: 1)、制订公司战略。分析环境、组织现状、竞争对手情况、供应与销售情况、替代品与潜在竞争对手情况以进行市场定位与战略定位;正确处理好主业与副业的关系,在不影响专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多种经营;确定公司近期,尤其就是长远期反展规划,确定市场策略、产品策略、销售策略,明确组织目标。 2)、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令行禁止,解决好公司人员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奖勤罚懒。组织纪律作风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就是把人们的贡献与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创新。将资金分配与技术、质量、绩效分配合理布局。 3)、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制度优势,利用股东会议沟通思想,形成共识,同时也要有进有退,必要时进行公司股东改组。 4)、切实解决公司员工的实际问题,把公司发展的大目标与个人在公司中的实际绩效,公司绩效与个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成果与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比如,公司有了足够的收入,可以为员工买更好的房,以形成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协同效应,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建立完善的与公司发展规模与市场竞争相一致的组织,以便于扩大经营规模,合理分工,各负其责,明确目标。 对策略述:明确组织目标;制订公司战略决策;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形成股东共识,充分沟通;切实考虑员工利益,形成凝聚力;科学,民主集中。 2李刚的困惑 李刚现在40岁,就是公司的生产部长。她与妻子都出身贫寒,通过不懈的努力,她的付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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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案例题

背景: 案例二、 某工业厂房工程,桩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公司。施工任务包括厂房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允许桩基工程由A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另行分包,但须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最后A建筑公司选定B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专业分包。 问题: 1.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发现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预制管桩作为“甲供构件”进行管理,你认为是否合适?理由是什么? 2.请描述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核要点。 3.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已按验收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钢筋质量有怀疑,要求A公司对桩进行剔凿后对所使用的钢筋重新取样试验。A公司以桩基础为B公司施工为由予以拒绝。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妥当否?理由是什么? 4.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发现该项目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的。你认为是否合适,说明理由?描述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 1. 不合适。提供预制管桩的B公司是A公司的桩基分包单位,而非A公司的“甲方”(或“建设单位”),故此将预制管桩定为“甲供构件“不妥。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审核要点是: (1)查阅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范围;(2)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施工方应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负责其后复试及保管工作。抽查项目部有关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的台账、进场验收记录、检验试验记录、领用发放记录等记录,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并抽查现场保管、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查阅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机具、构配件在验收、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处理记录,并现场跟踪处理结果。 3.A公司做法不妥。监理方有权对已隐蔽的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A公司与B公司作为总、分包关系,按《规范》9.1.2条中规定,A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在监理方提出重新验收要求时,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4. 基础工程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做法不合适。基础工程作为一项分部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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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1、[背景资料]对某建筑工程场地的土样进行塑液限试验,测得土样的L 53% , P25%。 题目(1):土的界限含水量与其天然含水量有何关系? 题目(2):确定该土的种类并说明理由。 题目(3):该种土的颗粒组成有何特点?有何工程性质? 答:(1)、土的界限含水量(塑限、液限)与其天然含水量无关,而是取决于其颗粒组成和搭配情况。 (2)、该土为粘土,因为其I p 53 25 28 17。 (3)、土中粘粒含量太多。该土液限大于50%属于高液限土,且塑性指数(26、较大,具有高塑性,此种土往往毛细水上升高度较大,吸水后容易膨胀,承载力低。不能直接用作路基填料,也不可直接用作 基础的持力层。 2、[背景资料]2009年6月27日清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座在建13层住宅楼 发生整体倒塌,桩基被整齐折断,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经上海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组织专家 组调查,该楼房采用PHC管桩基础,桩基和楼体结构设计均符合规范要求。楼房左侧进行了地下 车库基坑的开挖,开挖深度 4.6m,右侧在短期内堆积了10m高的土方。 堆积土 BE 题目(1):哪些情况下适用桩基础? 题目(2、:试分析该楼房倒塌的原因 答:(1)、荷载较大,地基上部土层软弱,采用浅基础或人工地基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河床冲刷较大,河道不稳定,或冲刷深度不易正确计算时;地基计算沉降过大,或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时;需要增强抗震、抗液化能力时;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较高时。 (2)、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在短期内一侧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增加了地基中的水平自 重应力;与此同时,另一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 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 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

完整版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 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的分权制 由于拥有最优的新产品、有创造性的营销办法和对顾客的良好服务态度,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发展成为这一领域的第一流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 高额利润,同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也不断提高。它成为投资者最喜爱的公司之一,投资者欣赏它的高速发展和高效益。可是总经理很快就发现,曾经一度适用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已不再适合需要了。 多年来,公司一直是按照职能原则组织起来的,设有主管财务、销售、生产、人事、采购、工程和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产品系列已不只是商业电脑,而扩大到包括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电影摄影和放映机、电脑自控机床和电子记帐机。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经理已开始关心这样一些问题: (1)现行的组织结构没有规定总经理办公室之下各部门应负的利润责任。这不适合于目前在国外经营上处事应极为机动的特点;(2)似乎各部门强调小团体垒“墙”相隔,因而不利于销售、生产和工程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3)在总经理办公室之下的各级似乎无权作出很多决策。 因此,总经理把公司分散成15个自主的国内和国外分公司,各分公司都负有利 润责任。然而,当改组方案实施后,他开始感到对这些分公司不能恰当地加以控制,采购和人事管理职能大量重叠;各分公司经理不顾总公司的政策和战略而自己作主经营业务。总经理显然已感到,公司正在分解成若干独立部分。 在分析了因分公司建立犯错误和造成损失而陷入困境的一些大公司的情况后,总经理认为,自己在分权制方面走得太远了。因此,他收回了委派给分公司经理的一些职权,要求他们在下述重要事情的决策上要得到最高管理部门的批. 准:(1)超过1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2)新产品的引进;(3)销售与价格战略和政策的变动;(4)工厂扩建;(5)人事政策的变动。 当看出他们的一些自主权被取消时,分公司经理感到的不愉快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公开抱怨,公司是在忽上忽下的过程中,先是分散后又集中,弄得下面无法工作。总经理对此非常担忧,但又不知该怎么办。 请根据案例提供的资料,回答下面的问题: 总经理将公司划分成15个分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吗? 2、总经理现在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答: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题

2009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试真题 第一题(10分)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共有A、B、C、D 4个投标人投标,于2009年8月5日(星期三)开标,开标后随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机构代表1人和从中国国际招标网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4人组成。抽取的4名专家中,有1人是国家级专家,曾参与审核该项目招标文件,对该项目比较熟悉;另外3人是同一大学的教师,没有接触过本项目。评标结果推荐了投标人A中标,并与8月7日~14日进行了评标结果公示。投标人B、C、D先后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具体情况如下: (1)投标人B在中国的控股子公司于8月10日将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为废标理由不成立。 (2)投标人C于8月15日将其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财务要求太高,对其招标构成了歧视。 (3)投标人D于8月18日将其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推荐中标的投标人A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存在哪些问题?评标结果公示时间是否符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B、C、D的质疑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 一、抽取专家原则和程序: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2)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 3)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4)抽取专家次数超过3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5)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 6)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7)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自行推荐,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再随机抽取所需要的专家人数。 8)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9)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中的质疑 1.主体:提出质疑——投标人;接受质疑——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时限:7+3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3.内容: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 1)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7)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 案例分析题11 某宾馆经理接到处分职工王大成的报告,他觉得问题不太清楚,就作了一番调查 事实是王大成的母亲患病住院,他母亲想喝鸡汤 由于王白天上班,晚上去医院陪母亲,连去市场买鸡的时间都没有 在这种情景下,他在餐厅里偷了一只鸡,犯了错误 经理了解了情况以后,批准了餐厅对王作记大过一次、扣发当月奖金 然后带着慰问品去医院看望王的母亲,并对他母亲说:;王大成在工作中表现很好,在家里对你也很孝顺,他是你的好儿子 ;患病的母亲含笑听着 次日,经理找王大成谈话,先肯定他工作好,接着又指出偷公家东西是十分错误的,并征求其对处分的想法 王大成对这种赏罚分明、合情合理的处理十分感动,并表示自己错了,愿意接受这种处分 这时,经理离开座位说:;你母亲生病半个多月,我们都不知道,没有给予关心,我们很对不起你 ;说后,经理毕恭毕敬地向王大成鞠了一个躬 问题: (1)从管理与道德的关系,分析王大成的行为

王大成的行为,违犯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也是违犯爱护企业财产的规定,这是容易认识的事实 因而王自己也认识错误,接受处分 但从这件事,不仅要认识道德,还应分析管理问题:a.餐厅的管理是否有疏漏,为什么会出现生产材料被偷走的事情?b.餐厅管理者对王家庭困难情况是否了解得不多,关心得不够?c.餐厅对员工的教育力度应该加大 概括一句话,应该从行为科学来认识管理的问题 (2)评价经理处理这件事的做法 本案例中经理的做法略嫌过分,本来是员工犯错误,反而像是领导有错 一般情况下,此举不妥 案例分析题12 齐鲁石化公司是一个现代石油化工生产的企业,由于这种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公司一开始就实行从严从实管理,制定岗位操作要求,实行公司、厂两级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1990年7月,公司所属烯烃厂裂解一班工人提出;自我管理,让领导放心;的口号,并提出;免检;申请 公司抓住这一契机,在全公司推广创;免检;活动,并细化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这就是(1)工作职责标准化;(2)专业管理制度化;(3)现场管理定量化;(4)岗位培训星级化;(5)工作安排定期化;(6)工作过程程序化;(7)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契约化;(8)考核奖惩定量化;(9)台帐资料规格化;(10)管理手段现代化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题大全

1.设某企业固定成本3万元,单位可变成本140元/件,单位销售价为200元/件, 问:(1)应按什么规模生产销售才能盈利? (2)如若实现100000元利润,应该实现多大销售量? (3)如销量达到1000件,企业能盈利多少? 解: ①x=a/(p -b)=500(件) ② X=(s +a)/(p -b )=2167(件) ③s*=(p -a)x -a =30000(件) 2.某企业生产某产品,每台产品销售价400元,计划期内固定成本240万元,单位变 动成本250元,求保本点总产量为多少台,若计划利润为60万元,年销售应为多少? 解: ①保本点产量=a/(p -b)=2400000/(400-250)=16000(台) ② 年销售量应为:(s +a )/(p -b )=20000(台) 3. 某企业生产产品,产品单位可变费用5元,单价12元,每年固定费用7万元。 (1) 预测该企业盈亏平衡点产量。 (2) 该企业生产能力24000件,预测年获利多少元。 (3)现为满足生产需要,预购一生产线,每年增加固定费用3万元,可节约电动费用1 元/件,同时为扩大销路计划降价10%,预测方案是否可行? 解:①q 0=a/(p-b)=1(万件) ② q=24000 r=pq -(a +bq)=9.8万元 ③ a=10万元 b=4 p=12×90%=10.8 q=a/(p-b)=14706(件) 维持产量r=pq-(a+bq)=6.32万元<9.8万元 若r=9.8 则q=(a+r)/(p-b)=29118件 产量必须>29118件才可以。 4. 某企业决定开发一种新产品,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两个建厂方案:一是建大厂,投 资500万元,另一是建小厂,需投资200万元。该生产期为10年,在这时期内,市场 销路好的概率为0.7 ,销路差的概率为0.3,各方案在各种自然状态下的年效益值见下表: 表 1 单位:万元 企业该建大厂还是小厂? 解:(50×0.7-30×0.3)×10-500=460 (60×0.7+20×0.3)×10-200=280 自然状态 方案 概率 市场销路情况 销路好 销路差 0.7 0.3 建大厂 建小厂 150 60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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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1 某宾馆经理接到处分职工王大成的报告,他觉得问题不太清楚,就作了一番调查。事实是王大成的母亲患病住院,他母亲想喝鸡汤。由于王白天上班,晚上去医院陪母亲,连去市场买鸡的时间都没有。在这种情景下,他在餐厅里偷了一只鸡,犯了错误。经理了解了情况以后,批准了餐厅对王作记大过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然后带着慰问品去医院看望王的母亲,并对他母亲说:“王大成在工作中表现很好,在家里对你也很孝顺,他是你的好儿子。”患病的母亲含笑听着。次日,经理找王大成谈话,先肯定他工作好,接着又指出偷公家东西是十分错误的,并征求其对处分的想法。 王大成对这种赏罚分明、合情合理的处理十分感动,并表示自己错了,愿意接受这种处分。这时,经理离开座位说:“你母亲生病半个多月,我们都不知道,没有给予关心,我们很对不起你。”说后,经理毕恭毕敬地向王大成鞠了一个躬。 问题: (1)从管理与道德的关系,分析王大成的行为。 王大成的行为,违犯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也是违犯爱护企业财产的规定,这是容易认识的事实。因而王自己也认识错误,接受处分。但从这件事,不仅要认识道德,还应分析管理问题:a.餐厅的管理是否有疏漏,为什么会出现生产材料被偷走的事情?b.餐厅管理者对王家庭困难情况是否了解得不多,关心得不够?c.餐厅对员工的教育力度应该加大。概括一句话,应该从行为科学来认识管理的问题。 (2)评价经理处理这件事的做法。 本案例中经理的做法略嫌过分,本来是员工犯错误,反而像是领导有错。一般情况下,此举不妥。 案例分析题12 齐鲁石化公司是一个现代石油化工生产的企业,由于这种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公司一开始就实行从严从实管理,制定岗位操作要求,实行公司、厂两级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1990年7月,公司所属烯烃厂裂解一班工人提出“自我管理,让领导放心”的口号,并提出“免检”申请。公司抓住这一契机,在全公司推广创“免检”活动,并细化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这就是(1)工作职责标准化;(2)专业管理制度化;(3)现场管理定量化;(4)岗位培训星级化;(5)工作安排定期化;(6)工作过程程序化;(7)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契约化;(8)考核奖惩定量化;(9)台帐资料规格化;(10)管理手段现代化。 公司开展“信得过”活动,是企业基层以及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 (1)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普遍增强,实现了职工从“我被管理”到“我来管理”,群众性从严管理蔚然成风。 (2)基层建设方面明确了由专业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班级岗位十项规章制度等三方面构成,使基层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3)星级管理使职工主动学技术、技能,努力成为多面手;对管理装置工艺流程全面了解,提高了处理本岗本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事故发生率大幅度降低。 (4)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问题: (1)齐鲁石化的“信得过”管理采用了哪些管理的基本方法? 齐鲁石化公司“信得过”管理活动,是由该公司烯烃厂一班工人提出“自我管理,让领导放心”的口号,并提出“免检”申请而引发起来的。公司抓住这一契机,在全公司推广创“免检”活动,并细化为一套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概括为十条,涉及职责管理、经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管理学经典案例20篇

管理学经典案例20篇 1安通公司的投资决策 安通公司是一家特种机械制造公司。该公司下设10个专业工厂,分布在全国 10个省市,拥有20亿资产,8万员工,其中本部员工 200人。本部员工中60% 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学特种机械专业的。该公司所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由政府有关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全国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安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呈现较好的局面, 在机械行业普遍不景气的 情况下,该公司仍保持各厂都有较饱和的产品。但是,进入 90年代以后,国内 市场开始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 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透露,如果三年不买安 通公司的产品,仍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安通公司领导连续 召开两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第一次会议专门分析形势。 刘总经理主持会议, 他说,安通公司要保持良好的发 展趋势,取得稳定的效益,首先必须分析形势,认清形势,才能适应形势。我们 的产品在全国市场已经趋于饱和。 如果不是有政府主管部门干预和集中采购, 我 们的生产能力一下子就过剩 30%,甚至更多。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负责 经营的李副总经理说,改革开放以来,全公司的资金利润率达到了 8%左右,局 全国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之上。 但是现在产品单一, 又出现供大于求的趋势, 今后 再保持这样的发展水平很难。目前,公司本部和各厂都有富裕资金和富余人员, 应该做出新的选择。分管技术工作的赵副总经理说,总公司和各厂的产品特别是 有一部分产品通过近几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本是能满足国内市场目前的需 要,总公司和各厂的专业技术力量很强, 如果没有新产品持续不断开发出来, 单 靠现有老产品很难使本行业有较大发展, 专业人员也要流失。其他的副总们也都 从各自的角度分析了安通公司所面临的形势, 大家都感到这次会议开得及时, 开 得必要。 他说,我们上次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 使我们大家头 这就是总公司要适应新形势,必须研究自己的发展战 略。分管经营的李副总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富余人员和富 余资金, 寻找新的门 路,发展多种经营。要敢于进入机械行业外的产品。现在, 国家不是提倡发展第 三产业吗,我们应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开展多种经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分管技术的赵总谈到,安通公司的产品虽然经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已经升级换 代,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比还有相当差距。 我们现在应该充分利用技术力量和资 金,进一步引进技术, 开发新产品,为国内市场作一些储备, 以适应未来市场的 需要,同时争取把产品打到国际市场上去。 其他各位老总也都一致认为, 安通公 司必须发展,不能停滞不前。大家认为,安通公司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企业,虽 然现在主产品是供大于求的趋势,但现在特别是将来还是有比较稳定的市场的, 这个主业绝不能放松,但是单靠这个主业要想过得富裕是不行的, 要不断地开辟 第—次会议仍有刘总主持。 脑更清醒,认识更加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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