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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江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曹xx及被告曹xx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相关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质证、法庭提问的答复,可以认定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包括,201x年x月初原告于被告曹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x月初x定事当天原告给被告x万元、金戒指一枚及红包打发;x月初x上街给付被告折金钱x万元、x万元上街钱;x月十x查家付x万元礼金;x月十x追节付礼金x万元。期间,原告除给付上述钱财外,还给付了见面礼、亲朋打发、酒菜钱等x万余元。以上内容有原告财物清单、媒人黄xx的证人证言及孙xx 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虽然被告只承认被告收到了x万元彩礼,其他以没有收到或者被消费掉为由拒绝承认,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

第二,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本约定201x年x月初x、初x按习俗举行婚礼,但因故没

有举行,此后被告曹x随即另嫁他人。虽然被告声称,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也不会归还一分钱彩礼。对于被告声称的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原告不予否认;但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因此,结合上述原告已经给付彩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拥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三,原告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万元及金戒指一枚。

如上文所诉,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拥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额一般不低于彩礼总额的70%。虽然,被告x婷声称其与被告江九龙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圣诞节期间有同居,但是被告依然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被告曹x在其所诉期间是外出旅游了一个多月而非与原告江xx同居。总之,原告正是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

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方彩礼x万元及金戒指一枚,这一要求合法合理合情。

综上所述,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原告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万元及金戒指一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江西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x年x月x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十部分,分别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原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被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__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被告:_ ______ ,性别 __ 节 ___年_ __月 __ 日出生, 族, ____ _省 _____ 市/县人, 现住 ____ __市__ ___区 ______ 镇 ______ 号, 公民身份号码 ____ _________ 。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 _ __________ 被告返还彩礼 ___ ____ 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由 ___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_ ___ 被告于 ______ _年___月_ __日经人介绍相识, _______ 年 ___月___日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 被告现金及物 品共 _____ 元。原告、 _____ 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 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 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 ______ 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 市____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 _______ 年 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 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 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 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

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

彩礼返还依据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最新整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万和正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与谢亚兴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三中民终字第02045号 【关键词】非法占有诉讼时效使用费侵占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亚兴,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万和正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三间房乡白家楼村2号。法定代表人陈智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武成,xxx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亚兴因与被上诉人xxx万和正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x人民法院( )朝民初字第1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亚兴、被上诉人万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3月,谢亚兴诉至原审法院称, 1月24日,我购买了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办理了车牌号京。此后,我将车辆借给朋友陈玉全使用。 12月28日,万和公司从陈玉全住处将我的上述车辆拖走,此后一直未将车辆返还我,经多次催要后仍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我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万和公司将上述车牌号京黑色帕萨特轿车返还给我;二、要求万和公司赔偿我车辆折旧损失15万元及养路费7150元;三、要求万和公司支付自 12月28日起至实际交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按照每月元计算。如万和公司不能将车辆返还,则我要求万和公司

按照车辆原价225600元赔偿给我,并要求其支付自 1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按每月元计算。 一审被告辩称 万和公司辩称,谢亚兴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谢亚兴的起诉行为明显属于滥诉,如其所述,我公司自 12月28日即侵占谢亚兴的车辆,而谢亚兴直至现在方才起诉,明显有悖常理。二、谢亚兴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谢亚兴提供了拖车明细单复印件一张,即使该明细单真实,那车辆救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谢亚兴主张返还原物无从谈起。三、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谢亚兴称其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而其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我公司进行救援,虽然谢亚兴是车主,但其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作为谢亚兴提起诉讼。四、谢亚兴起诉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的运输合同已于 12月28日履行完毕,截至 12月27日,诉讼时效两年期间内,谢亚兴并未向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也未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诉讼时效并未中断和中止。五、谢亚兴仅凭拖车明细单就推定我公司占有轿车的说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行业规则,拖车明细单系我公司在拖车完毕后向客户出具的单据,恰恰说明我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任务,并进行结算,双方已经签字确认。谢亚兴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过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运输合同,而不能证明帕萨特轿车由我公司占有。因此,谢亚兴要求我公司返还轿车的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谢亚兴

返还彩礼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性别,**,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1组联系方式:************。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谈婚。**年**月**日,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母亲***、弟弟***及媒人***一起到原告家看家儿。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被告***万元的彩礼,当时有***、***等十余人当场。当时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说,他的女儿他知道,她从小娇生惯养,你们先相处一段时间,如果彼此性格合适,年底就结婚;如果相处脾气性格不合适,*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告要到***打工,被告要和原告一起到**打工,原告的父亲***、母亲***和被告的父母当面沟通,都同意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 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后,相处到****年**月**日时,原告发现被

告人经常接到电话关于**卡还款的事情,经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她与原告交往前在**银行办理的**卡有欠款,且已经逾期,原告便去向亲朋借款**万元借给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逾期的**卡欠款,被告人承诺这**万元以后会返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原告将事情的原委,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母亲***,***对原告讲的事实认可,并说年底回来一起协商解决。 ****年**月**日,原告、原告父母及媒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去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及父母当即同意返还*万元,包括彩礼和借款,并承诺于****年**月**日,到被告家去拿钱。****年**月**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家去拿钱,被告反悔拒不返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收取原告的彩礼**元,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元。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评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 审判实务中存在: (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 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

返还原物案例

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某、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苏某后分,并相互为邻。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施肥,其中播种的耕地包括随后即将分给苏某的0.7亩地。随后,该村组将0.7亩地分给苏某后,苏某发现王某已耕种,并多次协商未果。苏某遂诉至法院。在小麦生长期间,二人均认为0.7亩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都作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王某并于2008年5月期间即将0.7亩地内的小麦收割。 原告提供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0.7亩地的承包权归原告所有及被告抢种、收小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0.7亩地承包权及所产小麦的归属。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0.7亩地是属于自己承包地的一部分。故苏某即有从其承包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耕地所产出的小麦属于天然孳息,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苏某所有。王某无故耕种了本属于苏某的承包地,并收割了小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应将小麦予以返还。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后原告才分得该0.7亩承包地,当初并无侵犯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观故意,加之双方在小麦成长期间均进行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且双方承包土地相互为邻,从有利于生产、和谐相处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最终判令,王某折价返还苏某一半小麦款。 二、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抢种之时,0.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确定给苏某,王某的行为应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村、组,因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小麦亦应属于集体所有,与苏某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驳回苏某的起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在王某抢种后苏某才获得该0.7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一直是持续状态,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确定小麦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是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我认为,王某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其实为两个,一个是村、组,另外一个是苏某,只不过所侵害权利的时间和主体不同而已。在王某抢种该0.7亩地时,所侵害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片土地行使物权的权利。随后,村、组将

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状范本

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 ,性别:—, _______ 族, _____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 ,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_____________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 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系原告之_________ (关系)。 ___ 年月,原告为______________ (取款原因)至y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分多次已将原告在银行中多年的积蓄取出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遂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返还,但遭无理拒绝,现原告已_________ (描述情况紧急),急需该款 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 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厘清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起诉状副本份;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浅析 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实物、礼金等)作为订婚的表示。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 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五十年代开始,对全国城市私有房产超出一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随着政策的变化和城市的发展,那些被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也出现了变化,有些变为政府所有,有些已经被出售了,有的已经被拆迁不复存在。从而引发了关于“经租房”产权问题的纠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以及无讼案例的检索,对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为依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或者属于行政权力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予受理。 案例:劳翠群与劳允国、劳允应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015)穗中法少行终字第60号。 案由: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在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超范围、超标准将其所有的房屋改造为经租房。按照国家当时经租房改造的政策,上诉人的房屋也不符合经租房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错误改造经租房,请求法院撤销该改造行为。 裁判理由:本案是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

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经租房”政策是关于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驳回起诉。 案例:曹自强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206号。 案由:请求确认原告座落在衡阳市市中山北路原193号房屋108.4平方米的合法产权地位。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属于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经租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实质是上诉人对1958年国家对其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不服,要求返还已被私改的房屋。上诉人提出请求确认其应享有原已被改造房屋的产权,因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 一、彩礼问题的由来 (一)古代社会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民事案件立案案由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返还彩礼起诉书格式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百里杜鹃鹏程安置房三期。电话: 被告,女,1994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 ,住所地: 贵州省黔西县金坡乡岩脚村新化组。电话: 被告,女, 196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 ,住所地: 贵州省黔西县金坡乡岩脚村新化组。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68000元; 二、判令被告其他婚礼支出费用7650元; 三、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xx于2019年9月份经介绍人xx相识, 2019年12月8日被告方提出拍婚纱照及购买三金,xx给xx共2万元(其中,三金共计 6998 元)。原告于2020年1月1日到被告家商量订婚日期,双方就彩礼事宜进行商议,确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万元,于商议当天给付彩礼2万元,于2020年2月16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时给付2.8万元,加上之前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的两万元,共计6.8万元。给付婚礼后,原被告于2020年 2 月16日按照农村习办理

结婚酒。 举办婚礼后,被告性情大变,经常无事生非,并于2020年3月7日与原告前往原告大姐xx家中送礼的第二天(2020年3月8日)早上未告知任何人告知的情况下,自己坐车不知去向,一直无法联系,后因被告xx亲属过世才返回娘家,3月15号下午原告和介绍人xx将其接回家中;2020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xx没给家人说明情况就再次离家出走,直到2020年6月3日在亲人陪同下原告把被告再次接回原告家中,被告和原告结婚才一个月的时间,就从原告家中离开将近3个月左右,期间将原告xx电话和微信拉黑,期间无法得知其具体情况。返家一个多星期后,在2020年6月13号晚上又离家出走了。 被告获取原告彩礼后,多次离家出走,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致使原被告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原告彩礼。 原告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被告获取原告6.8万元彩礼后,在短

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3416855.html, 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于振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1期 【摘要】彩礼,也称聘金、定礼等,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周朝就有其特 定的婚约步骤“纳征”作为彩礼接收的固定程序,所以给付彩礼仍作为一种婚约传统习俗流传至今。但由于地方风俗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赋予这种给付行为不同的主观色彩,因此关于彩礼给付如何界定和出现纠纷后如何规制,仍然是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重点,本文将从三方面浅述此法律问题。 【关键词】彩礼;返还;法律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婚约彩礼数额的不断增多和不合理收取现象的增加,所引发的彩礼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如此境况,我国仅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纠纷返还制度作出了一条规定,这不免显得过于粗略,事实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完善解决问题。因此,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十分必要。 一、彩礼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婚事初定,给付彩礼,结成连理已成为亘古不变的民约风俗,因此彩礼已经成为男女双方婚约关系确定的一种象征。但是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学者观点不一,学理上无统一认识,主要有“目的赠与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性质的赠与说”但笔者认为“目的赠与说”更为合理,目的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基于某个特定目的作出赠与行为。史尚宽先生指出,以结婚为结果的彩礼给付是属于目的赠与性质,即称为(Zweckschenkung) i。 对待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解决一般是以赠与处之。表面看来送彩礼的确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但是实质上它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存在很多不同。正常情况下给付彩礼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从此要求的结果来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就成为与其他赠与行为最大的不同。 《合同法》第192条ii规定了关于赠与可撤销行为的相关情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为双方作了双赢的规定。依此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婚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并不必然保护,而给付彩礼可看做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双务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 iii,该项法律规定是我国审判实践活动中审理彩礼纠纷的另一法律规定,此规定对于财物认定仍是可选择性的,并未严格区分强调其性质,法官认定仍存在很大操作空间,对于彩礼赠送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因此也致使婚约收受彩礼的行为肆意泛滥。但是此解释的颁布也避免了之前此类案件因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或适用法律原则的不完善结果的问题。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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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1、判令___________被告返还彩礼_______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___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______被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经人介绍相识, 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______被告现金及物品共______元。 原告、______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______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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