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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刑法总则(67题)

1.刑法的特征

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3.刑法的基本原则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7.犯罪的基本特征★

8.犯罪客体的种类

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1.犯罪既遂的形态

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26.共同犯罪的认定

27.犯罪集团的特征★

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

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

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41.刑罚的概念、特征

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

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

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62.减刑的限度条件★

63.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

6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65.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

66.罪状的种类

67.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刑法分则(47个)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29.抢劫罪(第十七章)

30.盗窃罪(第十七章)

31.诈骗罪(第十七章)

32.抢夺罪(第十七章)

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

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

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

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

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

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

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

40..赌博罪(第十八章)

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

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

43.贪污罪(第十九章)

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

45.受贿罪(第十九章)

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

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

民法(158题)

1.民法对人的效力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6.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7.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后果★

8.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后果★

9.个体工商户的概念、特征

10.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

11.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1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3.法人成立的条件★

1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5.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6.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7.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8.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9.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特征

20.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2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

22.可变更、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合同)★

24.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25.代理的概念、特征

26.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27.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效力★

28.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情形

29.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30.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况

3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考点集锦168页)★32.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类型★

33.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

34.物权的概念、特征

3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6.物权法基本原则★

37.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38.动产物权变动类型★

39.物权的保护

40.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4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42.善意取得制度(考点集锦117页)★

43.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4.共有的概念、特征

4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47.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原则★

48.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取得方式的区别

49.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5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5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52.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53.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54.质权的概念、特征

55.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56.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57.债的概念、特征

58.债权的概念、特征

59.债发生的依据

60.债务转移的要件★

61.债权转让的要件★

62.债的消灭原因

63.法定抵消概念、情形★

64.提存及其条件★

65.不当得利的概念、要件★

66.无因管理的概念、要件★

67.合同的概念、特征

68.合同成立的条件

69.要约的概念、条件★

7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71.承诺的概念、条件

7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要件、几种行为

7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4.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5.不按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6.格式条款相关知识★

77.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条件★

78.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条件★

79.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

80.保证的概念、特征★

81.保证的设定条件★

82.保证的方式与效力★

83.定金的概念、特征★

8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85.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86.法定解除的概念、情形

87.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

88.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89.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90.两种借款合同的区别

9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92.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93.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94.荣誉权的概念、特征★

95.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96.信用权的概念、特征

97.配偶权的概念、内容98.亲属权的概念、内容

99.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00.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01.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02.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0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10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0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0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07.结婚的实质要件★

108.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109.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10.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11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112.不动产分割的规定★

113.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114.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15.继承的概念、特征

116.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117.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118.继承法的原则(重点是养老育幼、互助互济)★119.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120.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121.代位继承的概念、条件★

122.转继承的概念、条件

12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24.遗嘱的概念、特征★

125.遗嘱的形式★

126.遗嘱的有效与无效情形★

127.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

128.遗赠的概念、特征★

129.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30.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

131.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32.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33.遗产的概念、特征、范围★

134.遗产分割的原则★

13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136.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

137.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138.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情形(考点集锦174页)★139.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40.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

141.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14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43.共同侵权的概念、要件★

14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要件★

145.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的概念、类型、要件★146—158.考试分析上列举的各类侵权责任(13种)★法理学(75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2.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4.法的基本特征

5.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

6.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7.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

8.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9.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

10.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

11.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3.法律制定的定义、特征★

14.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实行的原因★

15.法律制定的原则★16.法律制定的程序

17.法律的对人、空间、时间的效力

18.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

19.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20.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构成★

22.法律规则的定义、特征★

23.法律规则的结构★

24.法律原则的定义、作用★

2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6.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功能

27.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28.法律实施的概念、意义★

29.法律实现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

30.执法的概念、特点★

31.执法的原则★

32.司法的概念、特点

33.司法的原则★

34.守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35.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

36.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37.法律解释的概念、特点★

38.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39.法律解释的方法

40.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

41.法律推理的概念、特征、方式★

4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43.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与客观性★

44.职权、权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45.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

46.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分类★

47.法律责任概念、类型★

48.法律责任的构成★

49.归责的概念、原则★

50.免责的概念、条件★

51.法律制裁的概念、类型

52.法治的内涵、意义

5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5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55.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56.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57.法与国家的关系

58.法治的基本原则★

59.法治国家的标志★

60.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61.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6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特征★

6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64.依法治国的概念、必要性、意义★

65.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66.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67.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68.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69.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70.法律意识的概念、特点

71.法律意识的作用(考点集锦270页)★

72.法律文化的概念、特点★

73.法与道德的区别★

74.法与道德的联系★

7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宪法学(61题)

1.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

2.宪法的实质特征★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4.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5.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

6.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7.法治原则的内容

8.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9.宪法规范的特点★

10.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

1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12.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

13.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4.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5.违宪审查的方式★

16.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

17.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8.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9.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20.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

2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22.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

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表现★

2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完善★

27.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8.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29.政党的概念、特征

3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容★

3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

32.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3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

3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3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36.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点

37.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关系、权力划分★

38.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特点★

39.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40.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4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42.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43.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44.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涵意★

45.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46.人身自由的内容(自由、人格、住宅、通信)★

47.监督权的内容

48.公民的基本义务

49.国家机构的概念、特点★

50.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表现★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5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规定及意义

5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6.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57.国家主席的职权★

58.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内容★

59.国务院的职权★

60.审判监督制度

6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31题)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的简答题综合历年真题全部分布在近代史部分,分析题则基本取自古代史部分和清末部分。分析题看看各种模拟题和考点集锦上的题就可以了,下面总结一下简答题。

1.《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局限性★

2.《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3.《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特点、地位

4.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5.礼法之争的焦点、结局、意义★

6.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历史意义★

7.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8.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意义★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意义★

11.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2.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13.《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4.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5.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

1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7.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实质★

18.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特点★

19.《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

20.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意义

2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2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意义★

2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

2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

26.抗日民主政权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7.抗日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发展

28.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意义★

29.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30.《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31.《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

法理学 概述:法理学很多人说难,我想主要是难在最后一个大题目,因为那是一个跨度相对大一些的题目,考察的知识点关联性比较强,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但是,由于法硕考试本身决定这个题目不会太难,而且其考试的重点基本上涉及到公正、平等、权利、法治这些基本的概念,只是从不同角度出题目让考生进行论述而已。比如04年就让考生从宪法的、法制史的角度进行论述平等,今年就让考生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论述权利。为了使解释更具有条理性,法理学的编排将放弃教材以及大纲的那些章节排列。按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四个方面进行编辑。 一、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历年试题: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2005]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2005分析]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

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2001判断]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001判断] 三、简答题(本题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2002判断] 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2002] 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2003] 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娜 C.卢梭D.康德 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2003]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D.强制作用 27、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2003判断] 28、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2003判断]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2004] A、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004简答] 2、法的要素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法硕的考试科目

2016年法律硕士的考试科目 回答一:法硕考试有两种:一是参加一月份的全国统考,初试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刑法)、专业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专业课全国联考,政,外参加统考。 二是参加十月份的在职申硕考试,政治由学校自主命题,其他三门全国联考,和一月份的是一样的。 具体的可以选择学校后,查询当年的招简,会有详细说明。 回答二:看你是考哪个学校了,这个专业考试需要考政治、英语、两门专业课,一门是刑法和民法,一门是宪法、法理学和法制史。如果你学习够好,建议可以考北大、人大、政法大学、西政都还不错,如果一般的话a线可以试试报清华,早几年都是卡着a线的,这个你还是要关注一下。其实考自己本校一般也不错,研究生一般就看专业了,学校的影响要相对小一些。 现在准备考研完全来得及,时间足够,英语多做真题的阅读理解,反复做,把里面的词汇都弄明白。 政治多背多做题,背是主要的。有个任汝芬四本都还不错。第一本是书内容,后面是题。刑法把四要件理论弄熟,然后跟别的科目就没什么区别了,都是背,大量的背。看的书主要是一本要点和一本大纲解析。配套的书看一些,最好报个班。应该就没问题了。 是先选择学校,报名的时候就必须确定你是报哪个学校,不是先考了再选学校。参加的是全国统考。然后每个学校的分数线是不一样的,你在网上查一下往年的分数线就清楚了 回答三: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48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50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 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2门全国联考。 回答四:法律硕士专业课部分考查(法硕基础课150分,刑法学和民法学各75分;法硕综合课150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各课分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政治和英语这两门公共课是全国统一的,和其他任何考研专业是一样的,政治英语满分各100分 回答五:法律硕士考试分为英语,政治,专业课。 专业课的内容是:刑法,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 教材你可以买人大出版社出版的考试指南,等当年9月的时候再买教育部的考试分析。这样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 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具体的答题步骤: 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 (5).....................表现在①②③ 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 (二)综合课分析题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 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法硕报考条件汇总

法硕报考条件汇总 法硕联考 1.法硕(非法学),简称“法硕(非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2.法硕(法学),简称“法硕(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方可报考)。 3.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除法硕(非法学)、法硕(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十月在职联考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3年(或以上)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法硕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 2.十月在职法硕一般是在7月上旬网上报名,7月底再现场确认。考试时间是在10月的最后一个周末。[2]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二)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是“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大札撒》 【分析】“札撒”蒙语“大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元新格》 【分析】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分析】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元典章》 【分析】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二、刑事立法(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分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①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②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分析】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分析】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分析】元朝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分析】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法硕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现型的专业,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对于广大有志于法律事业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考取法硕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准备法硕的复习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相当的大。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下面来具体说说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1月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doc

2009年1月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fashuo 这里所说的法硕考试属于学历教育,随一月份的全国统考一起进行,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在10月的在职攻读专业硕士考试中也有这个专业,但是报考条件有所不同,10考试属于非学历教育。法律硕士考试说明: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形式。从2000年开始,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并限招收非法学专业考生,06年有48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联考各校之间还可以调剂。报考条件:除了满足全国统考的报考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

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同时可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有可能被调剂录取。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时间与1月统考时间相同。初试科目共4门:外语100分,政治(文)100分,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150分。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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