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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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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

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

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

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

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

机联系的系统

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

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特征:

①规范性: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③利导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④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意志: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8、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利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9、法的要素

(1)定义:法律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

素则是组成一个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2)特征:

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

②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③不可分割性

9、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

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一不可。

(2)种类:

①按照性质划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按照形式特征划分: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③按照功能划分: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0、法律原则

(1)定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特点: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

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3)分类

?政策性原则: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例如宪法领域的主权在民原则,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4)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①较宽的覆盖面;

②宏观上的指导性;

③稳定性强;

④原则具有使发案率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⑤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⑥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5)在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

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适用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②在一个发案率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11、法的渊源

(1)含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

①成文法(制定法):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法;

②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12、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①公法与私法;

②国内法与国际法;

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④实体法与程序法;

⑤根本法与普通法;

⑥一般法与特殊法;

(2)法的特殊分类

①普通法与衡平法;

②固有法与继受法;

③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13、法的效力

(1)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2)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

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具体来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5、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注:若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移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生效。

16、法律关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②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③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④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5)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如森林、土地、建筑物、支票;

②非物质财富: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品、专利、商标;

③行为和行为结果:如诉讼关系中证人的作证;行政法律关系中官员的不作为;

17、权利和义务

(1)概念: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

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②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③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8、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9、法律事件:事件是不以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0、法律行为

(1)含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

21、法律责任

(1)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因素或条件(主体、主观心理状

态、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法律责任归结的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

②因果关系原则;

③责任相当原则;

④责任公正原则;

22、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免责、不可抗力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

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

23、法律解释

(1)含义: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

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我国现行法律解释的体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立法解释: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

规所进行的解释;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

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5)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

解释。

(6)法律解释的原则:

①合理性原则;

②合法性原则

③整体性原则;

④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⑤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24、法律推理

(1)形式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2)实质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1)含义: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的指导原则:

①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②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③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3)中国的立法体制(统一而又分层次):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人民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中国的立法程序:

①法律案的提出;

②法律案的审议;

③法律案的表决;

④法律的公布;

26、法律体系的概念: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7、法律部门

(1)含义: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个区域(国家或地区)现行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

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3)划分原则(标准):整体性、均衡性、主导性、从实际出发。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1)法的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

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执法的含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

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4)法律适用:

①概念: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②主要特点:权力的专属性、严格的程序性、启动的被动性、运作的中立性、裁判的权威性。

③基本原则:司法为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5)法律监督

①含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②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独立原则、效率原则。

③监督的功能:保障功能、救济功能、反馈功能、评判功能、协调功能、预防功能。

29、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③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④宪法实施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

⑤法律实施监督中法律冲突的原则;

30、守法的含义: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3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32、法系

(1)概念: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

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主要有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

(3)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为英国法系、普

通法系。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缅甸等。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①法律渊源;

②法律编纂;

③法律结构;

④法律适用传统;

⑤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

⑥职业教育;

⑦法的分类;

33、法治

(1)概念:宏观的治国方略、理性的办事原则、民主的法制模式、文明的法律精神、和谐的

社会状态。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①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②法制,是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3)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如古代帝王)。

②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遵守;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

③法治是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衡定,是理性之治;而人治是运动之治,全凭个人主观判断。

34、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3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之上;

②权利平等;

③权力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①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②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③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④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⑤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36、法的作用与价值

(1)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

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预测作用;

④强制作用;

⑤教育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

①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7、法律价值

(1)基本特征:

①法律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②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③法律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概念: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3)法的价值

①法的秩序价值;

②法的自由价值;

③法的平等价值;

④法的人权价值;

⑤法的正义价值;

38、法与市场的相互关系

①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②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微观调整作用;

④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9、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现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0、法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1)联系:

①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法律通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提供法律支持;

②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以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引导法律的制定、修改,甚至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一致。

(2)区别

①产生方式不同;

②表现形式不同;

③实现方式不同;

④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⑤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

名词解释以及重点概念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原理、原则、制度)的学问。

3.法的定义:

◆1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

系。

◆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4.法律:

◆广义上:法律的整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法的渊源:主要有几种含义:

1)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献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以及法学参考资料。

5)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来自哪里。课本中的法

的渊源多为其效力渊源。)

6.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7.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8.成文法:亦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比如宪法、民法典、

刑法典等)

9.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际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

惯法、判例法等)

10.习惯法: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法的总和。(百度百科)

11.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

法律依据。(百度百科)

1◆表示有两种及以上解释,除了广义狭义之分外,一般其中一种是出自课本,另一种是老师课件上给的解释,一般两种都给对。

12.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15.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对方、

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是法的基本属性。

16.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

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17.法律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的基本要素有三个: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8.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

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9.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布莱克法律词典)

2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权利: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24.权力2:

◆广义上: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狭义上: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价值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百

度百科)

25.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

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2这个补充是个人观点,我认为权力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然而课本很少写到权力,有些地方应该有权力的但它就漏掉了,比如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

26.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7.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9.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0.法律关系客体(及其分类):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

用的对象。分为五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此处存疑,只有此书有信息这个类项)

3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32.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3.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

起的第二性义务。(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课本P123。)

●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三种:

1)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课本对法律责任的定义偏向于第三种。

34.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

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

35.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

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

3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

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38.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

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9.法律移植: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

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一个国家对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后借用别的术语对之进行概括。

40.法律全球化:世界法律多元化;世界法律一体化;全球治理法治化。

4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4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43.执法:

◆广义上: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

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44.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45.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

规范性法律文件)

46.有权解释:

◆也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习惯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百度百科)

47.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能

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和阐述。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问答与释义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

48.语义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49.法制:一般指法律制度。

50.法治:

◆从实质意义上看,法治即“法的统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

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形式意义上看:“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1)法律至上

2)人权保障

3)依法行政

4)司法独立

51.人治: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贤人政治”——古希腊柏拉图

“为政在人”——中国儒家

52.德治:

1)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并通过道德的教化与规范作用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治国方式。

2)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通过这种典范作用来治理国家的和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一、法学史书本4-5页 ·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 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 3、什么是自然? 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 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 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 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 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 5、历史: a.抽象到具体 b.“自然”到“道德” 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 人而存在的人 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 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 德”) ·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 ·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基本立场: 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 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 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 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 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 2、历史: 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但并 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 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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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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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001.法国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 002.“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罗马法》 003.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00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 005.法的要素主要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006.英国学者弗里曼的《劳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007.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照援用别的规则 008.耶林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利益 009.党的政策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010.一个法律施行后,原来制定的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 011.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行为能力012.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运输行为013.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014.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是在: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法律的制定 015.《著作权法》既是专属权,也是可转移权 016.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数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017.哈特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则是规范分析法学 018.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的法学家是:卢梭 019.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查士丁尼 0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社会形态 021.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 022.一般认为,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02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共同适用的惩戒措施是:警告024.民众参与司法在世界上的通行模式有:陪审制、参与制、治安法官制 025.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026.国际法学能够视为:综合法学027.柏拉图:《理想国》;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庞德: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苏格兰哲学家索利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考试要点

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 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 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 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 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启蒙时代: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自然理性上帝意志→个人理性 自然法的三种形态自然、上帝、个人理性→实在法或人定法 对自然法的评价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实证主义 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威胁——制裁) 凯尔森:正义则是人类的美梦。法律就是一种规范体系,探讨法律规范的形式逻辑结构。 哈特:经由各项规则的共同运作所产生的运作机制,才是什么是法律的适当描述。 法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公布的就是法律。因此,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论其内容是否正当,都是法律。 “恶法亦法” 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一回事。不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分离命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do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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