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本身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而提出的。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一般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因此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不想成为社会的负担、家庭压力、财产纠纷,也许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患者在极端痛苦和压力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这种情况,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发展适当且有效的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实施安乐死。

其次,我们要立足国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且在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据统计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如果仅仅以病人痛苦为由,滥用安乐死,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机会。

最后,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中医生被赋予了执行安乐死的权利,极易造成安乐死的滥用,造成越来越多的患者无辜流逝,这是对生命的亵渎,这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不允许的。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没有良好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即使安乐死合法化后,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将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综上所诉,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首先是滥用的风险。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不合法—资料

●安乐死不合法的十个原因 10.安乐死就是谋杀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词汇“euthanatos”,其含义是合适而有尊严的死亡,是指通过停止必要治疗结束生命(消极安乐死)或采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积极安乐死)的有意识行为。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有益的,但实际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是既悖德又违法的,它和流产的性质如出一辙——都是谋杀! 谋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的反对者们,尤其是天主教徒,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谋杀。我们由上帝创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有权利剥夺我们生命的人。事实上,《圣经》“十诫”里第六条规定“不可杀人”。因此,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的无痛死亡或协助死亡都会遭到教会谴责。就在最近,罗马教廷某行政官员就批评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乐死的癌症患者。梅娜德长期遭受脑部肿瘤折磨,当她再也无法忍受疼痛时,她决定自杀。宗座生命学院的校长——伊格纳西奥·卡拉斯科·德·宝拉在一次采访中说:“这位妇女选择自杀并认为自己死得很有尊严,这是谬论,自杀其实毫无益处,因为这是在对生活中的一切说不,包括我们生而为人的使命和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9.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 医生们被授权执行安乐死,这给了他们扮演上帝的机会,由于现在多数医生不是为了热情而是为了工作而工作,所以他们可能会抓住这个机会滥用权力。这种推断对那些没有底线的医生来说是相当正确的。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现如今很多医生在走捷径私自牟利,目的是挣更多的钱或者让事情按他们的意愿发展。就拿产科接生的例子来说,一些医生强迫他们的病人在工作日进行本不必要的剖宫产,就只是为了确保自己有一个不被打扰的周末。在其他的一些医疗事件中,一些医生向病人施压要求立刻进行手术,只是为了最后摆脱这些病人。有些医生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说服他们的病人去接种没有作用的疫苗或者服用某种不必要的药物。如果医生用最快的方式杀死病人能让他最终获益——例如避免棘手的案例,或者搞定纠缠不清的家属,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干呢? 备受争议的病理学家凯欧克因·杰克就是一个最佳的例子,他利用病人正遭受极度疼痛而杀死他们。据报道,他的目的是普及安乐死,并为器官移植收集器官,最令人震惊的是,他是在拿这些遭受病痛的病

二辩陈词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二辩陈词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今天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指病情无法治疗时对病人注射某些药物,无痛苦的帮助病人结束生命的行为,我们不否认它对于一些痛苦至极的病人可以起到一定帮助解脱的作用,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而在世的日子,不论苦难还是欢乐都是你生命的组成部分,哪怕是一分,一秒都不应该被剥夺,所谓生命最后的尊严并不只是能够安详死去,仪表整洁,更是即使身处苦难,苦苦挣扎也依旧坚持直到最后一秒,就算头发掉光,面容憔悴又怎样呢?它们是你顽强求生的见证,是你用尽全力想要再留一留最好的见证,这样的精神难道不比这些表面的体面更加令人尊敬吗?为什么会有人想要通过安乐死平静死去保持最后的体面,难道他们没有留念世界的美好?不,他们只是没有勇气为了这样的美好放手一搏。因为他们害怕,害怕人情冷暖,久病床前无孝子,害怕拖累了家人,于是选择这样一种平和的方式死去看上去对谁都好,我不会受罪,你也不必歉疚,安乐死真正解脱的可能并非病人的痛苦,而是亲属们内心的一种负罪感。 我们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说的尊重个人意愿,尊重病人自己的选择,但是有没有想过,安乐死对于社会来说就像是瓶子里的一只怪兽,它受困于法律这个牢笼,一旦将其合法化的放出便难以把控,更难收回,这种本该是无奈的最后手段却会逐渐在人们手中会失控变成一般的医疗程序,随之而来的死亡会变得轻巧简单,对于少部分人来说确实有效解脱了痛苦,但对于那些在这种制度下被误伤,不,是误杀的人们来说又怎么办呢?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不是金钱物质,也不是高悬于顶的权力,而是不可重来的生命,世界上没有一条法律是凌驾于生命的基础上的,因此当一切法律,政策和生命挂钩时就不能按照简单的损益比或者数量来判别,我们不能为了一部分人能够获得解脱而付上另一些人生命的代价。对方辩友也不必给我提什么理想化的法律体制完善的理想化结局,从十二铜表法到今天人类数千年文明也未能完善的东西,相信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短时间内做到那样的尽善尽美,而生命,容不得这样的漏洞和不足。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 (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 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 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 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本身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而提出的。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一般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因此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不想成为社会的负担、家庭压力、财产纠纷,也许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患者在极端痛苦和压力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这种情况,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发展适当且有效的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实施安乐死。 其次,我们要立足国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且在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据统计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如果仅仅以病人痛苦为由,滥用安乐死,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机会。 最后,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中医生被赋予了执行安乐死的权利,极易造成安乐死的滥用,造成越来越多的患者无辜流逝,这是对生命的亵渎,这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不允许的。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没有良好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即使安乐死合法化后,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将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综上所诉,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 化 安乐死定义: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手段结束病人生命。 德国爱丁堡大学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荷兰规定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但在安乐死病人当中,仍然有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生和家属配合,背着病人作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而根据调查结果,这种「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来自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大学名称不对,不过这是原文引用,我就不动了)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 1a.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是否仅适用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病人身上? 1b。对方辩友承不承认中国现阶段城乡医疗水平存在差距? 既然对方辩友不否认以上两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在医疗水平差距极大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患者的疾病是否适合进行安乐死。 2a.对方辩友是否同意许多家庭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2b.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存在支付不起医疗费用的家庭选择安乐死? 这样的做法已然与安乐死的本意相悖,这不是在进行安乐死,而是利用立法去杀人。

对方辩友提到中国有千万的病人因承受着极大地痛苦而死亡,这其中许多人是不是 3a.中国当下是不是无法满足不少患者的就医需求? 3b.不论是安乐死合法化还是合法化之后的后续问题是不是需要国家投入极大地财力和物力? 既然中国当下连基本的医疗都做不到尽善尽美,怎么能就开始为安乐死而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财力,与其这样不如去完善医疗。 4a.请问对方辩友,中国现阶段的文化水平是不是还不够高? 4b.一定比例的公民是否依旧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4c.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不会极大地冲击旧有思想? 根据对方辩友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环境还不能接受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非罪化 1a.合法化的定义是不是使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安乐死不合法化的原因(why)

1.实行安乐死的前提: ①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非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 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 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 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 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REASON: 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 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 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 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 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 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 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 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 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对象是不治病人而非我们题目合法化所针对的 对象是个社会整体。 因此,安乐死的确某些方面能合理化,但从宏观角度来说,由于国 家体制、历史思想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它无法合法化

2.“安乐死”违背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 生命的权利,那怕是被“安乐死”本人苦苦哀求; 3.确定“安乐死”本人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我们单凭“帮助”实施“安乐死”者的一面之词无法证明这是“安乐死”本人的意愿; 4.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谋杀。“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也是最重要 的一点。目前我国道德严重滑坡,如果“安乐死”合法,某些道德极端恶劣分子,为了谋取钱财,借“帮助”实施“安乐死”为名,连自己的亲人都 能“安乐”了,何况他人乎? 5.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 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 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 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6. 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7.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 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8. 医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 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对医生来说,安乐 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不堪忍受病痛,在其自愿原则下,他人用人道方式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而不具有自我意识的患者,他们无法决定自己生死,故这一类患者不在我们今日的讨论范围内。合法化则是指法律支持某种行为,并保障该行为的权利义务。而我方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助于推动我国长远发展。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因为合法,安乐死或许会被部分医生看作“可选”的医疗选项而不是无奈之举。当你身患绝症寻求治疗时,医生对你说的话不是能治好而是“我建议你选择安乐死”,这显得医生过于冷漠无情。因无法救治病患而通过实施安乐死结束患者生命,容易让医务工作者产生懈怠情绪,同时医学未来的研究方向或许会变为如何能更好地令一个人无痛苦的死去,这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当你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时,你的亲人和医生或许想的是如何让你安详无痛苦的死去,这会减弱患者的求生意志。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可能会因绝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退缩,患者被安乐死的几率将无限上升。这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我们从小就被灌输“生命诚可贵”“生命至上”等观念,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想死就能死”的世界,法律赋予了人们合法杀人的权利,死亡这件事变得离我们非常近,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生命在人们的眼中也就不那么珍贵了。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建立 绝症患者没有医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而患者在面对医疗资源受限,治疗资金不足,家庭负担过重等重重压力,难以保证他们不会被迫地主动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会使得这些本该让社会投入更多资源的一方被忽视而受迫,这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方同样认为这不合情理,但我方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免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若证实相关医务人员是基于患者的强烈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医生予以宽恕、不罚的一个根据,免除该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实施安乐死的则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应他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仍属于犯罪。 提出安乐死的人,死亡未必是他们的本意,感到痛苦,或许是因为他们在最脆弱的时候感受到的不是温暖,而是拖累别人的屈辱和无边际的孤独。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临终关怀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宣传不放弃生命,努力陪伴绝症患者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让患者幸福、快乐地走向生命的终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 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 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 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 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 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 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 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 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 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合法化安乐死可以 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 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医 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 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 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

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总之,合法化安乐死是为了尊重个体自主权、减轻患者痛苦、保护医生职业伦理和建立合法监管框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有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尊严。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合法化安乐死需要仔细制定、审慎执行和严格监管,以确保其合理和道德。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滥用的情况。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后,怎么去确保它的使用不被滥用呢?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关于滥用的报道也时有耳闻。如何判定何为“不可抗拒的病痛”或“无法挽救的疾病”,这是一个非常主观且困难的界定问题,很容易导致滥用的问题。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还将对医学伦理学提出挑战。很多医生在面对病人痛苦和死亡的情境时,认为他们的责任是尽力救治和提供患者所需的护理和关怀。合法化安乐死将对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也对医学伦理产生负面的冲击。 综上所述,合法化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人道主义精神,带来了众多的问题和风险。因此,我们不应当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大家! 三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坚决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种措施将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安乐死是对生命价值的削弱和侵犯,违背了人类道德共识。生命是一种无价的存在,它应当受到全面的、尊重的保护。合法化安乐死的做法将使人们忽视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反方辩词一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首先,我代表反方赞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应该全力维护和尊重人的生存权利。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人权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将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我们认可了主动终结生命的行为,并且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这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举步维艰的伦理困境,如何划定安乐死的边界,避免滥用权力和滑坡效应问题,成为一项巨大挑战。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风险。有人可能滥用安乐死程序,以解决其他问题。例如,家庭成员可能利用安乐死合法化的处境来改变遗嘱制定和继承权利,甚至可能杀死年迈的亲人以争夺财产。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行为的增加,进一步侵害人权和社会公平。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弱化医疗道德。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助生命,而非终结生命。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使医生在道德和伦理上产生混淆,失去救治生命的初衷,而选择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手段。这将对整个医疗体系和病患信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将带来人权、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努力提供支持和关怀,让生命获得更好的

照顾和保障,而非将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途径。 反方辩词二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我们反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们的几点论据: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带来冲击。就目前中国社会观念的整体情况而言,安乐死合法化与传统的生命至上思想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将引发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撕裂社会的道义和道德共识。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医疗资源本已紧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困扰。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某些患者可能会优先选择终结生命,以争夺更多医疗资源。这将导致其他病患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救治,加剧社会的剥离和不平等。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难以确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决策程序。安乐死意味着主动终结生命,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如何确定安乐死的标准、评估患者的痛苦程度和请求的真实性,如何避免滥用和误用等问题都需要清晰的程序和有力的监管机制。然而,现实中我们很难设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决策体系和标准,使得合法化安乐死的实施变得困难且不确定。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一个充满着绝望和消极情绪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人们容易选择放弃面对困难和危机,而选择终结生命。这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早晨好!之杨若古兰创作 副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本人及其亲友请求下,经大夫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我方认为“安乐死不该该合法化.”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本人具有不确定性.实施安乐死首先须要对病人的病情有精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精确诊断安乐死的请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摆布,而某些疑问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这类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大夫又如何能包管其判断的精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蒙受病痛熬煎的形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大夫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尺度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没法防止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是以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该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轨制打开一个风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对折履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何有这么多人自愿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发生一种有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本人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请求安乐死,当个

人选择酿成了社会义务,如许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犯警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这是我们所不但愿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背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安乐死的实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敬和包管人权.”任何个人不得褫夺他人生命权.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须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背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贵重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但表示为生命的质,还表示为生命的量;不但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难道当人的生命由健康变成患病的时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生命的神圣性就要打扣头吗?抛开生命本人来评判病人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难道对生命负义务的态度吗? 基于以上三个观点,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该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安乐死而不是治疗,这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尽力减少浪费,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谢谢。 三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作为反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 辩发言稿 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保障人权,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三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三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二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安乐死如何让患者感到满足,让他们得到尊严与尊重,又如何节省了医疗资源,实现了社会公正。但刚刚对方辩友没有提及安乐死的另一种类型:被动安乐死,即对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而任其死亡。诚然,安乐死让患者得到解脱,促使医疗资源流向其他患者。但是,这种解脱是合理的吗?这种资源流动是合理的吗?我们都知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我们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安乐死无疑把以孝为先的国人、以救死扶伤为已任的医师推向两难的境地,而对方辩友却跟我们说安乐死是对的、是必要的,这不是很荒唐吗?还有,虽然社会的人力物资源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给绝症患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难道就不让人寒心吗?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而安乐死强硬的剥夺了这些权利,不是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吗?而对方辩友还言之凿凿的说安乐死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另外,若如对方辩友所说,患者是因为太痛苦而自愿选择的死亡,那么试问:一个被病痛反复折磨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的患者表示的意愿真的可以算数吗?也许正因为受医师诊断结果的影响以及病痛的折磨才影响了他们的决定。大家也知道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就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七年以来荷兰不包括被动安乐死的安乐死人数暴增151%,占到荷兰死亡人口总数的3%,如若包括的话就占到死亡总数的12.3%。更有一位80岁的荷兰老太太只因不想住护养院而选择了安乐死。这难道不是在纵容另一种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吗?如果没有一开始的安乐死合法化,又怎么会有这种局面的出现呢?试问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相信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呢?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安乐死是一种对重症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死去的方式。我方今天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从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我国现行宪法保护与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所谓对生命的保护,在我方看来是应该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体的生命和健康,而安乐死,则是对生命的提前结束,这不是对人的保护而是对人的毁灭。所谓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可能延长生命并使其更有意义,而非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对生命进行减损或是终结。去年刚离开我们的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他曾言,提前死亡是个严重错误,尽管生命看似很坏,但你总能找到事做,也会像别人一样取得成功。有生命就有希望,于是在被预言两年内必死之后他又活了整整十八年,并且写出时间简史,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在听说预测之后,选择早早结束自己的生命。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真正解决患者问题且弊端重重。一方面,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有希望离开这个世界,究其实质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及未来失去了活下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根属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王杰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痛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存质量,摆脱生不如死的晚期癌痛困境。”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成文武主任也表示:“超过95%的癌痛患者都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同时三联生活周刊的调查显示:中国人均止痛药使用量排名世界倒数第三,被视为止痛最不令人满意的国家之一。今天我们面对患者的病痛与其让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改善对于患者的治疗方式。另一方面,安乐死对重症患者的生命权造成了实质威胁。今天当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巨额的医疗费,时日无多的时间,是否会成为一种让子女合法摆脱这种负担的途径?即利用父母不希望影响子女生活的内疚和爱,劝说或者利用冷暴力迫使父母主动同意安乐死。德国格丁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更是发现其中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 第三,从现状层面来看,安乐死所需的医疗条件与医疗体系我国尚不具备。安乐死的施行需要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而疾病的准确诊断和充分治疗, 是安乐死条件认定的前提,这要求一定水平的医疗技术作为条件。目前我国医疗水平较为落后,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健全,很难保证患者平等、自愿地行使其应有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很难达到一个相对平等的“无药可救”的标准,若在此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显然违背了安乐死的人道初衷,必然导致对生命权利的不公正对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根据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指医生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停止主动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我国现有医疗条件的限制,我们对医生无法救治这一概念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由数据可知,我国国内医院的误诊率在25%-31%之间,三级医院误诊率最高甚至可达37%.这些误诊有的导致患者精神受到巨大创伤,生活受到巨大影响,有些人损失的是被诊断为阑尾炎的孩子,有些人损失的是自己原本健康的器官。而安乐死一旦合法,误诊的代价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况且有些在乡镇治不了的病在大城市可医治,在大城市治不了的病也许在国外是一种完全可以被治愈的疾病,此时单单一句无法治疗就可同意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可不说为是一种轻率的表现。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后有可能成为一种被滥用的手段.“被安乐死”成为一种可怕的可能。就拿安乐死合法先行国家荷兰举例,在荷兰每年约有4000名老人死于“合法化死亡”但从2002年也就是安乐死合法正式推行的下半年起,不到一年的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然增加至约7000人,德国格根丁大学对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非情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此外荷兰的一些老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越来越不信任,并有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的情况。荷兰作为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的国家况且如此,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医患关系达不到高度信任、临终关怀关注度和资金支持十分不足之时,安乐死的执行情况充满着漏洞,由于安乐死在客观手段上表现就为合法杀人,我们不难想象到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通过伪造、逼迫、诱导的手段将其用为一种犯罪成本很低的谋杀的工具。由于我国现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都尚不健全,在对待这种有关生命的重要决策上更要慎重。 第三,每个人对痛苦的感知程度和忍受程度都是不同的。有的人仅仅划伤手指就可能疼痛到不能自已,有的人手指断掉也可以面不改色.所以对极度痛苦的确定和确定标准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定患者是否只是因为一时的生理上的痛苦丧失了意志力产生了轻生的想法,此时安乐死如果合法,一针药剂下去,我们再无可能看到他未来任何的可能性。他当时所谓的极度痛苦也许只是他积极与病魔抗争的一个难关而已,我们将安乐死合法化,也就是在每一个关卡设置一个退出的选择,当我们没有这个选择时,我们硬着头皮抗争,哪怕头破血流,这些抗争赋予了我生命的价值。而但我们有这个一键退出的选择时,我们那随时的想要放弃的念头,在某一个瞬间占了上风,我们丧失了意志力,此时没有抗争,没有胜利,没有失败,有的是家人的悲伤,有的是无声的结束. 诚然,一些疾病会导致病人十分痛苦,可是,死亡,难道不是最消极的一种解决方法吗?当一个人身心遭受着巨大的痛苦的时候,你是答应他安乐死的请求,冷漠地推下那管结束他生命的毒药,还是让他感受到这个世界对他的挽留,让他看到这世间的其他美好。也许这时他已经想要放弃世界,可是我们要通过这种安乐死不合法的态度告诉他,这个社会还舍不得你。 如果一个人为他人而安乐死,那么就算不违背“无痛苦死亡"的意思,也肯定是违背其精神的。

安乐死不合法化的原因(why)

安乐死不合法化的原因(why)

安乐死不合法化的原因(why)

1.实行安乐死的前提: ①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非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 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 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 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REASON: 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 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对象是不治病人而非我们题目合法化所针对的对象是个社会整体。 因此,安乐死的确某些方面能合理化,但从宏观角度来说,由于国家体制、历史思想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它无法合法化 2.“安乐死”违背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那怕是被“安乐死”本人苦苦哀求; 3.确定“安乐死”本人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我们单凭“帮助”实施“安乐死”者的一面之词无法证明这是“安乐死”本人的意愿; 4.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谋杀。“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目前我国道德严重滑坡,如果“安乐死”合法,某些道德极端恶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