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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农业、工业和交通、商业、物资、房地产以及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经济贸易、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济系列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自觉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具有求实创新与献身于科学技术事业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近3年连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参加全国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师、统计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商务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用印制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者,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通过评审取得省级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在师直属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第九条学识水平条件

(一)掌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二)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能承担本行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的研究,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三)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能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四)具有指导下级专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组织指导

下级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二)主持或参与行业、本单位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改革方案、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处理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讲授3门以上专业课程和讲座的经历,每年不少于20个课时。

(五)团场及以下单位、企业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条件

(一)农业经济

从事农业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开发区划、农林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农业及农牧团场经济问题政策研究等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师级一等奖1项以上;团场及以下人员获师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1项以上或师级2项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

效益。

3.主持或承担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团级以上或省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

4.在承担的农经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一整套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团场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需具有司法、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6.主持和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团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提出2个以上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团级以上党委或师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7.兵团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的负责人或师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8.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工业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及研究、工业企业管理、工业经济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济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连续3年增长或为单位的经营成果提高做出突出贡献。

2.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师级以上奖励。

3.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级或2项以上师级经济技术项目的组织实施。

4.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级或3项以上师级经济技术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

5.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师级课题的研究工作,或研究成果获师级三等奖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参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以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证明为准)。

8.获发明型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专利证书。

9.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三)交通运输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直属单位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1项;师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级成果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师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来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采用3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3项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商业、物资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的课题,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师级二等奖2项以上。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促进本行业发展或改进本单位工作做

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房地产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及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企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期间,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企业纳税额连续3年排列自治区前100名。

2.为兵团房地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兵团级以上优秀经营管理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荣誉。

3.积极推广应用新经济理论及科研成果,大幅度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和土地负荷能力,在土地合理利用、节能、环保、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并经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认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通过兵团主管部门评估,或在兵团专业学术论坛或学术报告会作为学术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房地产企业改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连续3年每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6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4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2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以上)。

6.主持房地产资金经营管理工作,经师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其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效益及社会诚信评价良好,得到师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7.参加完成3项规模以上土地开发、出让、拆迁、交易的评估,且为数据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预测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至少有2项通过立项得以实施。

8.参加完成3项较大开发项目用地的调查,并为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经济补偿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9.参加完成2项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评估,并为土地费用的估算、经济效益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0.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的业务骨干,对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报告,对促进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提出的经济工作建议报告对本地房地产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11.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六)人力资源管理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术开发、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兵团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省级课题或2项以上师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编制3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或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或薪酬方案、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6.编制人力资源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组织中等规模(应聘人员在100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七)财政、税收经济

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及理论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以上财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3项以上财税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改革,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税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所在单位得到上级财政财务部门的表彰与奖励。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税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二条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实践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类专业教材(担任主编或前三名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经验总结、技术报告或论文2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

(四)团场及以下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财务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制度意见等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条件所规定申报条件、学识水平、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本条件中涉及团场以下人员的研究成果、制定的规划、办法以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等,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论著使用。

(四)本条件涉及的学术成果应提交成果、课题委托书、结项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涉及的业绩、荣誉等应附相关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涉及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发表刊物原件。没有正式发表的规划、统计分析、实施方案、制度及实施效果评价,单位应出具证明并附原文,确定无产权纠纷方可有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领导签

字并盖章。

(五)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涉及的奖励以获奖额定人员为准。

(六)凡在5年内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书者,3年内不得申报。

(七)本评审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能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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