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的差异

张玮伟

一引言

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关系的论述,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在创新五个内容中提到,经济的变革与增长归因于创新活动而在实证领域,研究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时,很多学者都关注于一个指标,即专利申请数量由于专利申请直接与技术创新的成果相关,因而,通过研究政府的专利制度对企业与个人专利申请的支持程度,可以找到专利与创新之间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存在着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技术;第二,确保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第三,促进新技术的扩散;第四,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第五,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专利申请数量年年递增,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转变,仍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先进经验,通过消化吸收,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专利从申请到走向市场的制度与机制因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现阶段专利制度的差异,分析不同之处的优缺点,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鼓励创新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调整现有的制度,弥补自身不足,在创新上实现突破。

二中美专利种类比较

美国专利中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区分。

1、发明(utility patent):任何人发现或者发明了某种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工业产品或者化合物,都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申请该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任何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工业品上的新的、原创性的、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设计,都可以申请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也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3、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了某种无性繁殖的新植物物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我国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中美法律体系比较

美国在法律体系上属于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美国的专利成文法主要是联邦议会制定的专利法。而在判例上,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使用遵守先例原则。

中国在法律体系上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取成文法的立法体例。中国专利立法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具体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专利案件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首先需要考虑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其次,必须区

别适用的法律,适用联邦法律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构成先例;联邦法院在适用州法律时,必须遵守州法院确立的先例,且其所创立的判例也只在州范围内适用。

比较与分析:

英美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渊源是判例英美判例法注重归纳的方法,由具体的判例构造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由罗马日尔曼法系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首先构造一个严密的具有完整逻辑性的理论体系,其要求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注重用演绎的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判例的实践中。一般来说,集权制国家较趋于采用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而民主制国家趋于采用普通法系,更

强调普通民众的意愿。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专利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

在美国,由于联邦政府对专利法拥有立法和司法权,因此,只要诉讼涉及到专利权,联邦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是,联邦专利法与相关的州法,如:工商秘密法、许可贸易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学说共存,所以,有些专利纠纷案肯呢过会在州法院提起,如,提成费、诉讼要求保护以外的产品纠纷、许可合同的无效、专利是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另外在许可合同的情形下,当被许可方使用了专利技术,但超出了被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是,专利权人有两种选择: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在州法院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然而。一个原在州法院提起的未涉及专利权的诉因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反诉或者专利无效或者侵权被移送到联邦法院审理。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但外国人在美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只有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才能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在1988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法院改良法”设立并处理重要类型的案件,其中重点是专利案件。

在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设有知识产权庭,用以审理知识产权诉讼。除了关于行政处理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外,一般使用遵循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的一审管辖。

比较与分析:

美国的法院分成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56个州法院系统。专利纠纷必须由联邦法院而不是由州法院审理,是因为著作权、专利及商标法属于联邦法,这也说明美国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成立前,各联邦司法辖区对于专利法的实施,特别是在对待专利的有效性问题上的分歧十分常见。同一专利,在不同的司法辖区,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有效,而在另一个司法辖区法院被认定为无效。在有的司法辖区,几乎没有专利被认定为是有效专利。CAFC成立于1982年,其宗旨是对所有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进行独家上诉审理,从而获得实施专利法的更大的一致性。

中国由于遵循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因而很容易造成各地同一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发生。

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基本上有:诉状送达—答辩—证据披露与开示—开庭—判决。一般原告以及被告均已提出答辩后,法官会召开一次“审讯前会议”确定证据开示的时间表。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中,诉讼一方可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列出所希望得到的证词以及问题要求对方回答;可以要求对方提出文件及物品;可以要求进入对方的地界以便观察证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对某些事实作出承认。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环节中,诉讼双方的信息尽可能透明,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可能会被法院判认定为“藐视法庭"而败诉。双方的律师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不断得到新的与诉讼有

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例如:被控侵权物、被控侵权方法、财务账册等等。

通过这一程序收集和筛选证据后,双方都充分掌握对方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完全足以让被告人预料到判决的结果,所以侵权方一般都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束案件。所以,美国90%以上的专利案件都会达成和解协议。证据开示程序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没有需要陪审团决定的必要,可以申请由法官作出简易判决。否则,法官将会举行听证会,进行专利主张界定,之后就进入审讯程序,由陪审团决定原告专利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是否专利侵权等问题。

中国的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基本上有:开庭—判决。缺少透明的信息披露过程,直接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同时,中国专利有效性的评判是由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而不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在案件中涉及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

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等方式获得。

比较与分析:

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但能这样的程序设置够保证证据的充分披露,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保护。而较大比例的庭外和解也表明,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的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判断分别由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完成,同一个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程序,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处理,这就导致部门衔接、案件推诿等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中美间不同的法律体系。

(3)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专利纠纷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围绕专利是否授予周丽,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以及其他影响到获取专利的问题。发明人与专利商标局发生的诉讼,这种诉讼只能称为民事诉讼,而不能称为专利诉讼,因为此时,发明尚未授予专利。专利申请人对此有两种选择:

1.对申诉抵触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交到专利商标局处理,如果再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专利申请人在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民事诉讼。

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当然,对发生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专利侵权行为,及时该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也可以提起诉讼,除非诉讼时效禁止。

在美国,更普遍的专利侵权诉讼时由专利权人提起的。但是,意见专利下得独占性许可的被许可方也有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

讼的权利,这在许可协议中是用专门条款加以明示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若许可协议中没有这一条款,专利权人或独占性许可的呗许可方也可以依某一诉讼方的请求,由法院合并成一个诉讼案,因为这样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对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且对诉讼标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

在中国,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来获得救济。中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人民法院也有权利进行制止与处罚。

比较与分析:

1)美国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专利纠纷,方式比较单一,但职责划分

明确中国的专利管理机关的权限从申请受理扩展到监督与执法,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能力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在执法时,能够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作出正确判断其结果是:一方面多部门重复行使权利或同时规避职责;一方面人为因素过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2)方式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律师费的支付禁令颁布和没收等中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比较与分析:美国与中国在专利侵权救济方式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美国和中国列举的方式能够基本上满足维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

3赔偿标准

在赔偿数额方面,美国考虑合理权利金和专利人因侵权而丧失的利益这两个方面并在专利法中规定在侵权人故意或侵权行为极端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罚三倍的损害金。中国则考虑权利人受损程度。侵权人的获利及权利正常行使所应当获得的利益三个方面,但具体判罚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比较与分析:

美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赔偿金额,不仅仅赔偿专利权利人损失的部分,还可以加重惩罚,一方面鼓励专利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厉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径.同时通过惩罚性条款,进一步加重侵权人侵权成本,制止类似事件重演。

中国的专利法概念模糊,难以衡量,具有较强不确定性,人为因素较多,不仅解释难,执行也难。

三结论

中国专利制度发展速度很快,对于专利权的归属认定也越来越获得专利权人的重视,这体现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上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基础差,在基数低的情况下,增长幅度大是很容易实现的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基数低,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在西方宣扬民主自由个人权利至上的时候,中国强调归属与团队从封建王朝到1949 年建国,中国在漫长的发展岁月中一直没有把个人利益放在较为重要的地位,而是一味强调个人的牺牲与奉献而集体国家权益至上,反映出民族和国家文化中有着强烈的从属情节,压抑人性而不是引导人性这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建国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其结果是对专利权的忽视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

和市场经济的实行,以及西方文化的传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我权

利的保护,其程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映射出人们对本性的释放,由此而来无序化状态表现为缺乏社会责任和基本公德的丧失,这也影响到中国发展成为世界强国的历程。因此,虽然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增长快速,但对创新的重视仍然不足,具有明显的投机心理,缺乏长远规划。作为政府,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应该试图引导人们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不仅鼓励奉献,而且提倡双赢在自己获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责任从中美专利权保护对比来看,中国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原因是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在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进入社会主义,会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不足。因此,中国进入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后,在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也产生了令人担忧的现象:即从无到有的混乱无序,如同当初英国的跑马圈地一样这种无序,反映到法律制度上是立法、释法、执法的不足。因此,不仅仅是专利制度中的法律,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完整的建立。而在专利法律上,最有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从提议到现在,近十年时间,仍未实施。不得不说,在一个尊重公民私权的国家中,专利与知识产权法律应该是仅次于宪法而被优先完善的法律体系,甚至于如同美国一样,把专利权写入宪法,因为,创新才是人类发展的基础,而创新需要私权去激励。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如何应对美国专利诉讼

如何应对美国专利诉讼 更新四月09, 2013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使企业甚至无需离开本土,即可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为企业走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麻烦,例如,不得不对在外国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对于中国公司来说,也是如此。随着中、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中国公司的产品开始进入美国市场,专利纷争也随之增多。由于美国专利诉讼特点与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同,本文特别介绍了美国专利诉讼中一些非常重要和独特的方面,同时还就如何增加胜诉机率以及如何降低专利诉讼成本,提出了一些建议。 军队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该观点同样适用于美国诉讼。公司可以在诉讼之前,及早采取一些最有效的措施以增加胜诉机会并节省诉讼成本。 确定在美国是否会被起诉 当美国法院接到涉及外国公司的诉讼时,常常需要确定他们是否对该外国公司具有管辖权。按照美国专利法,当一家公司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时,需要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因此,一家在美国拥有生产设备,或派遣销售代表到美国销售产品,或者直接将产品运入美国的中国公司,可以在美国被起诉。

但事实上,数家美国法院已经允许对未派遣员工到美国或将产品运入美国的外国公司提起诉讼。这是因为美国专利法其中一条规定,可在美国对引诱他人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个人或公司提起诉讼。例如:一家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将集成电路销售给一家日本消费电子制造商,该日本制造商将集成电路用于自己的产品数码相机,然后将相机销往世界各地,包括美国。在这种情形下,仅日本相机制造商实施了侵权行为,可能会被集成电路的专利持有人在美国起诉。但是,如果该集成电路的专利持有人自己制造集成电路,并且想将自己的集成电路销售给该日本相机制造商,情形又将会是怎样呢?考虑到该日本相机制造商绝对不可能从一 家起诉其侵权的公司购买集成电路,因此,该专利持有人不会对这一潜在客户提起诉讼,而很可能会起诉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 引诱侵权法为起诉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了可能的依据。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的行为属于引诱日本相机制造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对于是否可以对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提起诉讼,美国法院观点不一。部分法院通过广义解读相关法律,认定只要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客户(日本相机制造商)将产品销往美国,就应承担责任。但也有一些法院较谨慎,不予追究集成电路制造商的引诱侵权责任,除非它实际上促使其客户在美国销售其产品,比如在美国成立了退货和维修中心,或者专门针对美国的索赔向相机制造商进行补偿。美国法院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对以上情形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 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朱鹏 作者简介:朱鹏,美国注册专利律师、注册律师,现为美国苏特韦斯特律师事务所(Suiter ? West pc llo)专利律师。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Juris Doctor)、地球科学博士学位,在中国获得地球化学硕士、学士学位。已帮助客户撰写数十件美国专利申请,涉及技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及测试,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数据存储系统,互联网相关技术,数字及模拟电路,机械工具及工艺等。 版权声明: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 2003年第3期。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经作者授权在本网发布,未经作者明确许可,不得进行复制、转载等。 正文: 一、引言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的新颖性(novelty)考虑的是这样一种情况:申请人甲于某日期(申请日,filing date)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作为美国政府和社会的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需要决定甲的该项发明是否新颖。依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条(35 U.S.C. § 102),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有七款,分别是第102条(a)款、(b)款、(c)款、(d)款、(e)款、(f)款和(g)款。其中,(a)款、(e)款和(g)款考虑的是,在甲的发明日(date of invention) (注意,不是甲的申请日)之前,别人的行为(注意,不是甲自己的行为)是否已使甲的该项发明丧失新颖性。由于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先发明制,所以搞清楚发明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关系对理解(a)款、(e)款和(g)款至关重要。(b)款和(d)款考虑的是,甲在美国的申请日是否太迟了以至于甲的该项发明已丧失新颖性。(c)款考虑的是,甲是否已放弃自己对该项发明的专利权。(f)款考虑的是,该项发明是否真正是甲自己的发明。 以下分别对第102条(a)款、(e)款、(g)款、(b)款、(d)款、(c)款和(f)款作一探讨。 二、第102条(a)款 1. 条款本身 第102条(a)款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一项发明在其发明日之前,“在美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或者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美国专利常用词汇

美国专利常用词汇 abandonment of a patent 放弃专利权abandon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放弃专利申请abridgment 文摘 abstract 文摘(摘要) abuse of patent 滥用专利权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专利侵权诉讼action of a patent 专利诉讼 address for service 文件送达地址 affidavit 誓书 allowance 准许 amendment 修改 annual fee 年费 annuity 年费

anticipation 占先 appeal 上诉 appell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名称 applicant for patent 专利申请人 application date 申请日期 application documents 申请案文件 application fee 申请费 application for patent 专利申请(案) application laying open for public inspection 公开供公众审查的申请 application number 申请号 application papers 申请案文件 arbitration 仲裁 art 技术 article of manufacture 制品 assignee 受让人

assignment 转让 assignor 转让人 author of the invention 发明人 author's certificate 发明人证书 basic patent 基本专利 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公约 Berne Union 伯尔尼联盟 best mode 最佳方式 bibliographic data 著录资料 BIRPI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局 board of appeals 申诉委员会 breach of confidence 泄密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总要手段。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创新型国家;比较研究 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key of the competition in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on is essentially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xact puts forward its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strengthened constantl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ter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make it as the revive their economies,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 of hand.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as become a general means to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sovereign states behind the competition for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Therefor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constantly to strengthe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strateg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innovation oriented country; comparative study 一、知识产权战略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

美国专利复审简介

关于美国专利复审 美国专利复审制度分为两种: 1)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 2)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单方复审程序于1981年开始生效。主要特色是任何人(包含专利权人)都可以针对已经公告的专利案(已授权专利),选用此程序提出对权利要求的复审请求。单方复审程序之所以叫单方,就是在请求人提出书面说明,申请复审后,专利权人可回应请求人的说明,而请求人也可针对专利权人的回复,提出回应,之后,请求人就再也无法介入复审程序。参与复审的人仅限于专利权人与USPTO 的审查委员. 复审过程如同实审,审查员将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献,审查被请求权利的权利要求,然后向被请求专利的发明人寄出实审意见书,发明人再针对实审意见书或提出答辩或修改权利要求。复审结果将成为此被请求专利的公众记录。如果被请求专利的发明人不服,可以上诉。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答辩实审意见书的机会,也没有上诉的权利。 虽然单方复审程序的后段,请求人无法介入,但这也是此程序的特色,可以让审理较快速获得结果,加上请求人可以匿名举发,很适合企业在被告的初期使用,而且费用不高. 由于单方复审程序无法让复审请求人充分参与整个过程,因此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双方复审程序,并于2000年生效,但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为或晚于1999年11月29日的已公告专利。多方复审的启动和单方复审一致,只要有有效的对比文献,就可提出复审请求而成为申请人,美国专利局将复审被请求专利,不过复审的过程就不尽相同了。被请求专利发明人和提出对比文献的复审申请人都需回复意见书,如果不服复审的结果,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 双方复审程序与单方复审程序最大的不同就是,双方复审请求人可以在专利权人每次提出说明后,做出回应,全程参与审查程序,但是单方复审程序的请求人仅有一次答辩的机会。 Reexamination使用现况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 多个年头,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 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 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1997 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 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 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 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 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 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 年 4 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的差异 张玮伟 一引言 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关系的论述,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在创新五个内容中提到,经济的变革与增长归因于创新活动而在实证领域,研究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时,很多学者都关注于一个指标,即专利申请数量由于专利申请直接与技术创新的成果相关,因而,通过研究政府的专利制度对企业与个人专利申请的支持程度,可以找到专利与创新之间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存在着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技术;第二,确保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第三,促进新技术的扩散;第四,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第五,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专利申请数量年年递增,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转变,仍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先进经验,通过消化吸收,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专利从申请到走向市场的制度与机制因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现阶段专利制度的差异,分析不同之处的优缺点,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鼓励创新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调整现有的制度,弥补自身不足,在创新上实现突破。 二中美专利种类比较 美国专利中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区分。 1、发明(utility patent):任何人发现或者发明了某种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工业产品或者化合物,都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申请该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任何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工业品上的新的、原创性的、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设计,都可以申请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也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3、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了某种无性繁殖的新植物物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我国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 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爱护发明制造产权的治理制度,目的在于鼓舞发明制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我国作为进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第一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体会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主动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 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纳“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动身明制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纳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专门复杂,因此这两个国家分不于1 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纳“先申请原则”。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能够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能够采纳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能够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专门爱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抗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纳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按照《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爱护范畴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能够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觉都能够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爱护外,美国《专利法》尽管没有明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概况 1.商标属于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现在,在各种媒体上都能不断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消息,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采取适当的保护在经济贸易上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突现。知识财产中的商标,作为企业体现自身商品及服务个性的标记,通过向市场渗透自身商品及服务、维持其品质,而成为获得顾客满意、提高商品及服务信誉的有力武器。商标利用其直观性,可以直接吸引消费者,所以也被称为“无声的商人”(Silent Salesman)。 因此,一直活跃在企业活动第一线的商标,也具有了可称为“企业颜面”的极高价值。 此外,商标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又有所不同。通过续展,权利所有人几乎可以永久的享有其独占权。 -------------------------------------------------------------------------------- 2.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美国专利中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中的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制度只有发明与外观设计,何谈实用新型?看事物要看实质而不能只看表面,例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分别是年和年,诉讼时效长就延伸了专利保护期限,并是针对专利审查所耗时间的补偿。透过现象看本质,美国的实用新型就是其“临时申请”。据介绍,目前美国的临时申请高达,更说明问题。 美国的临时申请费用很低,亦不审查,带有实用新型的性质,只是不授权罢了,其作用在于更提前地保护工业创意,以使后来的发明专利得以完善和完美的成功,类似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功能。 进一步分析,提出一个工业上的构思,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善并生产直到商业化,这是个不断完善并进行商业化生产的过程,美国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得益彰,具体来说,用带有实用新型性质的“临时申请”行使专利的占先权,再用发明专利完善创意。这是美国专利的发展趋势,正如有关专利的法律格言所说:“在后,就是侵权;在前,便是占先”。法律属于技巧,早起步,早受益。 再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目前的德国是将实用新型作为法律工具使用,它与发明专利的比例是平均每件发明产生件实用新型,而在德国律师看来,几乎每件发明专利都可以产生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以二者对同一专利客体共生是非常有利的保护方式。由于发明授权时间相对长,对待审阶段的专利获得实用新型,用它制止侵权,成本很小。在等待发明专利审批的时候,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救济——德国的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到、个月即有结果。 为了消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批制给申请人所带来的弊端——过早地暴露相关技术信息,催生出了“派生”实用新型申请,此时的实用新型的意义是其法律功能远大于技术功效,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给申请人带来的问题,这就是造就“派生”实用新型的大环境。 至于日本,则到了十字路口,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要从传统的技术创作转移到法律服务,日本走不走这一步取决于其自己。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同德国一样,美国的实用新型也是以法律性功能为主,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申请时间上是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前,而非德国的之后。殊途同归,其性质仍带有实用新型,都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补充。 最后,上升到社会层面,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勒尼德汉德看来:自由精神即是对其是否正确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而马丁路德金则认为:正义即使被击败也比取得胜利的邪恶强大。在此逻辑下,始于创意的专利设想应该得到无条件的鼓励,临时申请恰恰具有这样不可替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时在各种器皿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