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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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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连是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5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6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根据大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做好大连金普新区规划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6号)要求,不断提升产业层次,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将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引领东北地区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先行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金石滩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七、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

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延续城市文脉,突出山、海、岛、城有机交融的城市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大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大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大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大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4月9日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8619549.html,/fg/detail2041047.html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8619549.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党内法规 根据xx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共7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 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 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党课稿件:党内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

党课稿件:党内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党课稿件:党内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阐明了“1+4”的党内法规制度基本框架。 “1”就是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 “4”就是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以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 这个总体框架,勾勒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明确了重点任务。今天的网上党课,我们一同来了解下这个基本框架。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

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组织法规旨在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目前,我们党已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党中央修订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制定了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同时,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党的各级组织法规制定力度,实现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全覆盖。 党的领导法规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制定了900多部相关法规,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在制度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出台,各领域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党中央部署,在党领导经济、改革、法治、农村、政法、国家安全、外事、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 界定标准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其他临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根据农业农村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临时立项计划。 — 2 —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5年1月10日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拟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板岩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山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并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镇法制办负责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九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学习参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学习参考 一、关于怎样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制定主体特定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力的主体已在桐府法〔2013〕3号文件中列明,有各自编号,可对照参考。 (二)文件内容的行政性。文件内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 (三)文件调整对象的外部性。文件调整对象应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如:虽大量文件抬头为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但文件内容是针对公民、法人等应为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效力的规范性。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1、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 2、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

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一)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一)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一、前言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杭州市统计局丁昊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规范经济社会各领域事务的作用日益增强,为此,各级政府、部门都十分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践中,由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有关文件的界定存在缩小或扩大范围的问题。本文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为切入点,通过列举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中存在的些许问题,以及产生相关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建议,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工作进行浅显的讨论。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界定问题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前,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就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其定义进行明确。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不尽相同,本文就采用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中的定义。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基本特征,即涉及权利义务对象的不特定性、一定时期内的反复适用性。 实际工作中,仅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叙述,并不能有效判断相关文件是否系行政规范性文件,甚至会引发疏漏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范围的情况,进而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承担不利行政责任的后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如笔者前文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不能单纯从文件的框架、文种加以判断,而实际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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