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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意见》明确了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了两大类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即淘汰、限制类和鼓励发展类,为确保结构调整意见的落实,还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其中分别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各级墙改办在落实结构调整意见中的职责,对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新型墙材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墙材革新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综合利废、保护土地、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的墙材产品、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具有节能、节地、利废效果的墙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着力培育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全面促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原则

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新型墙材相结合,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应用广的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发展与逐步调整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逐步推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新型墙材开发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再生资源、工业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坚持发展新型墙材与推进建筑体系节能相结合,注重功能化、系列化、配套化新型墙材的发展,不断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

二、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我省当前墙材结构调整目录,包括淘汰、限制和鼓励发展三类。列入淘汰类的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限制类的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严重,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及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列入鼓励发展类的为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好节能减排效果,需要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我省墙材结构调整目录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提升墙材产业层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型墙材生产项目要严格实行准入标准,其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河北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导向目录要求,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有关项目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工艺和装备。禁止新建含有淘汰类的产品、技术和装备的项目。对涉及淘汰类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限期淘汰时间表,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期淘汰;未按规定要求淘汰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对涉及限制类产品以及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产或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尽快规范达标。各级墙材革新办公室要根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

(四)大力扶持新型墙材发展。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材导向目录,且对当地新型墙材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力度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材健康和快速发展。

(五)进一步规范墙材企业生产。严格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备案制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为其发放新型墙材生产备案证,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确保结构调整落实到位。

(六)加强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墙材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宣传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产业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新型墙材发展方向、质量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装备要求,引导社会理性投资新型墙材。同时,要做好应用新型墙材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为新型墙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附件1:

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一、淘汰类

1.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烧结实心砖;

2.粘土陶粒;

3.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菱镁墙材制品(或镁质胶凝材料制品);

5.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砖窑;

6. 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7. 1000型普通切条机;

8. 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9. 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0. 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1.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2.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3.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4.非蒸压养护、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5.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6. 4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二、限制类

1.烧结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

2.粉煤灰蒸养砖;

3.简易烧砖轮窑;

4.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5.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

6.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立方米的人造轻集料生产线;

7.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立方米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8.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附件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注:目录中产品技术标准以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11-13 【发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湘财建[2001]60号【发布时间】2001-11-13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确定,现就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经有权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有权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编制委员会,单独设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组建了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套班子,在财务和经费上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单位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一套班子负责项目建设,其人员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未改变,则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等不能列入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施工现场补贴、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招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折旧、修理费用)、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以上有关费用均按现行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并实行总额控制。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等不构成建设项目实体,但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投资其他科目,不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四、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5%;工程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2%;工程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工程总概算超过1亿元到5亿元(含5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8%;工程总概算超过5亿元到10亿元(含1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5%;工程总概算超过10亿元到20亿元(含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2%;工程总概算超过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1%(详见附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五、各市州可在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本地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六、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下年度实施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湘政办〔2010〕2号)的通知,为切实促进和加快我省新能源的全面发展,经研究,现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州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省直相关单位给与支持和配合。 一、发展新能源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增强能源保障的必由之路 首先,气候变化要求我们势在必行。气候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妨害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占到总能源规模的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我省气候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冬天基本上无积雪,暖冬频繁出现;二是2000年以来,水位全面下降,没有出现重大防汛情况;三是全省主要江河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枯水期,湘江出现枯水位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沿线地区一些城市取水困难;四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居高不下,酸雨有增无减。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环境影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新能源。 其次,湖南省情要求我们刻不容缓。我省是个能源紧缺的大省,自然地理条件使全省能源客观存在几大困难:一是水电资源有限,开发程度较高,调节性能受季节影响较大,水电年利用小时普遍不高;二是煤碳的开采量不能满足目前生产需要,每年仅产6000万吨,需从区外调入3000万吨以上,建设大型火电,不仅面临电煤资源不足的巨大压力,还面临交通和环保的巨大压力;三是省内无油无气,全靠从外省输入,每年油气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长年收到限制;四是电能供不应求,人均装机为0.38千瓦,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6%,广东的一半,上海的43%;人均用电为1500千瓦时,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3%,广东的40%,上海的四分之一。近年来,我省经济均以8-13%的速度增长,经济的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缺口也将越来越大。 气候变化问题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能源资源缺乏的客观现实,决定我们必须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发展新能源具有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条件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资源促进法》,我省2009年正式颁布了《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这为我们发展新能源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保证。 一是具备一定的产业资源优势。我省已探明铀矿储量2.6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到目

政府投资项目开发代建协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

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万元,代建服务费为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分部分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12-17 下午03:58:39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湘财(96)基字第3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6)145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有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事业行政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查监督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和纪律监督。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为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财政部门参与设计概算的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前期费用开支范围合理支出前期工作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开支情况,严格控制前期工作费。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3752554.html,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陈进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22期 摘要: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湖南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投资需 求和规模逐渐扩大,加快了湖南省的经济发展。本文主要从投资方式、投资来源、投资行业、投资区域四个方面分析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政府转变职能,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大建设基础设施,提升投资硬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外资的水平与质量。 关键词: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对策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发展以来,随着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跻身世界各国的优势地位,中国在地区分布还不均匀的情况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ID)成为发展经济方式的共识。湖南省处于内陆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农业发展地位逐渐减弱,工业发展基础薄弱,对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在思想意识、产业水平、政策措施等工作方面相比较发达省份来说,虽然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目前,国内外商投资政策安排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区,湖南省面临着来自其他省份、市的竞争。因此,为了积极促进湖南省经济的稳健发展、调整产业机构,均衡区域发展、合理引进外商投资等,有必要对湖南省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进行全方面了解,给今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发展湖南省的经济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历年《湖南统计年鉴》。 二、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湖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更多的外资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运转加速运行。 湖南省也出台了相关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得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第一阶段(1983年-1987年)是开始与摸索阶段。在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经济政策最 开始主要是在沿海城市,到1983年湖南省才逐渐引进外商投资,主要是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为主的和其他少量亚洲国家小型投资者,投资规模和数量均很小。 第二阶段(1988年-1991年)是初级发展与调整阶段。随着鼓励和优惠的制定与出台,外商直接投资也逐渐对湖南省的经济发挥一定作用。在此期间,除亚洲国家以外,其他欧美等大国也逐渐参与进来,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在湘初具规模。

冀发改能源[2017]-河北发改委

河北省“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是关系能源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着力转变电力发展方式,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支撑。 本规划依据《国家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滚动调整。 一、发展基础及形势 (一)发展基础 1. 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2015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3176亿千瓦时,发电装机容量5836万千瓦,发电量2301亿千瓦时,比2010年分别增长485亿千瓦时、1621万千瓦、238亿千瓦时,年均增长分别为3.4%、6.7%、2.2%。2015年,接受区外送电量87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7.6%,较2010年提高4.3个百分点。 2. 电源结构持续优化 — 1 —

“十二五”期间,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022万千瓦、280万千瓦、46万千瓦,比2010年分别增长650万千瓦、280万千瓦、32万千瓦,占全部装机比重由9.2%提高到23.1%。燃煤火电装机容量4115万千瓦,占全部装机比重70.5%,下降15个百分点,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容量占燃煤火电装机比重由71.7%提高到83.7%。 3. 电网设施日益完善 2015年,全省拥有500千伏变电站38座,变电容量7536万千伏安,线路9918公里;220千伏变电站351座,变电容量10757万千伏安、线路21063公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线路长度分别是2010年的1.53和1.35倍。冀北电网与北京、天津电网联络紧密,形成多通道、多方向接受区外电力的坚强受端电网,河北南网形成“三横两纵”500千伏主网架。配电网供电能力逐年增强,电网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用电条件持续改善。 4. 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加快实施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完成节能改造2761万千瓦,单位平均供电标煤耗由337克标煤下降至321克。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完成252台燃煤机组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或升级改造,2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万千瓦以下机组全部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约9.5万吨、14.3万吨和3.1万吨,提前两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 2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10月2日,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30日,省政府召开服务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服务业专题会议精神,我省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为了做好《方案》的起草,我们主要做了3方面准备工作:一是紧密对接国家政策,及时对接国家发改委,深入了解国家文件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充分借鉴外省经验,认真学习吸收江西、湖北等省相关经验做法;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省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余个省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35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第二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 (三)修改完善。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予以吸纳。对省直部门35条意见和建议,拟采纳和基本采纳3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终形成此《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围绕补齐生产服务短板、升级流通服务水平、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服务质量,提出8大发展重点: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围绕抓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大品牌、补短板等,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3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行动方案的落地落实。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第七条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应当优先考虑。第十条 [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一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河北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河北发改委

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 2016年2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结合《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特制定2016年实施计划。 一、总体安排 重点针对“十三五”时期国家确定的我省需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的任务要求,按照“五年任务、两年完成,首年启动、压茬推进”的工作总基调,2016年全面启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及同步搬迁人口9万人,共计18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综合考虑规划选址、前期论证、土地整理、建设周期等客观因素,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4月份全面启动,6月份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8万人左右,确保到2017年底完成易地扶贫搬迁18万人左右。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

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以及确需与之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9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对象的最终确定,以县级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列入县级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名单为准。 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一)集中安置 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在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建设47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1.9万人左右。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53个,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4.1万人左右。 依托旅游景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建设23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0.7万人左右。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自然条件较好、生产生活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的自然村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建设245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7.6万人左右。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及其他类型安置2.2万人左右。 (二)分散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地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开展老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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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 代建合同 (标准文本) (试行) 项目名称: 业主方: 代建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代建合同 业主方(项目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代建方(项目建设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613号令)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三超”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业主、代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政府投资、代建主管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建筑工程(含土方、主体及内外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弱电系统集成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外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代建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质保期: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代建项目管理主要范围: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乙方负责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二)代建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1、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批复的

投资估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协助甲方办理征地拆迁等工作。 4、会同甲方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防止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实行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协助甲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暂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为投资控制金额,最终的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投资金额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 进度控制目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代建服务费 1、代建服务费范围: 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为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等。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意见》明确了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了两大类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即淘汰、限制类和鼓励发展类,为确保结构调整意见的落实,还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其中分别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各级墙改办在落实结构调整意见中的职责,对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新型墙材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墙材革新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综合利废、保护土地、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的墙材产品、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具有节能、节地、利废效果的墙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着力培育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全面促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原则 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新型墙材相结合,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应用广的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发展与逐步调整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逐步推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新型墙材开发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再生资源、工业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发改委备案流程告知单

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 改 局 告 知 单 地址:路南区财经大厦二层窗口电话:2205046 ★审批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固定资产投资非限额类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 目核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核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 年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 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 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冀政[2014]120号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交接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 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唐政办[2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关于我省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冀 发改环资[2017]17号) ★提交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项目核准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 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 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5、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 手续。 非限额类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格式、内容编制)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营业 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 表; 4、中外投资各方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 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 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前言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5.5%; 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 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 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 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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