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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原则、处理要求、处理方法和档案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规模猪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其他场所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掩埋法

将病死猪投入掩埋坑,经消毒后,用土覆盖尸体的方法。

3.2

窖化法

将病死猪投入化尸窖,同时加入一定量的消毒剂,使尸体在密闭窖中发酵、分解的方法。

3.3

焚烧法

将病死猪投入焚烧容器内焚化的方法。

3.4

化制法

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猪的方法。

3.5

高温生物发酵法

在专门设备内,投放病死猪并添加耐高温生物菌种和辅料,在(90~120)℃的环境中分解尸体,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

4 处理原则

1

委托有资质机构代作处理。

5 处理要求

5.1 处理设施设备

5.1.1规模猪场应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辅助设施设备。

5.1.2无处理能力的猪场应配备冷库,专用运输车和辅助设施设备。

5.1.3规模猪场应建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道互不交叉,运送病死猪应经污道。

5.2 人员防护

5.2.1从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应经兽医专业知识和科技培训。

5.2.2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5.2.3处理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清洗消毒。

5.3 管理制度

5.3.1规模猪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3.2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猪,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4 病死猪装运

5.4.1装运病死猪前应准备好装运的容器和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应防渗漏。

5.4.2装运前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5.4.3装运时应在病死猪原地将尸体装入容器中,再将容器密封。

5.1.4应在指定通道内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

5.4.5运输后应对运输工具、运输通道和周边环境及工作人员消毒。

6 处理方法

6.1 焚烧法

6.1.1焚烧设备应安装在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1.2将病死猪投入焚烧炉,燃烧室温度应≥850℃,进行充分燃烧。

6.1.3烟气应经处理排放应符合GB16297 的规定。

6.1.4炉渣、固体废物经处理排放应符合GB18597 的规定。

6.2 化制法

6.2.1 干化法

6.2.1.1安放化制设备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2.1.2将病死猪投入特制高压设备内,通过在夹层注入高温循环热源,对病死猪进行处理,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时间≥4h,经高温高压烘干后,再将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6.2.1.3污水经处理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2

6.2.1.5每次处理结束后,应对地面、墙壁和工具清洗消毒。

6.2.2 湿化法

6.2.2.1安放湿化机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2.2.2将病死猪投入特制高压设备内,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高温蒸汽加热对病死猪进行处理,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处理时间≥30min,经高温高压和固液分离处理后,固体物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6.2.2.3污水经处理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6.2.2.4经处理排放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6.2.2.5每次处理结束后,应对地面、墙壁和工具清洗消毒。

6.3 高温生物发酵法

6.3.1本法不适用因炭疽等芽孢杆菌致死的猪。

6.3.2安放处理设备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3.3将病死猪投入特定设备内,添加适量生物菌种,根据不同生产目的,掺加麸皮、统糠、锯木屑、玉米芯、烟丝灰等辅料,处理温度设置160℃,充分利用生物催化剂在辅料的配合下,物料温度达到(90~120)℃,维持4h,分解病死猪尸体。处理物料可作饲养蝇蛆、蚯蚓的基质和果树、花木的有机肥。

6.4 掩埋法

6.4.1本法不适用炭疽等芽胞杆菌类致死的猪。

6.4.2掩埋坑应选择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4.3应根据一次处理病死猪数量确定掩埋坑体容积,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病死猪投入坑内后,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6.4.4处理病死猪前,坑底铺洒生石灰、漂白粉或其他消毒剂,每投入一层病死猪,应在病死猪上撒上消毒剂。掩埋坑用土覆盖,覆土不应太实,厚度不少于(1~1.2)m,覆土低于地表(20~30)cm,并设置警示标识。

6.4.5掩埋后,应使用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剂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和第三周各消毒1次。

6.4.6 掩埋后,第一周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塌陷处应及时加土覆盖。

6.5 窖化法

6.5.1化尸窖应建在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

6.5.2化尸窖应为砖混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防渗防漏。化尸窖口应设置投掷口、异味吸附、过滤除味等装置。

6.5.3处理病死猪前,在化尸窖底部铺洒生石灰或消毒剂。每次投入病死猪后,应投入消毒剂,并对投掷口、化尸窖及周围环境消毒。

6.5.4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实行专人管理。

6.5.5当化尸窖内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不应继续投放,并密封窖口。当化尸窖破损、渗漏时应及时修复。

3

7.1规模猪场应建立病死猪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7.2应详细记录病死猪的数量、耳标号、死亡原因、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经手人等,并及时拍照留存。

7.3档案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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