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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

《马背上的法庭》

在云南西北蜿蜒的红土路上,缓缓的走过来这样一支队伍:五十几岁的法官老冯,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和第一次下乡开庭的彝族大学生阿洛。队伍的最后,还有一匹驼着国徽的老马。这样的一支队伍,就是为群山里的三个少数民族寨子解决纠纷、送来法制的法庭。电影的时间跨度只有短短7天,在这7天里,法庭队伍遇到5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一起盗窃案,这本应法庭工作中最平常和简单的案件,却因为年轻法官阿洛加入,打破了这支队伍30年维持的平衡。杨阿姨因为司法制度化、职业化的改革而离职休养,回归村寨成为一个普通的农妇;阿洛和老冯几次观念冲突,年轻气盛的他带着新娘离开了法官队伍;只剩下老冯牵着老马,走在狭窄的山道上,最终,因疲劳过度滑下山崖……

在苍广的崇山峻岭中,蜿蜒的土路就是一条线索,这条线索穿起了三个古老的寨子,穿起了5个寻常人家的纠纷,也穿起法律与山民社会中3组难以调和的矛盾。

第一组矛盾是乡土社会中宗教、习惯、道德和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在普米族的鸡头寨里,被告的猪拱了原告家的罐罐山,老冯让阿洛去解决,阿洛面对原告带有迷信色彩的诉求,简单的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为由不予立案,而老冯知道,破坏人家祖先的骨灰冢在寨子里可是“要出人命的”,果然,当老冯赶到当事人门前,双方正打算开展一场械斗。老冯拿出法官的身份调解,全无效果,最终老冯让原告派猪去拱被告家的罐罐山,被告终于体会了原告的感受,同意赔偿一头猪,案件才算初步解决。在对原告要求做法事的请求上,老冯明确表示法律不予支持,却又悄悄对原告说:“法院不给批,喇嘛庙的门你还不认得啊?”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其实是法律与宗教(包括被视为迷信的宗教仪式)的冲突,老冯的处理方式——支持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至于法事则不置可否——颇富智慧,让法律的归法律,宗教的归宗教,将法律/司法限制在其必须且可行的领域而不越界。

在鸡肚寨,当马和国徽丢失的时候,村里的女长老就以借给法庭一匹马,帮法庭找回失物为条件,要求老冯不要报警。当族人们凭借着经验、权威、宗教的力量找到了被偷的马,在女长老看来事情算是圆满解决,老冯向女长老追问偷马的人,要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女长老只是说;“菩萨会给他惩罚。”在这里,老冯考虑的是“盗马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必须由国家公权力介入,依法追究盗贼刑事责任;而女长老考虑的是当事人和整个村寨的名声。在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众人连结为一体的熟人社会,用道德自律或族规家法来处理更宜被接受。即便在前一晚,鸡肚寨的村民将失而复得的国徽高高悬挂,歌唱赞颂,将它看作和等同于菩萨的信仰,可对于国徽代表的法的含义,村民却不能接受。老冯和女长老各自信仰着自己的“菩萨”,成为深藏在法制社会与村民社会中的冲突。

第二组矛盾是理想的法律实施和极度落后的经济基础之间矛盾。这马背上的法庭,在重山峻岭的寨子中,为老百姓解决的不得不说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就是这些小事,却因为极度落后的经济条件,成为几乎不能解决、甚至拖垮一个家庭的难事。在鸡头寨,妯娌俩为一个价值5元瓦罐闹上法庭,杨阿姨调解不成,倔强的两人都一言不发,谁也不肯让步,老冯只得摔了瓦罐,给了妯娌俩一人2.5元,结了案子;在鸡肚寨,一件最简单的债权纠纷,借款人愿意以家里对东西抵债,可即便是全家的东西加起来,也不值150元。两难之间,老冯掏出150元,买了原告家的小猪,解决了纠纷。

影片最让人不安的一幕是在鸡尾村的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中,贫苦不堪的山民村妇,趴在地上四处打转并执拗地发出示威的干嚎,这是她本能、直接并且也是唯一可以表达自我意愿的方式。老冯、老杨束手无策,按照当地的风俗,离婚后财产可以归妇女,可房屋只能留给男方,显然,这个家庭的所有财产也不能维持妇女的生存,也没有任何法官能在这个时候提出房屋作为不动产分割的办法。妇女歇斯底里的干嚎,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生存状态,真叫作命如草芥。一个连温饱食宿也解决不了的人,争夺的房屋不是财产权,而是生存权,是大于一切法律的权利的最高权利;这样的情形提醒我们: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可以想见,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障普通民众的生存温饱,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注定会局部失效,从它所不能保障的领域退出。正因此,老冯的束手无策不仅是司法的尴尬,而是整个社会的尴尬。

第三组矛盾是老法官老冯和大学生法官阿洛之间的矛盾。在山里工作了30年的老冯已为乡风打磨、深谙情理法各种三味,他有一套来自经验的实用办法,把解决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法官的尊严在老冯眼里,就是解决一件一件的问题,老百姓累积的信任;而年轻的大学生阿洛法官有一套来自理论的现代理念,只有严格适用法律,才能维护作为的法官的尊严。

在瓦罐案和借款案件中,阿洛不支持老冯自掏腰包解决纠纷的办法,这绝并不是因为阿洛小气(在向村民租马的时候,阿洛曾想多给村民钱,被老冯制止了),在私人经济交往上,阿洛大方而善良,但面对法律案件,阿洛秉承的是绝对公平的法律理念,规范而无情。猪拱罐罐山案件的执行上,阿洛又看不惯老冯动手牵猪的行为,觉得有辱法官形象。

实际上,在这三个案件中,要想通过正规的执行程序、甚至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执行,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时效性、经济性上都不足取;面对于正等着一个个说法的村民而言,老冯自己出钱出力解决,是最简单、及时、有效的方式。

影片冲突的高潮发生在阿洛结婚的酒席上,阿洛的岳父姚葛作为寨子的主任,根据的村民法则,杀了邻村来吃草的两只羊,而乘着酒劲失去了冷静的两人,抛弃了酒前的友好,老冯毫不留情地骂姚葛“不懂法”,姚葛声称村民公约时投票通过的,很有效力。阿洛也为着他“法律的尊严”而吐出一句“不合法”,立刻激怒了岳父,老人认为他“胳膊肘往外拐”,扬言不把女儿嫁给这个“公家人”了。已领了结婚证的阿洛与新娘连夜出逃,又被邻村人看作是“坏了彝族的规矩”,“不打官司了”。最终,阿洛带着新娘离开了,鸡尾寨的人也不再相信、承认法院了。阿洛两次维护“法律尊严”“合法权益”的言行,却使法律落入了最尴尬的境地。

《马背上的法庭》是导演刘杰根据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办案的真实故事拍摄的影片。而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办案方法,来源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费孝通曾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2]

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表明,法律规定与某些地区农村现实的差距仍然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存在;忽视基层现状的现代式的司法工作是不理性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中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在基层,要化解这些矛盾,就要用与产生这些矛盾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方法。针对个案,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形式灵活,程序简化,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有着得天独厚的价值。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特别要注意克服机械办案, 死扣法律条文, 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不良倾向。司法工作必须克服法治固有的道德冷漠问题, 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强调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来解决纠纷,来处理这些纠纷,甚至是将一些矛盾通过调解消弥于初始状态。

在影片的开头,就交代了阿洛是为了实施法官制度化、职业化的改革而引进的大学生人才,老冯和阿洛的矛盾代表着的两代法官对法律实施不同的见解,实际上就是法律结合案件现实情况的灵活实施和法律严格的、制度化实施之间的矛盾。

值得揣摩的是,老冯对阿洛几次批评,都说了一句“亏你还是彝族人”,在老冯话里,这句话既是责备也是期待,老冯希望阿洛能站着少数民族的角度上,多去理解寨子里的村民,将法律的适用建立在理解对前提上。作为少数民族一员的阿洛,应当优先于作为法官的阿洛,了解寨子里的规矩,优先于干巴巴的适用法律。

在法制社会中,民事诉讼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往往基于已有的法制理念,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秋菊打官司。但在缺少法治基础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里,到现在还存在着以“私法”解决纠纷的情形,所以才出现了要马驮着法庭“送法下乡”的需求。老冯作为“送法下乡”的法律职业人,应当有两个角色担当,第一是要代替寨子里原有的“私权力”长老,以国家“公权力”代表的身份为村民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建立起法官的威信和国家权力的威信;第二是要成为一个真正的“普法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把法制的思想带给当地法群众,改变寨子里原有的或粗暴的、或沉默的、或无理的“私力救济”习惯。

作为解决纠纷的人,老冯自然做得很好,但作为“普法人”老冯显然不能算成功,在鸡头寨,原告冲到法庭上,控诉被告,大声质问“你们法院还管不管?”但是这种看似是寻求法律的解决,实际上还带着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对公职人员的威胁,可以说,人们只认可了老冯作为法官是解决纠纷的权威,并没有认可他背后的“公权力”。老冯的权威,更可能是他30年在寨子里出钱出力解决问题得到了人们朴素的信任。阿洛作为一个新法官,他理想中想要建立的法官权威是法律和国家公权力赋予的权威,虽然阿洛几次试图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因为方法鲁莽、对象特殊而不成功,但正如杨阿姨所说,“这和老冯年轻时候一样”。我们应当去试着去理解阿洛,作为一个来自并不富裕的彝族人家庭走出来的孩子(阿洛的结婚礼物只有一台彩电,姚葛曾明确表示比别人家少),在他刚从村子里走进城市,走进大学校园时,他一定很费力的去适应这个“社会”,那么当他走出校园,以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身份重回乡土社会时,他一定还需要重新“回归”。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正处在向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利益关系容易失衡,社会关系容易失序,各种矛盾容易增多。在农村基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我国原有的较为稳固的乡村经济受到

一定程度的冲击,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以介入的形式也参与了对民众行为方式的规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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