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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基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摘要: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必须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保障私权安全是公共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根据。如果现有的制度不能为已被立法确认的劳动权的实现提供救济,就必须予以制度重构,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重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各项劳动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劳动权;社会权;劳工权益;制度重构

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权利。通说认为,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依据社会权,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将劳动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民劳动权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基于对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考察,我国对公民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劳动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强化对公民劳动权法律制度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劳动权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一)劳动权的涵义①

对劳动权涵义的认识和理解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获得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现代劳动法学语境下,有学者对传统劳动权提出了批评和反思。有人认为,劳动权也叫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

②有人认为外延上的劳动权由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大部分组成,并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③还有人认为,劳动权“在外延上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④国外学者则有人把劳动权称为工作权,并用“与工作有关的权利”来涵盖劳动权的全部内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四种:(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2)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3)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利:(4)辅助性权利。笔者认为,对劳动权的判断和理解,要在改革和发展大背景下通盘考虑,立足于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因此,所谓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各项劳动权利的总和⑤。劳动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权的体系性不仅是劳动者对公平要求具有层次性和发展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

①参见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②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③刘嗣元:《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④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40页。

⑤根据常凯教授的观点,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劳动权包括集体劳动权和个体劳动权,前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其个人利益和劳动者集体利益而共同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共益权;后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自益权。其中个体劳权包括:○1就业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社会保障权,○5职业安全权,○6教育培训权,○7争议提请权;集体劳权包括:○1团结权,○2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是二战以后新出现的权利)。传统劳动法学将集体劳权中的○1○2○3项称之为“劳动三权”。这里的劳动权是指个体劳动权,即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二)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和经济关系双重特征。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 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各个层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劳工权益作不同划分。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劳动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就业权、职业安全权、休息权、退休权等内容;属于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社会保障权等内容;属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有团结权、罢工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等内容。可见, 劳动权既包含人身权、经济权, 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发展劳动权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但以上分类多见于学理层面,在国家立法中并未全部得到确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权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权利①: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劳动权的首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是平等就业权利的进一步体现。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换来的物质利益,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劳动报酬权对劳动者而言不仅具有生活保障的意义,而且还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积极评价。

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劳动权有密切的关系,劳动者需要休息,休息是劳动者不可缺少的条件。休假是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4.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权,劳动者在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工作,那么,劳动权对劳动者来说就毫无意义。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和社会生产以获得本身的客观需要的权利,只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和补偿的权利。这是劳动报酬权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自主使用工资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对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2006年6月14日,英国《星期日邮报》一篇名为《iPod之城》的报道指出:富士康深圳龙华工厂存在严重的违反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劳工标准”,是一家典型的“血汗工厂”②其职工月收入仅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但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员工收入主要靠加班,住在可以容纳100人的宿舍里面……富士康作为美国着名的苹果公司的代工厂(供应商),虽然苹果公司在西方的生产守则运动的背景之下制定了自己的行为守则,并且以“订单转移”为压力要求其供应商遵守,但是,富士康仍然具有“血汗工厂”的特征。事实上,这种由西方“消费者”主导与发起的目的在于反血汗工厂的“生产守则运动”依然没有消除“血汗工厂”在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富士康“血汗工厂”的被揭露只是整个中国问题工厂的冰山一角,“血汗工厂”依然大量存在。中国正是凭借其压榨工人才能在“向下竞争”的全球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

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国退民进”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国家政策的调整,一浪高过一浪的企业改革浪潮很快蔓及全国,原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除极少数外普遍改制。从某种角度而言,企业改制的过程,也是大量职工权益遭受侵害的过程,也是改制企业逐步演变为血汗工厂的过程,因而也是我国职工付出巨大牺牲的过程。十多年来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工业关系。它导致了工人与管理者的普遍对立,因为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

①参见熊永明利子平:《论公民劳动权的刑法保护与完善》,载《求实》2004年第8期。

②根据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HKCIC)的调查,中国大陆接单生产麦当劳玩具的厂商,其劳动条件远不如中国劳动法令的标准;虽然麦当劳订有生产守则,然而厂内的工人几乎都没听说过,显然生产守则的监察系统没有作用。国际自由工会联盟(ICFTU) 2005年发表报告称,随着大量中国农业人口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城市里争抢工作岗位,从而打压了工资,中国正成为世界的“血汗工厂”。该联盟秘书长简礼达(Guy Ryder)的一番话很能说明问题:“多数人只看到中国的经济成果,而无视其阴暗面。别国国内担心的是自身的贸易逆差,以及来自中国的廉价进口商品可能造成的就业岗位流失,从而掩盖了国际社会可能有的任何怀疑,即中国企业究竟是靠什么办法,生产出售价不到50美元的DVD播放机的。”参见英国《金融时报》就业记者安德鲁·泰勒(Andrew Taylor) 报道:《中国已成世界血汗工厂?》2005年12月9日,

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现在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市场改革也使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国家职工在旧体制下拥有的种种权利已在改革中丧失殆尽。劳工权利广泛受侵犯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严重弊端①,由此而引起了经常性的工人抗议活动。毫不夸张地说,在这种社会劳动用工的大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受侵害面几乎无所不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权方面,主要表现为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侵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情形是就业歧视现象普遍。主要有: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户籍歧视(外来务工人员歧视)、年龄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近几年发生在各地的因招工招聘歧视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即为明证。自由择业权是关系劳动自由的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择业或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②对自由择业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强迫劳动。在许多企业中,强迫劳动现象仍然存在。不少业主扣押职工身份证或者数月工资以免他们“跳槽”。③而2007年5-6月份,被国内外媒体集中揭露的山西黑砖窑奴工案件,更是暴露了社会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强迫劳动现象。④此外,还有一些侵犯特殊身份的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案例,如近几年各地航空公司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件。⑤另外,还有一种企业随意辞退或裁减员工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的案例,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如2006年7月发生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本案与2005年西门子裁员案如出一辙,充分暴露出企业劳动法律风险意识的欠缺。⑥而2007年10月上旬,我国通信企业华为又曝出“10亿买断8年以上老员工工龄”一事,随即引起社会热烈讨论。有观点质疑华为此举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也有分析称华为是“刮骨自救”以应对国际间竞争。但不管任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进行,华为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种猜测、议论和评价,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二)职业安全权方面,工作环境恶劣安全事故频仍。据统计,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工人生活环境不符合起码的安全、卫生要求,等等。“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⑦这些问题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表现尤为突出。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在对中国大约20家玩具厂进行调查以后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玩具工人不仅受到严重的剥削,而且工作条件之差令人发指。⑧来自深圳一家玩具厂年仅17岁的女工王莉说,“他们的车间有几百人在一起工作,没有空调、排气扇,夏天闷热难耐,常有工友突然晕倒。数十人使用一个一个洗手间和洗澡间,生活用水也是限量供应。”⑨但比恶劣的工作环境更为糟糕的是安全事故频发。近年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以及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铁路、民航、

①参见:Anita Chan,China’s Workers under Assault(Armonk,New York and London,England: ,2001) 。

②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七大职场恶行曝光:试用无尽期加班不给钱》,载《北京娱乐信报》2006年4月5日。

④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详细报道请参见:

⑤2006年10月,历时近一年的孟斌等9名飞行员辞职一案最终以东航江苏分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飞行员的技术档案,而辞职飞行员则付给东航江苏分公司107万元~186万元不等的赔偿款的判决结案。参见魏浩征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⑥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工会意见及劳动局报批等手续。可以说百度此次裁员是完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本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既是因为此次事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也是因为百度所采取的裁员方式在实务中被很多企业所认可,而这种方式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参见魏浩征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⑦《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

⑧该委员会主席克纳亨说:“在一年中最忙的六七个月,从5月一直到11月中,工人们一天工作14到18个小时,一个月只休息一天,一天只睡四个小时,因为她们在凌晨两点钟下班后,必须先排队打卡记录离开的时间,然后还必须接受门卫的搜身,当她们回到宿舍时,没有办法洗澡,因为一个屋子睡十四五个人,走廊上十二三个人在排队,只有早到的人才能洗到热水。当她们上床的时候大概已经3点钟,早上7点起床,吃点东西,赶到工厂7点半上班。她们一个钟头的工资是13美分,还要同有害的化学物质打交道。”参见《中国工会制度的弊端?——改革工会制度》, groupid=100:10003&messageid=361245&gpc=0&ggpc=0

⑨赵小剑:《民工荒:无言的警示》,载《财经》2004年第25期。

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其中,最引人关注也最受诟病质疑的是矿难事故连连。中新网2007年1月11日电,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06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情况。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065起,死亡14382人,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2945起,死亡4746人,同比下降%,三十年来首次降到4800人以下;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357起,死亡9065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95起,死亡1570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263人。①(三)休息权方面,随意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职工工作日、休息日、假日加班要按规定支付倍、2倍、3倍的工资。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9月对《劳动法》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②而现实中有些企业每月加班达130小时以上,甚至不支付加班费,很多工人根本无节假日可言。③2006年11月,发生在上海的加班不发工资,副总状告公司胜诉案,又引发了除普通职工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加班费的争端。有关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屡屡败诉,原因多在于企业多基于内部规定或行业惯例行事,而这些内部规定或行业惯例行事又往往因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而无效。④

(四)劳动报酬权方面,工资水平低下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过长且压低工人工资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并不付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⑤据世界制造业协会2003年的数据,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小时工资相当于墨西哥、马来西亚的四分之一,是美国、日本的四十分之一。国际自由工会联盟表示,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那些已得益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人收入增加了:他们是私营企业资本家和白领工人。遭受损失的是蓝领工人、农民和无一技之长的办公室员工,“在过去10年里,这些人的收入仍不见增长”。⑥更为严重的是,拖欠工资现象严重,有些职工甚至连2004年温家宝总理替农民工讨工资事件以及其后引发的蔓及全国的讨还欠薪浪潮,足以说明拖欠工资的严重性。“去年(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⑦新华社记者一份专门针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调查结果同样令人心惊。调查显示,在北京、浙江、安徽等地随机抽查的80位民工中,有%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⑧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缺失和微观调处的不力,近年来有关欠薪事项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而在各类劳动争议中,集体争议亦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6年10月,上海迪比特欠薪2000万被迫大裁员,介入劳资纠纷,引发一千多人向迪比特公司索要欠薪的劳动仲裁案件。⑨

(五)社会保障权方面,不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策。除《劳动法》以外,《失

①来源:《中国去年发生62万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逾11万人死》,中国新闻网(北京) ,

②《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

③赵小剑:《民工荒:无言的警示》,载《财经》2004年第25期。

④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等高管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属于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高管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为由而拒绝承认高管加班,从而拒付加班费。魏浩征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⑤《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

⑥英国《金融时报》就业记者安德鲁·泰勒(Andrew Taylor)报道:《中国已成世界血汗工厂?》2005年12月9日,

⑦《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

⑧《我们靠什么拉动内需?》,

⑨该案后经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以迪比特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拖欠申诉人的工资等事项结案。这类案件给人的启示是,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当发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时,应寻求合法的方法(譬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适当的停工、降薪、与员工协商暂时延期支付工资等)来控制风险,采用违法做法的结果是加大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于企业扭转经营危机无任何帮助。魏浩征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有关部门应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让人欣慰的是,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规定,劳动着的正当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

浅谈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一)

浅谈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劳动权自由权社会权宪法 论文摘要: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这两层属性为基点,参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善其内容,激活劳动者的宪法权利,这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技能,劳动权的保障涉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是重要的宪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对于保障劳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类似于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案之类的企业试图规避法律的事件的发生则表明,劳动权的保障在我国仍是任重而道远。劳动权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宪法保障劳动权的实现。 一、劳动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 (一)劳动权入宪 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发生的。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使个人从封建的身份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革命之后,西方各国制定的宪法确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这时,劳动权是作为自由权层面的一项宪法权利。将劳动权作为宪法权利来保护肇始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其中,第18条规定:“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自卖或被卖。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在劳动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欧洲大陆的瑞士率先突破了仅仅作为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宪法劳动权开始出现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趋势。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即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工伤保险权和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权。根据该宪法的规定,联邦有权对工厂雇佣童工、成人劳动时间以及对从事有损健康和危险工作的工人予以保护等事项制订统一的规定;可通过立法并根据现有救济金之情况,设置事故和疾病保险;有权就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制订法律。宪法劳动权的重大变化出现在20世纪初的德国。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魏玛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力,受国家特别保护。联邦应制定划一之劳工法。”第159条第1、2款分别规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无论何人及何种职业,均应予以保障。”规定“凡契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这在世界上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强调了国家对劳动权的“特别保护”。同时,魏玛宪法对劳动权规定了丰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失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争议权,等等。魏玛宪法为二战之后的各国宪法所效仿。1945年德国基本法、1946年法国和1947年日本和平宪法,以及许多国家都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可见,劳动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基本人权的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劳动权的双重属性 劳动权的性质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从纯粹的自由权转变成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的权利。实际上,学界对劳动权的性质还存在争论,有的认为应当将劳动权界定为社会权,即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工作机会和劳动条件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且意味着国家必须积极地提供和保障劳动机会和条件;有的观点则认为劳动权是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权利。再者,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一体的规定也模糊了劳动权的性质,容易使我们对劳动权的认识发生混淆。1.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 在哲学领域,英国哲学家伯林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法理学也将权利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类。“消极权利”是指公民有免受强制的权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宝塔纸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10、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职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2300688.html, 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保障制度做了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数额达366.9亿元,2001年上升到400多个亿元。近2年来,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及拖欠尤为严重,每至春节前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由于拿不到工资而采取激烈手段讨要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给政府形象及社会治安管理均带来了影响,以上情况说明我国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劳动报酬权的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本文做一探讨。 一、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和性质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

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劳动报酬权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核心劳工标准之一。核心劳工标准特别对男女同工同酬做出规定,其中的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等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一公约的批准国已有150个左右,我国1990年已

侵犯公民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的表现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侵犯公民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的表现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些私营企业。另一种情况就是在解除合同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等。如:报载在沿海某厂有一位韩国老板命令工人下 1 / 10

跪,其中有一位小伙子就未下跪。这种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工种。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爱岗敬业的好大姐(巾帼英雄事迹) 爱岗敬业的好大姐 XX公司技术部部长XXX同志是一位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员工;也是刻苦钻研,技术过硬的工程技术人员;更是和蔼可亲,乐于助人的好大姐。她以她的实际行动,给公司员工做出了表率,公司上下提起许晓红,一致交口称赞。一、事必躬亲,稳扎稳打,初露锋芒 以前的张家口被外界评论为“天上黄沙飞,地上污水流。”城市环境不好,人民生活质量不高,经济发展也滞后,XXX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立志一定要改变家乡环境,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考大学时,她报考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的给水与排水专业,在学校中她一直努力学习、钻研,掌握了深厚的专业知识,为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毕业后,她被分配到张家口市煤机厂工作,从普通的技术人员,到质量监督岗位的管理工作,无论在任何岗位上,她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虽然没有从事本专业工作,但是她一直没有放弃对给水与排水问题的研究,准备随时大展身手。20xx年,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工程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近年来,国家对于劳动者高度重视,各类劳动者权益保护规范越来越多,条目繁多规定项目也特别多。但是,在众多的法律之中究竟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各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些问题可以咨询! 1、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

劳动权的保护及改进

劳动权的保护及改进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技能,劳动权的保障涉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是重要的宪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对于保障劳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类似于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案之类的企业试图规避法律的事件的发生则表明,劳动权的保障在我国仍是任重而道远。劳动权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宪法保障劳动权的实现。 一、劳动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 (一)劳动权入宪 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发生的。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使个人从封建的身份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革命之后,西方各国制定的宪法确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这时,劳动权是作为自由权层面的一项宪法权利。将劳动权作为宪法权利来保护肇始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其中,第18条规定:“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自卖或被卖。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在劳动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欧洲大陆的瑞士率先突破了仅仅作

为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宪法劳动权开始出现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趋势。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即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工伤保险权和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权。根据该宪法的规定,联邦有权对工厂雇佣童工、成人劳动时间以及对从事有损健康和危险工作的工人予以保护等事项制订统一的规定;可通过立法并根据现有救济金之情况,设置事故和疾病保险;有权就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制订法律。宪法劳动权的重大变化出现在20世纪初的德国。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魏玛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力,受国家特别保护。联邦应制定划一之劳工法。”第159条第1、2款分别规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无论何人及何种职业,均应予以保障。”规定“凡契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这在世界上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强调了国家对劳动权的“特别保护”。同时,魏玛宪法对劳动权规定了丰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失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争议权,等等。魏玛宪法为二战之后的各国宪法所效仿。1945年德国基本法、1946年法国和1947年日本和平宪法,以及许多国家都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可见,劳动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基本人权的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劳动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从历史上看,劳动上升为一种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劳动权之所以被确立,并成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首先,它是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带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劳动者不可能像农业社会那样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才能使劳动者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本生存得到保障。其次,劳动者独立人格的完成,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人格的地位,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成为了权利义务的主体。第三,权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确立促使劳动权体系的建立。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使劳动者获得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构建了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 ——基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摘要: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必须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保障私权安全是公共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根据。如果现有的制度不能为已被立法确认的劳动权的实现提供救济,就必须予以制度重构,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重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各项劳动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劳动权;社会权;劳工权益;制度重构 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权利。通说认为,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依据社会权,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将劳动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民劳动权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基于对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考察,我国对公民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劳动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强化对公民劳动权法律制度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劳动权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一)劳动权的涵义① 对劳动权涵义的认识和理解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获得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现代劳动法学语境下,有学者对传统劳动权提出了批评和反思。有人认为,劳动权也叫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 ②有人认为外延上的劳动权由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大部分组成,并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③还有人认为,劳动权“在外延上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④国外学者则有人把劳动权称为工作权,并用“与工作有关的权利”来涵盖劳动权的全部内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四种:(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2)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3)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利:(4)辅助性权利。笔者认为,对劳动权的判断和理解,要在改革和发展大背景下通盘考虑,立足于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因此,所谓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各项劳动权利的总和⑤。劳动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权的体系性不仅是劳动者对公平要求具有层次性和发展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 ①参见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②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③刘嗣元:《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④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40页。 ⑤根据常凯教授的观点,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劳动权包括集体劳动权和个体劳动权,前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其个人利益和劳动者集体利益而共同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共益权;后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自益权。其中个体劳权包括:○1就业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社会保障权,○5职业安全权,○6教育培训权,○7争议提请权;集体劳权包括:○1团结权,○2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是二战以后新出现的权利)。传统劳动法学将集体劳权中的○1○2○3项称之为“劳动三权”。这里的劳动权是指个体劳动权,即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论劳动权实现与保障的基本路径

2011年第1期 税务与经济No.1Jan.15,2011(总第174期) Taxation and Economy (Serial No.174檵檵檵檵檵檵 檵檵檵檵檵檵殝殝殝殝) 经济纵横论劳动权实现与保障的基本路径周毅,刘国庆(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摘 要]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一项手段性权利。对劳动权的制度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实践层面看,劳动权的实现又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它的实现不但需要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配合,同时,还必须有一系列保障手段的跟进。在劳动权保 障过程中, 应该遵循的基本路径是:权力主动性与社会能动性相结合。[关键词]劳动权;社会权;工会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9339(2011)01-0027-04“任何应然权利都必须得以实现,这是法律权利运动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权利的本质所在。”[1]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权的历史就是人们为劳动权的实现而斗争的历史。萌生于近代、成熟于当下的劳动权理 论, 是为人们争取劳动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智力支持;而近代以来伴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无产阶级为争取自身权益而向资产阶级展开的各种形式的斗争,是劳动者为谋求利益改善、争取权利实现而诉诸的自觉行动;劳动权的法定化、制度化则是国家以积极入世的态度关注劳动权的有力证明。从实践层面看,劳动权的实现又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它的实现不但需要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配合,同时,还必须有一系列保障手段的跟进。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一项手段性权利 。“在社会权性质侧面的劳动权之根底下, 蕴存着生存权。”[2]217劳动权以其自身具有复合性人权要素和权利的发展性特征,极大地拓展着权利的范围、内容和功能。满足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发展需要,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国家和社会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对劳动权的制度性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其一,劳动权具有价值位序的优先性。在劳动领域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劳动者的生存目的,确保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确保劳动者能像人那样的 生活 。“能够生存是一切人的绝对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所有合理的国家宪法的原则是每个人都必须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生存。”[2]222 其二,劳动权具有综合性,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进程中多项权利 的复合, 涵盖了近代宪法对个人自由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正当性主张。“劳动权的目的不仅旨在保证人能像人那样生活,而且还要确保劳动者在精神上有一种充实感,过上一种 健康且文化性的生活”。[4]其三,劳动权具有利益整合性。劳动权不仅关注劳动者利益的满足,同时也强 调劳动者与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劳动权概念本身就表达了劳资双方在共存前提下寻求劳动者利益改善的意旨。另外,劳动权中有关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则表达了劳动者通过自组织的方式谋求劳资力量 [收稿日期] 2010-08-24[作者简介]周毅(1972-),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国庆(1957-),男,吉林九台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权的特征

1、劳动权的特征:a、权利主体的普遍性b、不可转让性c、地位的基础性。 2、劳动权的内容:a、自益权(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安全权)b、共益权(团结权、 团体行动权) 3、劳动法的特点:a、是劳动全力保护法b、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 范为主;c、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a、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 向用人单位提供体力、脑力、技能;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b、离不开劳动过程;c、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d、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a、就业平等原则b、劳动保障原则c、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6、劳动法的调整对象:a、劳动关系b、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结关系、劳 动争议处理关系。C、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相关问题。 7、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 8、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a、主体的特定性b、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c、内容具有 较强的国家干预性d、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e、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的。 9、劳动合同的特征a、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b、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c、内容涉及劳动 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d、内容的法定性e、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关系。 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a、主体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都是单位或 个人)b、内容不同(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名称、数量、质量、价款金额) c、标的不同(劳动行为;劳动结果) d、主体间关系不同(从属关系;平等关系)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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