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提要]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政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而社会特殊正义又被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尽管亚里士多德又赋予了“正义”平等的内涵,但不可否认这种正义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他的正义观也仅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

(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许多阐述。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

是实现城邦与公民的善的条件。它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本身就体现了理性,也在基本层面上体现了正义。

(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

1、关于立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立法方面主张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就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者制定良法必须以联邦全体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第二,良法必须是能够长期存在或是具有长远效益的法律,这样才算是有意义的。第三,良法应能够在发展时间内进行修改来跟上时代的潮流。

2、关于执法的思想

于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既要具有自身的智慧与魅力,更要严格遵照法律,提出“以法为据”,而不是按照执法者个人的意志进行裁决。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民主的一点苗头,主张法治并非抹杀所有人的想法,而是集众人之智过于个人之智。

3、关于守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认为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可以这样说,法律想要生效,没有公民的服从,是根本做不到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从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张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述评》第12页

沈晓阳《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类型的分析》第38页

物理学家生平简介

物理学家生平简介 焦耳生平简介 焦耳(J.P.Joule,1818.12─1889.10)──英国曼彻斯特一位酿酒世家的儿子,业余科学家。致力于热功当量的精确测定达40 年之久,他用实验证明“功”和“热量”之间有确定的关系,为 热力学第一定律(first law of thermodynamics)的建立确定 了牢固的实验基础。 安培(Andre-Marie Ampere, 1775-1836) 法国物理学家,电动力学的创始人。少年时期主要跟随父亲学习技艺,没 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教育。安培自幼聪慧过人,对事务有 敏锐的观察力。他兴趣广泛,爱好多方面的科学知识。 1799年安培开始系统研究数学,1805年定居巴黎,担任 法兰西学院的物理教授,1814年参加了法国科学会,1818 年担任巴黎大学总督学,1827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 员。他还是柏林科学院和斯德哥尔摩科学院院士。 安培是近代物理学史上功绩显赫的科学家。特别在电磁学方面的贡献尤为卓著。从1814年参加科学会开始,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他发现了一系列的重要定律、定理,推动了电磁学的迅速发展。1827年他首先推导出了电动力学的基本公式,建立了电动力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电动力学的创始人。 安培善于深入研究他所发现的各种规律,并且善于应用数学进行定量分析。1822年在科学学会上,他正式公布了他发现的安培环路定理。在电动力学中,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定律之一。安培的研究工作结束了磁是一种特殊物质的观点,使电磁学开始走上了全面发展的道路。为了纪念他的贡献,以他的名字命名了电流的单位。

法拉第(Michael Faraday 1791-1867) 法拉第是英国物理学家、化学家,也是著名的自学成才的科学家。1791年9月22日萨里郡纽因顿一个贫苦铁匠家庭。因家庭贫困仅上过几年小学,13岁时便在一家书店里当学徒。书店的工作使他有机会读到许多科学书籍。在送报、装订等工作之 余,自学化学和电学,并动手做简单的实验,验证书上的内容。利用业 余时间参加市哲学学会的学习活动,听自然哲学讲演,因而受到了自然 科学的基础教育。由于他爱好科学研究,专心致志,受到英国化学家戴 维的赏识,1813年3月由戴维举荐到皇家研究所任实验室助手。这是法 拉第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他踏上了献身科学研究的道路。同年10月戴 维到欧洲大陆作科学考察,讲学,法拉第作为他的秘书、助手随同前往。 历时一年半,先后经过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结识了安培、盖.吕萨克等著名学者。沿途法拉第协助戴维做了许多化学实验,这大大丰富了他的科学知识,增长了实验才干,为他后来开展独立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1815年5月回到皇家研究所在戴维指导下进行化学研究。1824年1月当选皇家学会会员,1825年2月任皇家研究所实验室主任,1833----1862任皇家研究所化学教授。1846年荣获伦福德奖章和皇家勋章。1867年8月25日逝世。 法拉第主要从事电学、磁学、磁光学、电化学方面的研究,并在这些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现。1820年奥斯特发现电流的磁效应之后,法拉第于1821年提出“由磁产生电”的大胆设想,并开始了艰苦的探索。1821年9月他发现通电的导线能绕磁铁旋转以及磁体绕载流导体的运动,第一次实现了电磁运动向机械运动的转换,从而建立了电动机的实验室模型。接着经过无数次实验的失败,终于在1831年发现了电磁感应定律。这一划时代的伟大发现,使人类掌握了电磁运动相互转变以及机械能和电能相互转变的方法,成为现代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技术的基础。 法拉第能够这样坚持10年矢志不渝地探索电磁感应现象,重要原因之一是同他关于各种自然力的统一和转化的思想密切相关的,他始终坚信自然界各种不同现象之间有着无限多的联系。也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他继续研究当时已知的伏打电池的电、摩擦电、温差电、伽伐尼电、电磁感应电等各种电的同一性,1832年他发表了〈不同来源的电的同一性〉论文,用大量实验论证了“不管电的来源如何,它的本性都相同”的结论,从而扫除了人们在电的本性问题认识上的种种迷雾。 为了说明电的本质,法拉第进行了电流通过酸、碱、盐的溶液的一系列实验,从而导致1833----1834年连续发现电解第一和第二定律,为现代电化学工业奠定了基础,第二定律还指明了存在基本电荷,电荷具有最小单位,成为支持电的离散性质的重要结论,对于导致基本电荷e的发现以及建立物质电结构的理论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正确描述实验事实,法拉第制定了迁移率、阴极、阳极、阴离子、阳离子、电解、电解质等许多概念、术语。 在电与磁的统一性被证实之后,法拉第决心寻找光与电磁现象的联系。1845年他发现了原来没有旋光性的重玻璃在强磁场作用下产生旋光性,使偏振光的偏振面发生偏转,此即磁致光效应,成为人类第一次认识到电磁现象与光现象间的关系。1846年他发表了《关于光振动的想法〉一文,最早提出了光的电磁本质的思想。他曾设计并不畏艰苦地作过许多实

(完整版)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非常受人关注的哲学家,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体系。他第一个以科学的方法阐明了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并把混沌一团的科学分门别类。他奠定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理想。他的形而上学使他荣膺“哲学家之王”的称号!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规定了“哲学”,也就是自称为“第一哲学”。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有一种科学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存在”即是指“一般的普遍的存在,是存在本身。而一切存在的中心点就是‘本体’”。在同书中他还指出,哲学的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本体”。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神学”,神学不但是首要的还是普遍的。 总体来看,他的意思是说哲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为其他科学作为起点的最终本体,是汇集任何经验科学的全部。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实践.创造三部分,是因为各部分目的不同。广义上说,一切学问都离不开知识。然而狭义上说,理论部分目的在认识,以纯粹的知识为对象:实践部分目的

在动作,以人类的行为为对象:创造部分目的在造作,以有用或者美学的作品为对象。实践部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范围,创造部分是艺术的范围;两个范围却有相同之处,同处在于对象能变,人的行为能变,物方面的作品也能变。他认为人性本有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与不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二)与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外在的世界既有不同的对象,内在的人性便也有不同的部分与之相应;知识之所以可能,只因人性中有与外界对象相应的部分。实践部分有伦理学与政治学,其实伦理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他的政治学分为论个人行为的和论国家行为的,前者是真正的伦理学,后者是通常所谓的政治学,他还把经济,战术,修辞等认为是政治学的附庸。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导师,他与这个称号无疑是相对称的。诚如他的学派――逍遥学派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攥写了百余部大著。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时期的地位是毋庸置疑非常重要的。最早便起源于早期欧洲文艺领域,即是所谓的“自然学派”、“心理学派”和“历史学派”,这些都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学术作为他们学派的理论来源。他不仅在一方面阐述古希腊文化的最高理论,而且咋另外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理论知识。给西方文学方面有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诞生于爱琴海北岸的斯塔吉拉城。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室医师的儿子,从小特别爱好自然科学,也很钻研。父亲经常教给他一些解剖和医学的知识,他有时也帮助父亲做一些外科手术。他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柏拉图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勤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被誉为“学园之灵”或“学园的精英”。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在吕克昂创办了一所学园,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教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病故。从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开始不得志,他决定离开雅典,离开吕克昂学园回到母亲的故地过隐居生活。公元前322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主要散见于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著作中。 (二)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灵魂学说之上的。他把人的灵魂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和理性的3

部分。其中植物的灵魂是最低级的,它主要表现在身体部分,指的是身体的营养、生长和发育;动物的灵魂表现人的本能情感和欲望等方面;而理性的灵魂是高级的部分,它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和判断等方面。与他的灵魂学说相适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1. 论体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儿童的教育中,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在他看来,体育练习的目的在于使人健康有力和勇敢,进而养成体育竞技的习惯;从而能够参加各种体育竞技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体育训练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勇敢的品质,但决不能像斯巴达人那样,使人变得凶猛,残忍。因此,他要求对于学生的体育训练一定要适度,否则会损害儿童的体格和妨碍他们的生长。 2. 论德育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把城邦治理好,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理性和习惯是人们具有“善德”的根基。因此,他指出,“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际活动和反复练习,逐渐养成具有“中庸”和“适度”的公正,“节制”和“勇敢”的美好德行。 3. 论智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阅读、书写,乃至绘画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来的实际效用,例如,为了处理家事,从事政治生活等。受雅典教育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有哪些.doc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有哪些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 西塞罗是古代罗马时期政治建设中最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西塞罗天资聪慧,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来与众不同。他最早闻名于政治界,但是他不只是一名政治家,同时还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他在思辨方面的能力不仅使他在律师方面有所成,更使他在哲学方面站在了一个制高点上。 站的比别人高,看的也自然比别人远。他看待问题所处的高度,使得西塞罗思想在众人眼中独具魅力。这也是他有别于其他哲学家的地方。西塞罗被称为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之一。早年从政的经历,以及后来被放逐的遭遇作为他人生中或长或深的一笔,都使西塞罗思想得到了沉淀和升华。 西塞罗在哲学方面的成就曾经影响过一代人。但是,在古罗马后期,文化和经济都由兴盛走向衰亡的时候,西塞罗思想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直到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西塞罗思想又渐渐复苏,重新走进学者们的视线里。可以说,西塞罗的影响在文艺复兴时代最大范围化地被扩散,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受西塞罗影响的孟德斯鸠和休谟等人后来创作出来为后人所仰慕的著作。在西塞罗的著作《论法律》中,他提到了自然法的思想,即在各种法律之上还存在着适用于所以民族的永恒的法则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高于一切法律,其效力也高于一切法律。 西塞罗的教育思想 西塞罗的家庭在当时算是名门望族,因此受过良好的教育。这为他以后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根基。在当时,受过良好教育的西塞罗,很大一部分得益于罗马的传统教育。因为这个,他对本民族的传统教育有着深厚的情感。另一方面,西塞罗也对外来文化有着切身的感受,所以他不否定也不排斥希腊的文化教育,

相反的,他更是高度评价其文化教育,特别是当时盛行的雄辩教育,对当时的教育家起了很大的作用。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西塞罗既接受了外来文化教育,也保留了罗马的文化教育,巧妙地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教育思想。一方面,他从罗马的实际出发,培养了一批教育家,另一方面,他又吸收了希腊文化对于人的作用人的价值等的思想,强调人的作用,将人放在中心地位。并且他还强调让整个社会接受文化教育,妇女和儿童也不例外,使罗马的精神文化高度发展。 西塞罗教育思想既吸收了罗马教育,又融合了希腊教育,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思想,令后世得到启发。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在西塞罗很小的时候,便展现出极高的法律天赋。出生于名门望族的他,在其很小的时候便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精神文化境界是比较高的。他从小便认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所有事物都必须有自己的法则,若是没有法则,便无法生存。而对于人类来说,也是这样。上升到人类世界的层面,这个便是法律了。西塞罗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具有法律,有了法律,人们的行为才能得以规范,不可以为所欲为,更能让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另外,法律更是一个国家治国额根本,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岂不是会大乱?更别提什么富国安民了。因此,他积极推进法律的制定和使用。 而他创造的法律,达到了当时法律的顶峰。他认为,自然法是人类世界普遍存在的法则,是本来就有的。而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从前者的法则中规范出来的。并且他还认为,所谓的正义,应该以自然法为根据来衡量。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 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 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

“法治”的诠释。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 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恶法也能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一、生平经历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公元前335年,他在雅典办了一所叫吕克昂的学校,被称为逍遥学派。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亚里士多德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写下了大量的著作,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据说有四百到一千部,主要有《工具论》、《形而上学》、《物理学》、《伦理学》、《政治学》、《诗学》等。他的思想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创立了形式逻辑学,丰富和发展了哲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对科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元前367年在柏拉图主持的学院里学习长达二十年左右,但与柏拉图的观点有分歧。公元前343年开始任马其顿王子(即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柏拉图逝世后,他离开雅典来到亚洲的密细亚的阿索斯城,建立学园,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3年后,波斯帝国攻陷城池,亚里士多德逃到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城。公元前335年回到雅典,在城外吕克昂的阿波罗神庙附近的运动场里另立讲坛,由此,他的学园被称为“吕克昂”。与柏拉图的学园相比,它更注重实际,研究问题更注重提出疑难,注重多方面收集材料、尝试和探索。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死去,雅典发生了反马其顿的运动,亚里士多德被作为政治打击的对象,被控以“亵渎神灵”的罪名。他把学园交给泰奥弗拉斯多,避难于卡尔基,次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二、思想观点 亚里斯多德师承柏拉图,主张教育是国家的职能,学校应由国家管理。他首先提出儿童身心发展阶段的思想;赞成雅典健美体格、和谐发展的教育,主张把天然素质,养成习惯、发展理性看作道德教育的三个源泉,但他反对女子教育,主张“文雅”教育,使教育服务于闲暇。 贡献: 1.哲学观 虽然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但他却是第一个公开批评柏拉图的人。他特别反对的是柏拉图哲学中有关数学的部分。有人认为虽然亚里士多德熟知当时的数学,他却从来没有理解柏拉图的数学。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相论也有批评。虽然他同意一个事物的“形式”是恒古不变的,但他认为这个“形式”本身并不存在,而是人们在感受到实物后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简介和主要哲学思想

苏格拉底(469—399BC.)是开创希腊哲学研究新方向的划时代的思想家,他把研究对象从自然转向了社会和人类的内心世界,专门探讨人类的心灵智慧与活动能力,注意政治、道德、社会、人生的基本问题,在西方人的生活领域竖立起一座真善美的理想宫殿,虽然这是唯心主义的追求,却显示了人类在精神上的勇敢探索。从此人自身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希腊哲学开始迈向一个新的高峰。 苏格拉底是雅典一个雕刻匠的儿子,出身贫寒,但崇尚知识,多方求学,逐渐成为具有全面文化休养的哲学家。他述而不作,没留下任何著作,其思想主要是由他的两个学生柏拉图和色诺芬的作品中得知的。他认为放弃对人自身的探讨而去研究自然是愚蠢的,是不守本分。所以他的哲学追求便集中在认识人自己上。他提出的命题围绕人的精神修养,比如什么是幸福、美德、真理、正义等等,其中所贯穿的一个最严肃的主题就是说服人们不要专注于对身外之物的追求,而应去改造自己的灵魂,追求真理和智慧,成为道德完善的、真正的人。他在雅典法庭受审时曾对同胞大声疾呼:“雅典人啊!我尊敬你们,热爱你们。我要教诲和劝勉我遇到的每一个人……你们不能只注意金钱和地位,而不注意智慧和真理。你们不要老想着人身和财产,而首先要改善你们的心灵。金钱不能买到美德,美德却能产生一切美好的东西。这就是我的教义。无论你们怎样处罚我,我决不改变自己的信仰” 因此他的哲学是道德哲学。他的讨论虽以唯心主义为出发点,但包含着许多合理的内核,如辩证的认识,认为真理总是具体的,具有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反面转化。再如讨论中的问答方法,即辩证法最初的涵义,通过反复问答,揭示对话者的自相矛盾之处来达到正确认识。他强调知识的作用,强调理性,要求人们用自己的思想、自己的内心世界去了解外界事物,发现真理,并提出概念在认识中的作用,确立了一系列概念范畴。他的思想对后世西方哲学有深远影响。 苏格拉底的学生、也是其思想的忠实继承人柏拉图(427—437BC.)出自雅典贵族家庭,生逢希腊城邦危机初现的时代,曾力求用自己的哲学拯救国家和社会。后致力于教书育人,留下大量著作,主要作品以对话体写就,著名的有《申辩篇》、《会饮篇》、《理想国》等,内容涉及哲学、政治伦理、教育问题。他的哲学思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核心为“理念论”,其它理论均以此为基础。在他看来,世界分为感觉中的自然世界和理念中的超自然世界两部分。由于感知的世界总在不停地变化,人们对它的认识因时、因地、因人、因情而异,因而感觉世界是不真实的。唯一真实的是永恒存在的理念世界,而感受到的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反映。比如说少女和鲜花美时,必先有一个美的概念在判断者心中,这一概念又一定和美的总体概念相一致,因而在判断者的身外必定有个绝对美的理念。美如此,真与善亦然,一切具体和抽象事物都有理念。理念是世间万物的原型,万物是理念的摹本。他倡导对永恒的真善美亦即理念世界的追求,后来人们往往把追求纯精神的唯理主义行为称作柏拉图式的行为。柏拉图否认现时世界的真实性和感觉经验的可靠性,认为理念是人心之外的一种实体,真理认识只能靠对它的直接感悟,所以他的哲学是客观唯心论。他的理念论用于现实社会的改造,便产生了他的理想国的设计。他的哲学认识论却成为西方唯心主义的主要思想来源。柏拉图像 亚里斯多德(384—322BC.)是集古希腊科学文化知识之大成的渊博学者,哲学是他最擅长的领域。他师从柏拉图20年,一度任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教师,后回雅典办学,著作传说达千卷之多,大多散佚,现存162卷,包括《形而上学》、《物理学》、《气象学》、《政治学》、《伦理学》、《修辞学》、《范畴篇》等47部,其中有些作品,可能是赝品。他是现代许多科学门类的奠基人,哲学到他的手里才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他的著作中,希腊哲学的爱智与深思精神被发展到顶峰。他的哲学与他的导师柏拉图的关系是批判与继承的关系,其中的批判要多于继承。他有句科学认识史上的名言:“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反映他的真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它崇尚理性 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 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 才是最大的善。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 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 长大后以律师为业 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 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不仅如此 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 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 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首先 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 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 或者更确切地说 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 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出 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法” 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法”即“自然法” “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 就法的本源来说 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 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 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 作为最高的理性 它产生于“自然” 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 因此 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接着 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 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这种理性 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简言之 理性就是法律。那么 理性又来自何方呢 西塞罗说 “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 那么 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生平和世界观 1.生平:学园精英---亚历山大导师---研究著书 2.世界观 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 事物是质料和形式的统一 物质世界---感觉与经验---理性思维与概念 教育思想 1.灵魂说 2.白板说 3.教育的作用 4.公立教育 5.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意见 白板说 1.人的灵魂正如一块白板。 2.知识是从外面经过感觉进入意识。 教育的作用 影响因素:天性、习惯和理性 遗传、环境和教育 教育作用:使天性和习惯服从于人的理性,但并不万能。 公立教育与教育立法 “既然全邦具有一个目的,显然所有人就应该受到同一的教育,教育事业应该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 “教育应由法律规定。”

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意见 1.分阶段教育 2.兴趣 “如果一个人感到写和算对他来说是痛苦的,他就不肯再写,也不肯再算了。” 3.家庭教育的功能 “家庭成员对家长的依恋与服从最初是自然发生的。此外,个别教育优于共同教育。” 夸美纽斯 一、生平和教育活动 《大教学论》 “教育学之父” 生平(1592—1670)和世界观 捷克兄弟会家庭 兄弟会学校 教派争端 文科中学校长(《大教学论》) “泛智学校” 世界观具有矛盾性:民主与宗教思想 二、教育思想 1.教育的目的与作用 2.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 3.普及教育 4.教学原则 5.教育管理思想---论学年制与班级授课制

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 1.教育要遵循宇宙万物的“秩序” 2.教育要依据人的本性与儿童年龄特征 论普及教育 “泛智”:“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 “一切城镇乡村的男女儿童,不分贫富贵贱,同样都应该进学校。” 教学原则 学年制和班级授课制 1.学年制:各年级同一时间开学和放假;每年招生一次,学生同时入学,学年结束,同时升级。 2.班级授课制 卢梭 “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一、生平 1712年,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贫穷的钟表匠家庭。由于母亲早逝,卢梭小时受父亲的影响很深。10岁时,父亲因受一贵族的诬告而远走他乡,他被舅父送到日内瓦郊外,随一位牧师学习。由于生活贫困,卢梭在十二岁停学以后,开始独立谋生,16岁开始流浪生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