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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的运行

如何有效地约束、制约政治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应健全集“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为一体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以制度制约权力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以制度制约权力,确保权力在制度的范围内良性运行。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政治权力。

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A对B的权利达到A迫使B 做某事的程度,而反过来B却不能这样做,这就叫权力。由于A对B行使权力可以用强制性的压服的办法,也可以用感召的引导的方法,所以就有了两种权力形式,前者称为硬权力,后者称为软权力。

一、为什么要制约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

政治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力量,又是一种以暴力为核心的物质力量,它具有普遍性、排它性、单向性和至上性的特点,对全社会成员普遍适用,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是,当它凌驾于社会之上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时,就会异化而产生腐败。因此,只有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它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整合社会运行机制的目的。

政治权力的异化

当政治权力作为谋取集体的整体利益和价值的手段的时候,它就能沿着既定的方向运行。然而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 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在这种分离状态下,政治权力常常不按照其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运行,其行使往往受到掌权者个人利益的影响,甚至出现掌权者利用公共政治权力来为个人谋私利的现象,以致出现政治异化,即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的所有者或偏袒部分所有者。以上因素,常常使得一部分政治权力蜕化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导致整体利益和价值的流失,并反过来侵害人们的政治权利。权力异化是权力腐败的根源,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权力异化不是形式上的命令服从关系的改变,而是权力的本质——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践踏,从而使权力的人民性、正义性、合理性变为了权力的个人性、非正义性、不合理性。

二、政治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

1.权力的二重性所决定。权力具有二重性,即能动性和腐蚀性。能动性表现为: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主体成员利益要求的凭借,同时,政治权力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反作用;腐蚀性表现为:人在权力过久的掌握过程中有腐化变质的可能性。政治权力的二重性决定了必须对之进行行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决定。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政

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的构成问题。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人民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程度越大,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也越大;反之亦然。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提供保障。

3.党的执政能力所决定。党的执政能力随着执政环境、执政目标和执政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拥有执政权,执政权在建设时期主要表现为领导权。党的领导权也要接受人民群众和权力机关的制约与监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有效地约束政治权力以减少腐败。

权力制约是消除权力异化与腐败现象的根本出路

权力是有人来掌握和运作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 要使权力不越轨, 不裂变、不异化, 就要求掌权者有高尚的道德。但是人的德行养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总是处在由不太完善向比较完善的发展之中。既然人的品质具有不完善性, 而且这种不完善性是人的主观努力难以完全避免的, 所以为了防止权力的畸形发展, 就需要有一种外在的力量来限制权力的无限膨胀, 减少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负效应和被滥用的现象。为了保障权力有效地运行, 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完善的制度和法律, 以及人在权力运行中的道德行为规范等。权力运行的目的并非仅仅局限于权力本身的存在, 最终是必须逐步使公众对其运行过程、结果, 包括行使权力者的人格等获得基本的认同。权力的运行过程必须将社会的压力、社会的离心力和涣散力转变为内动力、凝聚力和约束力, 通过规范, 合法地行使, 以保持权力秩序的稳定, 使相互独立的不同权力目标在高层次上达到协调和统。

三、制约政治权力的方式:

1、健全制度体系。因此,要结合实际,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夯实以制度制约权力的基础,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及时完善、修订、废止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特别注重以制度规范党内民主权利、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自的领域和作用范围,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要完善党务、政务、司法等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2、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以制度制约权力,必须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做到执行制度不走样、维护制度不变通、违反制度必惩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制度运行监控机制,形成各方面监督制度运行的合力,确保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有制不依、胡作非为行为。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改变在制度执行上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贯彻讲话的做法,对违反规章制度情况较轻者严肃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触犯国法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格执纪执法追究责任。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严密防范权力的主体既是决策者,又是组织实施者,还是监督管理者。

3、要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但能够有效地消减一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还可以铲断权力运行链条,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有效遏制腐败。同时,还能有效解决党和国家机关职能交叉与扯皮、部门分割、资源分散与浪费、整体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严格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规范和限制,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确保各种权力运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行使通过法律和规章确定下来,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种权力。

4、以监督制约权力是关键

当前一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要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发生腐败的概率比较大,一个

关键的原因在于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是缺乏来自权力结构外部的监督。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以监督制约权力。

4.1要强化监督意识。要强化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识,既要努力克服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心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权力,又要克服不必监督、怕权力受损的心态,主动把自己置于各方面的依法监督之下。要强化国家专门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意识,引导各方面积极参与监督。总之,要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监督意识,使人民认识到权力腐败不仅危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也与自己息息相关,努力营造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各方面的监督意见,增强各方面监督的信心,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关心、支持和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4.2要建立健全立体的、多维的权力监督体系。要努力营造平等公开的监督环境,除党纪国法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以外,其他一切信息都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开,使监督者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能够实施民主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要健全监督网络,形成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为主体的全方位的权力监督格局,保证权力在制度化、法制化的框架内运行。要整合权力监督力量,使各方面的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从而汇聚起强大的监督力量。

5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保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

5.1要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提高维护和行使自身权利的能力。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其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能力。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以及保障这些民主权利实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方式途径。要引导广大人民学法、懂法、信法、用法,使人民能够自发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和行使民主权利。要增强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使其自觉带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5.2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基础。要依法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广大人民能够有效获取和利用党和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形成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协商、座谈会、听证会以及批评、建议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要强化法律执行,保障人民所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促进人民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了解,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要推进监督法制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促使权力运行合法。

四、英美如何将政治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1、英国的做法

长期以来,英国在透明国际廉洁指数比较靠前,这是英国加强制度建设的结果。

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公务员约有60万人,共分12级。与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企任职的经理们相距甚远。

英国文官守则有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示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将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做出解释。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公开信息。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同样高度透明。

2、美国的做法

1870年代,曾是美国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时期,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这一时期美国的腐败指数,差不多是美国1930至1970年代之间腐败水平的5倍。然而,从1815年到1975年,美国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腐败指数减少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

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

《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都享有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权利。

《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浪费的行为。

《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在1970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因此很快就成为美国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贪污贿赂法律。

《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

五、中国的反腐体系

部件构成

1、中共纪律检查机关

俗称“纪委”、“纪检委”的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整套反腐体系中,它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非决策作用)的关键部门。纪委的监督对象自然是党员,承担的经常性工作包括: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委并非独立机构。中纪委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则要接受双重领导:一是同级党委会,二是上级纪委。有研究者建议加强纪委垂直领导,甚至将纪委直接改为仅由上级纪委领导。

在加强纪委独立性方面,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创新。例如,中纪委向各部委、各国有企业等派驻纪检组,并逐步实现了对派驻机关的统一管理,增强了纪委派驻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又如,中央和省级纪委都建立了巡视制度,巡视组对上级党委负责,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样便打破了同级监督中的利害关系顾虑,也消除了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信息梗塞。

2、政府监察机关

在中央一级,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有监察部;在省级和市、县级政府,分别设有监察厅和监察局。在目前这套体系中,纪委和监察机关是“连体儿”。从中央到地方,纪委和监察机关都采取了“合署办公”的方式,用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

纪委监督党员,监察机关则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换言之,监察机关不能监察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上述机关公务员。

3、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对经济领域腐败的预防和惩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审计机关主要工作对象是机构的财务收支,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此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也是审计的对象。

和纪委一样,审计机关也实行“双重领导”,同时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与纪委系统类似,审计系统为增强独立性,也进行了垂直监督的尝试,例如向地方派出“特派办”。

4、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至今仅有六年时间,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它的职责是统筹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并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除中央层面外,预防腐败局仅在部分省份成立。成立时,往往也使用在该省监察厅“加挂牌子”的方式。

5、国家司法机关

在本体系中,对腐败行为的惩治,最终要依赖法院和检察院这两大司法机关来实现——法院和检察院也被称为“两院”,与政府的“一府”并称。

6、其他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是相对处于外围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总体来看,本体系涵盖的腐败治理主体堪称丰富,但这亦有可能带来庞杂、低效、相互冲突等副作用。在本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一直有疑问:为何如此众多的部门都难以堵住腐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辛向阳的观点是,虽然制度很多,但制度内部以及制度之间的严密性不够,且制度执行不彻底,导致贪腐人员很容易“绕着制度漏洞走”。

上述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也是本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在香港,一个独立机构廉政公署就成为腐败的防火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当务之急是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和充分授权。另外,人大未被纳入本体系的主体结构中,亦被一些研究者视为缺憾。工作流程

1、教育

当一名公务员刚进入体制,或一名官员新任职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会被安排接受包括党风廉政教育课程在内的培训。当他在仕途上继续前行时,还会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不断接受反腐教育——这是因为,廉洁从政教育已经被普遍纳入教学计划,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选拔前还要进行廉政法律法规考试,任用前要进行“廉政谈话”。

2、监督

党内监督。包括10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人大监督。包括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

政府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包括召开会议、提交提案、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民主评议等。

司法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以及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

公民监督。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渠道包括信访机构、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

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披露各种不正之风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3、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

本体系中人大、政协的监督,亦存在可以提升的空间。中央编译局反腐学者何增科认为,人大、政协既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又在编制和经费等问题上受制于同级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4、惩治

最常见的是,纪委在通过各种监督途径掌握党员违纪线索后,展开调查。最经常被提及的是“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并非司法程序,仅由县级以上纪检部门使用,且有较为严格的启动程序。与“双规”相对应的是“双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指”由监察机关使用,对象是涉嫌违反纪律的公务人员,基本是中共党外人士。

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成为惩治模式的启动者。惩治功能的发挥,最重要的依然是独立性和法治保障的问题。以审计机关为例,在双重管理制度下,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审计发现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意见,可能难以运行惩治流程。

六、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轨迹和发展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一事。这样算起来,财产申报已经提了23年。

1、财产申报的起源和国外发展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如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名为《公职人员伦理法》,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有30年多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在4月下旬也陆续公布,不

按《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2、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什么财产申报制度,但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皇帝是掌握的。中国古代集权政治特点之一就是信息的掌控,就是上级掌握下级情况,而下级则进可能不让上级知道的太多。对于官员财产情况的掌控是集权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何人有何种背景都不能超越官职的正常收入范围。如清朝乾隆时纪晓岚的亲家做着盐务的官,皇帝要查他,纪晓岚事先通风报信,给亲家捎去一封信,里面装了一点盐和茶(寓意“严查”),亲家得以转移财产。皇帝没有查到,知道有人走漏风声,很快纪晓岚就败露被发配到了新疆。他的亲家也逃不过追逼,该交的都得交出来。

如今,到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我国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要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与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3、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中国已有23年的申报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全面建立,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聚焦和公众的强烈期盼。

许多网民议论到:“官员财产申报制”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公仆”们践行其承诺的一个标志,是真正的反腐的“封喉一剑”,是保障纳税人和公民权利、监督制衡权力的起码底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启动的一个信号!是判断是否真心反腐败的试金石。

还有网民写到: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共和国的决策者,既要有勇气面对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更要有智慧破解纷繁复杂的现实难题,这是责任,更是使命。

目前,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已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在不懈的努力,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任重道远,仍需我们做大量的工作。

我们应该看到:1.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争取民众信任提升政府形象;2.可以强化政府官员的自我约束;3.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目前国内形势,党的反腐败任务已经相当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反腐败问题不仅是在事后对腐败个案的惩处,更是要用“制度反腐”。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随然官员财产公示跟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一出现就十全十美,必须有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它的制定和完善符合反腐败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人民大众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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