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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综合部分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综合部分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法学综合部分1999

一、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每小题2分,共10分)

1.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它与名誉权是同一内容的两个方面。

[解答] 错。隐私权的真谛确实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但它与名誉权不是同一内容的两个方面。隐私权与名誉权只是同属于人格权,都是尊严型人格权,但各自的内容是不同的。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而隐私权是自然人私人生活不公开权。

2.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一种法人,它又被称为“社会团体法人”。

[解答] 错。“社会团体法人”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社团法人是由多个自然人投入财产组织起来的,是社员组成的团体,以社员为必要条件。但它也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所以才称为法人。而“社会团体”仅是一个社员的组合,不以财产作为成立要件,它不能称为法人。

3.《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后满之日起6个月”。该6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

[解答]对。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意思是未约定的,保证人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当然消灭。所以这6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

4.物权行为是有关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解答] 错。物权不是所有权,两者不能划等号。物权行为也不是有关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显然不是所有权归属所能概括的。

5.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

[解答] 对。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亚5分)

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解答]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产生是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情况。中断的产生事由包括权利人之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申请调解或仲裁。

(2)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则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3)诉讼时效中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断则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与效力。

[解答]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其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而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有四种类型:

(1)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对其效力的表述是:经处分权人同意,即令处分行为生效;如果处分权人拒绝同意,则确定地成为无效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

复试.

政法大民商法导师 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 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 法大编着的《法研圣经》 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8月版)07年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8月)、《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2 2006年版)、《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3 年版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周忠海主编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 年版)(莫世健主编2008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张树义主编2007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马怀德主编2010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9月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 月版)07年9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 )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月)08年2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 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北大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14 10月)、《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5 月)年9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月)年5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着2008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 外语:100分 政治:100分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

1月全国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可以分为( ) A.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C.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D.诉讼事件和民事行为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 A.对等原则B.相等原则 C.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其回避决定人是( ) A.审判委员会B.院长 C.合议庭D.人民代表大会 4.下列民事案件中,应当一审终审的有( ) A.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6.基于当事人授权而享有诉讼代理权的人是( ) A.委托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 7.下列诉讼文书中,不适用 ...留置送达的是( ) A.判决书B.传票 C.调解书D.裁定书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 ...作为证人的是( )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

C.未成年人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9.下列送达方式中,可以没有 ..送达回证的是( ) 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D.公告送达 10.对于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决定拘留的,应当( ) A.由法院自行看管B.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C.交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看管D.交由当地监所看管 11.在财产保全中,保全标的若是季节性商品时,应当采取的保全措施是( ) A.查封B.扣押 C.提存D.变卖 12.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其损失( ) A.由被保全人自己承担B.由被保全人的对方当事人赔偿 C.由法院赔偿D.不需要赔偿 1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由审判员独任审理D.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14.下列裁定中,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有( ) A.财产保全的裁定B.先予执行的裁定 c.诉讼终结的裁定D.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15.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1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适用( ) A.简易程序审理B.普通程序审理 C.二审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审理 17.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是( )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管理遗失物并发出招领通知,此行为构成() A. 不当得利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保管合同 答案:C 2.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 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3.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答案:D 4. 同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保证人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 A.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 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5.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典权 答案:D 6.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C. 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D. 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简答、分析) 一、简答题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与联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之间在不动产的利用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所谓相邻权只能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理解。地役权是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因不动产利用的需要,基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就供役地利用或使用限制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定限物权。 按照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的观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以下不同:(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之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2)相邻关系非独立之权利,系为所有权本身之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乃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系为独立之权利。(3)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须登记。而地役权之成立以登记为必要。(4)相邻关系并非使受限制之相对人,因而取得独立之定限物权。而地役权则属之。(5)相邻关系而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俱存,不可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之意思而生得丧变更,但地役权则可,而有一定之取得或丧失原因。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系不动产利用方面的协调。两者在权利内容上不具有绝对的排斥性,有观点认为相邻关系是法律就相邻不动产利用所作的最低协调,而此部分协调并非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成为地役权。在法国法上,相邻关系的内容被规定为法定地役,而与约定地役相对,证明两者并非绝对不相容。(2)王泽鉴先生认为,相邻关系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承认相邻关系的约定性意味着其与地役权的区别更加模糊。不过,约定的相邻关系如果进行登记,应理解为地役权比较合适。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请分析该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1)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善意有偿受让动产占有或完成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关程序,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处分人无处分权为前提,如果权利人为有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2)如果处分人事后并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追认,则其确定的为无权处分。对于无处分权的合同的效力,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处分权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无处分权的合同嗣后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后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否则合同确定的无效。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登记,并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欠缺合法的法律原因。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被实质性的取消。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无法实现。也有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理解为特殊规定。一旦善意取得成立,则买卖合同嗣后变为有效,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王利明先生在其论文中持这样的观点。 (3)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处分权并非债权合同的成立要件。权利人欠缺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只是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权利人嗣后无法取得处分权,则物权行为确定的不生效力。不过,如果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占有或申请登记,则其可以取得所有权。债权合同作为保有所有权的合法原因,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除非债权合同基于其他原因而无效,则善意取得人虽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所有权,其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需以一个相反的物权行为将取得的所有权让回原所有人。

2019法学类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考试真题.doc

2019法学类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 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O 1 ?我国先秦时期法家学派使用的“法治” 一词的含义是 A.人治底下的法治 B.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C.民主国家中的良法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遵守 D.治国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 A.股东大会 B.监事会 C.经理 D.董事会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B.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行政许可行为

D.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 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时间是 A.1993 年 B. 1994 年 C. 1999 年 D. 2000 年 5.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 A.商业贿赂 B.假冒或仿冒 C.虚假宣传 D.侵犯商业秘密 6.我国刑审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机关除人民检察院外还有 A.人民法院 B.拘留所 C.人民政府 D.公安机关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矢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政府 8.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采取补救的一种民事法律程序是 A.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挂失程序 D.还债程序 9.诉讼标的所指向的物,称为 A.诉讼客体 B.诉权 C.诉讼标的物 D.诉 1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A. 3个月内审结 B. 6个月内审结 C.9个月内审结 D. 12个月内审结 11.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是 A.鉴定人 B.原告 C.被告 D.第三人 12.在行政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原告 D.被告 1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

我的法大考研心得

我的考研心得 一、总述:考研是件值得付出的麻烦事儿 1、整个考研过程可能要包括:(1)初试:(目标确定)选城市、选学校、选专业;(努力复习)公共课复习、专业课复习;(2)复试:联系导师,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调剂等。 2、在此期间你不得不学着作出选择,然后为此坚持不懈的努力,直至目标达成,但这还不是考研的全部,我认为考研的过程中最大的关隘是心理问题。毕竟我们需要在冷板凳上枯坐相当长的时间,其间难免会有孤独、寂寞和苦恼,它们往往比纯粹身体上的苦和累更加折磨人。其实在我的考研路上,自信不足所导致的心理上的摇摆和士气低落就使我很受煎熬。 二、分述:勇敢的面对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考研的道路。考研是个机遇,选择自己心中倾慕已久的学校,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我们人生中这样的机会不多,高考是一次,考研也是一次,毕竟这是实现我们人生理想的一条道路,甚至 是一条捷径。 1、考研要选准方向。 第一,学校选择:(1)自己经历——全国所有有硕士点的学校都可以成为 你的目标,包括那些一直让我们魂牵梦萦的名校。不过选择太多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眼花缭乱,我建议师弟师妹们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学校。我考研的时候,也在几个学校之间徘徊过良久,之所以最后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高考就报考的学校。其实之前也想过报考清华和人大,而且人大的书也买了,还准备过一个月,不过经过挣扎之后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法大,这也是我最初的目标。当然法大考的科目很多,多到11 门。(2)建议——我认为师弟师妹们学校选择应该考虑一下因素:想去的城市、想上的学校、考试的科目、学校的历年真题和自身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便理性作出选择。 第二,专业的选择方面:(1)自己经历——刚开始我也很想学民法,而且确定学习民法之后我一直觉得很有动力。不过报名时候,稳妥起见我选择了行政法,因为除了民法之外,我对行政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自从选择行政法之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为了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莘莘学子方便对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把握,快速找到专业课重点,现在政大考研把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把主观题部分的总结在一起,相信会有助于同学们快速找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察重点的! 案例分析: 1、(05年)200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请问:(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07年)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又以该设备作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后来,甲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戊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戊留置。现问:(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该音响设备乙要求行使抵押权,戊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3、(08年)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机型新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有些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人照片 B.企业为表彰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有效代理 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寄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特别喜爱,孙某遂将小猫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的所有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与人大法硕专业考研难度对比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一)名词解释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 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

喜欢。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的价格从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9年6月1日前解除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不得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3.2011年7月,常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如下:由李某帮助常某在即将建 好的滨海商城中租到两个新建的摊位;当李某带常某与滨海商城签订合同时,常某付给李某2万元好处费。2011年12月,常某前去滨海商城,发现其商位系20年的长期租赁,并不像李某当初介绍的那样是短期租赁。因租赁方式不能为常某接受,常某未能与滨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李某向常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已经向常某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B.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没有促成常某与滨海商城订立租赁合同 C.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是由于常某自身的原因才导致其与滨海商城之间的合同未能订立的 D.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并无担任居间人的合法资格,李某与常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精)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 方面的问题, 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 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 340分, 且英语成绩不低于 50分, 专业成绩不低于 90分,复试由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组成。专业面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 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 日常问题培训, 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 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 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 答案, 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 近些年来法硕作为一个热点专业,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子的梦, 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的难度可想而知, 好在法大 的招生人数较多, 考研难度相对较小。据凯程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统计数据得知, 每年法硕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且 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 即使是凯程,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 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 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 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 都考的不错, 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 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分析

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执法合理性的主要内容; 2、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3、中国国际取得的方式; 4、比较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 5、举例说明国际合同领域主观说与客观说,单一说与分割说;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的规定。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结合上海工商管理局以思微儿女性内衣广告玩美女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其中考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解释方法、合法与合理性的问 题); 2、结合案例论杨达才事件的宪法意义; 3、结合湖南邵阳市容环境监督员的行政执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评价; 4、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方式及其国际法地位。 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论我国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2、论情势变更; 3、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4、论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5、论情势变更; 6、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责任方式规定的妥当性;

2、结合古文案例“缇萦救父”谈谈对刑法目的的认识; 3、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下列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法必思维追求实践的知识” B、法学思维主要关注的不是真假判断 C、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为裁判寻找依据 D、法律适用时不存在成文法法学方法就无法起作用 2、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只调整外部行为,不可能对人的内心世界产生影响 B、法的规范作用是在任何社会都具有的作用 C、法只有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结合在一起才能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D、法律的滞后性是永远无法克服的难题 3、关于“法系”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系主要依据意识形态来划分 B、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C、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以法典为主 D、普通法法系中法的基本分类是制定法与衡平法 4、下列哪个不属于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C、《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 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 5、关于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火后恢复重建条例》只在汶川地区有效 B、《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效力有时可以延及中国领土之外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适用于中国船舶。 6、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法律原则,必先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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