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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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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

第一条(人民自决权)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

第二条(缔约国义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它缔约国家。

第五条(超越权利限制范围之限制)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于本公约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实体规定

第六条(生命权)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奴隶与强制劳动)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

(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辞不应包括:

(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

(4)属于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它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它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被剥夺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

(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无力履行约定义务之监禁)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迁徙自由和住所选择自由)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它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它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外国人之驱逐)

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接受公正裁判之权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

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罚)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法律前人格之承认)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对干涉及攻击之保护)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表现自由)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禁止宣传战争及鼓吹歧视)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集会之权利)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结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的保护)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儿童之权利)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后应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

第二十五条(参政权)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 *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第二十六条(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少数人之权利)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它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第21/92号决议规定,不适用于澳门地区。

第四部份实施措置

第二十八条(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设立)

一、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公约里以下简称「委员会」)。它应由十八名委员组成,执行下面所规定的任务。

二、委员会应由本公约缔约国国民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

三、委员会委员以其个人身分选出和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委员之提名及选出)

一、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这些人由本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约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二人。这些人应为提名国的国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条(委员之选举)

一、第一次选举至迟应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条进行补缺选举而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前至少四个月书面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单,注明提名他们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本公约各缔约国。

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本公约缔约国家会议举行。在这个会议里,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凡获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那些被提名人当选为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委员之分配)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委员会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委员之任期)

一、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四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一次选出的委员中有九名的任期在两年后即届满;这九人的姓名应由第三十条第四款所述会议的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后立即抽签决定。

二、任期届满后的选举应按公约本部分的上述各条貂行。

第三十三条(委员席位出缺)

一、如果委员会其它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于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时,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即宣布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席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条(席位出缺之填补)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宣布席位出缺时,如果被接替的委员的任期从宣布席位出缺时起不在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公约各个缔约国,各缔约国可在两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填补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本公约各缔约国。然后按照公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委员之报酬)

委员会委员在获得联合国大会的同意时,可以按照大会鉴于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而决定的条件从联合国经费中领取薪俸。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之提供)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使能有效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之召集)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二、首次会议以后,委员会应按其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开会。

三、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三十八条(委员之宣誓就职)

委员会每个委员就职以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郑重声明他将一秉良心公正无偏地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职员之选出)

一、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职员,任期二年。他们可以连选连任。

二、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在这些规则中应当规定:

(甲)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乙)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四十条(报告之提出义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担在

(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

(乙)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于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指出影响实现本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三、联合国秘书长在同委员会磋商之后,可以把报告中属于专门机构职司范围的部分的副本转交有关的专门机构。

四、委员会应研究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同它从本公约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五、本公约各缔约国得就按照本条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

第四十一条(缔约国义务不履行及委员会审议权限)

一、本公约缔约国得按照本条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按照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必须是由曾经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的缔约国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审议。任何通知如果是关于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委员会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条规定所接受的通知,应按下列程序处理:(甲)如本公约某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用书面通知提请该国注意此事项。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提供一项有关澄清此事项的书面解释或任何其它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可能地和恰当地引证在此事上已经采取的、或即将采取的、或现有适用的国内办法和补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项在收受国接到第一次通知后六个月内尚未处理得使双方满意,两国中任何一国有权用通知委员会和对方的方式将此事项提交委员会。

(丙)委员会对于提交给它的事项,应只有在它认定在这一事项上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于和用尽了所有现有适用的国内补救措施之后,才加以处理。在补救措施的采取被无理拖延的情况下,此项通知则不适用。

(丁)委员会审议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时,应以秘密会议进行。

(戊)在服从分款(丙)的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己)在提交委员会的任何事项上,委员会得要求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有关情报。

(庚)在委员会审议此事项时,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应有权派代表出席并提出口头和/或书面说明。

(辛)委员会应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一项报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了解决,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应限于对事实经过和所获解决作一简短陈述;

(2)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戊)所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应限于对事实经过作一简短陈述;案件有关双方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也应附在报告上。在每一事项上,应将报告送交各有关缔约国。

二、本条的规定应于有十个本公约缔约国已经作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声明时生效。各缔约国的这种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声明副本转交其它缔约国。缔约国得随时通知秘书长撤回声明。此种撤回不得影响对曾经按照本条规定作出通知而要求处理的任何事项的审议;在秘书长收到缔约国撤回声明的通知后,对该缔约国以后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该国另外作出了新的声明。

第四十二条(和解委员会之设置与运用)

一、

(甲)如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未能获得使各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委员会得经各有关缔约国事先同意,指派一个专设和解委员会(以

下简称"和委会")。和委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乙)和委会由各有关缔约国接受的委员五人组成。如各有关缔约国于三个月内对和委会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达成协议,未得协议的和委会委员应由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数自其本身委员中选出。

二、和委会委员以其个人身分进行工作。委员不得为有关缔约国的国民,或为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声明的缔约国的国民。

三、和委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四、和委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但亦得在和委会同联合国秘书长及各有关缔约国磋商后决定的其它方便地点举行。

五、按第三十六条设置的秘书处应亦为按本条指派的和委会服务。

六、委员会所收集整理的情报,应提供给和委会,和委会亦得请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其它有关情报。

七、和委会于详尽审议此事项后,无论如何应于受理该事项后十二个月内,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报告,转送各有关缔约国:

(甲)如果和委会未能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议,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于对其审议案件的情况作一简短陈述;

(乙)如果案件已能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的基础上求得友好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于对事实经过和所获解决作一简短陈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丙)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说明它对于各有关缔约国间争执事件的一切有关事实问题的结论,以及对于就该事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各种可能性的意见。此项报告中亦应载有各有关缔约国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

(丁)和委会的报告如系按分款(丙)的规定提出,各有关缔约国应于收到报告后三个月内通知委员会主席是否接受和委会的报告的内容。

八、本条规定不影响委员会在第四十一条下所负的责任。

九、各有关缔约国应依照联合国秘书长所提概算,平均负担和委会委员的一切费用。

十、联合国秘书长应被授权于必要时在各有关缔约国依本条第九款偿还用款之前,支付和委会委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委员之特权与豁免)

委员会委员,以及依第四十二条可能指派的专设和解委员会委员,应有权享受联合国特权

豁免公约内有关各款为因联合国公务出差的专家所规定的各种便利、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与其它条约之程序的关系)

有关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其适用不得妨碍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组织法及公约在人权方面所订的程序,或根据此等组织法及公约所订的程序,亦不得阻止本公约各缔约国依照彼此间现行的一般或特别国际协议,采用其它程序解决争端。

第四十五条(委员会之年度报告)

委员会应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它的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四十六条(与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宪章之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享有天然财富与资源)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第五部分最后规定

第四十八条(签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它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四十九条(生效)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

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第五十条(适用地域)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条(修正)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家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缔约国家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接受后,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时,对已加接受的各缔约国有拘束力,其它缔约国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条(通知)

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同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国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所作的签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作准文本)

SA8000-2014标准

SA8000-2014标准I.目的与范围 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III. 定义 1.公司定义 2.员工定义 3.工人定义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 5.下级供应商定义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 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 9.青少年定义 10.童工定义 11.强迫和强制劳动 12.非法雇用定义 13.救济儿童定义 14.家庭工人定义 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 16.管理代表定义 17.工人组织定义 18.集体谈判定义 IV.社会责任要求 1.童工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3.健康与安全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歧视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8.报酬 9.管理系统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 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规(家庭工作) 全球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 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分包商的定义: 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供货商的供应链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编号:SM-ZD-83775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 安全评价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1.1.1 国外安全评价概况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安全评价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首先使用于美国军事工业,1969年美国国防部批准颁布了最具有代表性的系统安全军事标准《系统安全大纲要点》(MIL-STD-822),对完成系统在安全方面的目标、计划和手段,包括设计、措施和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程序,此项标准于1977年修订为MIL-STD-822A,1984年又修订为MIL-STD-822B,该标准对系统整个寿命周期中的安全要求、安全工作项目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于1990年10月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类似美国军用标准MIL-STD-822B的军用标准《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GJB900-90)。 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155号《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提到的政策,在对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有影响的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的物质要素(劳动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材料、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劳动过程)的设计、试验、选择、取代、装置、安排和维修。 2在劳动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劳动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机器、材料、劳动时间、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补充训练,使其安全、卫生知识达到适当水平。

国外职业安全机构介绍

国际性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中心[International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 Centre (ILO-CIS)] 国际劳动监督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bour Inspection] 国际职业卫生学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Occupational Health (ICOH)]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职业安全健康网[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sources Net] 欧洲职业安全健康局[European Agenc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加拿大-欧洲工作地安全和健康联盟[Canada and European Union Cooperation on 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亚太职业安全健康组织[Asia Pacific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ganizations(APOSHO)] 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th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学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复审委员会[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view Commission (OSHRC) ]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afety Council(NSC)]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姓名 学号 专业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2011年11月26日

摘要 本文回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的合作、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对我国劳工保护方面的作用等方面,最后就WTO中实施劳工标准的争论和我国实施劳工标准的形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进程及影响有个大略的了解。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中国劳工权益

目录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1)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3)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4)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 (5) 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 (6) 参考文献 (9)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5年成为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物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首届大会制定了6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第一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919年——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自主的专门机构。 2、1940年——1945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3、1945年至今,它成为联合国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实现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公正和人道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这一宗旨已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只有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在其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施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了给人人以“体面的劳动”的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作为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是实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任务 0006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重点问题提示: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和约第: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监督体系中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劳工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职工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体面劳动研讨会 与会人员名单 上海世博园,2010年7月8日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全国总工会 1 倪建民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2 李守镇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3 彭勇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副部长 4 刘迎祥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5 胡家康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6 肖冬 全总女职工部副部长 7 沈琴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 8 徐璐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处长 9 李建民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处长 10 倪燕芳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处长 11 刘淑萍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综合处处长 12 宋墨铁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调研员 13 李清宜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欧洲处副处长 14 彭艺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5 董友斌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闻处副处长 16 孙建福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办公室副主任 17 杨先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 18 王明燕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副处长 19 燕晓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20 张金亮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干部 21 张成菊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职工教育处干部 22 彭静 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国际组织处干部 各部委 23 戴晓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24 李祥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调研员 25 钱晓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调研员 26 许杏彬 中国劳动科学所助理调研员 27 刘伯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 28 牟红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部长 29 李亚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30 张蕾 全国妇联国际部副处长 31 热娜 全国发展部城市处副调研员 32 刘晓晨 全国妇联交流与合作中心干部 33 刘寒松 中国企联国际部副主任 34 尚晓明 中国企联国际部处长 35 吴琦 中国企联国际部干部 地方工会 36 黄秀芳 北京市总宣教部干部 37 刘 娟 天津市总宣教部副部长 38 牛立杰 内蒙古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39 金勇男 辽宁省总经审主任 40 李 扬 吉林省总副主席 41 易环宇 吉林省总宣教部干部 42 赵贵国 黑龙江省总宣教部副部长 43 汪兰洁 上海市总副主席 44 丁巍 上海市总宣教部部长 45 沈雄德 上海市总国际部部长 46 朱和顺 江苏省总宣教部部长

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C138

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19:06:1976) 公约:C138 地点:日内瓦 届会议:58 通过日期:26:06:1973 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 主题分类:最低年龄 主题分类:招生就业 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 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 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 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 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 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 第1条 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 1。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2583661.html,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刘黎明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劳动关系也日益全球化。为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 不损害劳动力的后备资源,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国际劳工组织是各国在劳工法制领域合作的国际性产物,它通过制定劳工标准为各国的劳工立法提供一个参考目标与借鉴对象,并提供一个对各国劳工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劳工保护条件的改善。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机制;社会责任;集体谈判 中图分类号:D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7-02 一、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始建于1919年,于1946年国联解体后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其成立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它的业务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成员国也日益增多,截止到2011年成员国发展到183个。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它主要是通过“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式来改善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自1919-2011年期间,国际劳工大 会共通过189个公约和201个建议书,其中有八个公约涉及自由和集体谈判、反对强迫劳动、 废除童工、就业平等等四项工人的基本权利,被称为基本劳工公约,又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和建议书的区别只在于它们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前者一经成员国批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劳工组织仍然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成员国实施建议书所规定的内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建议书报国内立法机关,以便其在立法时予以参考。同时,成员国还应依照理事会规定的周期,定期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建议书条款得到实施的程度。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一)预防机制 1、构建“三方机制”,有效平衡劳资关系。雇主和劳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者,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形成了国际劳工组织平衡相关主体利益所特有的“三方机制”,这三方主体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各自独立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所构建的这种“三方机制”,成为各国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形式。为了切实加强

2020年4月全国劳动法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900年 B.1906年 C.1918年 D.1919年 3.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我国劳动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法规颁布于() A.1950年 B.1951年 C.1952年 D.1953年 4.《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下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 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7月5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7月5日 5.根据1999年修改颁布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放假的天数是() A.2天 B.3天 C.4天 D.7天 6.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 ..的是() 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7.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C.国务院统一制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 A.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B.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 海员遣返公约 (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 就业政策公约 (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 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

公约要点: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

NPE 简介

NPE NPE(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零农药残留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社会责任的农业零农药残留化发展管理。它成立于1998年,其发起者为国际上一些希望阻止农业农药化的非政府机构、环保人士、农业贸易组织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等。NPE通过制订农业零农药化良好经营的标准和产销监管链标准,来追踪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从而可以控制农产品的零农药及可持续来源。 中文名外文名 NPE 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 组织管理 非盈利促进全球农产品无农药残留化 政府组织适用对象 独立的、非盈利全球无农药残留的产品 1简介 2重要性 3准则 4效益 5认证准备录

NPE 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8年在意大利米兰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75个国家的2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社会和本土组织、全球农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 NPE 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球化组织。凡对农业产品感兴趣,并承认NPE 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环保组织和社会人文组织。 NPE 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者特别承诺接受NPE 的目标和准则以及在他们的认证工作中反映这些目标和准则。NPE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 购买带有NPE认证标志的农业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高污染地区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于能满足自身食品安全、生态需求的农业,也是对绿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约已有75个国家的一亿多公顷农业得到了NPE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农场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NPE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农业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农业经营活动。 NPE 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灵活处理。 2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四届会议,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关於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於一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三○年强迫劳动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 第1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2. 为达到全面禁止这一目标,在过渡时期,只有为公共用途和作为一种特殊措施,并在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和保证的情况下,始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後,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起草下面第31条所规定的报告时,应考虑能否不再另经过渡时期,即行禁止一切形

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考虑应否把这一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条 1.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2. 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a)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b)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c)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於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安置; (d)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昆虫或有害植物寄生虫的侵害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情况下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

【国际组织全说(二)】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简介 组织宗旨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 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保护工人生活与健 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机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截至2009年7月有183个成员。 组织的原则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劳动者不是商品;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费程宣言》通过后,作为《章程》的附件,与《章程》一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主要出版物 《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LabourReview);《正式公报》(双月刊)(OfficialBulletin),每年三期;《劳工统计公报》(季刊)(BulletinofLaborStatistics);《劳工统计年鉴》(YearBookofLaborStatistics);《劳动世界》(双月刊)(WorldofWork)。以上刊物用英、法、西文出版,《劳动世界》出中文版。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中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 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1919年根据《凡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 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年7月全国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劳动法

全国2018年7月自考试题劳动法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我国劳动法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劳动法统一适用于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 B.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C.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D.我国劳动法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 2.关于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 ) A.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B.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C.新中国自1983年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D.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时期签署的国际劳工公约一律不予承认 3.《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者享有( ) A.自主择业权B.平等就业权 C.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B.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C.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 1

制 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 5.关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B.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 C.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D.开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登记 6.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中,下列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B.申请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C.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D.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7.甲公司与劳动者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王某的月工资80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 ) A.1500元B.3000元 C.4500元D.8000元 8.汪某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内想解除合同,下面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应当提前3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汪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汪某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汪某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 A.2018年7月1日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月1日D.2018年7月20日 2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时休假标准.doc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时休假标准-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工时和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是192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此公约被称为1921年(第14号)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1)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1 矿厂、采石场及其他土石矿物开采业。 2 从事各种物件的制造、更改、刷新、修理、装饰、完成、整理待售、分散或拆毁,或从事各种原料的变换的工业,船舶制造及电力或他种动力的产出,变换与传送亦包括在内。3 房屋、铁路、电车路、海港、船坞、码头、运河、内河、公路、隧道、桥粱、栈道、暗渠、明沟、水井、电报或电话装置、电器设备和企业、煤气、自来水企业或其他建筑的建筑、改建、维修、修理、更改或拆毁,以此类企业或建筑物的准备与奠基。 4 公路、铁路或内河的客货运输,包括船坞、码头、埠头或货栈的货物搬运,但用手运输者除外。(2)限制工业工作时间每日为8小时,每周为48小时的华盛顿公约内原有的特殊国家例外规定,如其能适用于本公约者,应适用于前款所述的定义。(3)除以上的列举外,各会员国在必要时,得将工业有别于商业与农业的界限予以划明。

公约在关于工业企业中每周休息一日的规定,1 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以下各条所规定者外,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 2 此项休息时间,如有可能,应同时给予每一企业的全体职工。 3 休息时间的规定,如可能时,应与本国或当地的风俗或习惯符合。 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对于令使用同一家庭成员的工业企业所使用的人得以除外,不适用第二条的规定。 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对于暂停或缩短的休息时间,应在可能范围内规定补偿时间,但如协议或习惯已订有补偿休息时间者,不在此限。 关于本公约的实施,公约规定,各雇主,董事或经理,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如每周的休息,系同时给与全体职工者,应在工作场所中或其他任何适当地点张贴明显的通知,或采用政府所许可的其他方法,以公布全体同时休息的日期与时间。

SIYB简介

SIYB简介 SIYB,即创业培训,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课程,全称是"START & IMPROVE YOUR BUSINESS"。 SIYB,全称是“START & IMPROVE YOUR BUSINESS”,它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enerate Your Business Idea -GYB)、“创办你的企业”(Start Your Business -SYB)、“改善你的企业”(Improve Your Business -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xpand Your Business -EYB)四种培训课程。这套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的和现有的小企业者,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并在此过程中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目前SIYB已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业培训品牌,在全球80多个国家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 SIYB培训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引入我国后,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创业培训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增强微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使学员在短时间内成为微型企业的老板。目前我国已经引进了GYB、SYB、IYB 三个培训模块,在培训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 1、本培训由学校请有知名度的老师免费为大家上课,共有3课时,利用周末上,时间和地点届时会通知。 2、请报名的同学在培训申请表上粘贴一寸彩照和交二张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交到学院学工办C502存档。申请表中“毕业时间”统一填2012年6月;培训名册中“再就业优惠证号”一栏不填,家庭住址写“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寝室”。 3、申请表和培训名册上交时间本周五之前(2011年10月21日),培训名册的电子档以年级为单位统计好后发郑老师QQ邮箱(409289714@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2583661.html,) 4、凡参加培训,且获得培训合格证者可以加德育分1分。 5、本培训只针对10级、09级和08级学生,以前报过得得也可以报,培训内容不一。想参加创业设计大赛的同学最好报名参加,,希望各年级辅导员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同学们积极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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