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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资金,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

(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科技兴农项目聚焦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顶层设计和

需求导向相结合,突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合理配置,择优资助。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完善科技兴农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科技兴农项目分为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项目类别。

技术创新项目(含重点攻关):支持农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制约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农业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领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技术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试验、示范及集成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以本市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链为主线,集聚产学研、农科教等创新资源,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开发,促进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

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以及配合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立项管理

指南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科技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纳入评审范围。

项目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

项目下达。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农业农村委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日常管理

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子项目,但最多包括“项目-子项目”两级。子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实施内容、资金预算和考核指标等。

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按时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织项目主管单位(部门)、专家等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项目跟踪,发现项目组织实施不力、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等情况,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预期仍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合同变更。项目合同变更是指项目主持人、考核指标、完成期限等不涉及资金调整的内容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变更申请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经组织论证并批复后再行实施。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成果验收证书。项目成果应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核拨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主要是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公益性、长期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科技兴农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要求应当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资金开支范围

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

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材料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实验动植物等采购、整理、运输等费用。

2.设备费:主要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实验仪器、专用设施设备等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科研急需设备、独家代理或生产设备、进口设备等简化采购流程。

设备费支出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20%以内。涉及信息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设备费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但支出应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50%以内。

3.检测加工费:主要用于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软件测试测评、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费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可包含信息安全保障,数据服务、托管服务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控制在直接费用预算的15%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差旅费:主要是指项目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科学实验(试验)、示范、技术培训指导、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交

流会议等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技术培训、专家咨询、协调项目及其他相关会议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差旅等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科研任务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5.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论文出版、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等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30%以内,对于软件开发项目,劳务费支出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的50%以内。其中项目组成员劳务费控制在劳务费总预算的50%以内。内控管理制度健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项目,劳务费不计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7.燃料动力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和排污等费

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总额支出控制在项目直接费用的8%以内。间接费用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科技兴农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科技兴农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科技兴农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项目终止等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后,财政资金据实安排。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由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劳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两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责任人自行调剂使用,结果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科技项目资金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单独设置台账,强化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开支。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符合要

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号)有关规定简化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资金结转结余

在研项目年度结转资金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清查处理,并停拨项目资金,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并将使用情况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2年内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审计确认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开放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二级合同,完成合同内容和考核指标,配合承担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

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加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8〕4号)同时废止。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农民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农民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江苏百万农民技能培训专项”项目已被科技部列入2004年度国家星火培训专项行动计划。为切实做好该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继续高举星火科技的旗帜,以扩大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培育农村科技先导型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主线,以提高现代农民的科技知识、职业技能为重点,充分利用星火科技工作长期积累起来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服务体系等工作,坚持服务产业和分类培训的原则,通过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星火龙头企业大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普及和培训,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目标 1、项目实施期限为:2004年8月至2007年7月 2、项目总目标: (1)培训人员106.8万人次。其中培训农民105万人次,培训科技兴农带头人6000人次(含师资200人次)、农民企业家6000人次(含市场营销师资50人次)、管理人员6000人次(含管理师资50人次)。 (2)选择和编制与培训相适应的教材10册以上。

(3)组建杨树高效栽培与深加工、农产品标准化种植、特种水产养殖、石油机械和硅资源深加工、管理类培训等5个讲师团。 三、主要培训内容 (一)星火学校师资及高层管理培训 1、管理师资培训:现代企业管理,科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质量管理等,约100学时。培训师资50人次以上。 2、技术师资培训:杨树高产栽培技术师资培训,农产品标准化 种养殖师资培训,特种水产无公害养殖师资培训等。每个班约100学时左右。培训师资200人次以上。 3、市场营销师资:产业链管理、市场营销知识、市场营销方法、 市场营销技巧等。约50学时。培训师资50人次以上。 4、高层管理培训:现代企业管理、科技管理、产业链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等。培训时间2天以上,培训200人次以上。 (二)杨树栽培和深加工培训主要内容 1、杨树种苗技术:杨树苗木繁育技术,优良种苗引进技术等。 2、杨树高产栽培技术:杨树生态林培育技术,杨树用材林培育 技术,杨树纸浆林培育技术,滩涂防护林培育技术,施肥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林农复合技术,采伐技术等。 3、杨树综合深加工技术:木材学及木质材料环境学,胶合板制造 技术与工艺,人造板质量控制与管理,木材工艺品制作技术,纸浆造纸技术等。

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上海市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

上海市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 课题归类种源农业()装备农业()生态农业()数字农业(√)课题名称农产品产销一站式服务平台 建议单位上海天润生态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泰兴路398号电话 建议人金历手机 必要性(200字内) ”农商对接“利农惠民,是民生工程的一大举措。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现实矛盾,使得农产品从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终端配送、品质安全保障等诸多环节信息不对称、服务脱节不规范,严重制约了农商对接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农副产品社区直营门店建设在全市范围的快速铺开,急待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民之间架起一座一站式服务平台,一方面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有利农产品经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再者广大市民可以享受到安全放心新鲜的农产品和便捷服务。 技术可行性(600字内,重点阐述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关键技术及指标)一、研究内容 随着天润公司“农产品社区直营门店“不断增多,业务量不断增大,需要在经营过程中掌握市民对农副产品的需求情况,进而指导农业合作社或供应商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并按市场需求保质保量持续稳定供货,同时对农事操作和农副产品加工过程可记录可追溯,并强化对经营管理数据的挖掘利用,为预测农产品供需量和提前发布农

产品供应信息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本农产品产销一站式服务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1.农业合作社(供应商)服务管理 (1)合作社组织管理:记录合作社名称、成立时间、联系电话、地址、主营农产品种类、经营情况介绍等。 (2)日常农事操作记录:记录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过程中的日常农事操作和关键点数据,如蔬菜、瓜果、禽蛋等的生产日期、生产量、保质期等。 (3)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包括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跟踪管理两部分功能,供用户从源头跟踪追溯产品质量情况。 (4)农业合作社供销合同管理:对农业合作社与用户之间以供销合同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2.农产品供求信息预报与预警服务 (1)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根据消费者需求分析,提前预测发布农产品市场需求量走势,指导农业合作社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活动。 (2)农产品供应信息发布服务:由各农业合作社提前通过本平台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和价格,供用户提前了解农产品供应充足与否,以及预期价格等, 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参考。 (3)农产品供求信息预警服务:当农产品供大于求或供小于求超过预警值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农业合作社或经营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计划。 3.农产品销售渠道管理 (1)电子商务网站服务:宣传推广名特优农副产品,满足市民网购需求。 (2)顾客关系管理与电话订购服务:收集分析消费者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及评价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 第二条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农业产业能级和效益。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进行再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 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支持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支持经国家或市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培育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以地方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促进产业发展。 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扶持粮食高产创建市级重点示范方。 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以及“六统一”的蔬菜标准园。 第四条市科技兴农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农业产业振兴“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最新)

农业产业振兴“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我县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生态特色农业产业进程,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高质量脱贫,筑牢乡村振兴农村产业兴旺基础,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农业产业振兴“十百千”工程,计划用两年时间,把农业产业打造成为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产业高效、发展功能齐全、产业体系完善的现代生态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园区化、特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态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生态、绿色、特色、高效”理念,按照“优产业、强龙头、建基地、重特色、创品牌”的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规划为引导,政策扶持为引擎,科技示范为引领,创新机制为动力,产业融合为路径,行政推动为保障,以打造农业产业示范带、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主导产业示范园、培育示范户为抓手,加快提升农业产业化,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产业聚焦。聚焦主导产业,适度布局区域小众产业。重

点支持已认定的省、市级农业园区,大力提升县级农业园区建设规模和水平,建成一批主导产业示范基地。 2.坚持统筹发展。因地制宜,长短结合、科学规划布局,确保产业提等升级,确保X年所有产业贫困户如期脱贫,努力实现贫困农户当年能脱贫、近期能增收、长期能持续,筑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础。 3.坚持市场引导。优先考虑产业市场风险,瞄准市场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实现生产与市场紧密衔接。 4.坚持融合发展。推进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农旅结合,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农业观光、休闲康养、乡村旅游等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5.坚持科技支撑。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先进农业机械、普及实用技术、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专家工作站,不断提升龙头企业、农业园区、产业大户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强农。 6.坚持带贫益贫。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贫困户嵌入产业链,将带动贫困户脱贫作为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按照带贫益贫能力大小和辐射带动成效,科学合理配套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龙头企业、园区管理办法和产业脱贫奖扶办法(暂行)要求,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1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 (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 (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环节、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

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与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

关于推进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06]164号 为进一步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上海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围绕种源农业、装备农业、生态农业、数字农业,特制订推进本市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办法,意见如下: 一、组织实施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 1、市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简称重点攻关项目)聚焦国家农业发展战略重点,聚焦都市现代农业关键技术。 以现代生物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相结合,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植物和农业微生物新品种。 以先进制造业为依托,研究开发结构先进、经济实用、功能多样、技术集成和综合配套的农业装备。 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为目的,研究开发清洁农业生产和农业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技术,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以信息化手段带动都市现代农业,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为都市现代农业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信息支持体系。 2、重点攻关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含量、有产业化

前景、对都市现代农业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农业科技应用开发研究。 3、重点攻关项目的确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发布立项指南、公开征集课题、专家预选招标课题、公开招标、专家评标、公示、确立中标单位等程序进行。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因素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立项。 4、重点攻关项目以本市单位牵头主持申报,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投标单位不受地域、部门、所有制的限制,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具有影响的领军人物领衔的科研团队申请项目。 5、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涉农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和国家部级项目。凡获得国家或市级农业类应用技术研究重大项目的,并符合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设立配套项目予以支持。 6、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自主攻关,并在农业领域中取得重大效益的科技成果,实行"后补助"。享受"后补助"的科技成果和补助金额根据相关程序确立。 7、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利保护等。凡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其申请费、测试费、审查费和前三年的保护年费在申请品种获得授权后可申请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授权的产品提升科技含量的项目优先立项。 二、积极开展科技兴农推广项目 8、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重点示范推广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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