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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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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取证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计算机主机)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这里的“账簿”应当包括以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财务数据,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储存在电子存储介质中的财务数据调回税务机关进一步检查。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可见,在电子取证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有拒绝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登录密码、阻挠稽查人员复制财务数据等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电子签名法》

1、《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第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应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电子数据不得被拒绝做为证据使用。

2、在我国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尽管《电子签名法》仅适用于民事合同和民事诉讼领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电子签名法》中

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对于确立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亦有借鉴意义。

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收集的计算机数据,应先将该电子数据分别转存到两个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中,然后将其中一份存储介质用信封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内容真实,特此承认!”,写上日期,签名盖章,检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带回单位保存;对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存储介质由税务检查人员带回单位检查,然后将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打印出来后,让纳税人确认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五、国税发[2003]47号

国税发[2003]47号:“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而且可以复制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有:

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

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电子取证应采用以下方式:⑴打印。通过打印方式输出财务数据,将证据固定在纸质文本上,以书证的方式体现,但要注意打印出的数据一定要由企业注明“此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以此证明该复制件与原件相符。⑵拷贝。如前所述,载有纳税人财务数据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复制件,须注明其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企业注明“此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

⑶公证。经公证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时,可以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⑷鉴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又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可以邀请法定鉴定部门对取得的电子财务数据进行鉴定,证明其真实性。⑸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采取录音、录像手段全程记录整个取证过程,也可采取制作现场笔录的手段(其证明效力优于录音、录像),不仅可以证明电子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还可以与取得的电子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取证风险防范

国税发[2003]47号中也规定:“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在电子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进入纳税人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与检查纸质账簿不同的是,稽查人员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企业大量财务数据信息,并且其在电脑上的任何一个操作都会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造成影响。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为纳税人保密和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

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财务数据资料通常储存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中,考虑到计算机体积过大、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等因素,不太可能将存储有涉税财务数据的计算机作为证据出示,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提供对这些资料进行复制,在法庭上出示复制的文件。这时就应特别注意对复制件的形式要求,按照此条规定,必须注明该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于稽查人员而言,可以采取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现场笔录应详细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等,并由参与检查的人员和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员同时签名,以保证稽查人员取得的电子证据符合法庭的标准。法律规定了取证过程中的禁止性事项,以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获取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尽量在纳税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即使取得了认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因为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而被法庭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有些稽查人员趁企业的工作人员不注意时打开其电脑并拷贝有关财务数据,这样取得的数据如果得不到企业的确认,作为最终认定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是有很大问题的。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由于受习惯思维方式和稽查操作模式的影响,税务稽查人员认为税务检查工作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其作为国家税法的护卫者,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比较容易忽视自己应承担的执法风险。据近年来全国司法统计显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直线上升,并且税务机关的败诉率远远高于全国同期行政机关的平均败诉率。这还不包括大量的因税务机关出面调停或妥协而终止的潜在税务行政诉讼。与传统的税务稽查方式相比,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税务稽查技术、方法日趋复杂,在电子信息网络运行动态中进行税务稽查取证更为困难,电子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执法风险,成为开展电子税务稽查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

电子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取证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5809479.html,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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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实施细则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全国税务规范1.1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第四章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5题,每题5分,共计2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1 B.2 C.3 D.5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审理人员小张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理意见,下列关于审理时间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B.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C.向省局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D.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审理实施岗接收案件后,应当实施审理,并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但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应当在审理到期日前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经审理部门领导岗与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 )听证。 A.审理科组织 B.政策法规科组织 C.税务局组织 D.稽查局组织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局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分别是指:集体审理意见不涉及拟处罚事项的,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集体审理意见涉及拟处罚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以履行完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程序或者听证程序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

稽查取证规范

税务稽查证据规范及取证技巧 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省局在2009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

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物证 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账簿、发票上的笔迹;抗税中打砸抢的痕迹;变造发票证件的痕迹;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选择题(多选) 1、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回避。以下表述正确得就是( ) A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得,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B、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要求其回避。 C、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D、稽查局局长得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得,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得,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得,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得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得单位。 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与()等方法.

A、调取账簿资料 B、询问 C、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D、异地协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得,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得;?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她证据材料得;?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她方式拒绝、阻挠检查得;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得。 5、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得; B、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得;? C、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得;? D、其她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得. 6、被查对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依照《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她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得规定处理:?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得;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得;?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

全国税务稽查考试练习试卷一

全国税务稽查考试练习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0.5分,计15分) 1、()是指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稽查对象采取的全面、综合性的检查 A专项稽查 B 日常稽查 C 专案稽查 D 个人所得税稽查 2、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 A、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B、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案件 C、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 D、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未立案的案件 3、税务机关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 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1日 B、3日 C、5日 D、7日 4、下列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账户的是()。 A.待业保险费 B.广告费 C.汇兑损失 D.经营租赁费 5、举报人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查补税款、滞纳金数额的()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计发奖金。 A、3%以上 6%以上 B、2%以上5%以上 C、3%以内 6%以内 D、2%以内5%以内 6、下列选项可以不立案查处的是()。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B.骗取出口退税 C.纳税人避税数额巨大D.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 7、《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是填发式税务行政文书,分()三部分。 A、正本、副本、存本 B、正页、副页、存根 C、主要部分、次要部分、附注部分 D、案头部分、案情部分、意见部分 8、对游泳、羽毛球、兵乓球、滑冰、滑雪、室内攀岩、健身房等活动一律按照()税目 征收营业税。 A服务业 B 文化体育业 C 娱乐业 D 旅游业 9、某企业200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50万元,当年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革命历史纪念馆捐赠10万元。假定无其它项目调整,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额是()万元。 A.6 B.1.8 C.5 D.1.5 10、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

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送达检查通知 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一周后,专案组通过各种方式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中断。 2.正式实施检查 2005年7月25日,史某通过电话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告诉涉税资料已由北京取回。专案组于2005年7月26日对该企业正式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一些重要涉税资料如转让协议、申报表、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均未提供,且公章未带,专案组无法对取得的证据履行法定认定程序。无奈之下,专案组要求史某于2005年8月5日前提供全部涉税资料并履行确认手续。经多次联系,A公司仅于8月11日、12日、1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来转让协议四份,其他资料未提供,检查工作再次中断。 3.调整调查工作方案 专案组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及已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局进行了汇报。专

税务稽查知识

税务稽查知识 本章要紧介绍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职能和作用,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以及部分国家税务稽查差不多情况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外税务稽查的特点。 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差不多内涵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差不多内涵与特征要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意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 (五)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要紧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能够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

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1.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 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 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 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 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 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

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8.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做出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国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严格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取证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差不多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关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特不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要紧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时期。 (四)确定人员 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依照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差不多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取证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2021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怎么写范文

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怎么写范文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把握三个重点,实行三个结合,实现三个提高。三个重点是: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重点,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以整治税收秩序为重点,规范地区税收秩序;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重点,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三个结合是:稽查工作与税收征管实践相结合,透视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与税收政策相结合,透析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税收实践反映的政策问题;与稽查管理软件的应用相结合,进一步规范稽查管理和执法行为。三个提高是:提高稽查管理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提高选案准确率、结案率、查补收入入库率。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积极完成由区局统一部署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自查、抽查和审计式检查工作。同时我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审计式检查。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的指导力度,提高税收自查质量。 2.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根据区局统一安排,重点对非正常状态企业逐户、逐笔的检查,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县(市)组织开展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虚开建筑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等违法活动,加大对偷逃骗税活动的打击力度。 3.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合力,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打击“卖

方市场”,整治“买方市场”。协同国税局、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加大假发票曝光力度,提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社会效应。 4.认真做好涉税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和查处工作。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稽查案源管理质量效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案源管理方法。强化举报服务意识,提高检举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实事求是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算和兑付奖金,积极为检举人兑奖提供优质服务。 5.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联合办案、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涉税信息的沟通与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密切相互间协作,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巩固和完善各项协作机制,使各类稽查案件能顺利查处。 6.建设稽查信息平台。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坚持信息化稽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管理软件》,严禁出现机外操作和机外数据,加强数据录入和程序操作,通过管理软件加强稽查系统业务管理。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开展选案、深度检查,重点关注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切实提高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稽查办案能力,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以及利用互联网、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 7.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及责任追

最新《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资料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

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

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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