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收到《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后,应当对《年度自查报告》和附件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发现《年度自查报告》或者附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该单位补正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附件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对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记录表》,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履约情况;

(四)按照已许可范围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情况;

(五)质量管理情况;

(六)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八)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九)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七条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根据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无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或者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结论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视情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派员参加: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地搬迁;

(二)主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审查内容执行。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取得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出现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的;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九)提供虚假年度自查材料的;

(十)因其他原因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年度检查情况和结论。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国防科工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取得许可的单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每年选取部分取得许可的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许可管理部门接到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通报,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决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限,经现场检查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按照《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月24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201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自检报告

201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自检报告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自检报告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度: 单位基本情况 保密资格 等级 口一级口二级口三级 保密资格 有效期至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自检内容检查项目自检情况 基本项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是否存在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防 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 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3.是否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中存储、 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4.是否存在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 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5.是否存在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 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6.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是否具备相应保密资格;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

重点检查项1.是否明确定密、涉密人员、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等归口管理部门; 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3.是否存在涉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测评但未提交涉密网络运行许可申请,或者已获得运行许可但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4.是否存在使用不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的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情况;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5.是否存在修改、删除涉密计算机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的违规外联监控程序报警回联地址的情况;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6.是否存在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的情况; 口是口否口不涉及7.是否存在擅自扫描或者检测涉密信息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密产品以及应用系统的情况;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8.是否存在故意隐藏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情况;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9.测试、调试、仿真、工控、数控等专用信息设备或者信息系统,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口是口否口不涉及l0.涉密信息系统采用虚拟化技术,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口是口否口不涉及11.采用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或者涉密计算机,是否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和密码设备,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口是口否口不涉及12.是否未经审批更换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硬盘,重装操作系统,或者单位年度内更换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硬盘,重装操作系统数量超过总数20%: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二>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三>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 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四>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五>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 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六>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七>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 可。 <八>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 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九> <十>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十一>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二> 1.具有法人资格; <十三>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十五>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十六>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七>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八>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十九>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二十>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二>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 <二十三>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报资料: 1、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及后面“正副本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基本情况”不得有空项,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名。(载明的企业地址必须冠有“山东省”,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2)经理不得兼任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不得兼任安全机构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2)装订时,应用彩页纸按目录的十二分项隔开。所有资料都应按顺序编好页码(包括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除申报材料里装订外还须单独装订一份附在申报材料外。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成立安全委员会文件、成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内容。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8、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臵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8、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安全机构职责。 9、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总包、专业承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17298973.html,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一、申请依据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 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内部程序》; 1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程序》。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17298973.html,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并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四、申请材料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单位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5、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6、消防达标文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20年度)填写说明【模板】

附件5(密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 (20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备案号: 填写日期: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可以打印,或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 2.在报告封面单位名称处应当加盖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3.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者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4.军工单位代号应当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代号。无代号或者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5.注册地址应当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住所。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当填写本单位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地点,有多个场所的应当逐一列出。 7.经济性质应当填写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例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非公有制企业”等。 8.在“上级主管单位”一栏中,无上级主管的持证单位填写“无”。 9.联系电话应当填写本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工作人员的电话。固定电话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1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表一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表填报工具软件格式要求填写(报送电子版光盘),表二用A4纸填写(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11.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注:此页不装订

表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注(填写时删除):“上次检查情况”一栏中,初次自查单位应填写备案申请时的情况;上年度接受过监督抽查或延续备案的单位应填写监督抽查或延续备案时情况;其它单位填写上年度自查时的情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 答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二>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 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三>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 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四>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五>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 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六>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七>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 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八>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九> <十>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十一>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二> 1.具有法人资格; <十三>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十五>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十六>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七>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八>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十九>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二十>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受理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四)发放、变更、续发、吊销、注销许可证; (五)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定向发布; (六)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加速公司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是用于研究开发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专项费用。 1.3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2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2.1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从项目论证阶段到试生产阶段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 2.2 具体开支范围 2.2.1 设计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 2.2.2 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制中研制产品: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 2.2.3 外协费指项目研制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包括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 2.2.4专用费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2.2.4.1 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军品(含民品)科研项目,共用的专用设备,其购制费在某一受益科研项目的成本应按使用工时比例法分摊计算。 2.2.4.2 专用工艺装备费。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工艺规程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序:中各负担50%。 2.2.4.3 零星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士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置等费用。 2.2.4.4 样品样机购置费。指为项目研制必须购置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 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 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