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

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

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

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

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

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

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

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

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

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

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

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

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

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

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

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

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

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

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

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

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

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

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

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

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

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

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

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

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

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

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

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

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

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

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

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

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

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

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

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

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

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

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

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

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

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

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

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

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

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

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

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

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

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

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

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

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

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

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

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

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

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

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

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

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

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

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

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

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

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

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

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

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

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

《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

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

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

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

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

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

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

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

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

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

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

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

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

定实体法

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

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

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

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

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

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

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

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

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

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

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

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

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

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

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

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

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

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

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

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

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

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

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

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

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

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

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

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

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

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

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

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

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

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

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

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

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

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

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

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

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

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

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

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

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

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

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

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

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

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

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

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

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

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

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

形成的惯例

42. FOB:装运港船上交

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

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

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

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

种交易条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

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

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

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

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

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

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

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

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

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

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

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

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

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

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

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

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

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

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

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

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

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禁止的条件。

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

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

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

行一定的手续。

50. 领事婚姻:依照本国

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

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

式,都被认为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

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

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

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

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

制度。

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

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

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

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

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

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

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

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

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

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

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

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

担保。

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

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

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

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

度。

55.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

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

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

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

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

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

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

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

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

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 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60. 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61. 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63. 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64.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

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

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

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

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

机构的裁决等。

65.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

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

其参加的国际或其本国法

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

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

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

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

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

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

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

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

行。

6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

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

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

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

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

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

议解决方式。

6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

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

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

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

议。

简答题:

1. 涉外民事关系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

性。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

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

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

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

国家。客体涉外。民事关系

的客体位于国外。内容涉

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2)广

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

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

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

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

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

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

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

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

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

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2.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

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

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

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

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

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

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

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

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

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

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

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

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

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

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

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

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

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

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

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史

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

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

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

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法则区别说: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

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

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

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

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

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

的利益。

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

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

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一、

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

用外国法律。二、在某些情

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

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

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

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

用。三、法院执行的是本国

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

法创设的权利。

凯弗斯的结果选择

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

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

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

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

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

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

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

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

用的法律。

8. 柯里的政府利益

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

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

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

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

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

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

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

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

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

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

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

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

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

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

面抛弃冲突法。

9. 准据法的概念及

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指按照

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

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

特定实体法。准据法有两个

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

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

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

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

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

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

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

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

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

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

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

突法。

(3)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

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

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

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

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

法律。

11、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

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

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

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故意

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

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

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

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

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

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

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

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

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

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

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2、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条也作了规定。此外,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同样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是,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而不是仅指外国法的内容。同时,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这种立法规定各国的立法中并不多见,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一个特色。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后,应以我国相应的法律取而代之。

13、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14、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

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

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

法律

1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

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

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

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

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

律为有行为能力,应当认定

不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适用其定居中国法律

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

国法律。

16、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

下适用:①双方营业地分别

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

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适用公约,②非缔约国

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

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

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

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

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

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

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

合同。

17、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

要有:一、成立地。法人具

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

二、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

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

方国家的国籍。三、主要所

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台心

地国家的国籍。四、资本实

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

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

籍所属国的国籍。五、复合

标准说。法人的国籍必须同

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

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

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

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

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

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

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

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

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

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

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

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

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

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

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

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

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

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法律特征为:1开证银

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

一付款的责任,即首先付款

的责任。2信用证是独买卖

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

证银行责任独立。3信用证

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

物的买卖。

20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

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

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

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

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

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

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对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

2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

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

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

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

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

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

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3 1、外国仲裁裁决在我

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

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

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

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涉外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

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

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

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

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

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4、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

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

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

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

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

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

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

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

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

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

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

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

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

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

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

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

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

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

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

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定。

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

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

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

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

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5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

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

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

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

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

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

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

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

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

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

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法律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连接点

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

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

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

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

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

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

的前提。

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

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

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

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

“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

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

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

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

年提出。

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

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

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

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

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

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

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

留”。

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

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

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

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

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

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

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

法或脱法行为。

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

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

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

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

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

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

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

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

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

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

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

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

其所有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重点)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

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

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

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

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

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

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的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

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

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

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

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

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

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

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

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

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

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

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

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

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

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

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

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

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国际私法协助

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域外送达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特征履行说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

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种

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

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

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

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

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

“动产附近骨”

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

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

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

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住所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

约》

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

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

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

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

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

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

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救助

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

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

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

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

用的规则。

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

籍的状况。

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

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

点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适

用的法律,应是他们依其自

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

地方的法律。

胡伯

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

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

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

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

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

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

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的。

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

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

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

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

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

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

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

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

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

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

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

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

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

正式成员国。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

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

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

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

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

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

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

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

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

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

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

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

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

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

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

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

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u(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婚

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

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

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

括:(1)婚令。结婚必须达

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

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

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

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

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

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

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

国法律也加以限制。J-(4)

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

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

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

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

系,印度等国家除外。在婚

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

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

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

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

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

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

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4.简述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

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

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

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

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

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

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

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

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七、论述题: 1.论意思自治

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

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

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

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

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

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

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

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

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

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

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

述了意思自治的主张,之

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

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

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

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

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

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

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

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

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

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

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

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

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

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

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

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

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

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

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

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

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

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

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

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

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

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

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

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

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2.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7条作了解

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

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

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

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

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

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

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涉外法定继承的含义和

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

的例外。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

概念和特征。

4.简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含义及其法律适用的原则

附:参考答案

1.涉外法定继承的含义和

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

产分配所进行的继承。涉外

法定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

素的法定继承。

各国立法对法定继承的规

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外法

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3)继承遗产的分配份额。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

的例外。

由于某些客体物具有特殊

性或者处于某种特殊状态

之中,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则不可能,或是不合理。故

世界各国通常将一些特殊

情况作为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的例外:

(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

物权变动。

(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

物权变动。

(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

止时的财产清算。

(4)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

所有权。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

概念和特征。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指国

际私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

系。国际私法调整的特定社

会关系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涉外民商事关系指跨越或

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

界限的、含有外国因素的,

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

民事经济关系。

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以下

特点:

(1)具有外国或涉外因素,

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

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

素,或三个因素都是外国因

素,但该国根据协议管辖原

则而具有司法或仲裁管辖

权的民事经济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广

义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具

有外国因素的外国人的民

事权利地位关系,各类财产

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以

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和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关系。

4.简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含义及其法律适用的原则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

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和必须

排除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

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

代理人同意、一夫一妻制等,以及男女双方为近亲、有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的人不能结婚等。

解决这类法律冲突问题,一般适用以下原则: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适用混合原则。1.试述我国立法中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2.试述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3.试述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附:参考答案

1.试述我国立法中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案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有两种:(1)发给执行令。(2)重新作出判决。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

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

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此外,在下列情况下,

我国法院将拒绝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1)外国法院的判决、裁

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

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

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

执行;

(2)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

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另一

方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

起诉并且我国法院予以受

理的,判决后,外国法院申

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决的,不

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

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试述法律冲突的产生原

因及其解决方法。

答案

法律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

它是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

的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

民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却

又竟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

关系,由此造成该民事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

现象。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

有:

1.内外国的民事法律规定

不同,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基

本原因。

2.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

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

外效力,是发生法律冲突的

直接原因。

3.现实生活中大量涉外民

事关系的大量存在是产生

法律冲突的客观原因。

4.内国法律承认外国人的

民事法律地位并赋予外国

人民事权利也是法律冲突

产生的重要条件。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

有两种:一是冲突规范的解

决方法;二是统一实体法的

解决方法。

3.试述我国立法中规定的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

原则。

答案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

用主要规定,归纳起来,有

以下几个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

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

则。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

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

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5.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如果适

用该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

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

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

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__),创

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

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

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

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

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

配行为__)这一古老的习惯

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

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

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

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提出

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

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

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

行的作法是(______内国国

_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

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____属人法

___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

规范称为(__冲突规范

____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

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

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

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

是(___有限世界新颖性

____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

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

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社

会公共利益

____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

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

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这样一种形式。(1)

2.19世纪以前,调整

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

是冲突规范调整。(2 )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

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

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

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

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2 )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

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

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

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

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

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

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

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

据法,这构成反致。(2 )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1 )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2 )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2 )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2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1 )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1 )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3 )。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

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

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

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

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

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

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

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1 )。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

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

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

公式主要解决(4 )。

A.有关人的能力、身

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

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

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

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方面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

法系国家(2 )。

A.把外国法看作事

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

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

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

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

明外国法的内容

5.美国甲公司、日本

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

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企业(3)。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具有美国、日本、

中国三国国籍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规定驰名商标(4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

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

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

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

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

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2 )。

A.FOB

B.CIF

C.CFR

D.FCA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4 )。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1 )。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1)决定。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

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

均不得分。)

1.在我国,国际私法

的渊源可以表现为(1234)。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

的学说

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

包括(1234 )。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规范

3.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24 )法

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

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4.国际上确定法人国

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

(12345 )

A.法人成立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

在地

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

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

法人国籍

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

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

有(1234 )。

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

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

为具有刑罚性质

C.主张事实国有化

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1234 )。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7.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23 )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

B.第1条第(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8.我国法律把(12 )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9.我国法律禁止我国(124)与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公安人

B.外交人员、国家机

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

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

刑的人员

10.我国加入《关于向

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

提出声明,反对采用(234 )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

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

共24分)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

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

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

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

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

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

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

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

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

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

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

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

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

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

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

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

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

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

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

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

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

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

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

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

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

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

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

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

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

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

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

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

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

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

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

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

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

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

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

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

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

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

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

边协议的国家。

七、论述题

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

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

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

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

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

下几种: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

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

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主要用于

解决与人的身份、能

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

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

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

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

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

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

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

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

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

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

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

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

的那个国家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

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

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

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

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

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

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

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

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

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

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

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

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

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

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

民事诉讼程

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

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

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

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

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

要用于解决

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八、案例题(每题12分,共12分)

[案情]

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

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

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

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

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

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

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

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

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

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

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

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

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

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而法

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

龄为21岁,签合同时我是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

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

责任。

问:

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

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

力?

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

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

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

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

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

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

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

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

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

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

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

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

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

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

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

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

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

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一. 填空. (共70 小题,

70.0 分)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

冲突法单行法规是1918年

的_《法律适用行例》。

3、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

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____既不同于实体法又不

同于程序法的规范

4、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

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

许程序和_相互认许制。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

专利,我国专利法采取__互

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

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

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_冲突规范________。

7对信用证的国际法制的调整,目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8、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_受理案件的法院_所在地法律。

9.在解决遗产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做法,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10.对婚姻形式要求,长期以来一直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11我国《民法通则》第148并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2.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13英国人戴西的国际私法学为既得权说

14.海运保险款中的主要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5.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在16 世纪由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提出。

16.对作品的具体保护期限,《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后25 年17.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不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称为(冲突规范)。

18.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是(萨维尼)

19.从结构上看,冲突规范

上由范围和(亲属)组织。

20.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的

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

其适用将与自己国家或社

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

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制

度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

21.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

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

(定居国)法律。

22.我国法律规定,在适用

外国法时,如经充分努力仍

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时,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对贸易术语进行了

修改,出口报关手续由买方

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

24.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

2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法。

26.涉外经济合同最基本的

法律适用原则是(意思自治

原则)。

27.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

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

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1.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

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

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

身,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

致)

33.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

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

托鲁斯)

3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

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

由(当事人)举证。

37.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

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

当事人(本国法)

38.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

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

的(住所地法)

39.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

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

法)

4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

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

(国际公共秩序)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

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

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

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

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

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

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

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

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

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

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18.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9. 《专利合作条约》了一

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20. 我国于1980年3月3

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加入书,1980年6月3

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

个成员国。

2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

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

法调整

2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

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

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23.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

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

雷。

24.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

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

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

法之先河。

25.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

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

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

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

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

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

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

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

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

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

用旧法

28《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

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

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

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

地利接受反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

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

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该《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

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0.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

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

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

为其住所。

31.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

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

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32.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

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

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3.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

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

电大公共行政学小抄名词解释

1.公共行政学: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依法处理政务的有效性、公平性、民主性的规律的交叉性与综合性学科。(在这里公共组织主要是指政府,公共行政就是政府行政。) 2.公共行政环境:公共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或影响公共组织、行政心理、行政行为和管理方法与技术的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要素的总和。 3.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一定的环境中,逐步形成的全体公共组织成员所共同信奉和遵守的价值观,并支配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组织文化在政府也可以称之为公共行政组织文化,在企业则称之为企业文化。组织文化包括组织观念、法律意识、道德感情和价值观等。) 4.政府职能: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5.市场失效:市场失效是指因为市场局限性和缺陷所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并且不能解决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的问题以及社会公平问题。 6.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7.地方政府体制:地方政府体制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或标准划分的政府组织形式. 8.行政区划体制:行政区划体制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9.完整制: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受一个公共组织或同一位行政首长的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10.分离制:分离制又称多元领导制,是指一个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的各个组织部门或同一组织部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共组织或行政首长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11.首长制:首长制又称独立制、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它是指行政首长独自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其管辖的公共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完全负责的公共组织类型。 12.层级制:层级制又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13.机能制:机能制又称职能制,是指公共组织在横向上按照不同职能目标划分为不同职能部门的组织类型。14.行政领导者:行政领导者是指在行政系统中有正式权威和正式职位的集体或个人。 15.委任制: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16.考任制:考任制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统一的、客观的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程序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17.行政领导权力:行政领导权力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其合法地位以不同的激励方式和制约方式,引导下属同心协力达成行政目标的影响力。18..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9.人事行政:人事行政是指国家的人事机构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公共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20.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作为生产性要素投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劳动人口的总和。它可分为现实的人力资源和潜在的人力资源两部分。 21.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22.非程序性决策:也叫非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 23.危机决策:是指领导者在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胆预测,做出决定的过程。 24.行政决策参与:是指行政领导者个人或集体在行政决策时,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公民等对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25.行政执行: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实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的总和。 26.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指行政领导者运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按照目标规范衡量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调节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活动。27.行政协调:行政协调是指调整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 28.法制监督:法制监督,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29.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言论空 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30.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 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2.标杆管理: 标杆管理是指公共组织通过瞄准竞争的 高目标,不断超越自己,超越标杆,追求卓越,成为强中之 强组织创新和流程再造的过程. 33.政府全面质量管理:政府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全员 参与的、以各种科学方法改进公共组织的管理与服务的,对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进行全面管理,以获得顾客满意为目标的管理方法、管理理念和制度。 34.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 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35.行政改革:行政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 36.政府再造: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绩 效根本性的转型,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改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电子政务试题及答案学习资料

电子政务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一站式服务大厅” 2:安全岛 3:VPN 二、单选题 1:电子政务是建立在()基础上的。 A. 经济发展 B. 现代信息技术 C. 社会进步 D. 政府职能优化 满分:2 分 2. 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管理是一种以()为主的管理。 A. 控制结果 B. 过程控制 C. 间接控制 D. 直接控制 满分:2 分 3. ()主要是指凡是由计算机软件系统(工作流管理系统)控制起执行的过程。 A. 数据流 B. 电子流 C. 工作流 D. 信息流

4. 结构化知识一般包括数据、信息和知识三个层次,其中数量最大的是()。 A. 数据 B. 信息 C. 原始数据 D. 知识 满分:2 分 5. 电子政府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构建的一个(),从而使民众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各类 政府服务。 A. 远程政府 B. 民主政府 C. 虚拟政府 D. 现实政府 满分:2 分 6. 电子化公务处理系统中的事务处理系统,一般不包括下列哪种功能()。 A. 会议组织 B. 处理来信来访 C. 后勤服务 D. 资源信息管理 满分:2 分 7. 当前提倡的政务信息资源建设模式应该是以自上而下模式和()为主,多种模式并 存的政务信息资源建设模式。 A. 自主创建模式 B. 联合经营模式 C. 集约经营模式 D. 联合型集约模式

8. 为了刺激长期处于低速状态的经济()政府确立了“IT立国”的方针,把IT作为振兴 本国经济的重要推动力。 A. 新加坡 B. 日本 C. 中国 D. 美国 三、判断题 1:国家层面的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要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2 分 2. 信息技术能够使人民更好地参与政府的各项决策活动,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进步。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2 分 3. 2006年3月19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是指导我国“十 一五”期间电子政务设计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电子政务深入发展阶段的标志性里程碑。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2 分 4. 如果不建立网络行为人的信用机制和网络行为人的身份认证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是 无法真正实现电子政务的。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2 分 5. 无论是电子合同、电子公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其造假远比纸介质材料所形成的文 件要复杂,鉴定真伪的难度也比纸质环境小得多。 A. 错误

中药炮制学-名词解释(小抄)

“炒炭存性”是指炒炭药物只能部分炭化,更不 能灰化,未炭化部分仍应保存药物的固有气味; 花、叶、草等炒炭后仍可清晰辨别药物原形,如 槐花、菊花、侧柏叶、荆芥之类。 败片:在中药饮片切制过程中所有不符合规格, 片型标准的饮片.包括连刀片,掉片与炸心片, 皱纹片. 变色:药物的固有颜色发生了变化,或变为其 它颜色,或失去原来颜色。 燀法:将药物置沸水中浸煮短暂时间,取出,分 离种皮的方法称为燀法。 燀法:将药物置沸水中浸煮短暂时问,取出,分 离种皮的方法。 炒法:将净制或切制过的药物,筛去灰屑,大 小分档,置炒制容器内,加辅料或不加辅料,用 不同火力加热,并不断翻动或转动使之达到一定 程度的炮制方法。 煅淬法:将药物高温有氧条件下煅烧至红透后, 立即投入规定的液体辅料中骤然冷却的方法称 煅淬。 煅法:将药物直接放于无烟炉火中或适当的耐火 容器内煅烧的一种方法。 对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贮或采用一些 有特殊气味的药物同贮而起到抑制虫蛀,霉变的 方法。 发酵法:经净制或处理后的药物,在一定的温度 和湿度条件下,由于霉菌和酶的催化分解作用, 使药物发泡、生衣的方法。 发芽法:将净选后的新鲜成熟的果实或种子,在 一定的温度或湿度条件下,促使萌发幼芽的方法 称为发芽法。 辅料:是指具有辅助作用的附加物料,它对主 药可起协调作用,或增强疗效,或降低毒性,或 减轻副作用,或影响主药的理化性质. 复制法:将净选后的药物加入一种或数种辅料, 按规定操作程序,反复炮制的方法,称为复制法 烘焙法:将净选或切制后的药物用文火直接或 间接加热,使之充分干燥的方法,称为烘焙法。 火候:指药物加热炒制时火力大小的运用,加热 时间的长短及药物在受热过程中内外出现的变化 特征的综合概括。 火力:指火的大小或温度的高低。有文火,中火,武火等 加辅料炒法:净制或切制后的药物与固体辅料 同炒的方法。 净选加工:中药材在切制、炮炙或调配、制剂前,均应选取规定的药用部分,除去非药用部位、杂 质及霉变品、虫蛀品、灰屑等,使其达到药用纯 度标准的方法。 酒制升提:临床上常用的一些苦寒药,其行沉降, 冲用于清中下焦湿热,如黄芩、黄柏、黄连、大黄等。经酒制后,缓和苦寒之性,借酒上行之力,引 药上行,酒炒后清上焦邪热,故有此说 酒炙法将净选或切制后的药物,加入一定量酒 拌炒的方法称为酒炙法。多用黄酒。 看水性:药材在水处理过程中,要检查其软化程 度是否符合切制要求,习称看水性,常用检查法有: 弯曲法、指掐法、穿刺法、手捏法、刀切或 折断法。 扣锅煅法:药物在高温缺氧条件下煅烧成炭的 方法称扣锅煅法,又称密闭煅、闷煅、暗煅。 芦头药物的根头,根茎,残基,茎基,叶基等 部位. 明煅法药物煅制时,不隔绝空气的方法称明煅 法,又称直火煅法。 泡法:将药材用清水泡一段时间,使其吸八适量 水分的方法。质坚的药材如木香,乌药,天花粉, 泽泻. 抢水洗快速洗涤药材,缩短药材与水的接触 时间,以免损失药效。 翘片:指饮片边缘卷曲而不平整,系药材软化时, 内部含水太多所致,又称“伤水” 切制:将净选后的药材进行软化,切成一定规 格的片、丝、块段的炮制工艺。 青黛拌:将药物湿润后,加入定量的青黛细粉拌匀,晾干。如青黛拌灯心草,有清热凉肝的作用.去皮壳:指树皮类药材去除其栓皮,根及根茎类 药材去除其根皮,果实、种子类药材去除果皮或 种皮等。 去心:指去除根的木质部和枯朽部分、种子的胚 芽等。 去油制霜法:药物经过适当加热去油制成松散 粉末的方法。 润法:把泡洗淋过的药材,用适当器具盛装或 堆积于润药台上,以湿物遮盖或继续喷洒适量清 水,保持湿润状态,使药材外部的水分徐徐渗透 到药物组织内部,达到内外湿度一致,利于切制。(浸润,伏润,露润 ) 杀酶保苷:在含苷类药材的细胞中,含有可水解 这种苷类成分的酶,若长期存放,或加工方法不当,在适宜的条件下,酶便可分解其所含的苷类成分, 从而使有效成分减少,甚至破坏影响药材 质量。所以含苷类药材常用炒烘蒸煮的方法炮 制,破坏或抑制酶的活性,达到炮制目的 渗析制霜法:药物与物料经过加工析出细小结 晶的方法。 升华制霜法:药物经过高温加工处理,升华成 结晶或细粉的方法,称为升华制霜法。 水飞法:某些不溶于水的矿物药,利用粗细粉末 在水中悬浮性不同,将不溶于水的矿物、贝壳类药 物经反复研磨,而分离制备极细粉末的方法, 称为水飞法。 提净法:某些矿物药,特别是一些可溶性无机盐 类药物,经过溶解,过滤,除净杂质后,再进行重结晶,以进一步提纯药物。 煨法:将药物用湿面或湿纸包裹,置于加热的滑石粉中,或将药物置于加热的麦麸中,或将药物铺摊吸油纸上,层层隔纸加热,以除去部分油质.相恶为制:两种药物合用,一种药物能使另一种药物作用降低或功效丧失。麸炒枳实。 相反为制:用药性相对王的辅料来制约中药的偏性或改变,性。例如:酒制大黄 相畏为制:利用某种辅料来炮制药物,以制约该药物的毒副作用,例如:生姜制半夏 相资为制用药性相似的辅料或某种炮制方法来 增强药效,例如盐水制知母 心根类药材的木质部或种子的胚芽。 饮片古称咀片,广义:凡是直接供中医临床调配处方或中成药生产用的所有药物。狭义:为调配处方而切制成的片状药物。 油片:药材或饮片的表面有油分或粘液质渗出的现象.系药材软化时,吸水量太过,或环境温度过高所致。 蒸法:将净选或切制后的药物加辅料装入蒸制容器内隔水加热至一定程度的方法。 制霜法:药物经过去油制成松散粉末或析出细小结晶或升华,煎熬成粉渣的方法. 炙法:将净选或切制后的药物,加入一定量的液体辅料拌炒,使辅料逐渐渗入药物组织内部的炮制方法。 中药炮制:中药炮制是根据中医理论、中药药性及调剂、制剂的不同需求,对天然的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制作的一项传统制药技术。 中药炮制学:专门研究中药炮制理论、工艺、规格、质量标准、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方向的应用-挂学科。 朱砂拌:将药物湿润后,加入定量的朱砂细粉拌匀,晾干。如朱砂拌茯苓,以增强宁心安神的作用。 煮法 : 将净选后的药物加辅料或不加辅料放入锅 内(固体辅料需先捣碎),加适量清水同煮的方法称为煮法。 虫蛀:中药及其炮制品被蛀蚀的现象。 发霉:中药受潮后在适宜温度条件下其表面或内部寄生或繁殖了霉菌。 泛油(又称走油):指含挥发油、油脂、糖类成分的中药饮片,在一定温度和间湿度情况下,其表面出现油状物质、质地变软、发黏、色泽变深、发出油败气味等现象。 变色:指中药饮片固有的色泽发生了变化。 气味散失:指药物固有气味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或贮存日久使气味散失或变淡。 风化:指某些含结晶水的矿物药,因与干燥空气接触,日久逐渐脱水而变成粉末状态。 潮解:某些盐类中药吸收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并在湿热气候影响下,其外部慢慢溶化成液体状态。 粘连:指某些熔点较低的固体树脂类和胶类中药,受潮后黏结成块。 腐烂:指鲜活中药,在一定温度、湿度下,微生物生长繁殖,引起发热,导致腐烂。 自燃:指质地轻薄松散的植物药材,如红花、艾叶等和一些含油脂高的细小种子类药材如车前子、葶苈子、柏子仁等,由于本身干燥不适度,或在包装堆码前吸潮,在紧实状态中细胞代谢产生的热量不能散发,当温度积聚到67 度以上时,热量便能以中心一下冲出垛外,轻者起烟,重者起火。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奥鹏离线作业 电子政务答案(最佳)

离线作业考核 《电子政务》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共25分) 1. 电子政务的特点是什么? 答:电子政务是一场划时代的变革,特点表现在: 1. 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2. 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 3.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优化信息资源配置; 4. 降低管理和服务成本; 5. 强调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 6. 平台一体化。 2. 什么是企业系统规划? 答:它从企业目标入手,逐步将企业目标转化为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和结构,从而更好地支持企业目标的实现,着重帮助企业做出信息系统的规划,来满足其近期和长期的信息需求。 3. 政府信息资源的特性是什么? 答:政府信息资源是指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对政府活动有直接影响的信息资源。具有以下特征: (1)精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的精确和完整是政府部门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电子政务信息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应以不影响制定正确管理决策为尺度。 (2)经济性和共享性:信息的经济性主要强调信息的收集、管理成本与其实现的价值相比要低;信息的共享性指信息能够为多种政务应用服务,为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所共享。信息的共享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息经济性的实现;信息的经济性是信息共享程度评价的一种尺度。 (3)无冗余和可靠性:无冗余是指电子政务中信息的详细复杂程度要适宜,无重复建设。信息的可靠性是政府正确决策的基本条件。政府是决策、管理和服务的部门,非常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很难想象,如果政府根据不可靠的信息进行决策,将会给国家、社会、企业、公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信息的可靠性取决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方法。因此,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收集方法的正确是保证信息可靠性的基础。 (4)相关性和时效性:电子政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所收集、存储的信息应与本部门工作范围有关,提供给决策者的数据应与决策事件有关。时效性是指收集和提供的信息必须注意与时间的对应。存储信息时一定要加上时间标签,因为信息具有时效性,过了一定的时间,也许信息就会失去作用,变得毫无意义。 (5)安全性和可用性: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性是指信息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信息

会计制度设计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小抄全

1.会计制度: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 2.综合性会计制度:指规范全国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3.业务性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和程序方面的制度。 4.会计人员制度:规范会计工作者行为和会计人才选拔、管理方面的制度。 5.统一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 6.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会计主体据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结合本单位经济活动特点制定的各项会计工作规章制度。 7.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营利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制度。相对应的是预算会计制度。 8.内部会计控制:企业内部建立的会计控制体系。 9.会计制度设计依据:会计制度设计人员在设计会计制度内容时所据以确定的根据。 10.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对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作出规定,通过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依据。 11.会计制度设计程序:会计制度设计工作从开始到完成全过程的顺序和步骤。 12.会计制度总则:也称为总说明,是会计制度最前面的概括性的适用于会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总的原则。 13.会计制度制定前提:会计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14.会计工作的一般原则:依据会计基本准则规定,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 15.会计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人员职责的明确以及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16.会计工作任务:对会计目标的具体化,以法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形式将会计目标具体化会计工作的内容,形成会计工作任务。 17.会计科目设计步骤:就是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根据每一类经济业务性质和核算内容确定会计科目的性质和名称,规定用途和使用方法以及进行会计科目的编号。 18.会计科目分类:就是按照企业经济管理的需要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科学的分类。 19.会计科目设置:就是根据会计对象要素分类项目设置会计科目。 20.会计科目编号:就是确定会计科目的号码。 2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是对每一个会计科目的使用范围、核算内容、经济用途、核算方法、主要会计事项的处理等进行的文字表述。 22.会计核算形式:又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组织、记账方法和记账程序结合的形式。 23.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 24.会计账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于连续、系统、分类登记经济业务的簿籍。 25.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已发生或业已完成的会计凭证。 26.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确定会计分录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 27.序时账簿: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 28.分类账簿:对全部经济业务按照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 29.备查账簿: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中未能记载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30.联合账簿:将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结合在一起的账簿,如日记总账。 31.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 32.会计循环:从经济业务发生起,直到编制出会计报表止的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也即企业周而复始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程序。 33.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其是时点报表,是静态报表,是月度报表,是对外报表。 34.利润表:又称损益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的报表。其是时期报表,是动态报表,是月度报表,是对外报表。 35.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及其净额的报表。其是时期报表,是动态报表,是年度报表、是对外报表。 36.内部报表:是为企业各管理部门提供的报表。其作用在于为企业管理提供必要的决策、分析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37.货币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38.备用金:财会部门按企业有关制度的规定,拨付给所属报账单位和企业内部有关业务与职能管理部门,用于零售找零、收购零星商品物资或日常业务零星开支的备用现金。39.未达账项:由于结算凭证传递的时间关系,使得企业和银行一方入账另一方尚未入 账的款项。 40.其他货币资金: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之外的货币资金。 41.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库存 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委托加工材 料、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发出商品等。 42.永续盘存法:也称账面盘存法(账面盘存制),其通过设置详细的存货明细分类账, 逐日逐笔地记录存货收入的数量和金额、发出的数量,能够随时结出结余存货的数量并 从账面上求出期末结存金额。 43.实地盘存法:也称定期盘存制(定期盘存制),它在平时只记录存货收入的数量和 金额,不记录发出的数量和金额,期末通过实地盘点来确定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并据 以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 44.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 现净值计价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成本时,期末存货按 成本计价。 45.低值易耗品: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那部分用具和设备。 46.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企业为了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它一 般包括三部分内容: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劳动资料磨损转移价值和 劳动者为自己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 47.实际成本会计制度: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进行成本计算的会计制度,它 强调在“实际费用”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计算和管理。 48.计划成本会计制度:事前根据产品所需各项材料和劳动的数量与计划计算出产品的 计划成本,将成本计算和成本控制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制度。 49.标准成本会计制度:将产品生产成本的计划、控制、计算和分析相结合的一种产品 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系统。标准成本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制订标准成本、计算标准成本以 及分析成本差异等内容。 50.标准成本:称为目标成本,它是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过技术测定制订的。 它是从单位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方面的标准消耗量结合可行的标 准价格制订的。 51.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 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目的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短期投 资和长期投资。 52.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在会计期末将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相比较,当市价低于 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并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一种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 5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成本作为登记“长期股权投 资” 账户的依据,投资金额不受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的影响。 54.长期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要随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 进行相应调整,以完整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实际权益。 55.固定资产卡片:是为了反映、监督每项固定资产而开设的固定资产专用明细账,它 相当于固定资产的三级账。 56.固定资产登记簿:是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的、用以记录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和结 余情况的账簿。 57.责任会计:是一种企业内部会计制度。通过它,企业能有效地控制各责任中心的职 责履行情况,并能及时有效和正确地反映、评价和考核各责任中心的实际经营业绩。 58.责任中心: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企业内部单位。责任中心 的基本特征是责、权、利相统一。 59.贡献毛益:是毛利额减去直接费用后的差额。这里的直接费用是指那些由于特定部 门的业务所引起,能直接归属于该部门并能为该部门所控制的费用。 60.剩余收益:是一个部门的营业利润超过其最低预期收益的部分。剩余收益的计算公 式为:剩余收益=营业利润-最低预期收益=营业利润-投资占用额×最低预期报酬率。 61.责任预算:是以责任中心为对象,以其可控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为内容编制的预 算。它既是责任中心的努力目标和控制依据,又是考核责任中心业绩的标准。 62.可控成本:是责任中心自身能够控制的各种耗费。它是相对于不可控成本而言的, 成本的可控与不可控与责任中心所处管理层次的高低、管理权限的大小有直接关系 63.会计制度设计方案: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设计涉及的范围,所形成的系统、框架 和规划。 64.单独设计:是指由单位指定有设计能力的会计人员担当设计工作,或者聘请合格的 会计师负责设计。 65.共同设计:是指由单位选派高级会计人员及聘请合格的会计师,共同参加设计工作。 66.集体设计:是指由合格的会计师或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设计小组或委员会 来承担设计任务。 67.会议设计:是指使用行政命令方式,召集有关会计人员开会拟订草案加以讨论,另 聘专家学者为顾问以备咨询,经全体通过后上报批准,公布实施。 68.账务处理程序:是指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的整个过程。 69.会计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 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70.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 书面文件。 71.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确定会计分录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会 计凭证。 72.日记账:序时账簿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的 账簿,故也称日记账。 73.分类账簿:指全部经济业务按照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 74.备查账簿:是指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中未能记载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 登记的账簿。 75.会计核算形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账簿体系为核心,将会计凭证、账簿组织、 记账方法和记账程序有机结合的形式,或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76.货币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 77.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78.投资:是企业单位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 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79.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80.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符合到期日和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 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8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 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8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 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8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84.债券契约:是明确债券持有者与发行企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对债 券发行企业的各种限制条款及保护债券持有者利益的措施。 85.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 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86.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87.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 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88.成本:是指为取得各种特定成果而耗费的那一部分价值。 89.成本预测:是指依据掌握的经济信息和历史成本资料以及成本与各种技术经济因素 的相互依存关系,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未来成本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作出的科学推测。 90.成本控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成本预算对各项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 行审核、控制,将其限制在计划成本之内,防止超支、浪费和损失的发生,以保证成本 预算的执行。 91.销售与收款业务: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92.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 成果、现金流通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93.会议设计:使用行政命令方式,如今有关会计人员开会拟订草案加以讨论,另聘专 家学者为顾问以备咨询,经全体通过后上报批准,公布实施。但只适用于政府部门。 94.设计方案:是根据企业会计涉及的范围,所形成的系统、框架和规划。具体可分为 全面设计和局部设计。 95.全面设计:为企业设计一整套会计制度,一般在新建的企业或改制、兼并与收购后 的企业里需要进行。 96.局部设计:对个别部门的组织机构和会计核算资料,或部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所 进行的设计,可分为补充性和修订性。 97.设计思路:是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所采用的行动准则。 98.会计组织机构:是开展和组织企业会计功过的只能部门,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的 会计人员组成 99.责权对等原则:是指在设计会计岗位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每一位管理者应负责, 并相应地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做到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 100.适应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责任制的设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