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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班级:硕4020

姓名:孙鹏伟

学号: 3114161018

背景

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发电侧竞争市场、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下的电网公平开放。其中售电侧市场放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放开用户选择权。在我国,放开用户选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

大用户直购电国内外发展概况

我国在《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中就明确规定:“开展

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2004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又发布指导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17号文件《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之后,中国在吉林、广东、辽宁等省份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然而,这些试点地区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发电和电网企业让利的局部试点,参与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数量有限,直购电量占全网售电量的比例较小,对电网调度影响不大,尚未真正形成竞争性的售电侧市场。2013年,改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 258号),宣布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同时还要求各地必须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测算核准工作,并再一次明确指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而从国外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单独的“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目前所指的国外“大用户直购电”,本质上是指在基本不存在电价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在电力市场中开展的一种双边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作法,虽然模式差别很大,但基本都以“开放电网、增加用户的选择权”为目标,其中以开放终端用户对供电商(零售商)的选择权为主。国外大用户在用电选择权方面比一般用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除了可以选择供电商外,还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形式为签订双边合同或现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国内推出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相当于国外的大用户与发电商签订中长期双边合同的电力交易方式。这种模式以北欧电力市场最为典型。

大用户直购电的意义

从宏观政策层面看,大用户直购电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突破口,是一种对现有电力销售机制的探索性的改革尝试。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由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促使电力市场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首次开始面对面直接交易。

其次,此种操作模式使得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了竞争机制,让电力交易市场上同时出现了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并存的局面。这不但有利于探索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也有利于终端用户作为买方直接进入电力市场,构建开放的电力市场格局。

大用户直购电实现了买卖双方的直接互动,是智能电网期待的制度安排。全面互动化是智能电网的重要特征之一,交易是互动的最高形式。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的电力电量流,能够有效、科学地引导电网规划。对于管制模式下的电网规划,未来的电力电量流是政府或电网企业预测的,在没有用户参与、并且没有合同契约约束的情况下,电力需求成为了“虚求”,所有电力需求预测的误差都由政府承担,可能导致电网投资效率的下降,由此产生的成本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通过分散决策,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使未来的电力电量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需求变得更加确定,由此形

成的未来电力电量流必将是真实的,能够全面降低电网的投资风险。

大用户直购电对电力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实行大用户直购电后,将会对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发电企业、电网和电力用户)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发电企业来说,以前,由于电网企业是唯一的买家,使得发电企业在定价上始终欠缺决定性的发言权,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影响了其发电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发电企业改良技术、降低成本的这种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经营动力。实行大用户直购电后,买家将不再仅仅是电网企业,随着销售对象的增多,使得发电企业的定价灵活性大大增强。

对电网企业而言,由于原来固有的从发电企业到电网企业,再由电网企业到最终客户的两个交易环节被缩略成了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直接交易这一个环节,无形中削弱了电网企业在电力定价方面天生的发言权甚至主导权。随着电力直接交易购电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电能购销的市场化程度也随之加大,我们可以预计,电网企业未来将从传统的买进卖出的经销电量模式向单纯的提供输配电服务方向转变,并最终在竞争中逐步转型发展成为低利润的公用事业服务企业。

就电力终端大用户来说,其终于拥有了相对应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和可能,并且有可能利用其大用户的优势地位获得比以往更低的电价。对电力用户而言,大用户直购电的实施,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就是促使其获得电能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而且电能消耗占其总体生产成本的比例越高,收益就越明显。

对非直购用户的影响。直购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直购电价要低于工业用电电价,大用户购电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中小用户零售电价的上涨,从而影响大中小用户的比价关系以及交叉补贴等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如何确定输配电价是困扰大用户直购电研究开展的难点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的“混同”经营,使得输配电价难以真正厘清。对电网企业来说,大用户直购电过程中,电网的利润由传统的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之差变成了“相对固定”的输配电价。然而,电能在电网中流动产生的网损与运行方式和输送距离关系密切,而且考虑到辅助服务、扩建成本和阻塞管理等,真实的输配成本其实是一个很难确定的值。同时区域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将会出现跨省交易。由于目前我国一些区域内各省价格差距较大,大用户跨省交易将更加难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

大用户享用与发电商直接购电的优惠电价的同时,必然会抬高其他用户(如城乡居民和农林等低产出用户)的平均电价。交叉补贴可能会失去来源,长此以往,贫困地区、低收入、农林业生产等弱势电力用户会受冲击。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用户将接入购售电交易市场。在这种趋势下,终端销售电价将更贴近真实成本,交叉补贴的空间将逐渐消失。完全取消交叉补贴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农业等弱势产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电网的大规模建设,虽然省间输电通道不断扩大,但大范围、大规模的省间电力资源流动仍然会受到省间联络通道容量资源不足的约束。

大用户直供过多地强调用电规模,造成参与直购电的用户多是一些高能耗企业。高耗能行业的快速增长势必会造成地区综合能耗呈结构性增长趋势,这与国家近年来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有关要求是不相符的。

大用户直购电实施后,必然会引起各方利益结构的调整,例如直购将打破电网现有单一售电者的垄断局面。因此如何妥善地处理当地政府、发电企业、电网、大用户和非直购用户的利益平衡也将是阻碍大用户直购电大范围实行的严峻问题。

电力市场中大用户直购电具体问题研究

大用户直购电制度设计原则

1)制度设计应遵循“激励相容”原理,确保市场成员在逐利过程中,不知不觉地促进着制度设计者的目标,确保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具有强大的力量。

2)制度设计应循序渐进,确保新的机制能够与旧的机制平滑过渡,应通过市场方式激励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而不是由政府出面,让市场有一个自然发育的过程。

3)电力市场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实现电网运行的物理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完美结合。电力市场制度更应该促进电网的安全运行,采用金融交易方式确保电网调度的自由度。

4)电力市场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市场的流动性,确保可持续不断地进行帕累托改进。

5)中国电力市场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有大企业存在着产权制度非市场化的现实,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交易主体和市场准入机制

参与直购电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其中,用户侧先以用电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为主;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可逐步引入电力零售商,它们将作为用电量较小的商业用户或居民用户的代理商,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交易主体应符合一定的准入标准。参与直购电交易的大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接入电压等级和用电量规模应满足准入条件,并且要求具有较好的电费缴纳信用记录。参与直购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满足准入条件,参与交易的发电类型包括常规火电、核电、水电。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范围

我国地方行政区域实行以省为责任单位的财政、税收、金融、社会管理和电力计划管理体制,而我国目前电力市场建设的重点是区域电力市场,因此,大用户直购电是首先在省内开展还是在区域层次上开展,需要进行认真分析比较。

在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优点主要包括:

1)目前绝大多数电力交易是在省内完成,因此在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更符合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从2005 年的用电情况来看,省内用电量占全国用电量的88.6%,跨省交换电量占8.0%,跨区交换电量仅占3.5%。

2)从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来看,电力工业是各省级政府关注的重点行业,各省政府对电力生产计划、消费、电价测算等都有决定权,在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有助于资源的就近配置,也有助于本省经济发展和电力供需平衡,因此更容易得到省政府的支持。

3)位于同一省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彼此熟悉,政策环境相同,容易获得有关的供求信息,有利于开展稳定、长期的合作。

4)目前除个别省份之外,我国大部分省内都是一个价区,如果在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则在电价方面遇到的问题更少。

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缺点主要是由于大部分省份都存在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市场主体相对集中,少量发电企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在省内开展交易容易遇到少数市场主体市场力过大的问题,从而引发市场价格操控等市场风险,进而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在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优点主要包括:

1)在区域电力市场上,市场主体较多,各市场主体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有利于控制市场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2)区域内不同省份的发电装机种类、用电高峰时段等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区域层次上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有助于水火互济、错峰用电,优化区域内的资源配置。

在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缺点主要包括:

1)区域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将会出现跨省交易。由于目前我国的价格体系是以省为基础,一些区域内各省价格差距较大,大用户跨省交易将更加难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因此将会出现利益的大幅度调整。

2)随着近年来电网的大规模建设,虽然省间输电通道不断扩大,但大范围、大规模的省间电力资源流动仍然会受到省间联络通道容量资源不足的约束。

3)电力发展与供应安全对省内经济发展影响很大,目前我国省间存在价格差异,在区域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有可能使大量电力资源从电价低的省份流出,这样可能改变该省内的电力供需形势,甚至影响当地的电力供需平衡,因此易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反对。

因此,为了稳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建议因地制宜地确定交易试点的层次,初期交易试点可以是优先在省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条件成熟的地区也可在区域内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试点。

大用户直购电输送模式

大用户直购电可分为2种交易模式:一种为不经过已有公共电网转供的专线直购模式;另一种则是经过公共电网转供的过网直购模式。从实际情况来看,后者为目前主流交易模式。

专线直购模式指的是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大用户或发电企业自建专用输电线路,用来传输合同电力。此种模式下,双方的电力交易不通过电网企业己建的公共电网,也因此并不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双方的供电关系相对简单,费用容易计算,受网络影响小,甚至可以脱离电网企业自行运维;缺点在于需要兴建专线,初始投资高,且后期需要自我运营,并为此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于用电企业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此外,由于缺乏线路冗余,线路的供电可靠性较差。而且由于专用线路的建设成本较高,一旦建成,则大用户会对发电企业形成极高的依赖性,一旦更换电能供应商,就需要新建专线,变更成本过高,从而影响未来的议价能力。

过网直购模式可以利用现有供电网络,初始投资低且不需要为线路运维而重复安排运维管理所必须的人员。缺点在于仍然需要向电网企业支付一笔输配电费用,而且由于输配电网和电网企业的公共电网部分合一,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地点电力运行事故的牵连,独立性有所下降。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电网企业有着长期从事输电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风险可能性较小,而且对于大多数的用电企业来说,可以大大减少其用电成本,因此综合优势大于专线直购。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过网直购交易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为过网直购模式。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模式

协商式双边交易模式:在直购电量范围以内,准入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实现供需直接见面,通过双边自主协商进行直购电交易,同时支付电网经营企业相关输电费用,并通过公用电力网络资源输送电能的供用电模式。双方在协商确定直购电量、价格、用电负荷及时间等要素后,联合向电力调度中心与交易中心申报,通过电网安全约束审核后,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参考《电量直接购售合同(范本)》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协商式双边交易模式为用户与发电企业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有助于买卖双方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灵活交易。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交易简便易行,不需要建

立复杂的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条件要求较低,交易成本也较低。协商式双边交易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买卖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价格不透明,难以给市场新进入者以明确的价格信号。而且协商式交易竞争力度较小,促进各方提高效率的压力较小。目前贵州出台的大用户直购电方案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贵州开展的大用户直购电工作有以下特点:(1)将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分别打捆,与电网公司签订供电合同。(2)不改变调度关系和现有供电关系,依然由贵州电网公司负责安排机组全年发电计划、安全校核和统一调度,对电网运行影响不大。(3)上网侧和用户侧在现有批复电价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相同的幅度联动,中间价差不变,保证了电网公司的利益,基本没有改变贵州电价总盘子。4)鼓励电厂对增发电量进行电价优惠,一方面增加了直购电厂的发电量,另一方面也利用电价优惠鼓励了用电企业多用电,实现了发、用电方的双赢。(5)低价水电不参与直购电。参与直购电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与贵州火电平均上网电价相近。

集中竞价交易模式:电力交易中心为直购电交易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准入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在该交易平台上进行直购电竞价交易,交易算法推荐采用撮合交易模式。针对不同交易时段,大用户向系统申报购电价格与购电量,发电企业向系统申报售电价格与售电量。交易系统根据各方申报的购售电曲线,综合考虑输电成本和损耗,分别计算不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社会福利(双方的价差),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实行社会福利最大的交易对优先撮合,形成交易匹配对;在购售双方报价的基础上,以社会福利均分为原则,形成双方的成交价格;重复上述步骤,直到社会福利小于零,交易结束。交易系统向达成交易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发送交易成交通知单,并向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中心发送交易成交情况,电力调度中心按此制定调度计划并实施。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中,买卖双方在同一平台

上统一进行交易,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各方公平、公开、透明、规范地进行交易。市场参与方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对各方的竞争压力较大。利用竞价交易平台可以开展日前、实时等多种交易,有助于维护市场供需平衡,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主要缺点在于需要建设专门的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还需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市场机制,因此投入较大,交易成本较高;另外,集中竞价交易的过程较复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波动较大,因此交易风险也较高。目前吉林是我国大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竞价的典型实例。

吉林大用户市场竞争购电有以下特点:(1)部分电量竞争。进入市场交易的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吉林电力公司年售电量的10%。该交易部分电量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市场形成价格。(2)采用在市场交易平台上集中撮合的交易模式。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双方自由申报交易的电量、电价,匹配成交。(3)基本解决了交叉补贴问题。交易中的输电服务费以用电对象执行的现行目录电价(分类、入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与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为基准。(4)大用户仍需交纳农网建设还贷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输配电损失费、基本电费等。这部分费用在输电服务费中计收。

交易品种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周期应以中长期为主,直购电交易的合同期限可以是年度及以上,也可以是月度(或多月)。交易双方需协商用电量、典型用电曲线和电价,根据合同范本签订直购电合约,并上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只有安全校核通过的直购电合同才有效。在日前,交易双方应协商确定次日用电曲线,并上报调度机构。开展未来的中长期交易,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完善的市场制度应该给所有的市场成员提供规避风险的措施和帕累托改进的机会。为此,应建立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发电企业获得的发电合同是发电权,用户获得的合同则是用电权。如果用户预测未来的用电存在重大误差或

者有其他用户愿意出更高的价格买用电权,可在二级市场上将用电权转卖;如果发电机组出现停运或者有更便宜的机组愿意发电,可在二级市场上将发电权出售;进一步,发电权与用电权还可以对冲。二级市场将极大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实现帕累托改进,规避市场成员的未来风险,激励市场成员在一级市场交易的积极性。远期在二级市场上还可以引入虚拟交易者,建立电力金融市场。

合同交割方式

本文建议直购电交易合同的交割应在电网调度制定日前发电计划之前,由签订大用户直购电合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共同提交。之所以在日前提交发电和用电的交割曲线,是为了提高中长期合同交割的可操作性。事实上,如果要求在大用户中长期合同中锁定用电曲线是相当困难的,用户产品市场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在日前,才能较为精准地确定未来一天的用电曲线。

在获得合同日前交割曲线后,建议采用金融结算方式。所谓金融结算是指:在某一时段,如果用户的用电量超过了合同交割的量,超出的部分按照现货市场的价格结算;如果小于,不足的部分也将按现货市场的价格卖给市场。这样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发电企业以全电量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以获得在现货市场上帕累托改进的社会福利;中长期合同只是在金融层面保障了市场成员的收益。在没有建立现货市场的情况下,对超出的部分,可按标杆电价上浮一定比例结算;不足的部分,按标杆电价下浮一定比例结算。

输电费用

如果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购电价格,电网公司在其中仅起电力输送作用。由于国内尚无独立的输配电服务价格,如何收取过网费成为一大难题。合理的输电费用将给市场成员提供正确的经济信号,促使输电资源优化。与此同时,输电环节也反过来对发电企业和大用户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输电网络的拓扑结构和有关输电价格往往对一个发电厂商究竟能够参加那些大用户市场的竞争有很大影响。

对输电服务的定价可以总结为输电线路定价和输电费用分摊两个问题。输电费用包括电网使用费和辅助服务费,而电网使用费由电网使用成本、机会成本、电网扩建成本、管理成本等组成。常用的输电成本计算方法有年度会计成本法和平均增量成本法等。实现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公平性关键在于如何分摊交易成本,分摊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合理、计算简单、过程透明、收支平衡和经济信号。因此必须形成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如果不分距离、不考虑电压等级和曲线的负荷率,只采用平均输电价格,则势必产生“搭车”现象。

要想设计出满足以上要求的输电费用分摊方法是非常困难的,不得不进行一些简化,常用的方法有:

邮票法:邮票法将输电业务的总成本平均分配到预测的总输电电量当中,得到基于单位电量的输电价格,或按照峰值功率平均分摊,从而得到基于容量的输电价格。邮票法所具有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执行简单和交易费用低。不足是未考虑网络阻塞和加固或扩展网络的费用,不能向用户提供有效的经济信息,所形成的输电价格不能反映用户对输电网络资源的实际使用程度,在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造成交叉补贴。

兆瓦-公里法:兆瓦-公里法在各国的输电定价实践中因其基于输电网络使用的情况分摊输电成本的特性而被更加广泛的应用,该方法有各种变形,但通常都考虑了支路潮流、线路长度和成本三个因素。兆瓦-公里法优点是不仅考虑了不同输电服务对电网各支路潮流分布的影响,而且还考虑了线路的长度等影响因素,能回收输电系统的固定成本,所形成的价格能反映距离长短的变化。缺点是未考虑输电网络未来的扩展费用,成本分摊不够准确。

潮流追踪法:潮流跟踪法是指根据不同节点的注入功率、输出功率的差异,按比例分摊

成本的原理进行输电定价的方法。具体来说,通过追踪电网的潮流可以得到某一个发电机到某个负荷的有功功率与无功功率,并且可以计算出每个发电机或负荷在线路上的潮流分配情况,从而将电网费用在各发电机或负荷间进行分配。潮流追踪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精确反映不同节点对输电网络的使用程度,可以制定出反映位置信号的节点电价,如果釆用发电侧和负荷侧都支付输电使用费,则更有利于发电侧电力市场中各电厂的公平竞争;缺点是理论研究上潮流追踪法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以此定价交易费用较高。

交叉补贴

目前我国电价体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交叉补贴,大用户直购电将会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是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电价存在高低电价交叉补贴的情况,如电力企业补贴用户、高电压等级用户补贴低电压等级用户、工商业用电补贴居民生活用电等。大用户本身由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较高、用电量大、负荷率高,所以电价应该较低。大用户直购电必将享受较低的电价,而其原来承担的交叉补贴责任将转移到电网公司和其他用户,这样就会增大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造成对其他用户的不公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旧的交叉补贴平衡状况。这将涉及电厂、电网、企业3 方共同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而建立新的有效的交叉补贴机制是建立厂网分开后新型厂网关系的重要手段。

交叉补贴实际上是政府调节社会利益的一种手段,通常还将社会普遍服务义务包含在其中。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将隐藏在电价中的交叉补贴机制转化为公开的交叉补贴机制,通过在用户价格中征收附加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基金直接用于用户补贴。例如,印度电力法在开放电网时规定,用户或发电公司在接入输电网时除了向电网公司支付输电费用外,还必须同时支付有关交叉补贴的附加费,该附加费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交叉补贴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应该循序渐进地逐步减少交叉补贴,由暗补逐步变为明补,由补贴多到补贴少,在条件成熟时取消补贴。

交叉补贴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来收取:

1)通过对大用户征收附加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基金来实现交叉补贴的收取。

2)由参与大用户直购电的发电商承担一定的交叉补贴责任,该过程通过发电企业的准入和上网电价的调整来实现。电网企业承担交叉补贴的费用主要是通过降低购电成本和提高售电价格来实现,通过发电企业的准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电网企业的购电价格,从而有利于电网企业承担交叉补贴的责任。

结语

建设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市场是中国的电力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管制模式转变为市场模式的重要突破,将有效地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为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确保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开展的不够充分,缺乏实践经验,不利于建立成熟的电力市场。因此,当务之急是积极创造条件以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扩大试点省范围,积极积累实践经验,促进大用户直购电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与策划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35104.html,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与策划 作者:焦鸿斌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年第09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输电模式选择和电价体系构建等问题,并阐 述了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规避策略,以期为推动电力市场发展,提高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策划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大用户直购电作为新型的供电模式,打破了由电网企业单一购买电力的局面,降低了用户的购电成本,维持了电力市场的稳定,使电力大用户直接从中受益,是电力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分析和策划大用户直购电对加快电力市场的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1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基本问题 1.1 直购电输电模式的选择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两种输电模式:专线直购和电网转供直购。前者为电力大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建立的专用线路,供电企业通过专用线路向电力大用户直接输电,而不需要经过电网的转供。双方的电力交易为合同形式,线路维修和供电服务统一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者为电力大用户的电力输送需要通过电网转供,供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双方在签订完直购电的合同后,将其提交给电网公司进行备案,并通过电网调度中心进行电力的调配。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跨区域进行电力直供不可避免,而架设长距离的专用输电线路则不太现实。因此,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输电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电网转供直购模式。 1.2 直购电价体系的构建问题 电网直购的电价为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和输配电损耗等各项的总和,其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是输配电价与上网电价。 1.2.1 输配电价定价。输配电价的定价对电力大用户至关重要,在没有确定输配电价之 前,电力大用户无法对直购电进行比较与选择。从电网的垄断性角度分析,输配电价需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只能通过国家定价方式完成。从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的利益考虑,定价方法采用联动电价较为合适,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共同承担风险,平均分配利润,对双方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的发展最为有利。

直购电意向协议书

四川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书 甲方(用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 乙方(发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成都电监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本协议所指电厂调度名称:*******,税务登记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 甲、乙双方拟通过国网四川公司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2015年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5]29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意向性交易计划,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国网四川公司两份备案。

2016年大用户直接交易分月交易计划 (用电企业简称-发电厂调度名称)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月份 交易电量 交易电价交易总量 其中按输配电价 执行的电量 其中按电价平 移法执行的电 量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三方合同+-售电公司.doc

合同编号: 20××年 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

使用说明 一、《20××年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适用于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参照《样本》签订。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月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三方陈述 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电能计量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合同变更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其他

恒华科技:配售电事业中心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 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 三方合同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大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3)(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四川省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指导用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交易工作,特对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直购电交易的流程 1、省电力公司将直购电用户、发电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交易电量计划、发电企业国家批复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向发用双方发布。 2、发用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展开双边交易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直购电交易意向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份给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在收集完所有用户的意向性协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及有效性校核,校核合格后下发属地供电公司执行。 4、属地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发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结合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开展直购电交易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上报省公司。 二、5-12月直购电签订要求

(一)原有直购电用户 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二)新增直购电用户 在6月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1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三、直购电交易电量 1、水火电比例 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中水电与火电的比例必须保持为7:3,即每月的交易电量中的70%为水电,30%为火电。 2、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额度 (1)直购电仅限于用电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量,不包含企业办公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转供的电量。 (2)直购电交易要求峰平谷电量保持1:1:1的比例,用电企业可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量为交易月份的用电量最少时段用电量的3倍。例如:当某用户预计其8月份总大工业

电力市场改革中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探析

电力市场改革中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探析 发表时间:2019-07-22T11:42:12.437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5期作者:王玉叶 [导读] 分析了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吴忠供电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751100 摘要: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使我国大用户直购电得到健康发展,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力市场;购电模式;电力购销交易 大用户直购电是一种特殊的购电模式,它主要指大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购售电合同的签订,电力购销交易由他们直接开展。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已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不但使大用户对自身的实际购电行为有了选择权,而且也把竞争引入到了售电侧,可有效促进电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但就当前我国电力行业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现状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分析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1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基本问题 1.1 直购电输电模式的选择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两种输电模式:专线直购和电网转供直购。前者为电力大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建立的专用线路,供电企业通过专用线路向电力大用户直接输电,而不需要经过电网的转供。双方的电力交易为合同形式,线路维修和供电服务统一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者为电力大用户的电力输送需要通过电网转供,供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双方在签订完直购电的合同后,将其提交给电网公司进行备案,并通过电网调度中心进行电力的调配。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跨区域进行电力直供不可避免,而架设长距离的专用输电线路则不太现实。因此,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输电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电网转供直购模式。 1.2 直购电价体系的构建问题 电网直购的电价为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和输配电损耗等各项的总和,其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是输配电价与上网电价。 1.2.1 输配电价定价。输配电价的定价对电力大用户至关重要,在没有确定输配电价之前,电力大用户无法对直购电进行比较与选择。从电网的垄断性角度分析,输配电价需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只能通过国家定价方式完成。从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的利益考虑,定价方法采用联动电价较为合适,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共同承担风险,平均分配利润,对双方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的发展最为有利。 1.2.2 上网电价定价。上网电价和电价制度密切相关,其主要为单一制,这样更为简单,也较容易为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接受。在电力市场化的初期,大用户直购电的上网电价主要是由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双边协商中已经无法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上网电价逐渐以市场竞价来确定,并利用金融市场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 2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存在的风险 2.1 电力供应的风险。电力供应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电厂供应的风险,另一方面是输电阻塞的风险,前者主要是因为燃料短缺或者非计划性的停运等问题,使得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者主要为电网的输电能力有限,使得供电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电量进行供电。 2.2 电价的风险。电价的风险主要为上网电价的风险和用户电价的风险。对大用户直购电而言,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双方都希望电价保持稳定,只是供电企业希望上网电价保持合理,电力大用户希望用户电价适当降低。 2.3 违约的风险。违约的风险既可能出现在供电企业方面,也可能出现在电力大用户方面,其中以电力大用户因信用问题而出现违约的情况最为常见。电力大用户耗能高,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其产品出现滞销情况,则电量购买力就会出现显著下降,电费支付能力也会降低,拖欠电费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电力大用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需要引起供电企业的重视。 3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风险规避 3.1 电力供应风险规避。对于电厂供应风险的规避,供电企业需要从加强管理入手,深入分析市场规律,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可能出现的供应风险做好相应的准备,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对输电阻塞风险的规避,供电企业需要引入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提高远距离输电能力,加强35kV输电站的建设,尽可能缩短输电半径,减少输电线路的损耗,确保可以依据合同为电力大用户输送电量。 3.2 电价风险的规避。在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的交易中。电价风险的规避需要通过建立成本传递机制来实现。一方面,供电企业在电力大用户遇到产品销售问题时,可以在电费结算期内对上网电价进行适当调整,这样既可以帮助电力大用户缓解压力,又有利于供电企业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如果供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使得发电成本增加,供电企业也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上网电价来规避风险,如以联动定价方式,与电力大用户实行利润平分和风险共担,这样使得大用户直购电的长期合约灵活性更强,可以及时反映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成本与承受能力的变化,从而实现电价风险的规避。 3.3 违约风险的规避。电力大用户方面产生的违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其产品销售不畅,支付能力下降所导致。供电企业可以与电力大用户进行协商沟通,了解其生产工艺与实际的用电需求,对电力大用户的用电方案进行优化,在降低其耗电量的基础上,规避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同时,供电企业需要时刻关注电力大用户的产品销售情况和对电费的分期支付情况,在电力大用户开始不能如期支付电费的时候,供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其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如暂时停止向电力大用户进行供电等,将违约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4 解决大用户直购电交易问题的对策 4.1 重视大用户直购电法律、法规的构建 由于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会与电力行业的现有运行机制发生冲突,要想更科学、更合理地实施大用户直购电,保障大用户直购电实施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在修订《电力法》前,可通过采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形式,进行必要的尝试与摸索,寻找问题,总结经验,这样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十分有益。通过对试点经验教训的总结,逐步推进法律、法规的修改,让大用户直购电有法可依。

大用户直购电:重点、亮点和难点(精)

大用户直购电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电监会价财部副主任黄少中同志就大用户直购电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大用户直购电:重点、亮点和难点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黄少中 6月下旬,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文件。这是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目前各地正在根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由于文件牵涉的内容比较多,文件的重点是什么?实施有什么意义?文件有哪些亮点?实施的难点又在哪?如何合理地解决?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些分析, 谈一谈个人看法, 希望能对文件的实施有所帮助, 也希望能与业内人士和对此感兴趣的人士作一交流。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文件出台的背景我认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需要。 1— 一是保增长,扩内需的需要。自 2008年二季度以来,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很大冲击, 电力工业和其他工业的发展都遇到很大困难, 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严重放缓, 机组发电小时数明显下降, 产品销售大幅下滑, 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作出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部署, 加大了公共投资力度, 并出台了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 力求在稳住外需的同时, 全面扩大内需。通过大用户直购电的方式,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用户合理、有序增加用电, 有效拉动内需, 对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促进重要工业复苏和经济发展,实现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大用户的多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及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需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而具体地提出要加快电力改革和电价改革。国务院领导对于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电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

2019年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直供电

编号:_____________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定义 1、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大用户直购电的问题与建议

大用户直购电的问题与建议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安华 被人们在“打破目前单一电力买方格局,以提高电力市场竞争程度,进而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等方面寄予较高期许的大用户直购电,经过多年试点,虽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在多地得到推行,但是效果未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十余年前被国家有关方面用正式文件表明“着力推行”的大用户直购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未能得到有效推进,其原因主要被认为是利益受到影响的博弈一方使然;而在近年里,大用户直购电在各地不同程度地逐显活跃,同样是利益博弈使然,许多情形中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中所期望的那样进行,并且“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产生了不少问题。 许多直购电逐渐演变为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电 根据对多个已经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省市区有关案例的观察,绝大多数直购电用户的电价均不同程度地获得了“优惠”待遇,不少地方干脆直呼直购电为“优惠电”,致使许多企业想方设法竞相争取成为直购电用户,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也想方设法帮助一些地方企业努力成为发电企业尤其是央企所属发电企业直购电的电力用户,从而使大用户直购电逐步偏离了初衷,成为一种多方竞相争取的“优惠电”。 形成发电企业单边让利并造成区域性低价恶性竞争局面 从已经发生的直购电交易现实情况看,除极个别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没有低于标杆电价外,绝大部分发电企业尤其是央企所属发电企业在直购电交易中普遍表现为单边让利,而大部分有意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力用户也主要奔着发电企业单边让利而来。同时,在全国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的形势逼迫下,以及基于争取市场份额的长远考虑,一些发电企业之间出现了区域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情形。而此类恶性低价竞争难以持久,一旦煤价反弹,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 一些企业非公平获利使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影响 一些地方的用电大户多是高耗能企业,虽然国家有关方面的文件中对可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的条件进行了规制,但是在具体的直购电交易操作中很多地方都走了样、偏了向。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吸引投资,采用“拉郎配”的行政手段,为一些高耗能甚至高污染企业提供直购电优惠条件,致使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影响。 使本已复杂的电价交叉补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电价交叉补贴问题,是一种扭曲了电力产品价值规律的情形,由于涉及面广、历史久远,纠正过程非常复杂。在实行了大用户直购电后,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没有实行直购电前,交叉补贴问题可以在电网的一个“大盘子里”进行总体平衡,直购电后使一部分电量脱离出来,让其有机会逃避相关责任,给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增添了复杂性。 部分操作环节不透明,市场竞争不充分 在一些地方,由于可参与直购电企业的选择、直购电供需双方的确定、直购电价格的最终形成等许多操作环节不够透明,甚至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有意为之”等,使参与到直购电中的对象的选择受到“有意局限”,从而使目前的直购电市场不是按照市场规律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局面远未出现 。 51 2015.10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综合)

智能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合同直购电

智能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合同 甲方:南通维立科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方融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通维立科化工有限公司“智能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项目合同。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智能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 实施地点:南通维立科化工有限公司厂区 实施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天内进场施工,施工周期 30 天。 二、项目建设 1、根据甲方变配电监测管理智能化提升的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勘察现场确定甲方具体需监测和上传的采集点,并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智能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开通工作。 2、乙方根据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直购电企业的相关要求,将甲方电能在线监测点实时接入省电能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3、变配电采集监测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 项目实施完成后,甲方可通过电脑网页、手机APP访问的形式,实时查询所有监测点的具体用电数据并可实现智能化的运维管理和能耗分析。 变配电监测管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如下: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监测设备安装前,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察,制定采集点设备的安装方案。 1.2 甲方需为乙方现场施工创造条件,如:协调停电、配合施工等工作 1.3 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采集设备、智能节点管理机等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出现人为破坏、丢失等情况。 2、乙方责任 2.1乙方负责现场监测点所有采集模块、能效采集终端设备的提供,其所 有权归乙方。 2.2乙方负责采集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主要包括:安装辅材提供、现 场设备安装调试、开通等工作。 2.3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实现 一般系统咨询/故障报修等事项1小时响应、系统故障24小时处理完毕,确保采集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 2.4 乙方确保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相关 采集数据信息。 四、费用标准 1、采集设备及使用 乙方承诺,现场所有采集设备及设备安装、运行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与采集设备相关的费用。 系统数据查看的网址、手机APP的数据使用权限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系统软件开发、安装等相关费用。 2、系统使用服务费

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件),文件中提出“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这是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首次提出。 200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的要求,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近期暂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测算,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国家出台新的输配电价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2004年,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的暂行办法》,并分别于2005年及2006年开展了吉林省(中钢吉林碳素、国电龙华热点)和广东台山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公司、6家用户)直购电试点。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 号)指出:发电企业向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用户直接供电,销售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提出: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20 号),提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 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发改委、原国家能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政策法规基础。 电网输配电价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夏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 准执行,其中110KV(66Kv)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KV(330Kv)按照20%的比例扣减,因此价格也低于现行输配电价。 2013年大用户直购电政策密集出台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7月29日,为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达标;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逐步扩大范围和规模;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耗损率)测算核准工作,加强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领导。 8月,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以后造成的无序,国家能源局又下发了《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电力直接交易实行东中西部差别化准入政策。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GF-2009-0513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目录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5章供电方式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不可抗力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第13章适用法律 第14章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15章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2《示范文本》中符号“ / ”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鲁经信电力字〔 2010 〕212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我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工业调整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2009﹞176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规范管理程序,严格准入标准,根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2009﹞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对转方式、调结构的导向作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加快工业调整振兴。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辖区内试点用户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电力大用户。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内部核算的大用户须经法人单位授权),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仅仅开放发电侧竞争的“厂网分开,竞争上网”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力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使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能够公平竞争,打破电网公司在购电和售电中的垄断行为,需要继续开放输电和配电侧的竞争。大用户直购电作为我国开放售电侧的一种模式,已经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陆续在全国展开[1]。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首次提出了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并指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地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改变电网公司独家进行电力购买的特权。但该文件仅针对直接供电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这一方面做出了要求,没有对直购电的其他具体政策做出规定。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3月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直购电试点的范围和条件,为我国在2005年首次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4月转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在“十一五”计划中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建设工作,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分别对输配电业务在内部核算,推进电价改革,并开展输配分开的研究。这表明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开展,能够改善电网公司作为单一购电方的垄断格局,推进输电、配电分离工作。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电力需求量的增长步伐放缓,发电量的增长趋势也开始下滑。为确保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能源局与2009年6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直购电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购电的计量与结算以及有关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直购电在全国的开展指明了方向。2013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告取消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行政审批。同年7月,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了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在电压等级上的标准,同时发挥市场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减少行政干预。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我国多个省市重新启动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为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力需求放缓,发电行业进入了电力过剩时期,导致了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的产生。2005年3月,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电力公司和吉林龙华热电公司共同签订了有关直购电合同,标志着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正式启动。

(完整版)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直供电)

(合同编号:)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目录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5章供电方式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不可抗力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第13章适用法律 第14章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15章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乙方侧)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售电人(甲方即发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购电人(乙方即用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 双方的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班级:硕4020 姓名:孙鹏伟 学号: 3114161018

背景 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发电侧竞争市场、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下的电网公平开放。其中售电侧市场放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放开用户选择权。在我国,放开用户选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 大用户直购电国内外发展概况 我国在《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中就明确规定:“开展 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2004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又发布指导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17号文件《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之后,中国在吉林、广东、辽宁等省份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然而,这些试点地区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发电和电网企业让利的局部试点,参与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数量有限,直购电量占全网售电量的比例较小,对电网调度影响不大,尚未真正形成竞争性的售电侧市场。2013年,改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 258号),宣布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同时还要求各地必须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测算核准工作,并再一次明确指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而从国外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单独的“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目前所指的国外“大用户直购电”,本质上是指在基本不存在电价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在电力市场中开展的一种双边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作法,虽然模式差别很大,但基本都以“开放电网、增加用户的选择权”为目标,其中以开放终端用户对供电商(零售商)的选择权为主。国外大用户在用电选择权方面比一般用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除了可以选择供电商外,还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形式为签订双边合同或现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国内推出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相当于国外的大用户与发电商签订中长期双边合同的电力交易方式。这种模式以北欧电力市场最为典型。 大用户直购电的意义 从宏观政策层面看,大用户直购电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突破口,是一种对现有电力销售机制的探索性的改革尝试。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由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促使电力市场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首次开始面对面直接交易。 其次,此种操作模式使得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了竞争机制,让电力交易市场上同时出现了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并存的局面。这不但有利于探索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也有利于终端用户作为买方直接进入电力市场,构建开放的电力市场格局。 大用户直购电实现了买卖双方的直接互动,是智能电网期待的制度安排。全面互动化是智能电网的重要特征之一,交易是互动的最高形式。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的电力电量流,能够有效、科学地引导电网规划。对于管制模式下的电网规划,未来的电力电量流是政府或电网企业预测的,在没有用户参与、并且没有合同契约约束的情况下,电力需求成为了“虚求”,所有电力需求预测的误差都由政府承担,可能导致电网投资效率的下降,由此产生的成本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通过分散决策,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使未来的电力电量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需求变得更加确定,由此形

三方合同+-售电公司

. 合同编号: 20××年 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务服配业输电网交直接易及电企三方合同(试行样本) .

使用说明 一、《20××年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适用于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参照《样本》签订。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月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 . 目录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三方陈述 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电能计量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合同变更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其他 . .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大用户,以下简称甲 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号:,住所:,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 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指导用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交易工作,特对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直购电交易的流程 1、省电力公司将直购电用户、发电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交易电量计划、发电企业国家批复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向发用双方发布。 2、发用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展开双边交易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直购电交易意向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份给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在收集完所有用户的意向性协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及有效性校核,校核合格后下发属地供电公司执行。 4、属地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发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结合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开展直购电交易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上报省公司。 二、5-12月直购电签订要求 (一)原有直购电用户 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

月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二)新增直购电用户 在6月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1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三、直购电交易电量 1、水火电比例 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中水电与火电的比例必须保持为7:3,即每月的交易电量中的70%为水电,30%为火电。 2、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额度 (1)直购电仅限于用电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量,不包含企业办公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转供的电量。 (2)直购电交易要求峰平谷电量保持1:1:1的比例,用电企业可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量为交易月份的用电量最少时段用电量的3倍。例如:当某用户预计其8月份总大工业用电量为1000万千瓦时,其中高峰电量500万千瓦时、平段电量300万千瓦时,低谷电量200万千瓦时,则该用户

大用户直接电力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大用户直接电力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开始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这本来是符合电力改革市场取向,作为打破电网企业垄断经营,实现开放电力市场的突破口,理应有效推进并像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取得好的效果。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探讨,除有几个试点是事实上的发电企业单方面让利于用户外,鲜有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固有体制的制约和试点对象范围的局限,本应该在一个大的用户群体上开展的工作而只选择了少数个体,因而远远谈不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接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3年,新一轮简政放权和深化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之后,各地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将“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实施“稳增长”的捷径,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批复大用户直购电输电价格,然后按各省级政府认定的用户和发电企业,以双边交易或集中撮合的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加上国家批复的输电价格再加上政府基金和输电损耗,作为最终的到户价格向大用户直接供电。仔细分析各省的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市场化不充分,并非真正意义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几乎所有开展直接交易的省份,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发用电双方设立了准入门槛,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非常有限,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二是由于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仍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上网电价)全都低于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用户到户电价都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统一销售电价(目录电价),直接交易成为对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待遇。上述做法,已使国家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初衷走入了误区。 正本清源还原直接交易的市场本性 要从上述误区中走出来,首先应明确“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本质概念,取得正确认识后再实施。 我们知道,电力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售电者、购电者)、市场客体(交易对象,如电能、输电权、辅助服务等)、市场载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等。下面结合目前各地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况,就市场主体、市场价格等谈谈想法,也提一些建议。 1.关于市场主体的确定。前面所述目前多是由政府设定门槛,并非是由市场决定售电者和用户,造成直接交易用户成为用电特殊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用市场的手段,同时考虑与现行用电政策衔接,建议现阶段以省为单位先将所有的大工业类电价用户(或1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以及独立配售电企业作为直供电对象。关于售电者,考虑暂维持现行电价政策对特殊类别用户的利益保护(居民、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以下称为“政策性用户”),对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企业(以下称为“政策性电厂”)以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发电企业都作为售电者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对购电者来说同类型用户都在同一市场平等竞争,杜绝特殊用户,同时也避免了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对售电者来说,由于大工业类用户所消耗电量占了全社会用电量的六成以上,这部分电量通过市场竞争分配,杜绝了现行由政府部门人为分配年度发电计划的不合理现象。另外其他非直接交易用户所需电量,扣除“政策性电厂”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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