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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连分行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工作规程 交银连【2010】2号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连办〔2010〕2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经营单位,机关各部门,房屋开发公司:

为完善分行反恐融资有关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对跨境交易资金的监控,进一步防范恐怖融资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印发<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办〔2009〕252号)(下称《规定》)精神,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跨境交易资金监控,重视反恐融资工作

由于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我国也面临日益严峻的反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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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对跨境交易进行过滤,加强对境内外制裁名单及恐怖分子黑名单客户相关交易的识别,既是国家有关反恐融资的工作要求,也是降低分行跨境业务中的恐怖融资和洗钱风险的必要措施。因此,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黑名单管理各项义务,不断提升反恐融资工作水平。

二、认真学习,明确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交通银行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总行将于2010年1月18

日上线。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交银办〔2009〕252号)及相关操作手册,做好部署,明确责任,并落实各项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确保系统上线后业务正常开展。

三、其他要求

国际业务部要按照总行要求时间点及时上报用户信息,并于2010年1月18日做好系统测试工作,测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业务处理中心谈懿联系,电话:021-58589999 转2394 分机。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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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跨境交易

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行反洗钱黑名单操作管理,防范恐怖融资和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 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及《交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交银办〔2008〕197 号)、《关于印发<跨境交易反洗钱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办〔2009〕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黑名单主要包括联合国、我国有权机关、美国OFAC 等境内外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

第三条 黑名单操作管理是指通过交通银行SWIFT 集中管理平台系统(CSP 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与联合国、我国有权机关、OFAC 等黑名单信息的匹配,对跨境交易进行识别和过滤,以监控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交易行为,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客户”包括交易涉及的收、汇款人、往来银行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制定分行黑名单操作流程,组织、协调本行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业务部门对有关黑名单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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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上报黑名单客户材料,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及归档保存相关客户和交易资料。

第六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本行黑名单监控处理工作,就待查客户向有关开户机构或交易机构了解客户信息,以确认相关客户的身份,判断客户是否为黑名单客户,并对黑名单核查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将涉嫌与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有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向分行法律合规部提交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分行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及公司业务部等部门应协助国际业务部做好对黑名单系统筛选疑似信息的核查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各经营单位前台业务操作员接单时,应核查交易各方是否属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如确认属于,应即时通过

ME-Checker 程序对客户进行筛查。如系统反馈存在黑名单疑似信息,业务操作员应进一步了解匹配客户的背景信息,如生日、地址、证件号码等,并在将补充信息录入至业务系统相关客户的信息栏中后,继续办理业务。

第八条 黑名单系统对交通银行CSP业务系统中跨境交易客户信息进行自动检索。对于系统筛选出的黑名单疑似客户,国际业务部应结合客户有关信息确认是否为黑名单客户。

第九条 国际业务部在对系统筛选出的黑名单疑似信息进行

人工核对时,如系统反馈的客户信息不足以判断客户是否为黑名单客户的,应向办理业务的客户了解,或咨询相关业务部门、代— 4 —

理行或交易对手开户行,以获取客户的补充背景信息,进一步和黑名单客户进行比较。对于排除黑名单疑似客户的,相关业务应继续正常处理。

第十条 国际业务部确认客户为黑名单客户时,应立即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一)客户为联合国制裁个人或企业的,相关业务应不予办理;

(二)客户为我国有权机关发布的黑名单客户的,相关业务应不予办理;

(三)客户属于因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需要限制交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相关客户的具体通知要求办理;

(四)客户属于联合国制裁国家或地区内的,或者为OFAC等境外国家或地区性黑名单客户的,原则上相关业务应不予办理。但国际业务部与法律合规部沟通一致,确认交易不涉及恐怖融资、洗黑钱等违法行为的,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相关业务可继续正常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经过核查仍不能确定客户是否属于黑

名单范围的,应向分行法律合规部提交情况说明,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应及时将黑名单客户交易信息按照可

疑交易报告的形式报分行法律合规部,由法律合规部将黑名单客户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业务部并将黑名单客户交易信息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分行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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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应定期对分行黑名单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黑名单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如需添加黑名单客户,应填写“CSP 系统黑/白名单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初审后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审定后送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添加。分行如需添加白名单客户,将客户列入系统免检范围,应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黑名单系统用户设置与管理应采用实名制。系统操作员应严格保密系统操作口令。

第十六条 黑名单系统留存用户历史操作记录,通过日志管理功能,对所有作业进行记录和监督。

第十七条 黑名单系统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应尽职履责,对系统运行状态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查解决。

第五章 违规问责

第十八条 涉及黑名单系统操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交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交银发〔2007〕9 号)进行处理:

(一)不履行黑名单操作职责,致使分行违反黑名单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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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为破坏系统,导致黑名单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妨碍系统运行与黑名单管理的事项。

第六章 资料保管

第十九条 各经营单位及各部门应建立反洗钱黑名单工作专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机构和总、分行有关反洗钱黑名单工作的制度及相关文件。

(二)涉嫌反洗钱黑名单交易报告。

(三)配合开展反洗钱黑名单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与反洗钱黑名单工作有关的资料。

上述档案应作为机密档案管理,专人专夹保管。

第七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黑名单获得的资料、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配合调查工作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同时,分行将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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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法律事务 反洗钱 通知

抄 送: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总行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法律合规部 2010年1月5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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