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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任职资格许可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

第十九条(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具有可拓展性。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监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

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定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源头管理,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能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十五条(整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整改制度,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监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

要求报送法人和集团的相关数据,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常变动分析和报告、重大差错通报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

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风险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收购、资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监管方式—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一条(监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不能满足本指引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指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执行和废止)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以数据治理赋能银行金融科技-2019年精选文档

以数据治理赋能银行金融科技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全面落实金融科技战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速数字化转型,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转换发展动能和寻求发展突破的最佳选择。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数据化经营,数据治理能力和数据应用能力正逐渐成为金融科技转型竞争的新优势。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拥有良好的大数据基础。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高速发展,数据所创造的价值不断提高,管理层对于数据资源是银行重要资产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数据资产和数据主权意识的觉醒,最大程度地挖掘数据价值、实现有效的数据治理将成为银行机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近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取代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旨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大银行通过多年数据治理基础工作的探索和积累,已开始重点关注和着手通过数据治理带动业务价值和数据价值提升;中小银行目前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建立数据治理体系,搭建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补足治理短板,探索发现符合自身特点的数据治

理方法和价值实现路径。本文以下内容将围绕银行开展数据治理的目标、问题与挑战、工作原则和关键措施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主要目标 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性运转闭环。数据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数据治理机制,是数据治理成果能够真正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提升对数据治理的战略认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管理要求的数据治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包括数据治理组织架构、职责及数据治理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和规范,落实数据治理责任,强化内部用数意识,建立良好数据文化,将数据治理融入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标准制定、贯标,质量监测,问题跟踪解决,形成全行数据良性运转的闭环,唯有如此,数据治理活动才能落到实处,并持续推动。 短期推动管理职责落实,树立数据资产意识。为有效落实管理职责,银行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在明确数据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目标是要将数据作为独立的管理对象,形成针对独立数据对象的治理文化和管理模式,落实数据管家机制,实现数据治理各角色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同时,树立数据是银行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持续丰富内外部数据资产内涵与外延,建立大数据资产地图,为将来实施全面的数据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第1期:银行业数据治理实践难点及应对系列文章开篇

第一期:银行业数据治理实践难点及应对系列文章开篇 前言 在不久前结束的G20大阪峰会上,数据治理已成为在全球各国领导层面进行讨论的中心议题,其背景和目的,主要是旨在推动建立新的国际数据监管体系。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和新兴技术的驱动,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选择在战略层面开启企业级数字化转型之路,利用数据来赋能业务,利用新技术提升效率和管理精细化。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中小型银行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努力耕耘的身影,它们对于新理念新技术的响应速度更快,具有敏捷优势。同时,借助领先的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经验,中小银行希望以其后发优势进行弯道超车,向资本市场或万亿资产俱乐部发起了猛烈攻势。 我们注意到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之下,金融监管机构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及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数据的统计质量,通过发布监管指引并将数据治理与监管评级挂钩的方式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治理工作的重视,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数据治理工作。但我们发现各银行在具体实施数据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对于数据治理工作本身的理解、对于数据治理工作价值应用的理解以及对于监管要求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偏差。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本文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实践热点与难点系列专题的开篇,尝试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数据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分享,为业内同仁贡献一些参考,提供一些帮助,奉献一些价值,共同推动数据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数据治理”的发展历史 我们探究“数据治理”的历史可以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探索,早在1988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两位教授启动了全面数据质量管理计划(TDQM),可以认为是数据治理最初的雏形,同年,DAMA(国际数据管理组织协会)

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与发展展望.

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与发展展望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中无不充斥着互联网的痕迹,越来越多的行为和事件被大数据记录又被大数据影响,金融行业因其安全性的重要更是与大数据技术息息相关。 金融业务对于数据应用的广泛性与质量要求 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工作、消费、活动的习惯与行为特点在被不断重塑,大量数据被留存记录,各行业对于数据的挖掘和使用有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特点,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尤为凸显。获客、信用风险控制、留存客户、触发客户消费是金融行业的几大痛点,而以集奥聚合(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代表的大数据技术公司引领的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正好满足了这些需求,有效克服了目前金融机构数据来源单一、覆盖率不足、数据挖掘程度不深等问题。 金融行业既涉及宏观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又与微观社会主体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社会活动多样性的代表性国家,金融机构为了在纷繁的条件下做出正确的商业判断越发需要依据海量的高质量数据进行分析,但这也与相关数据覆盖人群不足、信息孤岛尚未联通等社会大环境形成了相对矛盾。例如,在个人信用风险控制方面,过去金融机构主要依托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信贷类数据的集中管理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相关数据对于个人

进行信用评价,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并未对中国全部人口有实质性的广泛覆盖,甚至可以说只覆盖了偏少一部分有信贷、信用卡消费记录的人群,加之考虑到因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等因素而对金融产品需求愈发多样的人群,仅基于信贷类数据评价这些人群可能会误伤很多暂时还没有信贷纪录的中低收入人群,利用不同来源的“大数据”及相关技术(以下统称大数据)解决个人客户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与客 观性问题的重要作用凸显出来。 有价值大数据汇聚具备的特点 有价值的大数据的汇聚具备以下特点,这也是金融业应用大数据时要考虑的关键: 一、数据的联通性。由于很多数据是基于不同渠道、场景和主键进行的汇聚,要把这些碎片化数据进行准确整合,需要有很强的ID MAPPING能力,数据的联通解决不同数据是否归属于同一主体的能力。问题举例,10条行为信息,究竟是10个不同主体产生的,还是1个人在10个不同渠道留下的,不同的判断会直接影响数据分析的结果。 二、数据的连续性。数据汇聚需要在“约定“的频率下持续不断、全面地进行才能产生集合价值。首先,数据连续性要求数据源本身具备稳定提供数据的能力、数据全面和质量可靠的能力。就完整和可靠而言,金融机构是公认的最完整和可靠的数据来源。就稳定性而言,

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打印版.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及使用操作手册(银行版)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及使用操作手册 (银行版) 2014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配置 (1) 1.1网络设置 (1) 1.2域名设置 (1) 1.3浏览器设置 (2) 1.4设置用户及权限 (6) 1.5访问测试并下载安装数据报送插件 (9) 第二章对外资产负债业务功能说明 (10) 2.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 (10) 2.1.1数据在线填报 (11) 2.1.2数据上报 (13) 2.1.3查看已报送数据 (13) 2.1.4已报送数据修改 (14) 2.1.5已报送数据删除 (15) 2.1.6功能菜单介绍 (16) 2.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查询 (18) 2.2.1核查结果数据查询 (18) 2.2.2接口报送情况查询 (19) 2.2.3数据查询 (19) 第三章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功能说明 (20) 3.1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 (20) 3.1.1数据在线填报 (21) 3.1.2数据上报 (22) 3.1.3查看已报送数据 (23) 3.1.4已报送数据修改 (24) 3.1.5已报送数据删除 (25) 3.1.6功能菜单介绍 (26) 3.2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查询 (27) 3.2.1接口数据报送校验查询 (27) 3.2.2数据查询 (28) 第四章常见问题处理 (29) 4.1数据报送插件下载与安装 (29) 4.2浏览器安全警告问题 (29) 4.3手动下载并安装数据报送插件的方法 (30) 4.4填报页面出现乱码问题 (31) 4.5EXCEL报表不能正常导入问题 (34) 4.6填报的数据无法上报问题 (35) 4.7WIN7系统修改HOSTS文件问题 (35) 4.8无法显示该网页问题 (36)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

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 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 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及使用操作手册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及使用操作手册 (互联网版) 2014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配置 (3) 1.1浏览器设置 (3) 1.2设置用户及权限 (6) 1.3访问测试并下载安装数据报送插件 (9) 第二章对外资产负债业务功能说明 (11) 2.1数据报送 (11) 2.1.1数据在线填报 (12) 2.1.1数据上报 (14) 2.1.2查看已报送数据 (14) 2.1.3已报送数据修改 (15) 2.1.5已报送数据删除 (16) 2.1.6功能菜单介绍 (17) 2.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查询 (19) 2.2.1核查结果数据查询 (19) 2.3外债数据报送 (20) 2.3.1新增变动 (20) 2.3.2删除变动 (20) 2.3.3修改变动 (21) 2.3.4变动查询 (21) 2.3.5新增签约 (22) 2.3.6删除签约 (22) 2.3.7修改签约 (23) 2.3.8签约查询 (23) 第三章常见问题处理 (25) 3.1数据报送插件下载与安装 (25) 3.2浏览器安全警告问题 (25) 3.3手动下载并安装数据报送插件的方法 (26) 3.4填报页面出现乱码问题 (27) 3.5EXCEL报表不能正常导入问题 (30) 3.6填报的数据无法上报问题 (31) 3.7地址无法访问问题 (31)

第一章系统配置 1.1浏览器设置 登录和使用本系统之前,首先需要对用户客户端的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浏览器版本要求为IE6.0及以上,以下操作均以WINDOWS XP操作系统,浏览器IE8.0为例。(提示:如果您的操作系统是Win-Vista,Win-7或Win-2003,Win-2008,请使用系统管理员身份进行如下所述的设置操作。) (一)浏览器信任站点设置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安全->站点”。打开信任站点设置界面进行如下设置工作,如图1.1-1所示: 图1.1-1 2、点击右下“默认级别(D)”按钮,设置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为“低”。 3、点击“站点(S)”按钮,根据自身网络接入类型在可信站点维护窗口中添加信任站点,输入完成后确定保存设置并返回“Internet 选项”窗口。 信任站点列表 网络接入类型信任站点说明 互联网信任站点如果通过代理服务器访问,还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和DCMM的对比分析

摘要:近年来,数据治理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重视,国家和行业都发布了相关的标准和政策,通过相关文件明确数据治理的概念和体系,促进数据治理行业的发展。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总结其中的异同之处,帮助人们了解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管理趋势和应用的重点,同时,提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在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建议,帮助银行更好地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的成熟度等级。 关键词:大数据 ; 数据质量 ; 数据治理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 数据文化 1 引言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强大数据采集、汇聚、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有效激发数据要素的资源潜力,建设多元共治的大数据治理体系,将提升产业数据管理、数据治理水平,充分挖掘数据要素资源的价值。现阶段,与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特别是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理论仍有待提升。目前,国内更多的是以国际咨询公司的理论框架或者国际数据管理协会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为引导,但是这些理论几乎没有考虑国内数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特性,且理论的普及程度也有待提高,导致国内很多公司在数据管理方面的意识薄弱,管理方式各异,发展相对落后。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该标准正式提出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数据管理体系和成熟度等级定义。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数据行业的特征和发展需要,该标准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用来指导和规范一个组织的数据管理行为,促进我国大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企业集团数据治理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企业集团数据治理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发展,数据治理已成为国家、社会、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20年,就有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1],工业和信息化部[2],北京市委、市政府[3],深圳市政府[4]等多个政府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提升政府、行业、企业数据治理能力的要求。 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浪潮中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应当重视企业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保障数据安全、发挥数据价值。而在众多类型的企业中,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所面临的数据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又尤为突出。本文将结合我们为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统称企业集团)提供数据合规治理的相关服务经验,对企业集团进行数据治理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对企业集团进行数据治理的 需求与目标的理解 推进企业集团数据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是外部环境和企业内在需求的共同要求。 1. 推进企业集团数据治理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要求 从外部环境看,数据治理是列入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认为,数字革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数据已从资产保护对象成为重要的经济生产工具。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包括网络安全、便利非法经济活动和挑战隐私概念等。为应对这些挑战,近年来各国从法律层面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予以监管、规制。我国自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关法律体系,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也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也在加紧制定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一条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报广西银监局审批;核准经广西银监局批准筹建的上述机构的开业申请,抄报广西银监局,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设立,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筹建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联社或上级邮政局的批准文件; (3)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4)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报表; (6)申请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8)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筹建完成后,申请开业需上报的材料: (1)开业请示; (2)机构组织结构及职能;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合格证; (5)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6)内部控制制度; (7)行政、业务公章印模;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 (二)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 1、设立自助服务设备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变更进行备案。 (2)监管时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离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须提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设置在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和变更自助服务设备地址的提前15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防城港银监分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备案。 2、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初审查,报广西银监局审批;对分行以下机构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申请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须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报告、拟开设的业务种类、筹建方案和筹建负责人简历等; b、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c、申请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表; d、所归属分行或支行经营情况、负责人情况; e、自助银行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f、有关自助银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防城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书; c、上级行科技部门的验收报告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报告; 3、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须在开业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备案材料为《商业银行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备案表》。 第二条金融机构迁址 (一)机构迁址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迁址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商业银行关于落实数据监管指引与大数据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落实数据监管指引与大数据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 一、数据监管指引落实情况 (一)监控指引学习贯彻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已于2018年组织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于2019年组织相关部门学习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 一直以来,我行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工作,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列为全行业务发展的重点工作。在2011年,我行已将监管统计归口部门设在业务管理部,并设立组织条线,构建由行长直接领导、归口部门牵头负责、其它部门和基层报数单位协助取数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根据统计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了两名专职统计人员以满足各项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各支行、其它部门相关人员为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填报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 本行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形成“以制度约束人,以考核激励人”的工作格局,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行按省联社、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统计管理制度,在2017年更新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工作

考核办法》、《××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工作保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操作流程》、《××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应急预案》、《××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数据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客户风险共享信息管理办法》(详见××农商行2017年度制度汇编),所有制度覆盖所有的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并正式发布,对金融统计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保证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中每一个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 我行在做好统计工作管理的同时,也一直加强统计辅导和培训工作,做到每年至少一至两次统计业务培训或统计业务学习例会,统计培训内容做到实时更新,与现行的统计管理要求相一致。2018年3月初我行组织各机构信贷会计学习了2018年人行数据大集中、1104报表的新制度和报表新规定,明确了“数据质量年活动”中,数据前期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数据治理体系规划情况 本行按照省联社数据治理要求开展工作,暂未制定发布自有数据战略或数据治理体系规划。暂未设立数据治理相关组织。本行数据治理的管理组织是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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