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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从聂树斌案, 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聂树斌案经过:

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 2000元。未满 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 12月 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从聂树斌案件中, 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

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 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 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

有关法律规定精神, 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亮点二:四次延期后终于再审。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 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 这也是第一次。经过审查确认, 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此,经过 4次审查延期, 山东高院建议最高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又是一个第一次。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亮点三: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 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发挥自己的口才在辩论赛的心得

发挥自己的口才在辩论赛的心得 《辩论与口才》学习心得 刚开始看到课表上竟然有《辩论与口才》这门课要上时,我和小伙伴着实惊呆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学校某种原因,竟以这样的方式亮瞎了我的双眼,还是出于某种现实的必要,反正,这课是上定了。 曾经看到电视上那些能言善辩的说话者,一度认为那是某种天赋所致,有些人打娘胎就能说会道在人群中成为佼佼者的思想在我上第一节《辩论与口才》课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我不是个擅于交流的人,很是羡慕那些在人群中尤其是游走在女孩子们之间的人。他们天生就有一张能使花苞怒放的甜嘴;敏捷的思维使我们这些失舵之舟如何追上那满帆的快船;得雅的谈吐不禁令人想起18﹑19世纪欧洲的绅士。然而,当雄辩家德摩斯梯尼——励志故事展现荧屏时,幡然醒悟的我终于明白:口才的优秀并不是造物主给予特殊的礼物,这或许是我对《辩论与口才》课最大的心得了。既然他可以从一个口吃者锻炼成一位雄辩家,那作为一个生理正常的人成为一个会说话者有更难吗? 说话,人人都会,然而说好话却并不是人人都能驾驭的。从曾国藩“屡战屡败”到“屡败屡战”成功捕获慈禧的欢心;凭蔺相如据理力争演绎一段“将相和”佳话;孔明三寸不烂之舌骂死王朗舌战群儒。

《辩论与口才》不仅体现了说话技巧在谈吐中的重要性,更加显现了汲取文化知识与修行人文素养的重要性。不管一个人说话技巧有多么高明,如果肚中没有墨水,终究会到理 屈词穷的时候,高明的伪装不能在为他们提供保护时,内心的虚伪便显露无疑,这或许是花言巧语和大义凛然的区别了吧。 万事开头难,迈出第一步总是困难的,尤其是对我这种几乎没有上台经验的人来说,突然叫我上台在60双眼睛的注视下朗读作品简直是难于上青天。如之何,如之何。书到用时方恨少,现如今,也只有硬着头皮上了。眼看前面的人个个从容不迫的朗读完自己的作品,阵阵的鼓掌声更是加剧了我的不安。选手,一个个上去;掌声,一次次响起;我的心,一遍遍乱跳。 终于轮到我了,故作镇定的上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读”完自己的作品。上台,归位,在这不到几分钟的时间里真的是度秒如年。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笑吧。我自己已知道他们确实有该笑的理由,我的脸像憋气的红屁股一样,双手拿着作品纸抖得就像拿着 __一样??最后,还是念完了。事后,想想自己还真是上台经验如凤毛麟角,平常说话如履平地,怎么一到台上就如履薄冰了呢。看来取其余而补不足不仅要从知识方面,还应在说话方面加强。这节《辩论与口才》收获的不但是技能上,而且还是心理素质上的。

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

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的思考 近日由南方周末刊载的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一片哗然,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执法人员的谴责,对伦理人情的回护,众说纷纭中民意与舆论终于再一次实现了小民的正义,此案将重新展开调查审理,而随着事件的进展,该案又出现了反转的预兆,作为纯粹的媒体受众以及非相关专业的旁观者,在期待事实真相被披露以及司法公正与传统道德达到平衡的同时,不禁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 2016年4月14日,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以及后期的警察调解无果之后,22岁的男子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孔子:居父母之仇…不返兵而斗。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哪里碰到哪里决斗,不能回去拿兵器。东汉阳球把辱母者全家杀光,不仅未被刑罚,还闻名天下,“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宋代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嵇泗德,官降一等;施剑翘刺死杀父仇人军阀孙传芳,被民国特赦;2008年张剑为保护母亲妻女刺死强拆者,被判三缓五;于欢刺死人神共愤的辱母者,无期?这是历史的倒退法制的无端伦理纲常的背弃。好吧,以上所说大概就是对群情激愤的民众侧面的一个写照,我相信大多数了解到此事件的人心中必定是抱着如此的想法,生母在自己面前受辱,为人子如何能够压抑得住愤怒,从这儿来看法院梭判决的无期徒刑简直是不合理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程度,自然,民众纷纷质疑,以致开始重审。可是,南方周末一篇3000多字的文章大量引用违背道德伦理人情的描写,将于欢代入到一个为母伸张正义的赤子角色中,相比之下受害者固然作为十恶不赦的高利贷黑社会显得罪有应得,新闻媒体的报道固然尊重事实,但简略概论的描写未免会产生偏颇,以致于引起舆论的浪潮,民众的同理心让他们感到不解愤怒,世俗的正义观总是向弱者一边倾斜,加之报道中隐晦提到的警察疑是不作为,受害者其实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民间高利贷本身的非法及黑暗,更是不断的刺激着民众的神经,让大众的呼声越发的高涨,不得不说这又是一次司法实践与传统道德伦理的大碰撞。 在日剧《LEGAI HIGH》中有这么一句经典的台词“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比番说辞固然显得偏激无度却又直指当下社会道德绑架舆论审判的可怖现实,诚然,网络舆论的蓬勃发展对当下执法环境是一个有力的肃清,雷洋案聂树斌案等等不胜枚举,司法实践固然存在缺漏,可是由于公民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网络驳杂信息的真伪难辨,盲目跟风,感性远远高于理性等等一系列的原因,民意与舆论却在一次又一次质疑着司法公正,挑战着法律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法理学视域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以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为例 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程序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某些案件的审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怎样?当二者在法官断案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时,究竟何者更为重要?这一直是法理学及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1994年6月12日晚10时许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与其情人被人杀死于家中。4天后,辛普森被洛杉矶警方作为嫌疑犯抓获。1994年6月17日辛案曝光,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辛案因而被称作“世纪性审判”。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对辛普森案,做出无罪判决的美国法庭也意识到它很有可能放纵了一个杀妻的恶贼,但还是必须放掉辛普森。因为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则,控诉犯罪的一方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有辛普森之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法庭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放纵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危险,更不能树立坏的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借机滥权。 视角拉回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修订稿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 2015年05月04日 17:29 来源于财新网 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洪道德|文 【编者按】近日,随着聂树斌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听证会在山东高院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者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的发言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经洪道德教授授权,财新网刊发其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如何看待聂树斌口供的合法性

因聂树斌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树斌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树斌是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树斌,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 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浅谈聂树斌案

浅谈聂树斌案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 聂树斌案 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 来源: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发自河北[2007-10-31 22:46:43].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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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二、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 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很简单,因为它只有结论而没有证据展示及法律推理,所以,仅凭判决书无从谈起其定罪量刑是否正确。但是,仅从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要求,就发现了一个问题。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但是,请大家注意,一审判决中却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既然能这样擅自改变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此违反程序,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怀疑它们有什么不可以改变。 三、聂树斌案再审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如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罪,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浅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

浅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373 更新时间:2007-9-19 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共同筑起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堤。在许多人的眼里,警察职业是一种荣耀,是权力的象征,是国家的代表,是神圣的,也是不容被侵犯的。所谓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指人民警察在执勤当中,如何正确运用好法律法规、掌握好本职业务技能、发挥好自身体能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到不法侵犯。据统计,2005年度全国共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8个集体荣立一等功;还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在取得这些政绩的同时,却是409名民警因公牺牲,4078名民警光荣负伤的残酷事实。尤其是近年来,一线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袭警、扰警、诽警事件经常发生。在上述问题中,除有的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外,大部分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之下只能忍气吞声,感叹当前执法之艰难。据调查资料中显示中国警察人数仅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七左右,多的地方超不过万分之十,少的地方则达不到万分之五,警力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若按此比例计算,假如一个警察倒下了,岂不就等于把1000甚至2000个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吗?每牺牲一位民警,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人民群众的深切缅怀,但是,并没有因此有效遏制民警在正当执法时遭遇侵害受伤甚至牺牲的势头。一个民警牺牲了,再隆重的追悼,再深切的缅怀,也挽不回警察的生命,毕竟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平安需要更多活着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护人民警察,其实就是保护公民自己。分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根源,主要表现:其一:法治建设的“滞后”、行政权力的“干预”: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在袭警、扰警、诽警现象,它们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转型期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更多地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现象产生的背景,他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多种矛盾集中,很多人的心态不够平和的表现。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暴力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其产生的主要根源还是政府滥用警力,激起民愤。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天职,但前

聂树斌案分析3

聂树斌案件分析 事件经过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冤案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之所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从聂树斌案, 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聂树斌案经过: 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 2000元。未满 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 12月 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从聂树斌案件中, 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 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 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 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

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既然牵涉到听证程序的正义性,那么听证的程序设计如何开展,各方是否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程序……这些都是践行听证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我们从本次聂树斌案听证会现状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从下午一点半持续到凌晨左右,连续听证十余小时。于刑事审判的启动再审而言,听证程序显然属于“法外”制度,即没有可供引用的法律依据,亦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可循。所以说,山东高院对聂树斌的听证会属于空前的探索。但是,刑事案件听证的效果如何,从十余小时的听证反响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并没有交锋、听证程序安排不利于律师一方、听证角色互换等等缺陷显然已经让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从山东高院微博直播情况来看,听证没有辩论环节,缺少案件焦点的交锋,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双方未能充分表达诉求。所以说,听证,当然不如庭审,缺少对抗,缺少辩论,缺少交锋,于此,有人认为,河北方面这次是有备而来,而代理律师显得有些被动。事后得知,律师被动的原因是山东高院的微博选择性直播听证内容,而且,听证程序有多处程序不义,所以,才导致律师一方显得势单力薄。 据悉,聂树斌听证会是代理律师一方提议,但是,代理律师一方估计万万不会想到,这次听证会会演化为原办案单位坚称自己没酿冤案的舞台。山东高院名义上微博直播听证会,但却选择性摘录;听证过程中没有观点的交锋,缺乏意见的相互影响,导致律师一方的意见给人感觉是屡屡被推翻,以至于还有人质疑律师的专业素养。事到如今才明白,并不是律师没提出聂案的诸多不法之处,而是听证程序隐匿了律师一方的意见。 在审判中,控方需提出指控犯罪成立的理由和证据,而辩方指出控方指控的瑕疵和不当之处即可反驳成立。而在聂案听证程序中,控方成了聂母及其代理律师,辩方反倒成了河北高院以及原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这样的角色互换(分配)并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反倒多会有利于河北方面证明自己办案并无违法之处。 而角色互换的另一结果就是代理律师方虽一再质疑本案的诸多瑕疵之处,而河北方面的回应虽然站不住脚,但都想糊弄过去。即是说,任凭律师如何指出河北方面办案的实体和错误之处,河北方面都在辩解,哪怕辩解的理由很让人不解,但因为缺失了律师的再回应环节,给人感觉总是律师没“说过”河北方面。 我们都知道,法庭论辩的价值在于让各方各抒己见,然后再将争议焦点予以集中,稍后再对争议焦点进行集中回应。而在聂案中,各方的分歧甚多,特别是代理律师一方,针对聂案的质疑并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所以,由律师一方先行质疑也并无不妥,关键就在于,待原办案单位回应之后,却没有安排律师一方的再回应。

聂树斌案分析

法律的伦理困境 ------聂树斌案分析 张婷婷 16122132 【案情简介】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 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一纸判决,还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 【案情分析】 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不可否认,二十年的时间间隔,立法和科技都有迅猛的发展,办案机关的侦查水平和立法的防错机制都有提高。但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侦破手段限制或立法滞后造成的?即使该案与此相关,也只是影响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丝毫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本案签名造假、卷宗装订不规范、现场笔录错误、死刑日期存疑等问题都与技术和立法无涉,却真实地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态度。而办案人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办出什么质量的案件。即使再先进的技术和立法,让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负责态度的办案人员来操作,一切都是枉然。正是因此,公众才会基于浮出的冰山一角质疑隐藏在下面的整个案件真相。 从公开的案件材料来看,聂树斌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即使不论现辩护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有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定罪。这是因为在刑讯逼供之下,什么样的口供都可以取到,这也反映出我国立法对被告人供述一直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所以该案在没有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河北省高院以聂树斌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否定错案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说明该案存在的问题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但是该案没有脚印等痕迹鉴定、没有提取到精斑、血型鉴定来源不明。所谓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同样也是作案工具的花上衣,没有查清来源、没有依法辨认和保管,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公开出示。而且出示的彩色照片与现场的其他黑白照片不同,这一切所谓“程序瑕疵”已经直接动摇了案件实体的真实。同时,认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尸检报告,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没有充分依据,无法获悉是否进行了解剖,被害人是否有胸腹部骨折等。该报告的疏漏直接影响了对王书金供述真实性的判断,有可能让该案成为一个悬案。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王书金自愿供认杀害康某某的隐蔽细节,引发舆论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发表时间:2018-11-26T16:50:09.23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作者:李有烨胡春妮 [导读] 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 (吉首大学,湖南湘西 416000) 摘要: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旨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更好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春秋决狱;历史影响;当代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形成的条件 汉初七十多年的战后修养,使得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但是仍旧面临着其他严峻的政治和专制问题。在诸侯势力膨胀、地方豪强骄纵、北方匈奴进犯的情况下,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扩土的需要。 由于各方政治势力强大,为协调各方势力,稳固新生政权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而实行的郡国并行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社会,平衡了各方权利。但是,也为以后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这时候董仲舒把先秦儒家思想为同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相结合,构建了由“大一统”的秩序模式以及“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使得国家的治国之道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与天道相符合,整个宇宙形成大一统的格局。 “春秋决狱”思想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儒学的影响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封建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专制对此的肯定。 把《春秋》大义的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不仅适应了大一统的社会状况又与君主专制相协调,而且还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又有助于社会稳定。 “春秋决狱”把春秋大义当作司法判例的指导思想,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的时候不得与《春秋》大义相违背。从这方面来讲,以春秋经义作为判案依据,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将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和君君臣臣囊括其中,更有利于封建专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加强。 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不仅给案件审理和判决替工了依据,而且在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董仲舒的“原心论罪”可以说是人道的和正确的,后世对他的思想的恶评在这点来说时候无根据和夸大其词的,其中并没有太大的直接联系。何况董仲舒主张“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春秋繁露?保位权》)以及“务德而不务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等,其所着《春秋决狱》所收案例也多为刑罚宽免之事。 董仲舒还提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教化要作为基本被司法权的行使所辅助,而且本身也不能超出道德的范围之外,不然司法权就会变成一种擅自使用谋取私权的工具,会破坏仁道、危及社会和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董仲舒主张,封建统治者要顺应自然,施行仁政追求公平和,威生于平”为国家的政治生活打造出和谐、公平的景象,进而达到“世治而民和”《春秋繁露?天地阴阳》的理想目标,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的影响与反思 从西汉开始以后的各朝代,都把引经注律当作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的局面。 董仲舒等既精通经义又熟悉律学的大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把握和判断所做的事情是否是其本意。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可是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把依据本心而行其事是单单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而且春秋决狱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为了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的渠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法律思想反而却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使得中国近现代化进程变得缓慢,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软弱无力,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负。 我们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守,所谓的法还必须是良法。良法的制定必须以正确而先进的法律思想作为指导。我们研究董仲舒以及春秋决狱的思想,考究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我们确立、选择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 当代的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我国领导人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做新的面对。在这个法治司法转型的重要时期,如何找到更好的道路,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让人民群众能过够切实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切实的公平。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理论的研究该何去何从,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道德的绑架使得法律执行变难,法律的冷漠使得人心的丧失,法律和道德如何平衡,制度与技术如何融洽。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人不禁反思,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是不是仍有不足之处。聂树斌案中的冤屈,司法正义的迟到;商场坠童案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辱母杀人案中的人性与法律。此中的种种告诉我们法律司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思想,一份保障。法律是灰色的,但是司法之树是长青的;同时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是法律思想是温暖的。在与国际接轨与融合的今天,法律的国际化和时代化的过程中,是不是在我们传统的法学思想中能够有所借鉴呢?通过对春秋决狱的解读,作者认为是有可取之处的。 在“春秋决狱”中主张直其本心,论心定罪的思想,对于当代疑难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注重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当代的法律中罪责相适也是其表现。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案情局势中把握正义与非正义,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立法思想上的启示。新的时代有新的内涵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摒弃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和前人先辈们的结晶。在社会探索时期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在摸索中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同样,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一步一步的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这些成果的背后也诱发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当前,中国正处于法制转型时期,党和国家也做出了许多喜人的决定。在制度方面,专院法庭的设置,更有利于司法职权的正确行使,使得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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