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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设施电器安全规程


海上石油设施电器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6560-2003《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与GB/T6560-200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和引用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见第2章);
--修改了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的等效表述形式(见3.1.2,3.3.4,3.3.13,3.3.14);
--修改了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条款(见3.1.2,3.3.3,3.3.9,3.3.12,3.3.17,5.2.7,5.3.3,61,62,7.21,9.2.2,9.9.2,9.9.4);
--修改了第5章的标题(见第5章);
--修改了应急发电机组日常巡检内容和定期检查内容(见8.1.2,8.1.3);
--修改了蓄电池组的安全规程内容(见8.2);
--修改了电动机及附属设备的巡检内容(见9.4.2);
--修改了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5.1,9.5.3);
--增加了“电气设备巡检记录”的内容(见4.2.2);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的巡视内容(见5.2.1,5.2.4);
--增加了隔离开关和电容器的巡检内容(见5.2.9,5.2.10);
--增加了电加热设备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8.3,9.8.4,9.8.6);
--增加了照明装置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9.5)。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虎、赵兴、任登龙、王振法、周鲁川、许伟、纪献壮、陈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T6560--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运行和检查的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内陆湖泊水上石油作业参照执行。海上石油设施包括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SY 6345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DL 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T 596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3一般规定
3.1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与配置
3. 1. 1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应符合 SY 6345的规定


3.1.2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平台群的中心平台、作业平台、人工岛,应至少配备两名电气工程师,并应至少保持一名电气工程师在上述石油设施上。
3.2证书
3.2.1海上石油设施配备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证书:
a)产品合格证书。
b)海上石油设施配备的电气设备应经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2.2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具有有资质单位签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证书。
3.3电气作业一般麦全要求
3. 3.1电气设备应按照DL/ T 5 9 6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3.3.2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实行挂牌锁定制度。
3.3.3电气人员使用的仪表和防护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有资质单位签发的检定证书。
3.3.4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应详细检查,存在缺陷不应使用。
3.3.5电气作业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
3.3.6电气作业应至少有两人进行。
3.3.7未经验电的电气设备应视作有电。
3.3.8雨天或雾天不应进行室外电气作业,夜间不宜高空作业。
3.3.9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应经申请批准,在确保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进行。
3.3.10因检修需要断开的线头,应分开包扎好。
3.3.11检修或施工完毕,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电气主管人员检验合格,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3.3.12维修露天装设的配电盘、配电柜和电机等电气设备,不应破坏其防护性能。
3.3.13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应进行与电气有关的作业,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电气设备控制室和高压室。
3.3.14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转,接线应牢固可靠。
3.3.15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使用安全电压的除外)。
3.3.16海上石油设施上应有防静电、防雷、接地措施,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或检测。
3.3.17因电气故障或漏电引起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有效灭火。
安全管理
4.1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4.1.1海上石油设施的平台经理是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1.2海上石油设施的电气工程师负责日常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故障的处理。
4.2制度和记录
4.2.1海上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制度:
a)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b)用电安全教育制度。
c)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d)临时用电制度。
e)电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f)值班制度。
g)交接班制度。
h)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i)电工用品管理制度。
j)电气故障的应急处理预案。
4.2.2海上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记录:
a)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转记录。
b)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绝缘测试记录。
c)电气设备巡检记录。
d)电气事故记录。
e)电气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f)电气工程师工作日志。
4.3安全措施
4.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 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3.2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 变配电装置
5.1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压变配电的值班、高压设备的巡视、倒闸操作应符合DL408-1991中第2章的规定。
5.2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
5.2.1变压器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变压器的声音。
b)变压器的温度。
c)变压器的外部表面应无积污,瓷套管应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痕迹,高低压接头的螺栓应紧固,应无接触不良和发热现象。
d)变压器接地线应无锈蚀、断裂等现象。
e)变压器冷却通风装置。
l)变压器周围应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异物。
5. 2. 2断路器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断路器分、合闸指示器与开关的位置应相符。
b)真空断路器的真空灭弧室内应无电晕辉光。
C)开关柜的电热装置。
d)断路器接头、螺丝应无发热现象。
5. 2.3互感器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电压互感器的熔断器应接触良好,应无断路和短路现象。
b)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路应无开路、放电现象。
C)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声音。
d)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接地。
5.2.4电抗器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电抗器支持瓷瓶应牢固无破损。
b)线圈应无变形、断股等现象。
c)电抗器通风装置。
5. 2.5配电盘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配电盘盘面、仪表、继电器应清洁无异常,外壳完整。
b)配电盘压板应压接牢固,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C)配电盘仪表指示应正确,指针应无卡、弯、断等现象。
d)配电盘信号指示,控制开关的位置。
5.2.6防雷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防雷装置底座法兰应无裂纹。
b)防雷装置放电计数器应完好。
c)防雷装置内部的声音。
d)防雷装置接地引线。
5.2.7消弧线圈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消弧线圈的声音。
b)发生单相接地,应及时观察消弧电压、电流表的指示情况。
5.2.8直流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免维护蓄电池:
1)蓄电池表面整洁干燥;
2)蓄电池电压;
3)蓄电池端钮接触。
b)整流装置:
1)整流装置交直流电压的指示


2)整流装置合闸母线与操作母线的逆止阀;
3)各整流无件应无击穿、损坏现象;
4)整流变压器的声音应正常,应无异味和过热现象;
5)整流装置表计。
c)整个直流系统的绝缘。
5.2.9隔离开关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隔离开关刀闸口应接触可靠,应无发热变色等异常现象。
匕隔离开关瓷瓶法兰应无裂纹。
c)隔离开关刀闸闭锁装置。
5.2.10电容器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三相电流应平衡。
b)三相放电指示灯应良好。
c)电容器外壳应无变形及漏油现象。
d)电容器保护熔断器应良好。
e)电容器外壳试温片应无熔化变色现象。
f)密集型电容器套管及支持绝缘子应无裂纹,油位应正常。
5. 3特殊检查项目
5.3.1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增加检查频次,并重点检查设备的通风降温设施、绝缘、接地情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5. 3.2雷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
5.3.3事故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a)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b)仪表、灯光信号。
C)信号线。
d)瓷瓶。
e)相关设备的温度、声音、压力。
f)绝缘和接地。
g)开关跳合闸的位置,合闸熔断器。
5.4电气作业
5.4.1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系统的作业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 10章的相关规定。
5.4.2电气试验应符合 DL40 8- 1991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
6海底电缆
6.1海底电缆的停、送电操作
6.1.1海底电缆的停、送电应按照调度令执行。
6.1.2海底电缆的停电工作应按照DL408~1991中附录B的格式填写工作票。
6.1.3在停电的海底电缆上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合,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在所有电缆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隔离开关(断路器)操作手柄挂禁止牌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完工、接地线拆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送电。
6.2检查
6.2.1检修前应测量电缆终端接头的温度。
6.2.2应对电缆登陆点的磨损情况、电缆参数定期检查。
6.2.3每年应对海缆的掏空情况进行探摸。
7主发电机组
7. 1操作
发电机组的操作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
7.2检查
7.2.1日常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发电机的运行指示灯、功率限制指示灯、绝缘监测。
b)交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的指示。
c)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的分配。
d)调速器、测速装置和馈线。
e)发电机的温度、声音和气味。
7.2.2定期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可移动

设施:
1)每年应由国家认可的资质单位对交流电压表、电流表等计量表进行标定;
2)每半年应检查发电机的绕组绝缘;
3)每半年应对发电机控制屏内的控制组件、仪表、开关、接线端子之间的连线进行检查和紧固。
b)固定设施:
1)检修时应对定子绕组、励磁绕组、励磁机进行检查;
2)应定期对发电机保护电路进行试验,包括紧急停止按钮的功能、超压、欠压、低频、过流、逆功、怠速跳闸、功率限制等保护功能的试验;
3)每半年应对发电机控制屏内的控制组件、仪表、开关、接线端子之间的连线进行检查和紧固。
8应急电源
8. 1应急发电机组
8.1.1在主电源失效的情况下,应急发电机组应在45s内自动启动供电。
8. 1.2日常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蓄电池组和浮充装置。
b)预热装置。
c)应急发电机控制屏的启动开关的指向位置。
8. 1.3定期检查内容应按7.2.2给出的要求。
8.2蓄电池组
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定期检查蓄电池组和蓄电池充放电板的工作状况。
8.3交流不间断电源
交流不间断电源应定期进行效应试验,其输出电压、输出频率、持续时间应符合所用规范要求。
9用电装置
9.1可控硅、交流变频装置
9.1.1日常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直流电机的磁场电源(若有时)。
b)钻井泵两电机的负载平衡度。
c)绞车各电机的负载变化。
d)可控硅、交流变频装置冷却风机。
e)可控硅、交流变频逻辑电路的指示。
f)直流电机、交流变频电机的风机和加热器。
g)司钻操作台、泵房操作台的指令控制器、脚踏开关、信号灯、仪表、按钮。
9. 1.2定期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每月检查电刷、电刷引线和换向器。
b)每月检查直流电缆连接头。
c)每季度检查所有直流接触器的主触点和辅助触点。
d)每季度检查电刷长度。
e)每季度检查可控硅、交流变频电流、电压的输出波形。
9. 2平台升降装置
9. 2.1平台升降时应有两台发电机并联运行。
9.2.2平台升降操作前应检查驱动电机的绝缘和保护装置。
9.3防爆设备
9.3.1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9.3.2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修理或更换不应改变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
9.4电动机及附属设备
9.4.1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应每天巡检一次。
9.4.2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a)电缆绝缘。,
b)运行中电动机的温度、震动和杂音。
c)转动部件的防护措施。
d)开关、接触器触头。
9.5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
9.5. 1外壳应接地

可靠,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9.5. 2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应切断电源,临时电源应拆除。
9.5. 3在日常使用中应检查以下项目:
a)产品合格证。
b)外壳和手柄。
C)电源线和保护接地线。
d)机械保护装置。
e)电气保护装置。
9. 6电焊机
9. 6.1焊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6.2电焊机的二次线圈和外壳应可靠接地。
9.7电伴热设备
电伴热设备应定期检查电热带的绝缘、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位于危险区的电伴热设备修理或更换不应改变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
9. 8电加热设备
9.8.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应远离电加热设备。
9.8.2电缆及加热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9. 8. 3电加热设备的温度传感器应工作正常。
9.8.4电热元件与电缆的接触应良好。
9.8.5电加热设备应可靠接地。
9.8.6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及其防护装置应工作可靠。
9.8. 7生活区内的电加热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9.9照明装置
9. 9. 1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的灯具应有明显的区别和标志。
9.9.2照明灯具的防爆、防护等级应符合所处环境的要求。
9.9. 3照明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9.9.4照明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9.9.5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工作状态应良好。
9. 9.6手持工作灯的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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