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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①原文载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的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从既有的文献看,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

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无抵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

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试点的前三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再将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虽然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而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较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底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为了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发布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的惩罚措施。再者,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惩罚力度。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与客户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和费用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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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庄慧彬.解决农村融资难题:贷款保证保险与贷款信用保险间的优劣分析[J].保险研究,2010(3):78-81.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Development,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Lou Feipeng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Beijing100808China)

Abstracts:The development of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hav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alleviate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domestic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 work has been carried out starts from1980s. However,the development of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are facing the following problems,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credit risk,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are not smooth.In order to development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we need to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optimizing the social credit environment,smoothing the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Key words:loan;guarantee insurance;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①原文发表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1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 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约定,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 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 1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行为;;  (二)战争战争、、敌对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洪水、、台风台风、、地震地震、、海啸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小微业务风险及其防控

小微信贷业务风险及防控 面对小微企业的日益壮大,开展小微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商业获得长期发展的必然途径。然而由于小微企业其本身所特有的一些特点,银行在开展小微信贷过程中不得不切实做好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种类 银行拓展小微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涉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市场风险包含利率风险。农商行利率多数采用跟随大行利率定价策略。因此,农商行小微信贷业务中,小微信贷业务常见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未能及时足额地偿还银行贷款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集中表现为小微企业的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财富积累较少,偿还能力弱,无有效的实物进行抵押或者偿还。由于小微企业属于私营企业,长期持续经营的理念薄弱,短期利润的吸引加上财务制度的可信度相对较低,所以,当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时,其整体的信用风险必然增加。另外,小微企业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引起道德风险。 抵质押、担保风险是指在贷款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偿

还本息,并满足合同要求,银行可以履行合同让贷款企业用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物、担保人)来追偿债务时,抵质押物贬值或拍卖受阻导致的抵质押物无法弥补银行本息资金亏损、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主要债务的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指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实际上,这种风险在许多地区的小微企业中广泛存在,很多企业都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从而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许多地区小微企业属于私人企业,企业主的个人素质尤其是企业主的个人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条件,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都会起到相应的影响,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不得不面临着巨大的经营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的员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系统程序出错或者受外界干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员工的道德素养、业务技能不佳,业务流程不合理以及监管系统不够严密等是导致操作风险的主要因素。 二、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及防控 1、风险点 企业本身处于高风险行业或领域;小微企业资质不全;企业主还款意愿意愿不足;企业主人品有瑕疵、信用不足;企业主家庭不稳定,有潜在大额支出风险;企业主负债过高;企业主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企业主贷款动机不纯,有挪用贷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保险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保风险共担,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

[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 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 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联合借款追讨机制:即银行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6、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改变资金用途的道德风险),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二、保证(即担保)与保证保险的比较 (一)保证保险与保证(即担保)的相同之处 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 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 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 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模板】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 (五)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 (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作为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所以,保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在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较大,限制了贷款业务的发展,也致使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无法满足。本论文针对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提出了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高员工素质、推动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以期能为我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财务信息;抵押;对策 引言 小微企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的支柱。当前,我国企业当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但是由于其自身特点,财务信息不透明、信息可靠性不强以及缺少抵押品,所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而且当前我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贷款成本较高、业务发展秩序混乱、抵押担保等配套体系不完善、审批过程复杂等,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也因此无法有效满足。由于小微企业对于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所以解决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问题,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已经成为了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也取得了重大发展,对我国经济整体的进去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我国所有的企业当中,小微企业数量比例达到了99%以上。众多的小微企业为我国提供了无数的就业机会,成为了社会就业岗位扩展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11年,小微企业由于信贷紧缩遇到了融资难题。而国家对小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 (一)背景 上海市科委与相关单位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试点业务,通过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风险,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贷款对象 ①注册在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张江高新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③企业在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质检、公检法、海关等)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④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⑤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费单等证明材料; ⑥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⑦企业无对外担保; ⑧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三)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保险费 ①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50-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 当浮动; ③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 ④保险费为贷款本息合计的2%,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 项补贴。 (四)企业贷款流程

填写借款申请书 科技园区(或孵化器)出具推荐意见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出具初审意见 银行审批 保险公司核保 签订保险经纪、保险、借款等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 (五)贷款所需资料 ①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需正本)复印件; ③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贷款卡复印件与密码; ⑤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⑥借款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期的财务月报表; ⑦最近一年银行对账单及上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 ⑧上年度、本年度主要购销订单和合同; ⑨其他相关资料。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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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精选》2005年02月03日 解析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利益以及贷款人在保证保险中的义务 【简要提示】本案通过对案例的解析,论述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利益以及贷款人在保证保险中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范围内代被告办理保险业务,代理方式为原告接洽承揽的业务由原告提供投保单,在收取填具投保单后,交与被告,由被告进行复核,并出具保险单;原告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和被告的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的不予承保。 1999年5月21日,为购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号43-901室的商品房(总价人民币1,461,661元),投保人李和平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李和平向原告借款102万元,贷款期限10年;李和平将该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同时,原告为李和平办理了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的投保手续。同年6月3日,被告向投保人李和平出具了编号为0005303的《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乙种)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原告。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总和,保险费为6,670元,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无力履行《贷款合同》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被告按保险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贷款审核的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导致借款人未履行《贷款合同》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这种情况,被告自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之日起注销本保险,收回保险单正本,并向借款人按退保费率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投保单(包括投保人声明)、保险单、商品房贷款申请表、商品房贷款审批表及《贷款合同》作为保险附件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嗣后,原告发放了贷款,投保人李和平将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依约开始偿还贷款。但自2001年4月起李和平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依保险条款在李和平出具了的无力还款的情况说明后,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被告于2002年12月19日以不如实告知为由在《劳动报》上向投保人李和平发出解除保险合同公告,同月25日告知原告。 审理中查明,投保人李和平为订立《贷款合同》向原告提交了《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该申请书上记载李和平家庭月均收入65,000元,每月可还款11,000元。上海鸿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工资证明》,证明李和平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每月收入65,000元,公司性质为投资咨询、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在工资证明中,原告工作人员签字注明“已经电话核实”。而实际上,鸿昌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和平。鸿昌公司1998年、1999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显示该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为50余万元、年净利润不足10万元,其收入来源为租金。 2003年2月,投保人李和平因涉嫌贪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逮捕,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8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李和平进行询问。李和平陈述其系鸿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工资收入来源于该公司。鸿昌公司自1999年至2002年仅靠租赁费维持,无其他经营收入。原告在李和平申请借款过程中曾要求其提供收入证明,但未进行调查核实便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基本情况;原告是否存在审贷不严的情况。 1、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尽管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时并未取得相应的保险代理许可证,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原告已具备了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直至1999年7月方开始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审核,2001年才开始发放许可证。因此,原告不能以无资格证书为由对抗《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之效力。原告是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的代理人,在保险代理协议中约定原告负有按贷款审核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审核的义务,并无不当。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属合法有效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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