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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

保护的关系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的特点,来界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展望二者未来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要了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问题必须先从其概念入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点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较复杂。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方面。

本文所指的司法保护,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司法保护存在诸多缺点。与其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不如从另一个角度来解决问题,于是行政保护就诞生了。

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运用法定行政权力和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知识产

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服务活动。

我国采用行政保护是有效的。首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其简便快捷、高效率、专业化的优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越来越希望能融入WTO,为了能尽快达到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必须采用快速有效的方法。这些显然都是立法保护、司法保护所不能达到的。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

(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

1.目前我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差,教育主要还是靠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通过新闻、广播、报刊杂志等各种形式教育国民,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常常伴随着法制宣传。

2.法院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威望,公众更多的选择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从体制上看,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司法和行政不分,司法一直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威望。从现实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开始建设现代化的司法制度,尚不完善。

(二)从行政机关的执法优势看。

1.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纠纷面广量大,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而行政机关具有追求效率和比较专业化的特点,能够高效、快速的处理纠纷,降低权利人的损失。

2.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积极主动的。同法院受理案件必须由原告和检查机关起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讲,行政机关的执法非常重要。此外,行政机关在纠纷的处理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行政保护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阶段,纠纷处理及损害赔偿、处罚阶段均受到行政规则的保护,因此,行政保护更能起到预防损害的作用,使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4.行政保护具有灵活性。有些知识产权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或在有些情况下不需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保护,这时可以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保护。

5.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与通过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交易成本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司法保护必不可少,行政保护及时有效,二者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主体,但这并不是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漏洞、重复、衔接问题也占用了大量资源,造成诸多不便,需要进行调节。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这是“司法终局决定原则”的要求。

第二,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所共同管辖的交叉部分,我们需要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应该不断弱化,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对于行政调解,则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第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可以按照以下分工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以被动保护的方式通过个案判决来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因此,相关部门进行立法或者执法时,应当较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些关系,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更好地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良好态势。

四、结语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研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只是要走的小小一步。两种制度,两种方法想要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还需要我们更多的研究。

(作者: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

参考文献:

[1]吕国强.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行政论坛,2001,(47).

[2]宋敏.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学天地,2002,(2).

[3]林刚.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

[4]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

究,1997,(7):84.

[5]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

社,2003,(1):13.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目录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1)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 (2) (四)司法审查 (3) (五)刑事程序 (4)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4)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 (4)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 (4)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4)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5) (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5) (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 (5) (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5)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 (6) (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6) (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6) (三)协调执法和司法 (6) (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7) (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7) (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7) (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8) 参考文献 (8)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迄今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主体,在涉及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截至2013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在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中,往往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在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开始积极探索,探寻中国诉讼制度的改革之路,因此目前中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偏离了人们的预期

申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0年国考申论热点预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基于此,保护知识产权很有可能成为2010年国考申论命题热点之一,这里京佳老师给出备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背景知识,以供广大有志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参考。 一、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a。存在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前言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甚至可以作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我市的一些企业,比如华为、比亚迪、朗科等等,都实施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凭借知识产权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成为自主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但是,我区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处于萌芽状态,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既要善于技术创新,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本手册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对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准备知识产权诉讼提出一些指引意见,供企业参考。 第一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首先,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

理机构或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才,如熟悉本企业情况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才和专利、商标代理人等。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地维权打假,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其次,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第一,注重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资、合作、转让等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加强对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企业要上新项目,从事某种新产品的生产,或新技术研发,必须吸纳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要通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外包装装潢的搜寻、检索,掌握相关信息。对于自由公知技术,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对于已被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绕开该专利技术,自主研发,或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专利权人的使用许可,确保企业技术研发可以合法和正确的进行。既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节省开发费用和研究开发时间,同时避免侵权,并为之后采取技术保护策略,确定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打下良好基础。第二,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持续有效。对于企业品牌、创新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成果,要进行梳理分类,并根据其特点,分门别类进行保护,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续展,避免因人为疏忽导致权利丧失。第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

[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1]。这时案件当 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为什么保护及怎样保护

通过这两周的学习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观念,这两周的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使得许多企业及个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从其数据中所得到的结果让人倍感痛心。为此我通过上课时所学的知识及个人所查资料了解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缺陷,我国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而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 单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 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 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 90%-95% )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 独占性(B)地域性(C) 时间性(D) 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 简练(B)完备(C) 准确(D) 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 创造性(D) 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 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 文化价值(D) 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 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 (D) 专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10 题。 (是 )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 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 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 )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 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晚,如果照搬国外司法保护模式,则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救济是不能达到行政执法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不能有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及时采取上门查处、扣押等执法措施,进行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比单纯依靠司法保护更充分有效。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比较普遍。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一方面可以应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亦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执法。 例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动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小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行政渠道与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时间、精力、金钱、声誉等)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失为多数情况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并节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而《知识产权协定》第41~61条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较新规范,所体现的总原则就是“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了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达到最小化。 3、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监测期、试行期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是完善了关于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现在还是比较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所以也逐步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组织机构,然后主要就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相互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 发表时间:2010-10-25T08:57:49.09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11月第1期供稿作者:彭芳吴涛[导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彭芳吴涛(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不能忽视它,更不能抛弃它,而应该重视它,并且不断的完善它。这种重视和完善不仅仅是实践操作层面上的不断创新,也应是理论研究上的步步提升。本文即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论述,希望能够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史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交错发展的阶段:一是自我保护阶段,二是合同保护阶段,三是专门立法保护阶段。在后一阶段,公权力已直接介入保护过程,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其中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对此,法学理论界多有争议,许多学者一直主张逐步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作用,而扩大审判机关司法的作用,这从克服过去行政干预过多和不当之弊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解决只能走民间化、司法化的路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弱化和退出的思路,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从1991年邓克尔文本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开始,国际上已明确承认并支持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1995和1996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所达成的双边协定,更进一步肯定和扩大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认为它可在较简便的程序中较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并阻止侵权行为扩大。 二、目前我们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无休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将成为中国企业“后过渡期”的WTO特征。“入世三年后,中国将迎来国外企业专利侵权诉讼的高峰期。”这是2004年 1月13日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来华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圆桌论坛时的讲话。正如埃文斯所料,在入世后的几年中,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压力不仅仅来自美国,包括欧盟、日本、韩国等在内的所谓专利大国,都已经悄然步入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进行打假和专利侵权诉讼的行列。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中国企业却面临着怪圈的循环:生产——遭跨国集团专利打压——付出巨额专利许可费——再生产。 三、公权介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因而是私权。法律无论用什么手段来调整这一权利,无论将它归入哪一类,无论由谁来主管,也无论司法机关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本质属性。在民事权利领域,权利百分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但是,“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离不开公权。事实上除了知识产制度的产生,公权起了积极的作用外,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整个过程,公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无形性。虽然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却没有一定的形态,也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状态,对它的使用不是一种可见的有形损耗,对它的处分不会发生消灭其本身和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控制的情形。这种属性致使同一知识产品有可能在同一时空被多个主体占有、利用、处分。而这种多人、多地同时占有、利用、处分的行为,一则为同一知识产品衍生多个权利,即“一物多权”创造了条件。二则导致了权利边界的不可视性,为引发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创造客观基础。三则容易导致其他社会主体同时多人多地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知识产权侵权呈现规模性、广域性的趋势。越来越多地被权利主体所青睐。 (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也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的权利属性,为了防止其他人因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知识产权创造者无法从知识产品中获得利益,国家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或称垄断权)。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是社会公众获得和利用知识与信息的基本“内核”,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养料”。西方的法律经济分析认为,如果不对信息赋予垄断权,那么就不会有多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但是如果对信息赋予这样的一种垄断权,它会使太多的信息不被传播和利用。这就是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上的一个悖论。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讲,利益平衡机制就可以破解信息垄断权产生的这种悖论。 (三)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要求。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100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己经主要是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了。这些国际条约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运作。特别是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己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和外交的重要领域,公权因素的介入日益明显。比如,美国政府就曾利用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向各国施加压力,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唐超华.知识产权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邓建志.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者创新者依法获得的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起步和发展,伴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这一模式,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反映了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规则和惯例。 一、发展状况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用了30余年的时间,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近300年走过的路,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长。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老字号、中医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中文字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令古老的中华文明生机盎然。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逐步健全。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年11月起,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初,南京、苏州、成都和武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2016年7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推行。技术调查官以及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初步形成。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管辖专利、商标授权确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

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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