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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物证

1、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或痕迹。物质属性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性能等,如血液、声音、气味、分泌物、毒物、爆炸物等。外部特征是指物证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颜色、新旧及受损程度等,如各种痕迹。存在状况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放置的姿态、占用的空间等,如赃款赃物。物证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有机物,也可以是无机物。

物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犯罪工具。如杀人所用的刀、枪,盗窃用的钥匙,爆炸用的雷管、炸药等。

(2)实施犯罪遗留下的各种痕迹。

(3)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如被杀害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等。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毒品,非法生产的假药等。

(5)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如烟头、纽扣、衣物、纸屑、毛发等。

(6)其他符合物证属性的存在物。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颜色、大小、气味等。

2、物证的特点。

(1)客观性强。物证本身是无意识的客观实在,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

(2)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其所形成的证据也是特定的。当某一物证腐烂、灭失后,不能用其他种类物来代替。

(3)间接性。一般情况下,物证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孤证不能定案”。

3、物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物证的来源。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伪造或有意栽赃陷害。

(2)审查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

(3)审查物证的外形与属性特征。注意是否因时间、自然环境变化等原因给物证造成了影响,如退色、变形、变质、挥发等。

(4)审查物证的保管过程。看是否有调换、破坏等情况。

(5)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6)审查物证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二、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文件和其他书写材料。书证内容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竹片、布匹、墙壁、地面等;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雕、刻或印刷等。

如果某一文字材料既以其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那它既属于物证,也属于书证。如散发的反动传单、张贴的反动标语。

常见的书证主要有:

(1)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档案记载的内容、公证文书等

(2)犯罪分子伪造、涂改的各种书面材料。

(3)反动标语、传单和行动计划,信件、电报、密码、代号等

(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如帐册、发票、合同等。

2、书证的特点。

(1)物质依赖性。必须以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

(2)思想性。即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

(3)内容的确定性。即书证必须有确定的内容,且这些内容能够为人们所

认识和理解。

(4)具有持久的证明力,有些还可成为直接证据。

3、书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书证的形成过程。主要审查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欺骗而伪造、变造书证。

(2)审查书证的获得与保管过程。看是否存在涂改、调换、变造等情况。

(3)审查书证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抄件。

(4)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有矛盾和错误。

【课后案例】

2005年10月8日,侦查人员在一起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到一封信(信一),侦查人员根据信上内容的笔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江某,在随后对江某住宅的搜查中,发现了许多从书店和图书馆里盗窃来的名贵书籍,在床草中也找到了一封江某写给其妻子的承认自己抢劫杀人犯罪事实并表示十分后悔的信(信二)。一个月后,江某被缉捕归案,并在其衣袋里发现了一封尚未发出的向公安局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信(信三)。

【问题】信一、信二、信三、名贵书籍分别属于何种证据?

三、证人证言

1、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虽然可以是口头或书面陈述,但一切陈述性证据都要注意贯彻言词直接原则。

2、特点。

(1)客观性较强。不是当事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有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2)不可替代性。不能代替作证,要分别询问,不能搞集体回忆。

(3)容易出现误差和伪证。每个人的感知、判断能力可能不同。也有可能受到威胁、暴力、利诱等。

(4)许多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3、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1)证人必须是知情人。这里的“知情”一般是指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知道案件情况,包括直接知道和间接知道。(英美规定陈述者就其非亲身体验的事实出庭作证属于传闻证据要排除,我国目前在民诉和行政诉讼中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了英美的此规定)

(2)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4)证人应当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的范围。我国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没有拒绝作证特权的规定。一些国家的拒证权包括:①亲属拒证权。主要指配偶和近亲属。②职业拒证权。主要是医生、护士、助产士、神父、牧师、律师。③为避免自陷于罪的拒证权。④公务秘密拒证权。即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回答。外国元首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没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不得在本案中充当证人。此外,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也不能在本案中充当证人。警察在国外尤其在英美法系出庭作证十分普遍,我国《若干解释》第238条规定,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或经审判长准许,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检察规则》第342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4、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证人的诉讼权利

①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②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③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④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刑诉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⑤要求保密权。在侦查期间,证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在整个诉讼中,证人作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⑥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证人的义务

①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即证人面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干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

③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若干解释》第142条规定:“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④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5、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如证人是间接知道的,要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没有失实的可能性,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实。

(2)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包括证人的生理、心理、知识、阅历、精神状态等影响证人感知、判断、记忆、表达能力的因素。

(3)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条件。如距离、方位、光线等。

(4)审查证人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5)审查证言的内容有无矛盾和是否合乎情理。

(6)审查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和作证时的外界影响。包括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法是否合法。证人作证过程中是否受到威胁、引诱、贿赂等情况。

6、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主要问题

(1)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规范不完备。主要是没有制裁措施,导致证人根本不作证。英国和美国均规定,“经法庭合法传唤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作证者,系蔑视法庭罪,处三年以下监禁。阻止经法庭传唤的证人到庭作证者,以蔑视法庭罪论,处三年以下监禁”。其他国家也大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2)证人作证义务的指向不明确。首先,它并不专门指向法庭,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其次,该义务并不指向律师。

(3)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缺乏可操作性。

(4)证人作证费用补偿空白,更无对重大案件证人作证的奖励机制。

四、被害人陈述

1、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1)被害人必须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3)被害人一般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但“被害法人”不能作为证据种类中被害人陈述的主体。

2、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作用的直接性。有些被害人与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能够直接指认犯罪分子,从而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

(2)内容的真切性与具细性。许多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往往能真切地说明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或者就自己遭受侵害的情况说明具体的受害事实,从而起到具体的证明作用。

(3)一定的虚假性。有些被害人受到突如其来的袭击高度紧张而感知、判断失误。有些被害人基于报复心理而夸大事实、虚构情节等。

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审查被害人感知案件事实和陈述时的精神状态。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审查被害人的个人品德。

(5)审查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又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和关于犯罪具体情节、过程的叙述;二是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有罪行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所作的申辩或解释;三是攀供,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之间的检举揭发。

2、特点。

(1)完整性与具细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对自己是否犯罪,罪行的轻与重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比任何人都知道得更清楚。因此,只要他愿意如实陈述,那么,他所作的有罪供述会更直接、更全面地反映出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情况;他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申辩理由,使司法人员了解案件的全貌;他所作的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可以反映其犯罪的形成、分工和具体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还可以反映其认罪态度和思想状态。真实的口供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2)虚假性。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总是企图否认或缩小罪行;二是实践中可能存在侦查人员以刑讯、威胁、利诱等方式非法讯问,强制获取口供;三是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反复性。口供容易反复多变,且经常出现翻供。

国际上为了保证口供的证明力、防止翻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立了自白的任意性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要取得证据力都必须出于陈述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强制获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人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为了保障自白的自愿性,许多国家规定了沉默权,即英美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陈述会随时成为呈堂证供”,并规定一般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的,不再举证,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日本宪法第38条:“(1)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2)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3)任何人在对自己不利的惟一证据是本人的自白时,不得被定罪或处以刑罚。”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司法实践中运用口供的误区。

(1)有证无供不敢定案。

(2)有供无证轻率定案。

(3)供、证矛盾时按口供定案。

(4)把正常的辩解视为狡辩或抗拒。

(5)为逼取口供不惜采取刑讯、威胁、欺骗、利诱。

4、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若干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彼此检举揭发的供词,仍然应当看作口供而不能视为证人证言,但以下特殊情况可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可以看作证人证言。

(2)已经结案的同案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可视为证人证言。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实行犯的罪行,一般也可按证人证言对待。如销赃犯、包庇犯、窝藏犯、窝赃犯。因为他们除了承担本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外,对于共同犯罪中首犯、主犯、实行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仅仅是作为知情者提供有关案件情况。

(4)已经结案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也可看作是证人证言。

5、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案例:甲、乙、丙三人分别一致供述曾对李某实施过抢劫,时间、地点、情节一致,但司法机关没有找到被害人,也没有找到其他证据佐证,是否可以定案?

刑诉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包括“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的犯罪手段、作案情节与已经证实的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可以根据一致供述加以认定。如桂林市中院判的龚次喜等三人抢劫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2)2000.4.4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的《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项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或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3)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业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一些内部情况(如谁先提出犯罪意图、如何纠集同伙、如何分赃等),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1)审查口供是否是强制获取的。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讯、威胁、利诱及车轮战、疲劳战等非法讯问现象。

(2)审查供述和辩解本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3)审查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质。

六、鉴定结论

1、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技术鉴别、分析后得出的书面结论。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毒物分析鉴定、指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责任事故鉴定等。

2、特点。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对特定证据材料证明价值的揭示。

(2)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意见证据。

(3)鉴定结论具有事实针对性。鉴定人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4)受主客观条件影响的不准确性。

3、鉴定人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英美法系采用无固定资格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固定资格原则。

(2)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程序上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英美法系采用鉴定人主义;大陆法系采用鉴定权主义。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4、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鉴定人的诉讼权利:①有权了解送鉴材料的来源。②有权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充足的鉴定材料。

③几个鉴定人意见不同时有权坚持个人意见。④有权拒绝鉴定。⑤有权获得必要的费用补偿和报酬。

(2)鉴定人的诉讼义务:①客观公正鉴定的义务。②及时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③妥善保管鉴定材料的义务。④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1)审查鉴定人是否合格。

(2)审查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3)审查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科学。

(4)审查鉴定时是否受到他人干扰。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6)审查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6、使用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

(2)关于鉴定机构。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作为衡量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的标准。但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规定只能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如假币由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鉴定等。

(3)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

(4)关于鉴定结论的告知。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

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勘验、检查笔录

1、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根据刑诉法第107条的规定,检察人员不是勘验、检查的行为主体,“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2、特点。

(1)勘验、检查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对相关证据的固定。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价值的是其所记载的通过勘验、检查行为所发现的证据信息。

(2)证明勘验、检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和所采方法的科学性,以确保由此收集证据的证明力。

(3)具有综合证明价值。笔录反映的不是单一事实,而是包含多种证据及各证据材料间存在的关系,各证据形成、存在的具体环境条件等多项内容的综合证据形式。

(4)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笔录应当如实、全面,以法定方式制作,且不应包含主观分析成分。

3、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1)审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勘验、检查人员有无资格,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名、盖章。

(2)审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即是否反映了现场或对象的全貌,有无遗漏或空缺现象。

(3)审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包括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或伪造,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变化,物证、书证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是否吻合,笔录的文字术语是否确切、有关数字是否准确,有无含糊不清或主观推测,照片、绘图、录像是否清晰等。

(4)审查勘验、检查的方法是否合法、科学。

(5)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

八、视听资料

1、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记录与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把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具有物质性,但与其他实物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以记录与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如果某一证据虽然以录音、录像为表现形式,但如果它以其存在状况证明案情时,则属于物证。

(2)视听资料记录与储存的信息,往往形成于案发过程中、诉讼开始以前。如银行、机场、码头、宾馆、交通路口的监控设备,互联网上的欺诈信息等。如果是在诉讼中形成的,一般不属于视听资料。如对勘验、检查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属于勘验、检查笔录,在讯问、询问是进行的录音、录像,属于保全证据的方法,其证据属性分别属于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证人以此作为指控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证据,则属于视听资料。

(3)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获得的资料,是指诸如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中子束和激光等精密仪器和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2、特点。

(1)物质依赖性。作为视听资料的声音、图象、数据、信息等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人们把这些单凭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物质实体视为无形物质。要把这些无形物质原声原貌的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固定或储存在有形物质如录音机、录像带、激光唱盘和视盘、电子计算机存储器、x射线探测信息存储软件等载体里。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

(2)准确逼真性。由于视听资料的信息载体均具有极强的保真、储存与再现事物本来面目的功能,因而它所记录与储存的有关案件的信息,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及任何其他证据相比,就更为准确与逼真。

(3)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持续的声响和形象,再现案件事实情况发生的动态过程,这种动感、连续的特征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有助于准确认识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节。

(4)便利高效性。具有信息的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的特点。

(5)易伪性。人们既然可以利用各种最先进的设备,故意把某些情况记录下来,也可将另一些情况“省略”掉,或者对录音、录像带进行剪接、拼对或其他技术性处理,对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数据,也可以人为地加以改动,以至使证据事实变得面目全非,因而要严加审查判断。

3、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1)审查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有关的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

(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保管过程,防止存在人为的伪造、拼凑、剪接和技术性处理。

(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或存在矛盾,主要方法是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

(4)对视听资料是否存在拼凑、剪接等技术性瑕疵本身进行审查,主要方法有听、看、听看结合、声纹鉴定、图谱分析以及通过音素分辨仪进行审查判断。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阅读提示: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举证质证也是民事诉讼庭审最关键的部分,对证据本身的研究以及对证据规则的掌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本文对我们平时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涉及证据的相关热点、难点、易混淆问题的法律规定、法理分析、法院裁判、专家解读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汇编,以供大家在诉讼时参考使用。 一、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围绕什么内容进行质证? 在民事诉讼质证阶段,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甚至有些审判法官也要求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这种质证方式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在质证阶段,应首先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再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而不是只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 二、在质证中关于证据三性的顺序应如何排列?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

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个人认为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排列较为合理。对于证据材料,应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即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直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因此,个人理解应当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顺序进行质证,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 三、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如何质证? 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包括: 1、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均没有争议。 2、有异议,包括以下类型: ①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但是,要注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放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D ) A.提供证据 B.调查收集证据 C.审查证据 D.提起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A ) A.外国法律 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 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A ) A.法定证据法则 B.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C.直接推定 D.推测 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B ) A.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B.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C.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 D.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B ) A.客观性 B.科学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8.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A ) A.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B.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9.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本证和反证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0.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A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 B.次要案件事实 C.一般案件事实 D.全部案件事实 11.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D )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 D )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1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B )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作者:陈瑞华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5月1日 一、引言 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度调整。 在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对于证据的含义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观点,有的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的将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还有些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将证据看作“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各持己见,这些观点的分歧也一直存在。如今,随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未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望将其中的“材料说”予以采纳,确立为权威的证据定义。至于其他观点,尽管作为一种理论见解,仍然有其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影响力却明显式微。 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显得既不系统而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一些研究者要么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不做理论上的论证和反思,要么想当然地以为“证据只有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将那些没被列入法定种类的材料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如今,刑诉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这种立法思路,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可能。 法律的修改或许能够解决部分实践中的问题,却无法终止有关的学术讨论,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争论。对于新的证据概念,人们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疑问:证据都是“材料”吗?如果说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内的实物证据都是证据材料,而各类笔录类证据都属于书面材料的话,那么,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或辩解、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等,难道也可以被称为“材料”吗?不仅如此,证据究竟有无传统的三种属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与“定案的根据”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法定种类”确立在成文规则之中,人们也有理由提出一些质疑:刑诉法修正案固然扩大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但这种规定真的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吗?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那些证据形式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 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 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 3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

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1、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 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2、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9396579.html,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最新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电子数据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二、物证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三性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含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特征: (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分类: (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 (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证据学形考1-4

证据学形考1-4

证据学形考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题目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 度是( )。 b. 法定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是:法定证据制度 题目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选择一项: a. 提起诉讼 题目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选择一项: c. 外国法律 题目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 c. 法定证据法则 题目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 选择一项: a. 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b. 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c. 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 d. 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题目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 选择一项: a. 科学性 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选择一项: a. 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b. 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 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 .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题目9.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选择一项: a. 主要案件事实 b. 次要案件事实 c. 全部案件事实

d. 一般案件事实 题目10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 选择一项: a. 勘验笔录 b. 现场笔录 c. 视听资料 d. 鉴定结论 题目11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 选择一项: a. 书证 b. 反证 c. 物证 d. 间接证据 题目12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 a. 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b.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c. 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d. 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题目13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非间接证据 b. 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专家的鉴定结论 证人证言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 c. 证人证言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 d. 英美法系的证人证言包括专家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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