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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医疗改革后有关政策的说明

关于公费医疗改革后有关政策的说明
关于公费医疗改革后有关政策的说明

关于公费医疗改革后有关政策的说明

各位老师:

请您在拿到您的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后,首先核对社保卡上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有误,请您将社保卡交还给您所属单位,学校去为您办理信息变更。下面就实行公费医疗改革后的有关政策做简要说明:

一、请您认真阅读《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致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在社保卡的信封中)。

二、医疗保险的构成

公费医疗改革后,我们享受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

我校教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1、个人缴费

(1)在职人员以教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2%+3元(由单位从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由社保从每月分配的个人账户中直接扣减)

2、单位缴费

月缴费金额=全部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10%

五、个人账户的构成

(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纳的2%,二是单位缴纳部分依据年龄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如下:

(2)退休人员

不满70周岁的按每月100元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按每月110元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如下:

六、报销比例

请详细阅读《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第10页的第十八条,我们按照第十八条的“单位补充医疗报销比例”执行。

门诊、住院均没有最高支付额度(封顶线)。

七、其他

1、社保卡的丢失、挂失、补换卡等有关事宜请详细阅读《致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教职工可到任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2、我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工均属于《致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到的按照“9%+2%+1%+3元”缴费的职工。

3、请您今后务必持社保卡就医。未使用社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

4、我们将于2012年1月1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就医时应当出示社保卡。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用社保卡结算,由个人全额垫支,通过单位手工报销。

5、个人可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18718330.html,)和各医保定点医院、社保所、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触摸屏查询本人的相关信息,也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进行咨询有关社保卡的使用问题。

6、虽然可持社保卡和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是因在零售药店不能实现适时结算,需手工报销,而手工报销时需提交社保卡,会影响到您本人的就医,因此不建议您到零售药店购药。

八、咨询电话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医保政策咨询:12333

西城医保中心:66206118 地址:西直门内南小街20号学校人事处:68322581 学校医务室:68322392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人事处 2011年12月23日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城镇和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背景原因 建国初期,我国效仿前苏联模式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这是一种对城市就业人口“政府全包型”的医疗制度,它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能够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措施 1、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政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

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同时,为了控制用药与不必要的检查,国家还制定了十一类西药和大部分中成药的基本药物目录、大型设备检查的规定及公费用药报销范围。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 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整理)医疗保险相关常识定稿.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解读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在职、退休两部分人群。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三部分人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就医费用全额结算。(由卫生局负责经办管理) 二、我中心涉及常用五种住院费别 (一)按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注:上述人员在我院发生的住院费用需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实行实时报销。患者只承担自已应该负担的费用,报销的费用先由我院垫付,再由医保办定期向医保中心申请,医保中心审核无疑问,再支付给我院。 领卡证明(100%)为正式社保卡还未下发过渡阶段,凭此卡证明该患者享受医保待遇,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区别是全额负担。 (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三)公费医疗: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全额现金结算 (五)医保全额: 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一般用于受伤原因不明确的、肇事逃逸(无对方,交通队出示证明),社保卡黑名单等情况。住院时全额交费,所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自已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注:医疗保险、工伤、公费医疗待遇人员需签医保自费协议书。医保患者出院三个工作日后到收费处结帐。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如见义勇为,被抢劫而受伤也包括在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医保住院的要求 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收住院治疗时,必须提供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出具的证明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医保患者住院起付线及门诊起付线 (一)住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第一次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医疗保险知识之全面总结

目录

医疗保险知识问答---之三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 第一节补充医疗保险 1.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可能,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础上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2.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 别? 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存在和发展,并对社会成员起补充医疗保险作用的各种社会性医疗保险措施的总称。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政府承办、普遍保障、公平、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等特征,而补充医疗保险则依据特殊需要设立、根据权益享受相应待遇、依法独立承办、自负经营风险。 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补充医疗保险因纳入社会保障政府实施范围而能够享受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

惠,而商业保险则必须承担向国家缴税的义务。补充医疗保险尽管不能简单地归为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商业医疗保险,却具有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特征。 总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补充医疗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3.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作用? 补充医疗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源于特殊的需要和满足这一需要所赖以实现的承受能力及保险方式,因而,补充医疗保险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是必要补充和保障需求的衔接,体现了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性、权力与义务在更大程度上的统一性和保障方式的多样性,由此也决定了不同补充医疗保险方式的相对独立性:相对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而言,补充医疗保险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是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障不同功能的另一种保障方式。 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性既不意味着其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程度,也不意味着其在整个医疗保障构成中的份额多寡,而是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补充医疗保险有哪几种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 5.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当前加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校医院: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 -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

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 ▲1949年一1978年,中国建立起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组成的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在对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4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决定在江苏省的镇江市、江西省的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同时对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内容、有关政策进行了部署。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对社会保障的发展做出规划:“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要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规划还提出“要实行预防为主方针,保健和医疗并重。积极发展卫生保健事业。“九五”期间基本做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村三级医疗保健网。” ▲1996年4月8日,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地区的领导同志。会议在总结1994年12月开始的江西九江市、江苏镇江市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要求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并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1996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有关政策等都作了规定。通过这次会议使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城市扩大到40多个。 ▲1996年10月2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医疗保险改革要探索和建立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机制,探索和建立医患双方医疗费约束机制,探索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1997年1月15日,为解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多方因素对医疗保险改革进程的制约,中共中央、国务院研究并发布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拉开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幕,也为下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环境问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进行创造了条件。 ▲199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50多个城市的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管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提高服务水平。” ▲1998年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讨论稿)》。 ▲1998年11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66831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我国医疗保险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方向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 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以前,以控制费用为中心,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1)1985年以前,主要针对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例如,个人要支付少量的医疗费用,即所谓的“挂钩”,但各地分担的比例不同,一般为10%--20%。此后,职工个人的费用意识有所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 (2)1985年—1992年,重点转向对医院进行控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支分担,激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②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以控制药品支出;③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即提供经费的政府和享受者所在单位等,都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即以地区和行业为单位,由企业缴纳保险费,形成统筹基金,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补助,使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企业之间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 这些措施对控制费用的迅速增长,缓解经费紧张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 1992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5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我省淮北、芜湖、铜陵三市列入国务院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几年来,各地的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公费医疗制度

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 523808。来源:医学 期刊 / 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 【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 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 1 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此时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特点有:(1)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就诊方面,大学生与其他受惠群体一样,均须在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就医,转诊须经批准。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费、就医路费均由病者本人负担。(2)1953年我国高等学校21.2万在校本、专科学生和0.4万在校研究生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待遇,占当时公费医疗总数的5%左右[4]。正因为这个时期大学生的总体数量比较少,国家在经济上有能力为其提供免费的教育等公共产品,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费医疗制度仍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的性质。(3)公费医疗覆盖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正规院校计划内的公费生。 2 整顿和改进时期(1958年至1978年)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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