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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同业拆入期限限制遵从人民银行及公司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本期资金缺口、头寸不足和解决短期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缺口以及开展投资业务。

第七条公司同业拆借交易人员应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取得相应交易员资格,交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所需计算机硬件设备,单独以台式计算机方式与同业中心联网并进行拆借交易。

第二章交易对手的选择及准入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同业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准入原则,以下两类客户直接纳入合作金融机构:

(一)董事会授权书授权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北京金隅集团以及股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当公司选择非以上两类直接纳入合作的金融机构作为同业拆出交易对手时,应取得公司授信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具有同业拆借资质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公司资金拆入的交易对手,同业拆入业务交易对手不实行准入原则。

第三章同业拆入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金融市场部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单位中联系资金拆入对象。根据公司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包括数额、用途、拆出单位、利率、期限等),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经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打印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结算业务部收到拆入资金,及时通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根据成交单负责登记资金拆借台帐并存档备查,同时将成交单和银行回单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拆入资金到期时,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归还拆借本息。金融市场部填写“资金调拨单”,经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业务部办理资金划出。

第四章同业拆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在公司资金头寸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资金拆出业

务。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按照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选择资金拆出对象,并认真审核其资信情况。根据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金融市场部根据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填写“资金调拨单”,并及时打印成交通知单(一式两份)和《同业拆借审批单》(复印件)交由结算业务部办理付款;另一份用以登记资金拆借台账并备查。

第十九条结算业务部办理划款手续后,应立即告知金融市场部通知资金拆出交易对手,并与其确认收款事项。

第二十条拆出资金还款到期前一天,金融市场部应通知资金拆出交易对手准备还本付息。收到对方归还的拆出资金及利息后,金融市场部应审核本息回收情况,并电话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拆出资金原则不允许展期。如拆出资金对手方提出展期的,在公司头寸许可的前提下,应视同新发生拆出业务,按照规定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当拆出资金出现逾期时,金融市场部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分管业务领导和总经理进行汇报,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违规举报,并负责拖欠资金追缴事宜,风险管理部协助该拖欠资金追缴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摘要: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是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建议,以便为中外投融资机构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为央行制定和完善对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政策提供素材。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运作;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短期资金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微观层次上,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流动性的余缺;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作基础利率,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和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由此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交易头寸的不足或准备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其形成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二级银行体制建立,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的需要。银行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各部分间分配资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客观上要求相互调剂和融通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便应运而生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沿革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见下图)。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 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每天9: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完整版)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 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基本概念 1.2.1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向我行提供质押担保为前提,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1.2.2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时应扣除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2.3本操作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

我行申请贷款,并负有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人。在本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投保人和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个自然人。 1.2.4本操作规程所称质押权利凭证,是指借款人用于申请质押贷款的,其本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且保证本金收益,且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已明确可质押的保险单。 1.3质押率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80%。 1.4 贷款期限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总体上不得超过出质保险单的给付期限(即投保期限)。 保险单中另明确规定有质押贷款期限的,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该期限。 1.5 适用业务品种 保险单质押贷款适用于我行所有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在办理本项业务时,还需要同时结合具体贷款用途遵循各项个贷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1.6 质押保险单的相关要求 1.6.1质押保险单的投保期应超过两年,已至少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保险单”(指保险单质押时为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操作规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注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处理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的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抽出专夹保管的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加盖注销戳记,按年装订保管,申请表第二联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还客户。 第十条企业如需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人员配置表》,办理暂停服务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并锁定企业操作人员。处理成功后在配置表上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复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 ...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根据借贷关系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分为资金拆出方及拆入方,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 二、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通常交易双方可参考利率为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交易双方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通过直接协商确定拆借利率。 三、同业拆借的意义及作用 (1)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在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

(3)流动性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4)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利率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开展情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已取得16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授信额度达到56亿元,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交易,今年前5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98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服务集团主业的能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资金结算部 2013年5月30日

银行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一节需求提出 (4) 第二节业务论证 (4) 第三节业务审批 (4) 第四节开发及运行 (4)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开发及变更申请表》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子银行新业务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和实施,确保电子银行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远程银行业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上进行功能性改进、功能性新增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实现的服务功能按照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进行分类。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远程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申请的归集、具体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公司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公司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六条总行零售业务部是个人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个人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七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系统开发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错帐业务的处理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九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成本核算与产品定价工作。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行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新业务需求申请,负责新业务上线后的实施和营销推广工作。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6月23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年内首次突破8%,各项利率再次走高,今天,7天期SHIBOR创出年内新高,达到8.8350%,1个月期SHIBOR也进一步摸高至7.5683%,直逼8%。与此同时,昨日央行发行的1年期央票利率也再次调高9.61个基点,同时并未开展正回购。面对资金紧张的态势,一些大行开始向基金等行业拆入资金,同时各家上市公司也纷纷放下之前的不融资承诺,再度在资本市场上寻求现金流。根据从各方收集到的信息,本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有以下原因: 1、今年6月1日起,为了规范市场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要按照日均来进行考核(之前是按季度末、月度末考核)。由于并没有改变存贷比,只是增加了监管频率,所以对于存贷比偏低的大型银行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中小银行头寸较少,甚至有些银行的存贷比已经接近规定上限,一旦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上调可能会对资金流动性造成影响。有分析预计新措施实施之后,中小型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可能减少5%。因此,有些银行可能采取高息揽储、有奖储蓄等暂时性的大幅提升存款额,或者是发行理财产品应对存贷比月度日均考核。 2、6月20日,央行年内第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本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将冻结约3700亿元流动性。受政策调整影响,使原本颇为紧张的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雪上加霜,再加上季末考核等因素影响逐步加强,预计月底之前资金紧张形势难以缓解,资金利率再次飙升也在所难免。顺德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欧志翔对此分析认为,虽然加息在应对通胀压力上会有更好的效果,但出于对经济下滑的忧虑,央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显得更为谨慎。此外,央行希望通过抬升市场利率抑制表外融资需求。从去年四季度开始,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紧缩,金融脱媒化的趋势持续扩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效果也有所降低。上调准备金可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从而提升通过信托理财等途径进行表外融资的资金成本,抑制房地产等受调控行业的资金需求。 3、来自券商的债券研究人士认为,导致货币市场利率飙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紧缩预期并没有因为准备金率政策出台而消减,相反市场对于加息的预期渐趋强烈,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银行间市场除了短期利率飙升外,中长期利率同样大幅上升。 4、由于银行业内的资金普遍出现紧张态势,银行间拆放利率已经达到了年内新高,从业内拆入资金的难度加大。银行往往采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基金及券商处融入短期资金,而由于近期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 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

应职责为: 资金前台: 1.择优达成交易; 2.开拓市场; 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5.控制成本; 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 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 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 6.数据分析及报告; 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 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记录台帐; 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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