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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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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

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

《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所宗。《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二、汉朝《九章律》

汉朝统一大业完成后,据说萧何制定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

律》、《兴律》、《厩律》。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九章律》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等内容。《九章律》纠正了秦朝法制法令数量繁多而缺乏体系性的弊端,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是一部综合法典。

汉惠帝时期,叔孙编订了《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时,张汤编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定《朝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

《晋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是说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又说:“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说汉朝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同意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

汉朝法令科条繁多,虽然规范到了各个方面,也造成法条冗杂,管理实施不便的弊端。可以看出,此时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仍然处于一种较为落后的状态。

三、曹魏《新律》十八篇

“次于李悝《法经》,而从事编纂法典之大业着,魏晋间之新律是也。”(《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

《新律》是在汉初萧何所著《九章律》的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一般通称魏律。其中“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新增了十三篇,加上先前律法的五篇,一共十八篇。新增的篇目有《刑名》、《劫略》、《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

《新律》中,改《具律》第六位为《刑名》第一,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名《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解决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这种将总则置于卷首的做法,为后代律典所沿袭。

它的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这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是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这体现我我国古代立法水平的提高。

《新律》十八篇是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但当时仍有诸多法典。魏明帝下令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的律令法规。《晋书刑法志》解释了这一原因:“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立法者虽然考虑到了罪行漏掉的弊端,但没有考虑到篇幅条目的增加会导致法典的复杂化,而不利于实施到现实中。

四、两晋南朝时期《泰始律》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共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

《泰始律》新增了《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使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法典总则的内容。它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泰始律》删除了苛刻繁琐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事件采纳法典上的,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其余不宜删除的,如军事、农田、酤酒,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权且设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为法令。虽然《泰始律》的篇目依旧较多,但可以看出其中立法内涵的提高与进步。

《泰始律》号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书刑法志》),将正统法律指导思想进一步法典化。《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代表了当时先进的律学成就,在立法技术上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五、北朝《北齐律》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名例律》。还将《泰始律》中《盗》《贼》合为《盗贼》,《捕》《断狱》合为《捕断》,又将《户》《厩》《卫宫》《毁望》分别改为《户婚》《厩牧》《禁卫》《毁损》,并删去《请赇》《告劾》《系讯》《水火》《关市》等篇,使篇目名称整齐明了,并删繁就简,对隋唐律典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北齐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六、隋朝《开皇律》

根据当时“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法制指导思想,《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隋朝统治者在命令修《开皇律》时,要求不拘泥与一国一派的法律,博取南北各朝、各民族法学的精粹,兼收并蓄,取精用宏,择善而从,在此基础上制订

《开皇律》。

《开皇律》确定了法典的篇目体例。它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体现在: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开皇律》的12篇目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它成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蓝本。

七、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

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有:

一、总则在前,分则在后。我国古代法典中虽然没有“总则”“分则”的称谓,但是有与总则、分则性质相同的体例。《法经》中《具法》统一规定了其余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一,称《名例》,置于律首统率其余十一篇。这种法典的体例结构经过长期的分合沿革,至《北齐律》《开皇律》基本上固定下来。

二、按类编撰、分门划一。首先是“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和发展这一转变以《法经》为转折点。其次是法典内部结构的不断完善。《法经》6篇、《九章律》9篇、《新律》18篇、《泰始律》20篇,可以看出从战国时期成文法典确立以来,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逐渐增多,篇目体例结构愈加复杂繁琐。其中比如增加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等立法成就反映出,随着历史的发展,立法者对法典的重视程度提高,法典内容更加详尽、全面。而《北齐律》《开皇律》12篇,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通过总结概括分类归纳,法典篇目体例结构得到精简,体现了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进步。

总的来说,历代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分门别类,疏而不漏;文字简略,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

八、总结

从最初的不成文法到著名的战国《法经》成为法典之源,再到《开皇律》标志着法典体例结构的成熟,中国法典结构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化。这体现了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古代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隋朝《开皇律》之后,也将还会有更多先进的法典涌现,我国法典也会不断完善,在法制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主编张晋副主编藩朱勇高等教育出版社

2、《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梁启超著商务印书馆

3、《中国法制史关键问题》主编马小红副主编于游马凤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材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5、《晋书刑法志》

6、《汉书刑法志》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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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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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论古代自首制度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如何进行论文排版

如何用Word编辑参考文献 每个需要写毕业论文的朋友都会发现,修改文献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虽然现在也有很多软件可以编排参考文献,其实word本身就可以。 采用合适的编辑方法会方便地做到整齐,规范,自动排序和交叉引用。 1.以尾注的方式插入第一个参考文献。 将光标定位于word文档中将要插入参考文献的位置,按“插入/引用/脚注和尾注”。出现一 菜单,选择“尾注”,“文档结尾”,编号格式为“1,2,3”。按“插入”按钮。 2.按要求的格式输入参考文献内容。 这时你会发现文本中的序号“1”字是上标格式的,这是你所希望的。但尾注中的“1”也是上 标格式的,这不是你希望的。其余的格式也不合你愿,别急。用鼠标在最左侧处选中尾注中的序号“1”,按快捷键“ctrl+shift+=”就可以使序号不再是上标,或用鼠标右击,出现一菜单,选择“字体”,在第二张菜单中去掉“效果”栏中“上标”前面的“√”。 3.说明: 序号周围有似隐似现的框,这表示所插入手稿的尾注是一种“域”,不必理会它。 插入第二个尾注的方法是同样的。Word会根据所在位置的前后自动排序。 在第一个参考文献的前面有一条横线,你会发现无法删除。它叫“尾注分隔符”。 4. 去除“尾注分隔符” 我们一般的编辑界面叫“页面视图” ,选择“视图/普通”进入普通视图。 按“视图/脚注”,此时编辑界面分为两个部分,下面的编辑框是尾注编辑框。 选择尾注编辑框中的“尾注”下拉框,选择“尾注分隔符”,出现一条横线,选择该横线,删除它,再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也会出现一条横线(这是尾注分页时会出现的很长的横线),选择该横线,删除它。关闭后,再按“视图/页面”切换回来。 5. 交叉引用 当你在文档中第N(N>=2)次引用前面文档曾经引用过的文献时,这时宜采用“交叉引用”。方法:按“插入/引用/交叉引用”,出现一菜单,在引用类型中选择“尾注”,引用内容为“尾 注编号”,这时在菜单中会出现你曾经编写过的所有尾注,选择你需要的,按“插入”按钮即 完成交叉引用了。 (注:若你后来又在前面的文档中插入新的尾注,这时后继的尾注会自动更新编号,但交叉引用不会自动更新。怎么办?按“ctrl+A”选择所有内容后,按“F9”键就可以完成手动更新。) 1、两栏文档的页码插入 2、另有妙用的Ctrl+Z 3、将样式传给其他文档 4、巧用Alt键实现图片的精确定位 5、去除Word页眉下横线 6、设置上下标注 7、选择合适的粘贴格式 8、斜线表头的处理 9、自动标注汉字拼音 1、两栏文档的页码插入 大家是否注意到,在Word中将文档分成两栏,然后再插入页码时,每页两栏只有一个页码。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两栏各有一个页码,例如在打试卷、文件等时,一般都是将纸张大小设置成8开纸,然后在文档中分成两栏,我们要求左右两栏各有一个页码,而且页码是连续的,那么用传统的调入页码方法将不能实现。其实,Word可以自动在两栏中 都插入页码。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论文排版标准格式

论文排版标准格式 1. 字体和字号 论文题目黑体2号,加粗 作者信息黑体5号 各节的一级标题黑体4号,加粗 各节的二级标题黑体小4号,加粗 各节的三级标题黑体小4号,加粗 正文宋体小4号 中文摘要、关键词、结论、参考文献标题楷体4号,加粗 中文摘要、关键词、结论、参考文献内容楷体4号 (含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标题) 论文页码页面底端居中,阿拉伯数字(Times new roman 5号)连续编码 页眉与页脚宋体5号居中 2. 段落设置 段前、段后及行间距:论文标题的段前为0.8行,段后为0.5行;节标题段前为0.5行,段后0.5行;标题以外的文字行距为“固定值”23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3. 摘要 摘要正文下空一行顶格打印“关键词”款项,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开。 4. 目录 目录应包括章、节、条三级标题,目录和正文中的标题题序统一按照“1……、1.1……、1.1.1……”的格式编写,目录中各章节题序中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 New Roman体,不要求自动生成目录。

5. 引文标识 引文标示应全文统一,采用方括号上标的形式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引文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半角方括号中,用小4号字体,如:“……模式[3]”。各级标题不得使用引文标示。正文中如需对引文进行阐述时,引文序号应以逗号分隔并列排列于方括号中,如“文献[1,2,6-9]从不同角度阐述了……” 6. 表格 每一个表格都应有表标题。表与表标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版为两页。当页空白不够排版该表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将表移至次页最前面。 7. 注释 选择页末注的应在注释与正文之间加细线分隔,线宽度为1磅,线的长度不应超过纸张的三分之一宽度。同一页类列出多个注释的,应根据注释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字体为宋体5号,注释序号以“①、②”等数字形式标示在被注释词条的右上角。页末或篇末注释条目的序号应按照“①、②”等数字形式与被注释词条保持一致。 8.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标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与正文中的引文标示一致,如[1],[2]……。每一条参考文献著录均以“.”结束。

2016-8 中国法制史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专业知识,课程性质: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课。 2.设计思路:本课程的内容为中国历史上自夏商以来一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朝代、各历史阶段的法律状况,具体为各个朝代立法、司法制度及以刑法为主的部门法的内容。 3.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为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提供历史知识背景。可在学习其他课程之前、之后或并行学习。 二、课程目标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些制度对我们今天依然有较大影响,有些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仍可资借鉴。在本课程的学习中,通过古今对比,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现实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在温故知新的基础上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 三、学习要求 学生在课前最好对每一朝代的历史文化背景有所了解、对每一朝代的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和特点有所概括和总结,课中与任课教师一同思考每一制度背后的原因和道理,课后运用所学、以小组为单位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某一制度、人物、案例等进行深 - 1 -

度分析和思考。 四、教学进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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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教材与主要参考书 六、成绩评定 (一)考核方式 B :A.闭卷考试 B.开卷考试 C.论文 D.考查 E.其他 (二)成绩综合评分体系: 七、学术诚信 学习成果不能造假,如考试作弊、盗取他人学习成果、一份报告用于不同的课程等,均属造假行为。他人的想法、说法和意见如不注明出处按盗用论处。本课程如有发现上述不良行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本课程的学习成绩。 八、大纲审核 教学院长:院学术委员会签章: - 5 -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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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旅游与经济管理系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如何搞好酒店餐饮部门的经营与管理专业:旅游管理 姓名:*** 班级:06325* 学号:21 指导老师:李长亮 完成日期:2009年*月*号

目录 摘要 (3) 关键字 (3) 引言 (3) 一、酒店餐饮部门的基本现状及问题 (3) 二、提高酒店餐饮经营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4) (一)广招客源,走“大众经营”之路 (4) (二)提升品位,增加餐饮产品的文化附加值 (5) (三)多措并举,拓宽经营方式 (6) (四)不断创新,打造餐饮特色品牌 (6) (五)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如何提高酒店餐饮的经营与管理 姓名 摘要:酒店餐饮业的经济效益呈现下降趋势,大众餐饮纷纷与酒店餐饮争夺客源市场。因此酒店应该广招客源,提高餐饮文化品位及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人本理念,选择多种经营方式,不断创新管理办法,才能在巨大的餐饮市场占领一席之地。 关键词:餐饮;经营;创新 引言 2008年11月20日至今,我在上海兰生大酒店进行6个月实习的日子里,经过领导 和同事的热心指导和悉心帮助,我很快掌握了酒店的基本情况,提高了酒店经营和管理 的技能与技巧。兰生酒店是上海一家最早的四星级酒店,自1992年开业以来已历经16 个年头,有着极其不平凡的的发展历史。但是,随着我对兰生酒店的深入了解,发现随 着酒店体制变化,市场竞争、资金运转、人才资源、设备设施等诸多问题困绕着酒店的 生存和发展。为此,我针对如何提高酒店餐饮部门的经营和管理这一问题,认真查询和 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希望谋求酒店经营和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为酒店科学、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正文小四,宋体,行距1.5倍) 一、酒店餐饮部门的基本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酒店业得到迅速发展,餐饮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各种档次的餐厅、西餐厅、酒吧等也迅速在各星级酒店中开设。为适应生活快节奏的变化和社会效益的需要,20世纪末期掀起的大众餐饮作为社会餐饮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展势头强劲,给星 级酒店带来一定的冲击。目前,大众餐饮的火爆与酒店餐饮的冷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住店客人越来越少在酒店内用餐,通常都到酒店以外的酒家和餐馆用餐,而非住店客人 的消费习惯也发生了改变,以前搞宴请,客人首选酒店,现在却较少光顾酒店餐厅。 以兰生酒店为例,该酒店餐厅消费群体主要面向高层次消费者。譬如中餐厅出售小瓶饮料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十倍;菜肴的分量过少,经常遭到客人的投诉;咖啡厅的自助餐菜肴品种不多,没有本酒店的特色,并且还要加收服务费,给顾客以“门槛高”的感觉。这就造成所服务的顾客市场面窄小。同时,餐饮部门的管理人员多于服务人员,一线服务人员过少,主要是以实习生为主,各项服务指标均不标准,无法对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能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严重制约和影响了酒店的发展。 二、提高酒店餐饮经营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考察形式:选择题(2×10=20,单项选择10个、不定项选择10个)、名词解释(3×5=15)、简答题(6、7×5=30、35)、材料分析题&论述题(30、35) 共100分 ?【每一章的学习重点、各朝代有特点的法律】 ?导论:中华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夏商: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与立法概况(禹刑、汤刑;奴隶制五刑,皋陶之刑)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民本思想、德治、礼治、宗法制) 立法活动(周公制礼、吕侯制刑、九刑) 礼与刑的关系 刑事法律规范:群饮、失农时、嘉石之制、原则(三赦、三宥、三刺) 民事法律规范:质剂、傅别 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 继承:宗祧继承 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秋官大司寇、 诉讼制度: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例外原则;五过之疵 春秋战国:子产铸刑鼎,魏国李悝制《法经》、成文法 秦代:三公九卿【秦汉唐合在一起记】、法律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刑罚:城旦、城旦舂等,羞辱刑汉代:【专题: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文景刑制改革】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60篇、立法情况 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察举、征辟、 刑事立法:亲亲得相首匿首次入律、上请之制 司法机关:廷尉、三公曹、两千石曹;杂治;录囚;【春秋决狱的概念与特点】 监察制度:东汉京师—司隶校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晋律、北齐律;九品中正制、八议、服制定罪、重罪十条、 官当(了解)、存留养亲。宫刑与斩右趾 北齐律初步确定封建“五刑”制度—死、流、徒、鞭、杖 唐代 共犯原则、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犯罪处罚原则、六杀、六赃、保辜 三法司、三司推事 宋元:《宋刑统》 宋代立法指导思想、编敕、编例、二府三司之制、【宋代、明代、清代每个朝代都要三条关于刑罚的变化】 宋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元代立法指导思想,《风宪宏纲》、宣政院、一省制、【元代法律特点】 明代: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大诰》、《大明律》、《大明律附例》 明代地方三司、监察:六科给事中 刑事法制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典治贪、三法司 清代:会审制(明:大审),《大清律例》,监察制度的变化、 刑事立法的特点:维护满人利益 期末考试考点 2015年10月7日14:18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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