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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

川办发[2007]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精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目标分解

(一)目标任务。

力争“十一五”时期内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二)目标分解。

1.到2010年,构筑以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物流运输平台,以网络技术为主的物流信息平台,以规模仓储和自动化管理为主的物流储存配送平台,建立快捷、高效、方便、经济合理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

2.围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服务领域,突破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技术与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初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与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强化推广应用;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现代服务业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建设现代化支付结算体系,培育金融服务机构,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水平;增强成都的金融辐射功能,将其建成西南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通过几年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服务功能完善、品种齐全、质量较高,多层次的现代金融支撑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

4.加快展览业地方立法进程,理顺会展管理体制,加强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培育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一批综合和专业性知名展会品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5.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商务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人才、劳动力、仲裁等市场中介组织,推广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方式,逐步形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商务服务体系。规范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组织,大力培养复合型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6.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7.到“十一五”末,全省电信业务收入达到365亿元,年均增长10%,行业增加值达到246亿元,年均增长11%。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二、突出重点发展行业

(一)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

1.物流产业规划布局、物流园区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1)研究制订《四川省“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并将规划的实施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市(州)。

(2)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结合四川实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对物流园区建设等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继续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衔接,为我省多争取物流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积极开展粮食物流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全省确定7个重要节点纳入全国粮食物流规划并尽快启动;安排一定的省预算内资金项目,引导我省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

负责人:王光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构建交通运输网络、培育物流市场和提高物流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1)加快公路出川通道建设,计划到2011年建成我省对外公路出川通道14条(其中高速公路12条、二级公路1条、三级公路1条);加快水路运输通道和港口建设,到2010年完成长江川境段航道整治工程258公里,基本实现嘉陵江渠化,初步渠化和整治岷江航道162公里,建设泸州港和宜宾港,新增1000吨级泊位27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783万吨、集装箱40万标箱。

(2)培育物流市场。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中培育2—3户第三方物流企业,集装箱运输车辆发展到1500辆,重型货车占营运货车拥有量的10%。

(3)提高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到2010年,全省物流企业集装箱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达到50%以上,危险货物运输专业配送车辆达到100%。

负责人:何云修。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3.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

(1)进一步健全四川省第三方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到2010年,全省第三方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营业额年均增幅达到12%以上,培育3—5户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2)在安排使用促进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企业实施的整合物流资源、改造物流流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每年重点支持1—2个项目。

(3)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情况调研,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1.加强网络基础建设。到2010年,全省通信能力显著增强,局用交换机容量达到2960万门,移动交换机容量达到3320万户,宽带接入端口达1000万个。

负责人:林海。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2.大力扶持信息内容服务产业。到2010年,形成以成都、绵阳等具有地方特色和相当规模的信息内容服务产业聚集区,打造15个以上全国较知名的品牌。

负责人:李建疆、林海。

牵头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3.构建完整、互动的信息服务产业链。整合产业资源,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促进产业链不断延伸和深化,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业务应用;完善宽带产业链,把数据和互联网等业务不断渗透到传统产业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

负责人:李建疆、林海。

牵头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4.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加快推进重大信息应用工程,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远程医疗、网络教育、地理空间信息系统。

负责人:李建疆、林海。

牵头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1.建立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技术支撑体系。构建基于面向服务架构(SOA)的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技术支撑平台,包括共性服务支撑平台技术,松耦合、可集成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在线征信、计量计价、商务搜索、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服务组件;形成配套的服务及服务接口技术标准和符合性测试工具;培育若干与服务组件技术对应的、可支撑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服务领头企业。

负责人:罗治平。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加强示范工程建设与应用推广。大力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服务、数字媒体服务、数字教育服务、数字医疗服务、数字社区服务、旅游目的地综合信息服务等应用领域的示范工程建设与应用推广,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

负责人:罗治平、李建疆。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

3.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开发配套的标准符合性测试工具,强化面向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机制建设,支撑现代服务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负责人:罗治平。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4.构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体系。建立若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促进现代服务业科技成果研究和应用转化;鼓励相关产业联盟的形成和发展;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具有特色的现代服务业聚集环境的形成;开展现代服务业应用人才培训与工程技术服务,建立一批现代服务业的测评、认证中心。

负责人:罗治平。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四)构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1.改进服务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以成都建设国家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为契机,积极申请设立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允许金融机构在金融试验区内发展金融租赁、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资产证券化等新的金融业务。探索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试验区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发信贷产品,在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积极主动提供外汇政策咨询。充分发挥银行中介功能,改进融资结算手段,发展投资银行、信息咨询、个人理财、网上支付业务,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2)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订四川省公务卡推广实施的具体方案,落实公务卡推广工作;加大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力度,推进和提升全省“金卡工程”、“金税工程”以及城市信息化建设。继续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范围。

(3)研究提出全面推进全省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加强信贷征信管理,扩大信贷征信信息筹集和使用范围,大力构建信贷征信激励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征信市场管理。

负责人:周晓强。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积极推动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1)研究制定金融中心发展战略。制定《推进成都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行动纲要》,全面推进成都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抓住当前国内外金融产业后台服务中心向发展中国家和内地转移的历史机遇,及时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内外资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保险后援服务中心、灾难备份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落户成都。

(3)支持成都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收购兼并和发行上市步伐,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改革与重组,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收购兼并,促进有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4)积极争取成都在机构设置、市场建设、金融创新等方面率先进行金融改革试点,争取组建各类资本进入的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负责人:王筠权、倪荣鸣。

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五)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

1.加强组织协调。省商务厅与财政、税务、金融、司法、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行业发展目标并督促落实。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培育重点行业,壮大商务服务组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商务服务业规范发展。

(1)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引导和支持采取吸收、合并、兼并等方式做强做大一批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增强竞争力。

负责人:张其昌。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到“十一五”末,全省执业注册税务师达到1400人,涉税中介服务面力争达到15—20%,涉税鉴证业务力争达60%以上。

负责人:张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拓展和规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负责人:张晓勇。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4)规范发展社会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严格审批,加强指导管理,力争在各市(州)建立规模适度、服务规范、运行科学的人才服务组织。

负责人:魏阿庆。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

(5)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所有市(州)和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实现从省、市(州)、县(市、区)到街道(乡镇)的纵横连通和全覆盖。

负责人:陈璞。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6)规范发展商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制定商标代理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形成优势明显、代理规范、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鼓励中介服务组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服务,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提供优质服务。

负责人:王光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着力培育会展服务业。

1.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会展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培育和引进壮大一批会展企业。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依托我省市场、资源和产业优势,以成都市为重点,充分发挥成都市展览业软硬件设施的作用,培育西部国际博览会、汽车展等一批综合和专业性知名展会,

积极承办各种国际性、全国性及区域性展览和会议。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推进会展业地方立法进程。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制定《四川省展览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理顺会展管理体制,加强对会展业的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指导市(州)根据自身条件发展区域性交易会;整合全省会展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以成都市为重点,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李维民、黄国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七)加快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1.科学规划发展商品市场。实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科学定位和调整改造各类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综合服务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有利于展示和扩大地方产品销售的多层次的商品市场体系。

负责人:贾壮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大力发展现代新型商品市场。在主产地、主销区、商品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集散功能、辐射面广、设施完善、起点较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消费品、农产品交易市场。

负责人:贾壮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八)大力发展涉农服务业。

1.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1)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通过几年努力,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布局合理、设施达标、功能齐备的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

锁经营网络,使农家店发展成为在农村地区农民购买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场所,销售农产品的重要渠道。

(2)建设顺畅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到2010年,全省培育发展年交易额上亿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家,其中交易额80亿元以上的2家、30亿元以上的3家、10亿元以上的15家。

负责人:贾壮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省村级植保专业合作社达到1.5万个,形成以64个市(县)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为主体,覆盖全省的病虫监测和控制重大突发性病虫灾害植保体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种业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规划新建30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继续完成200项标准的制修订。

负责人:赵世勇。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3.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信息服务覆盖面达到90%以上;全面解决我省剩余未通电话行政村的通讯问题,逐步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工程,解决3400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讯问题;推进乡(镇)宽带接入建设,完成每个乡(镇)能上网的目标。

负责人:赵世勇、李建疆、林海。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4.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涉农服务业的金融支持。

(1)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在农村吸收新增存款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2)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增强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推动邮储银行、小额贷款组织和村镇银行等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3)积极争取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试点,稳妥推进我省小额信贷组织创新试点工作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入股村镇银行、专业化贷款公司。

(4)增加对涉农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对农资、农机和饲料等服务给予优先和优惠利率贷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市场业务,稳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扩大水稻、玉米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市场。

负责人:周晓强、倪荣鸣。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保监局。

5.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现有14000个的基础上增加50%,达到21000个以上。其中,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比当地其他农民高20%,带动农户达到1000万户。

负责人:赵世勇。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行业准入。

1.对国家、省鼓励和允许投资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其他审批事项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金)本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对生产性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生产性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

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负责人:黄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

负责人:黄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1.进一步宣传贯彻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

负责人:张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分解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搞好纳税服务。

(1)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6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炜。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3)物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经报批后依法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负责人:张炜。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三)调整完善价费政策。

1.生产性服务业用电价格。在国家销售电价改革完成之前,我省的生产性服务业用电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下列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人民银行办公用电,电信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电,四川联通公司通信枢纽大楼办公用电,科研院所办公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用电。

(2)下列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邮政动力用电、大型集装箱码头、货运仓库用电,电信公司机房空调、长途和市话汇接、网络监控设备、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科研院所动力用电,人民银行动力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动力用电,农副

产品加工用电。

(3)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2.生产性服务业用气价格。由相关部门提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名单后,在天然气销售价格规范前,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3.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2008年底前对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各地可采取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也可制定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4.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价局等5部门印发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下大力气解决部门、行业对生产性服务企业乱培训、乱办班、乱发证问题。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5.抓好生猪各环节的规费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

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涉及生猪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的负担。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四)加强用地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规定供地;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规定供地。

负责人:王平。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鼓励争创服务品牌。

1.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商标法律法规的咨询与宣传,加强对商标注册的指导,积极推进物流、涉农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商标注册。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区域品牌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牵头,共同制定区域、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其注册集体商标,创建区域性品牌。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建立服务品牌认定培育计划,对已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服务业注册商标的使用、保护、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情况进行调查,加强对企业建立商标管理制度、运用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制度等的指导,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性企业,省政府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对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给予表彰。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1.对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融资支持。加强对通讯、信息、仓储、物流等基础服务业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进入四川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可给予相应信贷支持。对成都高新区、武侯区、都江堰市等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建设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负责人:周晓强。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重点支持直接面向企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支持为生产配套的物流、信息等相关服务型企业。以重点项目、龙头企业服务交易为基础,为生产性服务业提供融资服务。

负责人:周晓强。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一)积极扩大开放。把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作为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四川。

负责人:施正华、吴显奎。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

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

负责人:施正华。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三)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加快成都服务外包基地和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提升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

负责人:施正华、李建疆。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优化审批程序。实施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推进实施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项目“互联审批”制度。

负责人:沈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深入推进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负责人:张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加强组织协调

(一)充分发挥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的作用。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行业进行调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认真做好协调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负责人:李维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三)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体系。研究确定生产性服务业各重点行业的统计范围,制定统计标准,今年三季度提出统计实施方案,力争四季度在部分市(州)、县(市区)和部门行业试点,2008年全面实施。

负责人:黄国芹、马可冰。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四)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量化、分解,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

负责人:李维民、鲁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督办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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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 【发文日期】2005-06-08 【实施时间】2005-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 意见 川府发[201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川委发〔2011〕19号)和《四川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努力建成与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相适应的文化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文化发展方式,着力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依托四川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实施龙头引领、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发展战略,打造具有鲜明四川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二)打造一批具有鲜明四川特色的重点文化产品,建成一批具有强大集聚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骨干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明显提高,逐步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以上,文化企业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培育总资产或总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文化企业(集团)3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5家以上、超过10亿元的20家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 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1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 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

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需地方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议事协调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一、投诉中心概况 1996年10月,为了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为外商排忧解难,促进四川对外开放,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确定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诉中心,作为省政府直接领导的处理外商投诉事务的行政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我省外商投诉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2005年10月,为更好地为外省来川投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服务,扩大投诉受理范围,省政府决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外商、外来企业及民营企业投诉的受理、协调工作。 十年来,投诉中心共接待外商(含港、澳、侨、台、华侨和外省市来川投资企业,下同)投诉咨询4100余人次,受理承办投诉531件(其中,外商投诉171件,港商投诉159件,台商投诉96件,省外来川投资者投诉105件)。截止目前,531件投诉,除少数因涉及多方面复杂因素而被迫搁置以外,90%都已获得妥善而圆满的解决。通过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共帮助外商直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人民币近3亿元。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外商的好评。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也先后多次就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作出批示予以表扬和肯定。

二、机构设置 投诉中心主任由省政府甘霖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司法厅李钟彬厅长担任。投诉中心由特邀成员单位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改、公安、监察、司法、环保、商务、税务、工商、招商、海关等24个省级单位组成。其分管领导担任投诉中心领导小组成员,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外来企业投诉。 三、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全省境外、省外来川投资企业投诉工作;(2)、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3)、帮助外来投资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4)、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外来企业投资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 (5)、承担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四、工作方法: 处理投诉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行政协调。对涉及政府部门的投诉,投诉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并督促其依法办理。对涉及投资者之间的投诉,投诉中心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协调。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其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红十字会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成果。大力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应对自然灾害,救助最易受损群体,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发展民间外交,促进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和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出席红十字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公益活动,关心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红十字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到位。要积极支持协助红十字会争取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对红十字会从国际、国内争取的无偿援助项目、资金给予项目配套工作经费。要立足本地实际,为红十字会解决必要的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要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实际进行扶持。 二、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救助事业是一项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的崇高事业。各部门、社会各界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的工作。司法部门要把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执法检查和开展普法活动的范围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红十字会的工作,列入宣传报道计划统一安排,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保证红十字会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开支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交通部门对设有固定装置的红十字会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道路通行费。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重视和支持学校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卫生部门要在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失去无偿献血工作、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9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相关职责任务,运用文字、图表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做好重要文件解读工作。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责任清单,标明任务内容、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等,并逐级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同时要对文件贯彻落实主要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职责和工作事项予以明确,指导督促、全面掌握相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创造性地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责任清单要与省政府重要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送。 (三)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牵头组织开展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专项督查活动。要加强专项督查的统筹管理,控制一般性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工作流程 (一)立项。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时,需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督查立项申请,经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及省政府督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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