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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控制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管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准则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省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公司的职责

(一)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管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代办业务的范围;

(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三)省公司市场经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管理职能和稽核职能。省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管理;

(四)在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上,公司实行专业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社会渠道的审批、签署代理协议、日常经营管理、代理商的系统管理、代理规范、考核;

(三)负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制定、计算、发放、检查审核、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放对象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代销代办商,电子渠道原则上不得核发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

一、社会代理网点

指定专营店:指由社会合作伙伴经营,专门经营我公司业务,代表我公司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符合我公司VI规范要求,并签署专营协议的社会实体网点。

普通代理点:由社会合作伙伴代理经营我公司简单标准化的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实体渠道形式,符合我公司VI规范要求,包括空中充值代理商。

连锁分销点:由终端、IT等产品连锁经营的零售商代理销售我公司产品的网点,一般具有较大的网点覆盖范围以及较强的零售能力。

二、其他合作伙伴

个人代办员:指个人直接向特定客户群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渠道类型,目前包括社区代办员、校园代办员和农村代办员等。个人代办员须符合我公司相关资质要求。

政企业务销售代理商(SA):指经移动公司审核及授权,具有政

企业务代理资格、负责面向政企客户进行政企业务销售、服务的法人单位。

银行:和我公司直接签署代收费协议,为我公司客户提供代收费等服务的银行网点。

第四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分类

根据现有社会渠道承担的销售职能,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包括销售费用和激励费用两大类,结合社会渠道网点分类分级情况进行分配:

销售费用:是基本的渠道佣金形式,基于统一的销售目录、依据各项标准化产品或服务的单价支付,作为我公司对代理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回报。

激励基金:在销售费用的基础上,针对优质社会渠道提供的额外奖励和激励,以促进双方长期共赢发展。激励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酬金预算总额的10%。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明细类目和分配原则如下:

第五章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

一、社会渠道销售目录定义

社会渠道销售目录是指允许手续费及服务费核发的产品以及业务的合集,即未纳入销售目录的业务或产品不予计算手续费及服务费。社会渠道销售目录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一)A类(全网)销售目录和手续费及服务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统一实施的销售目录,主要包括卡号销售、缴费、一类自有业务销售、定制终端销售等。集团制定对应的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标准及发放原则,各省公司遵照执行。

(二)B类(本省)销售目录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由省公司自行

制定、在本地统一实施的销售目录,主要包括A类销售目录以外的其他本地业务,省公司制定具体的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A类和B类销售目录的合集,即最终执行的销售目录。

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单价标准均基于统一的销售目录、针对各项标准化产品或服务制定。社会渠道销售目录如下:

二、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规定说明

各分公司应加强手续费及服务费的预算及使用管理,全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支出总额、分项及占收比等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时在制定具体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时,应控制与竞争对手佣金水平的差异比率,要求各地市分公司针对各类手续费及服务费需按照省公司上限值细化本地执行标准,对于突破本通知中业务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的,需正式文件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基础业务手续费及服务费

(1)卡号销售手续费

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销售卡号(含全品牌)、发展新增用户,包括首付、递延、短期激励等所有与放号相关的手续费。放号手续费分为单价类卡号(非包月产品)手续费与包月类卡号(包月产品)手

续费。

计算方法:卡号销售手续费=单号手续费标准×当期卡号有效销售量。

单价类卡号手续费:

发放方式:递延发放。

发放条件:各市分公司卡号销售手续费必须采取首付+递延发放的发放方式。首付手续费须在成功开户后支付,递延手续费须依据客户在网质量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递延手续费发放原则:单笔卡号销售手续费的递延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并设置相对合理的递延周期,发放当月须考核客户是否真实在网(基于ARPU判定)。递延手续费还应与离网率、坏账率以及垃圾短信引发情况、投诉率、违规行为等考核项目挂钩。

手续费上限标准:首付不高于30元,若首次预存不足100元,则手续费总额不高于首次预存金额;若首次预存为100元及以上,则手续费总额不高于100元,同时总额上限应参考上年新增客户ARPU,原则上不高于该品牌上年新增客户ARPU。

包月类卡号手续费:

发放方式:递延发放。

包月类卡号手续费上限标准:首返不高于60元,首返金额取决于包月产品套餐月费金额,遵循高月费高首返原则;递延手续费不高于包月套餐月费的15%,递延周期不超过5个月,即总手续费发放周期不超过6个月。对于新入网客户同时办理终端合约的,不再单独发

放卡号销售手续费。

(2)话费服务类手续费及服务费

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为客户提供缴费、充值服务,包括网点代收话费、销售充值卡及其他有价卡,提供空中充值和网上充值(网银)服务等。其中自助终端不纳入酬金支付范围,即自助终端不支付服务费。

网点代收话费指社会代理网点通过BOSS系统界面为客户提供的代缴费服务。

充值卡指有带有充值密码的实体充值卡或充值纸券;有价卡指承载预付费功能、标明一定金额的实体卡(券);空中充值指主要通过短信或网络等操作方式,利用渠道预存账户的转账操作为客户进行话费充值(缴费)。

网上充值指通过银联、网银为客户提供缴费服务的形式,包括ATM、银行卡电话充值、网站充值和POS机充值等。其中ATM指利用银行的自助终端,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银行卡电话充值指利用电话,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网站缴费指客户或代理商利用移动网站平台,通过银行卡为客户缴费、充值;POS充值指利用POS机具,通过银行卡为客户充值。

手续费及服务费上限标准:网点代收话费专营店为1.8%,混营店为1.3%;空中充值专营店为1.8%,混营店为1.3%;网上充值(网银)为0.6%;手机充值卡及其他有价卡为1.5%;邮政、银行代收话费按实收金额的0.6%支付服务费。

计算方法:话费服务类手续费及服务费=单位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当期有效充值(缴费)金额。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代收话费、空中充值和网上充值业务办理成功;手机充值卡或其他有价卡批售成功。

(3)手机终端销售服务费

具体见附件一《TD终端销售服务费标准》

(4)基础业务代办服务费

定义:用于社会渠道受理换卡、品牌互转、资费套餐及营销案办理等业务支付的服务费。基础业务代办服务费分为营销活动类和业务代办类。

营销活动类服务费上限标准:按照营销案捆绑周期或目标客户设定服务费上限。具有服务费的营销活动包括预存话费赠话费、预存话费赠礼品等符合大众市场存量客户在网捆绑口径的活动,服务费上限标准为20元/笔。

计算方法:营销活动类服务费=成功办理笔数×单笔奖励标准。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办理营销活动成功,且符合大众市场存量客户在网捆绑口径。

业务代办类服务费上限标准:按照业务收益或目标客户设定服务费上限。当由低品牌向高品牌迁转,或由低一级套餐向高一级套餐迁转时,服务费上限标准为2元/笔。

计算方法:业务代办类服务费=成功办理笔数×单笔奖励标准。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网点办理业务成功。由高品牌向低品牌迁转,或由高一级套餐向低一级套餐迁转时,不给予服务费。

(二)增值业务服务费

定义:用于回报社会渠道销售我公司增值业务,分为A类(集团)销售目录(含三类包月类业务和点播类业务)及B类(陕西)销售目录(含预存包月类、其他类和渠道类业务)。

服务费上限标准:各类增值业务服务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二《数据业务社会渠道服务费标准》。

计算方法:增值业务服务费=单位服务费标准×当期有效业务量。

发放方式:

(1)增值业务服务费发放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社会渠道。服务费的统计原则以BOSS系统、店员积分系统、体验营销系统、新业务推荐系统的报表为准,若无法通过几大系统统计的报表则以各专业业务平台的有效用户清单为核发依据;

(2)集团销售目录中包月“类型一”为一次性发放;包月“类型二”和“类型三”为递延发放,首期支付比例不超过单位服务费标准的40%,第三个月发放剩余部分;点播类为一次性发放;

(3)预存类业务在资金交迄后次月发放;其他业务要求在交易后次月发放;

(4)根据集团公司及SOX检查相关要求,为降低增值业务退订

率,防止套取服务费,要求不对社会渠道开放取消业务权限。SP业务的营销推广应主要由SP承担,不对社会渠道开放,不得发放社会渠道服务费;

(5)增值业务服务费需遵循非现金和考核发放,并建立服务费核发台帐。

(6)服务费发放对象为增值业务的各类社会代理渠道,自有渠道员工发展的增值业务不得核发社会渠道服务费。

发放条件:

(1)集团销售目录

包月“类型一”业务为办理成功,当月新增收费且次月仍正常使用且付费的客户。

包月“类型二”和“类型三”业务的首付部分为办理成功,当月新增收费且次月仍正常使用且付费;递延部分至少保证客户成功扣取3个月功能费并按业务质量考核发放。

点播类业务在业务办理成功,次月仍正常使用且付费,并对重复办理的套利行为进行防范。

(2)陕西销售目录

预存包月类:预存包年套餐和增值业务有价卡销售服务费(如办理增值业务特殊存折业务),原则上服务费比例不超过用户缴纳预存的30%。

其他业务:自有收入型产品增值业务代理费发放原则为当月新增收费且次月仍正常使用且付费的客户;战略型产品增值业务代理费发

放原则为当月新增订购、当月活跃且次月仍使用的客户,根据业务发展的难易及战略重要性确定代理费上限标准。

渠道类:随e行数据卡的销售服务费根据销售类型及客户一次性缴纳的包年费标准核发。移动公司铺货型代理费上限标准为按一次性收取的包年费的20%核发代理费;移动公司仅提供数据SIM卡型代理费上限标准为按一次性收取的包年费的30%核发代理费。体验卡:首月1元,次月仍在使用者结算所体验业务月功能费减1元。

(三)政企客户业务服务费

1、相关定义

政企客户:政企客户是指以组织名义与中国移动陕西公司签署协议,订购并使用中国移动通信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政企客户业务代理商:政企客户业务销售代理(以下简称“代理商”,或简称为SA)是指符合规定的代理商条件,通过移动公司审核及授权,成为具有政企客户业务代理资格、负责面向政企客户进行政企客户业务销售、服务的法人单位。

注:鉴于小区宽带、商户管家及互联网电视“TV+”业务的业务特点,上述三类业务的销售代理可选择符合个人市场社会代理渠道资质的合作商。

政企客户业务服务费:政企客户业务代理销售服务费是面向政企客户代理商设立的,根据代理商业务销售情况及服务开展成效而向其发放的基于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移动公司根据具体政企客

户业务制订服务费用标准,有权根据具体政企客户业务的发展情况,修改服务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

2、服务费上限标准:

服务费上限指各项业务代理商服务费用支付比例总额的上限。

无分成的自有业务每支付周期支付服务费总额不得大于该业务公司实际业务收入的50%;

有分成的自有业务或合作业务每支付周期支付服务费用总额不得大于该业务公司实际业务收入的30%;

对于市场竞争压力较大或对客户保有具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性产品,各市公司可酌情根据服务费用设计基本原则制定服务费用方案,报省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

各类政企客户业务服务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三《政企客户业务社会渠道服务费用标准》。

3、发放方式:

(1)服务费结算只针对代理商自身所发展的客户;

(2)以套餐捆绑方式发展的业务不支付服务费;

(3)代理商服务费按月或季度支付。各分公司可将代理商服务费用总额以一定比例分为基础服务费用和考核服务费用。基础服务费用按月或季度支付,考核服务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一定周期支付。各市公司可以自行设定基础服务费用和考核服务费用的比例;

(2)对于销售服务费用,支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4、发放条件:

(1)在确保公司收益的前提下支付政企客户业务代理服务费用,即政企客户业务代理服务费的结算、支付均采用“后付”的方式,在各公司收取政企客户费用后方向代理商支付。政企客户业务欠费情况下不支付服务费;

(2)分公司需要在本服务费用上限范围内支付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需要直接与公司对销售代理商的业务考核及管理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由代理商发展的需要移动公司提供专线接入的政企客户业务从计提服务费用开始12个月内不得拆除,否则要扣除或者不支付对应服务费用;

(4)同一业务SI不能同时作为本业务的SA;

(5)平台提供商不可作为本业务的SI和SA。

5、服务费结算:

(1)政企客户业务代理服务费的结算按月或季度实施;

(2)政企客户业务代理服务费的结算以移动公司提供的服务费结算报表为准,在经代理商对账确认并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要求及移动公司规定的正规发票后(代理商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进行结算;

(3)对于代理商所发展的政企客户拖欠费用的情况,各市公司可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扣减或不支付酬金;

(4)对于在支付周期尚未结束前,因故中止合作关系的,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服务费结算:对于代理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提前结束代理关系的,依照代理商退出的

要求与流程执行;对于因代理商考核不合格,或者因惩罚淘汰而提前结束代理关系的,原则上不再支付服务费。

第六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

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是为了充分利用考核杠杆,在激励社会渠道做好业务发展的同时,促进代理商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服务质量、店面形象、业务管理等。考核结果必须与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放相结合。由各市分公司基于以下要素制定考核细则:

一、业务发展指标考核。主要考核社会渠道发展新客户、销售TD 终端及增值业务的规模。

二、业务发展质量考核。主要考核社会渠道发展新客户、销售TD 终端及增值业务的质量,具体包括客户在网率、ARPU、客户活跃度等。

三、客户服务指标考核。主要考核社会渠道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包括服务态度、客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等指标。

四、规范经营考核。主要考核社会渠道是否按照公司要求规范办理业务、是否按要求专营,以及门头、店内布置以及宣传张贴的执行情况。该考核指标仅适用于指定专营店。

五、否决指标。社会渠道的经营行为给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或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发全部手续费及服务费、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作等否决性处罚。

第七章社会渠道激励基金管理

激励基金是在销售费用的基础上,向优质社会渠道提供的额外奖励和激励,用于短期促销激励、补贴装修、鼓励专营、提升服务等,以促进双方长期共赢发展。激励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酬金预算总额的10%。

一、管理要求

(一)销售激励

销售激励为吸引和绑定指定专营店和排他经营的特约代理点而设,体现对其销售能力和紧密合作的激励。销售奖励包括长期激励、短期临时性激励、达量奖励或社会渠道店员激励。

(二)门店补贴

门店补贴针对不同层级的细分渠道执行差异化的标准。门店补贴分为房租补贴和一次性门头补贴两类。

1、房租补贴用于吸引和绑定地理位置好、零售资源丰富的优质网点,只对三星级以上渠道(指定专营店和卖场)开放。建议慎重使用。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酌情掌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租的30%(房租按市场价值核定);

2、社会渠道须遵守中国移动的规范经营要求,并承诺一定销售指标,分公司按季度考核,并设定未达标的社会渠道门店补贴扣减条款;

3、一次性门头补贴主要用于对特约代理点的排他激励和门头宣传资源抢占,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酌情掌握;

4、“自建他营”是最高标准的特殊房租补贴形式。

(三)专营奖励

专营奖励是指对长期遵守专营管理规定的核心社会渠道给予的奖励。

(四)优秀代理商奖励

优秀代理商奖励是指对于在业务发展量、业务发展质量、客户服务及业务规范性等方面长期表现突出的核心代理商每年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二、具体发放的标准、方式和条件说明

第八章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计提、审批及核发管理

一、费用支付规则

(一)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核发对象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代销代办商。自有渠道办理业务不得核发手续费及服务费。自有渠道员工的销售奖金不得通过手续费及服务费列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不得列支公司人工成本、劳务费、业务外包费或客服外包费。

(二)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于“T+1”个月内完成手续费及服务费的支付工作(其中T是指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的时间,1是指考核月次月)。手续费及服务费应由省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集中支付,不得通过现金、充值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三)所有社会渠道代理商需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并确保手续费及服务费支付账户与合同签约信息一致,由省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直接支付到该账户,或由省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通过转账支付至各市分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银行,由银行代发至代理商相关银行账户,严禁各单位通过现金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严禁各单位通过公司员工账户或其他账户进行二次转发或二次分配。

(四)代理商上缴代收营业款与公司支付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

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用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抵扣代理商应上缴营业款,也不得用代理商应上缴营业款抵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社会渠道代理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足额缴存相关营业款项,渠道代理尚未按时、足额缴存营业款的,各市分公司不得向其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

(五)社会渠道代理商在结算手续费及服务费时,应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各市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税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代理商提供发票后,分公司报账发起人方可提交付款流程审批。未及时提供发票的,只预提费用,不予付款。

(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手续费及服务费核发流程。

1、手续费及服务费按时发放率是社会渠道合作满意度的重要指标。各级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手续费及服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不应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滞留向代理商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各级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达成期限要求,必须提前获得省公司书面批准。各市分公司每月应对下属分部的手续费及服务费支付及时率进行自查自纠。省公司市场经营部联合财务部不定期以抽查手续费及服务费支付凭证方式对各市分公司手续费及服务费支付及时率进行检查,对于存在未及时支付现象的市分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

2、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严禁套取、截留、挪用手续费及服务费。手续费及服务费计算应以有效放号和有效业务为基础,在实现正确考核的基础上,遵循非现金发放、考核发放和分期发放原则进行发放。

渠道代理商管理规定

渠道代理商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电信,无线网络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填写代理申请表。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须50台起步。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V3)

2015年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概述: 在4G发展窗口期,为进一步拓展社会渠道,加强已合作渠道的掌控与管理,服务公司4G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社会渠道是指拥有单独固定店面,具备移动业务服务能力的商家,包括我公司旧体系中的专营店、代办点、手机卖场,不包括“引商入柜”商家。 二、渠道分类与合作管理: (一)渠道分类: 社会渠道分为移动商城、专卖店、合作店三类,各类渠道评定标准如下: 1、合作店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城市、乡镇临街商铺或较大的行政村;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米; 注:合作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代办点、非排他合作手机卖场。 2、专卖店除需满足合作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 (2)主营移动业务或终端销售业务; (3)接入我公司BOSS系统; (4)与我公司合作3个月以上; (5)与我公司排他合作; (6)接收我公司业务、服务考核。 注:专卖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专营店、有意愿同我公司排他合作的手机卖场。 3、移动商城除需满足专卖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通信零售业商圈或核心零售商圈;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米; (3)在区域市场内终端销量领先; (4)通过分公司专项评估。 注:移动商城涵盖我公司旧体系中终端销量能力强的专营店以及需要拓展专营的优质手

机卖场。 注:注:位于乡镇、行政村规模较大的手机卖场原则上须同我公司排他合作,即按移动商城或专卖店合作。但考虑临近专营店利益,各县市分公司需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是否拓展为移动商城或专卖店。 (二)评定周期 年度评定,季度调整。季度调整内容包括: 1、对新增符合评定条件的渠道进行渠道类型评定; 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降级及退出的渠道进行降级及退出管理; 3、对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承诺有效销量的移动商城进行降级管理。 (三)合作管理: 1、排他管理: (1)排他性定义:4G终端销售渠道所处的密闭物理空间内: a、不销售竞争对手制式终端(公开版终端不在限制范围内); b、不销售竞争对手卡号; c、不办理竞争对手缴费及其他一切业务; d、不出现竞争对手宣传物料; e、无竞争对手形象展示; (2)排他监控: a、营业暗访检查,每季度全部覆盖一次; b、渠道经理巡查,每周一次; c、市公司现场检,不定期。 (3)违规处理:移动商城、专卖店类型的渠道合作期内违反一次排他管理规定双倍扣罚违规当月酬金,累计两次违反排他管理规定,除双倍扣罚再次违规当月酬金外,还将在当季结束后强制将渠道类型降级为合作店。 2、业务承载范围 (1)各类型渠道可承载的业务范围:

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

核心社会渠道服务管理办法

酒泉分公司核心社会渠道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核心社会渠道管理,提高核心社会渠道整体营销服务能力,加强核心渠道服务监督和考评,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三方服务监测社会核心渠道具体范围 一、 被监测核心社会渠道类型 1、自建他营指定专营店 2、接入BOSS专线的他建他营指定专营店 3、在我公司自有渠道销售业务的业务外包商,包括增值业务外包商和定制终端外包商等。 第二章 核心渠道服务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类指标 (一)关键考核指标和分值 日常管理分值(100分) 规范经营否决分项 活动落地执行情况15分 人员业务能力15分 主动营销10分 人员综合能力20分 服务规范性15分 客户投诉量10分 服务环境15分 (二)考核方式及分值 1、规范经营:主要考核店内业务经营情况,分公司将采取第三方暗访的方式对厅内情况进行评比,评分标准如下: 规范经营分值(100)不销售竞争对手的任何产品没有做到全扣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替客户开 没有做到全扣 通、定制业务

遵守公司的促销、营销政策,按 没有做到全扣 规定有序操作 在公司授权的经营权限范围内从 没有做到全扣事移动产品的销售或服务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办 没有做到全扣 理相关业务,保证相应的证件和 手续齐全、有效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入网协议、 没有做到全扣 业务受理单必须请客户确认并签 字 2、人员业务能力:主要考核店内营业员对业务知识掌握的情况,分公司将采取电话提问及第三方现场抽测的方式对营业员业务知识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评分标准如下: 业务能力分值 优秀15分 良好7分 合格4分 不合格0分 3、人员综合能力:主要考核店内营业员在服务及业务方面的综合素质,由第三方监测公司根据现场观测、暗访、抽测等方式进行考评,评分标准如下: 综合能力分值 分公司组织的业务考试5分 正确解答客户所提问题,并帮助 5分 客户解决问题 实施首问责任制,办理业务过程 5分 中,不推诿客户到其他渠道办理 业务 在岗时,不与他人闲聊,无高声 喧哗、玩笑打闹,做与工作无关5分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DOC 27页)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控制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管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准则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省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公司的职责 (一)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管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代办业务的范围; (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三)省公司市场经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管理职能和稽核职能。省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管理; (四)在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上,公司实行专业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

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省分公司 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定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

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 (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式、相关财务等

中国移动社会渠道管理现状分析及简要对策

中国移动社会渠道管理现状分析及简要对策 为适应中国移动通信市场渠道研究的发展变化,结合几年来对于渠道方面研究的经验和心得,最近准备写一系列的专题文章,初步命名为“里应外合、上山下乡、网内网外、线上线下、厅内厅外、左邻右舍、瞻前顾后”,希望通过一个系列的探讨逐步形成清晰的思路,也能对各位实际从事渠道管理工作的朋友有所借鉴。 渠道研究七步曲之一:里应外合 -----中国移动社会渠道管理现状分析及 简要对策 营销渠道是中国移动市场竞争的焦点之一,是各地移动公司市场工作的一个重点,面对即将到来的电信重组和全业务竞争与3G时代,渠道管理工作更成为重重之重。在实体渠道中,自办渠道通过长期的内部管理加强与服务提升,各方面运营水平提高很快,相对来说,社会渠道因为结构复杂、控制力弱以及各种历史形成的因素制约,与自办渠道的运营管理水平相差很大,成为渠道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社会渠道的管控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社会渠道的现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准确翔实的掌握社会渠道的资源情况及变动规律,包括合作厅、专营店和代办点的选址、内部管理结构及运营模式、营业员管理,设备拥有量及完好率、基础经营情况等,还要了解目前社会渠道对当地移动公司的管理评价、经营信心以及合作期望,判断社会渠道对移动公司管理压力的可能对策及承受能力。 通过大面积的调查和定期的监测,掌握社会渠道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移动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当地移动市场实际的社会渠道管理方案,包括在对社会渠道分类评价基础上的分级划线标准制定、结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等等。 对于社会渠道的研究主要按照社会渠道的主要组成部分(合作厅、专营店、代办点等)进行分类调研,重点考察与社会渠道发生重要联系的五方面信息资源,包括某市移动渠道管理部门、客户、竞争对手、合作商以及社会环境。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挖掘,通过深入的分析,从社会渠道系统的不同纬度入手进行系统研究,包括:网点布局、渠道级数、服务压力、商业控制、运营成本、渠道调整、合作商能力、合作商策略、竞争对手影响等十几个方面,发现社会渠道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建议。

某公司社会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黄冈分公司社会渠道管理办法(1.0) 市场经营部渠道终端运营中心制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社会渠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3) 第三条相关名词定义 (4) 第二章社会渠道分级 (5) 第一条分级管理原则 (5) 第二条分级体系 (5) 第三条评级标准 (7) 第四条评级办法 (9) 第三章社会渠道分型管理 (11) 第一条分型管理原则 (11) 第二条分型体系 (11) 第三条分型标准 (12) 第四章社会渠道酬金管理 (13) 第一条酬金使用规则调整 (13) 第二条规核酬系统的应用 (14) 第五章社会渠道业务管理 (15) 第一条宣传物料管理 (15) 第二条 VI标识管理 (15) 第三条培训管理 (16) 第四条日常拜访管理 (16) 第六章附件 (17) 附件一:合作协议 (17) 附件三:星级店资格申请表 (29) 附件三:星店资格退出申请表 (31) 附件四:相关流程:社会渠道管理流程 (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冈移动)对社会渠道的掌控力度,维持正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社会渠道网点的经营和管理优势,加快推动社会渠道向“终端、流量”经营转型,建立更适应市场发展的渠道管理架构,使各类渠道各归其位,提高渠道管理精细化能力,提升渠道运营能力。共同提升渠道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1.市场经营部 负责制定全市社会渠道的整体规划与业务合作开展,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方案、业务流程与规;负责渠道长远规划以及号源、各类资源的管理;负责社会渠道的星级审核;组织进行网点进入的审核、网点签约、网点维护及退出管理,负责统筹社会渠道酬金及各类奖励酬金监督和审核; 2.财务部 负责管理社会渠道交纳的业务保证金;负责与社会渠道相关的业务稽核、实物资源调拨根据各分公司提供的酬金报表及发票支付酬金;负责对社会渠道参与的营销活动实物稽核;负责社会渠道各类销售和促销商品进、销(赠送)、存稽核,实地盘点检查;负责市场部门每月制作的代办酬金计算表进行复核,负责监督社会渠道营收资金的回笼。 3.各县市分公司 各县市分公司是黄冈移动公司社会渠道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贯彻与执行市场经营部有关渠道方面的政策;负责社会渠道谈判、评级与网点签约工作;负责对社会星级门店的维护、考核、监督与管理;负责指导与监督社会渠道的业务受理规;负责维持本区域社会渠道的良性运作秩序。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控制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管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准则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省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公司的职责

(一)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管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代办业务的范围; (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三)省公司市场经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管理职能和稽核职能。省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管理; (四)在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上,公司实行专业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社会渠道的审批、签署代理协议、日常经营管理、代理商的系统管理、代理规范、考核;

渠道管理制度

渠道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渠道部,隶属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下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圈层资源的建立和维护、拓客渠道的搭建和管理职责,工作目的是通过增加客户数量从而服务于项目产品销售。主要对接部门有销售部(客户导入)、策划部(后勤支持)、外联部(社会关系协助)、客服部(数据管理)。 二、渠道组织架构 渠道组织架构分为渠道经理(1人)—渠道主管(2人)—渠道专员(若干),拓客专员(下属拓客若干),CALL客专员(下属CALL 客若干),企拓专员(若干)。 三、岗位职责 1、渠道部经理(含主持工作副经理) 负责主持部门整体运作,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完成营销部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及任务: (1)负责团队组建、培训、梯队建设等本体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2)负责根据项目营销节点编制各阶段渠道工作计划,上报领导执行; (3)负责开展市场调研,依据市场反馈阶段性调整渠道工作内容;(4)根据营销部绩效考核制度,负责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考核评定,及时向上级反馈考核结果,同时对员工的奖励、处罚、升职、劝退等作出建议; (5)负责与营销部各模块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渠道部对接协

作的工作标准; (6)负责与银行、政府、外部拓展资源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促进项目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7)负责项目企业渠道资源库、拓客外聘团队资源库的建立;(8)负责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同时根据公司各项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渠道主管 (1)负责协助渠道经理执行本体团队的建设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业务工作的开展; (3)负责分管模块工作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4)负责分管模块外聘团队的业务外联、合同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5)负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客户资源管理、业绩追踪管理工作。3、CALL客专员(call客组长) (1)负责外聘话务团队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2)负责call客周、日计划的制定和上报,负责每日数据的统计并汇总至模块主管; (3)负责与策划部门的对接,及时补充call客资源并向其反馈结果分析; (4)负责个人意向客户的约访,做到与案场销售的有效对接,促成成交;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 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定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

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 (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

【管理制度)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进壹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运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控制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益,从而进壹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壹、为了进壹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管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目录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管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准则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省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关联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壹、省公司的职责 (壹)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管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

代办业务的范围; (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三)省公司市场运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管理职能和稽核职能。省公司市场运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管理; (四)于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上,公司实行专业管理部门自查自纠和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关联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 (壹)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社会渠道的审批、签署代理协议、日常运营管理、代理商的系统管理、代理规范、考核;

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为顺应市场形式及发展需要,提升社会营销渠道业务处理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提高代理商积极性,区别社会营销渠道之间的差异, 针对不同类别的代理商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或物质激励,依据省公司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社会代理渠道(含自建他营)。 二、分级目的 1、通过分级加强对高价值网点的扶持和控制,通过对高价值网 点的资源倾斜促使各网点做出升级的努力,从而提升渠道整体质量并优化资源使用效率。 2、高价值网点获得更多资源支持的同时在销售、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客户可以清楚地感知。 三、分级原则 1、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星级方案对所参与考评的网点标准一致,测算过程与评定结果透明; 2、能上能下原则:网点级别可根据市场表现进行升级和降级调整; 3、业绩导向原则:主要依据市场经营业绩确定级别;服务、业务规范为辅,综合考评。

4、资源挂钩原则,不同级别的网点在酬金、资源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 按照代理商的综合业绩表现分为2-5星共四个层级(1星级属新 增特约代理点和末稍渠道,不参与评级)。星级分类与渠道类型对应 关系如下: 五、星级准入标准 为保证各星级渠道能够承载相应的业务,展现移动公司良好形象,对社会渠道设定了最低星级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专营要求、经营资质、硬件资源、服务功能等要求,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表1。 六、分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周期 每半年评定一次,一年评定两次。 (二)考评指标 引入渠道积分管理机制从销售绩效、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一票否决(严重违规)等指标对社会渠道网点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积分高低排名确定相应的星级。积分核定标准详见附件2表2。 加分项中,除指定的新用户发展积分、话费收入积分、终端销售

各项费用管理办法

各项费用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1、本市内出差,乘座公汽车全额报销,特殊情况乘座摩的经公司本关 负责人同意方可报销。业务费用、误餐费用按8-10元/报销,半天减半执行。 2、本省市外出差乘车标准为分公交车、火车票方能报销,确因特殊情 况乘车由总经理批准方能报销,住宿费按80元/天给予补助。 3、能够当日往返的出差地点,无特殊情况,须当日往返,给予误餐费 25元/天的报销。 二、采购货物费用管理办法 1、客户送货上门货款支付无论货款支付数额大小,一律由总经理批示 同意后支付。总经理外出由总经理委托的出纳员支付。 2、业务员外出采购货物支付。待货运输至公司验收后,经总经理批示 同意后方可支付货款和运杂费。 3、1000元以上的采购货款支付以支票的形式付款,1000元以下的小宗 货款支付以现金形式付款。 三、通信费用管理办法 1、总经理手机通信费用按300元/月给予报销。副总经理手机通信费用 按200元/月给予报销,外勤业务员通信费用按100元/月给予所销。外出财务人员通信费用按80元/月给予报销。 2、公司办公室电严禁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电话,确因私事需打电话, 按邮局收费个人付款执行。如员工不自觉因私打公司电话,发现一次罚5-50元。 四、餐费管理办法 公司长期固定员工用餐补助标准按6-8元/天计算。如因外出扣除外出日伙食补助,按出差补助计算。员工请假期间扣除伙食补助标准。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组织与职责 1、公司财务人员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行政上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业务归口公司财务部。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政策,协助董事长制定各 项财务管理制度。 3、主管公司日常财务会计业务。协助总经理搞好营销财务管理,参 与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搞好属地各项业务往来,协调当地有关关系。 4、对于公司货物的调入出的各类存货、出货,建立进、出、存货管 理制度,完善手续,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增值,负责公司客户 往来账目的核对、清收。 5、协助公司制定货物款项的支出、回笼计划、组织营销货款回笼公 司。

X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

X年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治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治理制度和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社会渠道营销资源,有效操纵营销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营销渠道竞争优势,加强对社会渠道的治理,发挥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进展,特制定《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社会渠道治理,确保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要紧包括组织治理机构及职责、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适用对象、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成本分类、社会渠道的销售名目及手续费及服务费标准、社会渠道销售手续费及服务费考核治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审批及核发治理、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会计核算和稽核检查等内容。 三、各市分公司应以本方法为准则和依据,依照实际情形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 四、省公司依照市场进展情形和治理需要,可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相关治理方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公司的职责

(一)依据集团公司对社会渠道的治理要求,规范社会渠道代办业务的范畴; (二)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治理方法,制定省公司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治理方法; (三)省公司市场经营部、政企客户部、数据部、财务部联合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行使治理职能和稽核职能。省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公司社会代理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手续费及基础业务服务费政策、结算流程等治理;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业务服务费治理部门,负责对政企业务SA代理渠道、政企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治理;省公司数据部是数据业务服务费治理部门,负责对数据业务特定代理渠道、数据业务服务费政策、服务费结算流程等治理;省公司财务部是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治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渠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财务核算、支付等的财务治理; (四)在手续费及服务费治理上,公司实行专业治理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重点对营销资源治理制度的完备性、使用支出的真实性、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以及营销资源使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市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制定的社会渠道和手续费及服务费治理实施方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社会渠道的审批、签署代理协议、日常经营治理、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

豫联通… 2010? 452号 关于印发《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 2010年 6月 7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面对日趋激烈的集团客户市场竞争, 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在机制、业务、客户资源等方面与我公司的互补优势, 进一步加强中高端集团客户(名单制大客户移网业务的拓展, 规范集团客户社会渠道(以下简称“集客社会渠道” 的招募、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自有渠道的有效补充, 主要满足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业务拓展需要, 对于非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原则上以自有渠道拓展为主。

第三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在现阶段主要以移网(重点是 3G 业务、行业信息化应用拓展为主。 如涉及其他业务或者非竞争区域需要引入社会渠道,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按照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 控制集客社会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占集团客户总体营销费用的比例。要正确处理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业务发展和考核的关系, 确保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协调发展。 第五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渠道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要按照公司社会渠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撑。 第二章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的分类与定义 第六条集客社会渠道分为两大类, 即:业务集成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集成型网商” 和业务代理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代理型网商” 。 第七条按照业务发展区域, 集团客户网商 (集成型和代理型又分省级网商和市级网商。 省级网商可以在协议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分公司开展业务, 相关市分公司要协助省级网商建立营业网点, 在业务受理、营销政策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撑。省级网商的社会渠道拓展费由省公司核算, 经相关分公司确认后统一支付, 社会渠道拓展费按收入归属地分解到相应分公司。 市级网商只能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在本地开展业务, 各市分公司负责建立市级网商营业网点。市级网商的社会渠道拓展费由市公司核算,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支付。

(完整版)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代理佣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

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八条地(市)分公司配置完成并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则,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地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社会渠道费用预算,分析

渠道管理制度

. 渠 道 管 理 制 度

一、部门职责 渠道部,隶属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下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圈层资源的建立和维护、拓客渠道的搭建和管理职责,工作目的是通过增加客户数量从而服务于项目产品销售。主要对接部门有销售部(客户导入)、策划部(后勤支持)、外联部(社会关系协助)、客服部(数据管理)。 二、渠道组织架构 渠道组织架构分为渠道经理(1人)—渠道主管(2人)—渠道专员(若干),拓客专员(下属拓客若干),CALL客专员(下属CALL 客若干),企拓专员(若干)。 三、岗位职责 1、渠道部经理(含主持工作副经理) 负责主持部门整体运作,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完成营销部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及任务: (1)负责团队组建、培训、梯队建设等本体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2)负责根据项目营销节点编制各阶段渠道工作计划,上报领导执行; (3)负责开展市场调研,依据市场反馈阶段性调整渠道工作内容;(4)根据营销部绩效考核制度,负责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考核评定,及时向上级反馈考核结果,同时对员工的奖励、处罚、升职、劝退等作出建议; (5)负责与营销部各模块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渠道部对接协

作的工作标准; (6)负责与银行、政府、外部拓展资源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促进项目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7)负责项目企业渠道资源库、拓客外聘团队资源库的建立;(8)负责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同时根据公司各项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渠道主管 (1)负责协助渠道经理执行本体团队的建设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业务工作的开展; (3)负责分管模块工作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4)负责分管模块外聘团队的业务外联、合同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5)负责分管模块渠道专员客户资源管理、业绩追踪管理工作。3、CALL客专员(call客组长) (1)负责外聘话务团队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2)负责call客周、日计划的制定和上报,负责每日数据的统计并汇总至模块主管; (3)负责与策划部门的对接,及时补充call客资源并向其反馈结果分析; (4)负责个人意向客户的约访,做到与案场销售的有效对接,促成成交;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项费用”管理办法

“五项费用”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误餐费、通讯费、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审批报帐程序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等内容。 1.2厂“五项费用”的主管部门为综合工作部。 1.3本标准适用于xxxx单位。 2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简称“三项”费用)管理规定2.1三项费用管理总体要求: 2.1.1三项费用实行指标分解,限额管理。厂根据铝业公司计划指标,分解到厂领导。厂领导不得超限额使用。 2.1.2 综合工作部是“三项”费用的管理部室。综合工作部要设计统一的《会议就餐申请单》、《业务招待就餐申请单》、《误餐审批单》,以及《“三项”费用》会审表。没有综合工作部提供的会审手续,财务一律不予结算。 2.1.3在厂职工食堂安排就餐的可凭签字后的就餐单结算,在集团公司内部饭店和阳泉市及以外饭店发生的“三项”费用一律实行现金结算。 2.2会议费的管理规定: 2.2.1厂召开的大型会议,如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它大型会议,会期在一天及以上需要就餐的,可使用会议费;铝业公司及上级机关在我厂召开的会议,根据上级安排需要就餐的,也可使用会议费;此外,厂内其它会议不得使用会议费。 2.2.2会议费的标准: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每人每餐15元,上级安排的会议按上级机关规定标准执行,其它大型会议按每人10-12元控制。会议费一般安排四菜一汤,不得上烟、酒、饮料和水果。 2.2.3使用会议费就餐的,由会议承办部室填写《会议就餐审批单》,经综合工作部签注意见后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安排在厂职工食堂就餐。 2.2.4会议就餐结束后,职工食堂要列出明细单,并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核实签字认可,方可进入会审程序。 2.3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规定: 2.3.1接待业务客户、集团公司以外部门机构的参观检查等可使用业务招待费。对来厂进行有偿服务的人员不予安排业务招待。业务招待要坚持有利交流、加强合作、大方热情、对等接待的原则。 2.3.2对外业务招待由综合工作部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厂职工食堂,如需要在社会酒家就餐的需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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