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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3日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城乡各种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和利用。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与财政投入资金的立项工作,负责地方财政配套

资金的筹集和有偿资金还款对象的落实工作,并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负责本系统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

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

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有计划地开垦宜农荒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全面开发。

第八条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

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

合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实行择优选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应

当及时足额到位,并按先配套后投入的原则分级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统筹安排银行专项贷款,发挥

资金的整体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偿投放的财政专项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或者

出现风险时,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并

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省财政专项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用于

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改良天然草场和发展多种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

对经济效益好的多种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择优扶持,重点安排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资金,扩大农业综合开发。鼓励中外合资

开发、省内外联合开发。

鼓励、支持城乡各种经济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配套资金和投入劳动力进行开发。

投资者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筹配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对照表,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并报送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有农业企业自筹和引进的配套资金,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企业自行

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必须在投入时落实债务人,确定还款期限,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到期回收。对到期不能足额还款的,取消续建项目或者相

应核减投资指标。

有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

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三章开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论证;由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审核认定,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土地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区域或者流域集中连片开发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在实施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变动时,必须与新

的项目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工程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

设计,由相应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施工,并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未经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招标选择专业施工队伍,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标准采购和使用所需

物资,确保品种、规格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项目承办单位必

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确需变动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阻挠施工和擅自延误工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和评价,合格的颁发证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的使用、维修、管理和移交手续,并明确

管护单位,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成项目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已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所需维护费用由管护单位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低产田改造和天然草场改良项目,已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应当保持稳定。

宜农荒地开垦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可以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或者股份合作

农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改造的中低产田、开垦的宜农荒地、营造的成片林木和改良的天

然草场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时,应当按项目申报程序,由原申报部门申请,

报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应收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继

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占用或者毁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

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弄虚作假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立项资格,收回开发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标准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采购物资总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按国家标准补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逾期未补建的,收回达到工程建设标准补建所需的投资,并处以补建费用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开发项目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项目用途;不能恢复的,收回原项目建设投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占用项目建设设施的,由管护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以建设设施造价1%至3%的罚款;毁坏项目建设设施的,由管护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建设设施造价2%至5%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申报条件

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1151034.html,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申报条件 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市场研究及运营战略一体化服务商 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 CHINA MACHINERY MARKETING ACADEMY 官方网站:产业规划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1151034.html,/ 版权声明:该报告知识产权归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篡改、挪用、从事盈利性宣传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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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农业农村经济整体形势分析及政策建议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总体形势的同我们的总体经济形势 紧密相连,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我国GDP总值虽然再创历史新高为82.7万亿,名义增速为11.15%,不变价增速6.9%,较上年有所回升,增速谷底反弹。通过详细数据分析发现我们的2017年的总体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年末变现更为明显,对一季度的会有一定的惯性冲击。国家在推出海南全境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后,加速在中原地区加速推进周口阜阳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建设更是具有更为紧迫,更为深远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全国宏观总体形势1)社会总需求增速放缓全年的社会总需求101.06万亿,扣款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5.00%,为2009年跟踪以来的最低增长速度,其中国内总序为97.79万亿,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5.84%;其中12月国内总需求名义增速1.84%,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0.24%,为2009年进行月度跟踪以来的最低增速。分项来看,12月的国内消费增速将为9.4%,为历史新低;投资方面12月投资增速为-2.29%为2008年跟踪以来首次出现投资负增长。投资到位资全年为投资总额99.70%,为2006年以来首次投资资金到位资金低于投资,12月份到位走进仅为当月投资1.04倍,也为相对较大水平。年末较低的消费增长和较低投资资金到位率必然影响2018

年1季度竞争增长。2)财政收入年末放缓,财政赤字快速增长,债务负担,企业经营年末下降严重。国加财政赤字达到3.08万亿元,再次历史新高,较2012年增长3.6倍,2013-2017年政府财政赤字累计达到10.45万亿,年末债务余额28.15万亿,较上年增长24.72%,为年度GDP 34.55%;,2017年债务付息达到6185亿元,为政府财政收入的3.58%;支出的3.04%。较高的财政赤字积累现在了后期的政府支持经济增长的能力,并带来的较为严重的债务负担。企业收入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同口径增长11.1%,按照历史数据为全年增长1.10%;利润同口径增长21.%,按照历史数据增长9.28%;其中4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1.90%,利润同比下降13.4%;12月份月销售收入下降30.31%,利润下降23.99%。四季度的工业经济影响的下滑会对1季度经济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二、农村与农业形势1)农村收入情况综合国家统计局数据来看,2017年全国居民总收入为37.35万亿,较上年增长10.03%,居民总收入占到全部GDP45.16%,占比较上年下降0.4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居民收入总额7.75万亿,较上年增长6.23%;农村居民占到居民总收入的20.74%。农村居民收方面,外出务工总收入为7.29万亿,较上年增8.70%,占到农村居民总收入的94.12%,非外出务工收入4552亿元,较上年下降22.11%;农民农村地区经营收入占到农业增加值6.95%,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现状 及特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的东北边陲,地域辽阔,是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全省土地面积为45.48万平方公里,辖内设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市、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12个省辖市和1个大兴安岭地区。2009年末,全省总人口3826万人,农业人口占比44.5%。耕地相对集中连片,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这两大平原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80%,有利于集约化经营生产。全省的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等肥沃土壤占耕地面积70%以上,素以黑土地闻名天下。全省地势平坦,绝大部分耕地为平地,低平地和漫岗地形,坡度在5以上,适合大面积机械化生产经营。2009年,全省农业总产值1154.3亿元,粮食产量4353万吨,比上年增长3.0%;四大粮食作物产量“三增一减”:水稻产量1574.5万吨,增长3.7%;玉米1920.2万吨,增长5.4%;小麦116.3万吨,增长30.0%;大豆591.9万吨,下降4.6%。 二、特点 (一)垦区农业生产已接近现代农业化标准。黑龙江垦区农业发展现状基本达到了现代农业的标准。一是农业装备水平已经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截止目前,垦区现已装备266个现代农机装备作业区,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96%,其中旱田96.5%,水田95.3%。2009年末拥有农用机械总动力604.5万千瓦,比上年增长7.1%;农用大中型拖拉机4.79万台,增长9.5%,其中100马力以上拖拉机4913台,

农业科学核心期刊及其影响因子

农业科学――农学、农作物类 序号刊物名称编辑部地主办单位2004-2006平均影响因子 1 植物生理学报上海中国植物生理学会 1.567 (改名为: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 2 中国水稻科学杭州中国水稻研究所 1.41 3 玉米科学公主岭(吉林)吉林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国家玉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吉林) 1.368 4 作物学报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中国作物协 会 1.334 5 麦类作物学报杨陵(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68 6 植物生理学通讯上海中国植物生理学会 1.025 7 遗传学报北京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0.9617 8 棉花学报安阳(河南)中国农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 所0.851 9 大豆科学哈尔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0.76 10 核农学报北京中国原子能农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0.734 11 中国油料作物学报武汉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 所0.729 12 干旱地区农业研究杨陵(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0.688 13 杂交水稻长沙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0.622 14 种子贵州贵州省种子学会等0.397 15 作物杂志北京中国作物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 所0.382 16 中国棉花安阳(河南)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0.202 17 中国种业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种子协会0.185 农业科学――农业基础科学类 序号刊物名称编辑部地主办单位2004-2006平均影响因子 1 应用生态学报沈阳中国生态学学会,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2.364 2 土壤学报南京中国土壤学会 1.856 3 水土保持学报杨陵(陕西)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 所 1.446 4 土壤南京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1.422 5 土壤与环境(改名为:生态环境)广州广东省土壤学会等 1.386 6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北京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1.172 7 土壤通报沈阳中国土壤学会0.75 8 水土保持通报杨陵(陕西)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 所0.58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

关于开展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 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青岛市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的通知》(农办计〔2016〕93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引》)要求,经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现将2018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方案”)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抓紧牵头组织编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方案,省级方案应该包括本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基本情况、目标、项目布局、资金投入、预期效益、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并附每个申报项目达到建议书(含绩效目标)深度的说明材料等(见附件)。 二、承担2015年度、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的省份,省级方案还需详细总结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项目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以及循环模式总结等。 三、畜牧、渔业部门独立的省份,农业厅(局、委)要主动沟通,统筹协调,将不同部门的建设需求统一纳入到项目方案中。同时,要做好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协商配合。 四、纳入省级方案的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引》确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要会同财政(农发)部门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循环模式好、主体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纳入储备范围。每省(河北省除外)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河北省环京津贫困地区不超过10个。支持重点:一是正在创建国家

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报告

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现状 (一)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是指相对于城镇的居住区,具有分散、以农业为主的生产生活特征的居住区。从来源上讲,农村环境污染包括两部分:一是从城市和工业转移而来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本身产生的污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加快,农村和农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逐渐增加,表现为部分地区农业污染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之长期以来农村建设没有具体规划,生产生活缺乏秩序,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低,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同时,务农人口年龄老化,不易接受新技术、新观念,缺乏环保意识,对于化肥、农药的依赖程度较高。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化学物质,导致全国约1.5亿亩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乡镇企业污染排放、城市工业污染转移等直接威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农村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 (二)面源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的重点 与工业污染点源不同,农业污染通常是无序的面源式分散排放,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和空间异质性等特点。有机物(COD)、总氮(TN)、总磷(TP)是农村面源污染物负荷的主要来源。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化肥的过度使用,加之化肥的利用率较低(一般只有30%~40%),导致大部分养

分流失进入环境,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二是农药的大量使用(利用率只有10%~30%);三是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已成为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中氮、磷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四是农膜的大量使用形成了“白色污染”。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村镇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农村固体废弃物随意堆积对空气、土壤以及随暴雨进入水体造成的污染等。 农业面源已成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据报道,松花江、长江等流域水质已不同程度受到农药的污染;甚至在江西、河北等地的地下水中也发现了农药残留;我国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滇池、太湖和巢湖,人畜粪便及生活污水全氮和全磷的贡献率达到了80%以上。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 “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三方面的滞后。 一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显著落后于城市(工业)及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存在显著的差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3:1,收入差距绝对数为1.48万元。 二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按目前全国约60万个行政村,即使只有1/3的行政村得到治理,按每个行政村治理投入100万元,假设地方可以配套投资50%,也需中央财政投入至少1000亿元。2008至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共安排投入40亿元,带动地方投入近80亿元,2011-2012年中央财政还计划安排95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但绝大多数县(市)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

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范运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朔城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1. 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省、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重点围绕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选择和确定有关项目。对预期明确、前景良好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进行连续建设。 2. 效益先导的原则。项目选择以效益为中心,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来带动农民增收,增强入世后农业的竞争力。 3. 建设先行的原则。选择项目以领导重视程度、群众参与程度和建设先行程度为重要依据。土地治理类项目必须是土方工程已基本完成或计划先行启动的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一定基础,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入库。 4. 统筹兼顾的原则。项目选择要注意类型的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安排土地治理类和基地类项目,也要注重多种经营类和科技类项目的配套,以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功能。同时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使建成项目产生综合效益。 5. 集中布局的原则。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三年一期的要求,统筹规划年度内及年际间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做到相对集中连片。着力培育有带动性的农业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黑龙江省第7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附件: 第七批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公示名单哈尔滨市:拟认定企业17户 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天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绿菩提食品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拟认定企业15户

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龙江县顺兴米业有限公司 拜泉县鸿翔亨利米业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绿环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富源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牡丹江康之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穆棱市坤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利通油脂有限公司 海林市森宝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镜泊湖水产养殖场 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 黑龙江越邦食品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拟认定企业12户 黑龙江粮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金玛农业有限公司 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 大庆市宝鑫肉联有限公司 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绿野畜牧有限公司 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黑土香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绥化市:拟认定企业15户 黑龙江省韩美食品有限公司 绥化恒大非转基因压榨大豆油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事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绥化市正大米业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拟认定企业9户 集贤县日康植物油有限公司 集贤县茂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饶峰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宝清县鸿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宝清县桦宝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宝清县中庆农副食品有限公司 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黑河孙吴恒大非转基因压榨大豆油有限公司伊春市:拟认定企业5户 黑龙江玉双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生物产业是指将现代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应用于生产以及经济社会各相关领域,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统称。主要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和生物服务等新兴产业领域。生物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中正在蓬勃兴起和迅猛发展的一个新兴战略产业,对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人口、健康、粮食、能源、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编制此规划。 一、生物产业发展现状 2007年,全省生物领域198家企业实现产值242亿元。其中,生物医药产业实现130亿元、生物农业产业实现51亿元、生物制造产业实现27亿元、生物能源产业实现23亿元、生物环保产业实现11亿元。 (一)资源基础。我省幅员辽阔,地貌类型多样,植物、动物、生物质和中药资源丰富。全省共有高等植物2532种,野生脊椎动物599种,各种中药材物种856种;中药材种植、养殖品种40多种,中药材保护区36处(面积5.9万亩)。全省每年产生农业秸秆5600万吨,畜禽粪便5000万吨,林业和木材加工剩余物4000万吨以上。这些丰富的资源是发展生物产业的基础保障。

(二)技术基础。2001年至2007年,全省通过科技立项共支持生物技术项目698项,生物疫苗、生物制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领域涌现一批国内外领先技术。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研制并生产出重组人干扰素a-2b、基因重组人促红素(EPO)、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及相关制剂产品。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研制出马传染性贫血病驴白细胞弱毒疫苗、猪瘟兔化弱毒疫苗、牛瘟绵羊化山羊化弱毒疫苗、牛肺疫兔化弱毒菌苗等50余项新产品,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培育的高产优质大豆品种绥农14号和优质小麦系列品种分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东北林业大学在树木遗传育种方面已经建立了白桦、山新杨、小黑杨等树种的转基因技术平台,进行了抗病、抗虫、抗旱、耐盐、抗寒、抗重金属等转基因工作,拥有转基因株系100余个。东北林业大学在生物基复合材料和生物质碳吸附材料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国内唯一的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设在东北林业大学材料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王宝贞教授在国际上首创了以厌氧活性污泥为产氢菌种的发酵法生物制氢技术,使国际生物制氢产业化目标至少提前10年,对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在国际上地位的提升产生了重大影响。东北农业大学在农作物遗传育种方面已经建立了转基因技术平台,拥有转基因株系200余个,并首创改良大豆品质的转甲硫氨酸基因大豆植株,创造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旱、耐低温、耐盐碱的转基因大豆,为通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和开发我省1700余万亩盐碱地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全省拥有生物产业公共服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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