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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臵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

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臵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业务关系的客户展开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按照本指引要求对频繁发生达到或接近法定客户尽职调查限额的一次性交易客户开展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按照本指引要求对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等客户开展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

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工作。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金融机构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的最基本要素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职业)等四类。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如果没有依据四类要素全面考察客户风险就确定其风险等级,可能会导致反洗钱合规风险的产生。

金融机构应参照本指引的分类方法,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对四类要素进行进一步细分,确定每一类要素项下的风险子项。除因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所处行业的业务性质及其监管规则等原因造成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出现不适用的情形外,决定不采用本指引所列某项或某些项风险子项的金融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倡导金融机构在本指引所列的四类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评估要素及其子项,以增强反洗钱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应对每一风险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

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

每一风险要素或是同一要素项下的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应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影响力越大,赋值越高,而不应等量齐观。

金融机构逐一按照风险子项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逐一对风险级别进行界定并评分,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

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评分及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15n

i i i a p =∑(其中a 代表风险子项,p 代表权重,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

三、风险要素一:客户特性

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综合评价客户行为的风险状况。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时,能够便利地获得制度、市场、技术等方面支持,更容易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时,可适当调低客户风险分值,反之亦然。例如,对非居民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通常比居民客户要困难,其风险分值可相应调高。又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分值可相应调低。

(二)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相对而言,直接与客户建立关系的金融机构,或者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到客户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会比全部或部分依赖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间接渠道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更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金融机构还应酌情考虑不同中介组织以及不同中介服务方式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相应调整风险分值。

(三)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金融机构要衡量查验各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所需技术设施和人员知识经验。客户所持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金融机构就越难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洗钱风险就越高。例如相较于境内身份证件,金融机构核实来自于境外的身份证件的难度会更大,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

(四)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在对一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后,应根据可疑交易后续处理结果、报告发生频率、交易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客户风险评价。对于大额交易或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风险评估依据。

(五)机构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对于股权或控制权关系较复杂、难以核实的机构客户,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例如,金融机构对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等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公司,对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其他公司。

(六)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例如,

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或者客户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

此外,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持续时间越长就越有更多机会了解客户,风险评估的可靠性相应提升,金融机构应酌情考虑此因素对风险评估有效性的影响。

四、风险要素二:地域风险

金融机构不仅应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而且要酌情考虑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交易对手方、业务相关境外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洗钱监控或制裁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考虑对相关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二)风险提示信息。金融机构至少应参考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洗钱方面的风险提示,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APG”)、欧亚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三)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对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

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设定较高的风险评级标准。

(四)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相较一般客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等透明程度更低,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难度更高。

五、风险要素三: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提供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合理参考客户类别、账户性质、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客户主要交易活动、客户交易规模等情况来合理评估客户涉及的金融业务风险。金融机构不仅要提高国际金融市场公认的在该行业具有较高风险的业务的风险评级标准,而且应及时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要求或风险提示,对照FATF等权威国际组织发布的风险提示、指引,动态调整显著高风险业务列表。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现金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直接以现金形式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具有相当较高的洗钱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交易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较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

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二)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使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增大,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可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因此建议金融机构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名下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的、网上金融交易金额特别巨大的、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等等。

(三)跨境交易业务。跨境交易业务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差异可能会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跨境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将面临更多困难,因此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可在地域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反洗钱方面的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相应调整风险分值。

(四)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一些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开立账户的、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异常情况等等。

(五)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在一般情况下,客户的交易频率与洗钱风险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但对于频繁办理一些特定业务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例如,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户数量、机构与个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个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退保频率、投资连结险退保的现金损失率、理赔案件数等,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异地开户、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等。

除了已经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就选择了具有显著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可能事先无法对客户在业务关系建立后所可能使用的金融产品类别作出准确预估。在此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可在定期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依据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评定风险。

六、风险要素四:行业(职业)

金融机构应评估客户所处行业(或所从事的职业)与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或某些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专业职业技能被部分分子利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此类风险要素不单独设立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一)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FATF反洗钱标准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的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二)与职务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客户的实际受益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政治公众人物的,其涉及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相应增大。

(三)行业现金密集程度。通常,客户所属行业现金使用密集程度高(如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等行业),其风险相对较高。

七、例外情形一:可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

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确信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一)资产总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是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是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或是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万美元)。

(二)办理的金融业务不具有高风险。

(三)个人持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五)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个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六)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

八、例外情形二:可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的客户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一)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的客户。

(二)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的客户。

(三)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的。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有犯罪记录且有利用本金融机构洗钱之虞的客户。

(五)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述范围的客户。

第三章风险评估操作流程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对于在本指引发布前金融机构已确定了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制定工作方案,在三年内完成按照新标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工作。

一、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建立相应的客户信息采集机制,确定各类信息可能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

信息收集的可能渠道包括: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前,金融机构要以适当形式告知客户反洗钱监管政策和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2.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的尽职调查报告。

3.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的信息。

4.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

5.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6.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记录。

从国内外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无论是要求或期望反洗钱监管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客户主动披露全部信息项目,或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官方数据信息库查询、验证所有信息,均不具备现实合理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允许金融机构依

据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预估,而无需拘泥于某些数据要素的取得。

(二)筛选分析信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逐一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并将其臵于具体的评级指标项下。

对于同一评级指标项下的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多项关联性信息,应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在保障评级工作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合并或精简。

对于同一评级指标项下的存在矛盾或抵触的多项关联性信息,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风险评级目标出发,删除掉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金融机构应书面记录自身的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的权衡政策。

上述工作流程,金融机构可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开始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除存在风险评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

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级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

(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完成初评工作,以提升评估工作效率。

三、复评

初评工作无论是由业务条线人员独立或由其会同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完成,还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直接完成,初评结果均应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初评人员或复评人员进行协商确定,或者提交高级管理层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与客户风险相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和监控措施。

一、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应根据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交易规模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客户、实际受益人的信息。

(二)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涉及客户经营活动性质、财产

来源的补充性材料,并严格审核。

(三)未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四)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实施合理限制。

(五)对其交易对手及其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

二、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客户,可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较低风险等级客户,若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交易时,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第五章风控措施

一、金融机构应在公司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组织审核通过,并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也可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二、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

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在遵循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关要求前提下,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便于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和维护数据并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及其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业务风险评估,为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服务。金融机构应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系统全面的风险测评,并在新的服务或产品推出前进行风险评估。

四、金融机构应规范风险评定流程,指定适当的部门(条线)及人员承担各风险要素及其子项的评定,同时确保相关部门(条线)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数据资源,并指定专门部门或多部门组成的审查小组,协调解决等级划分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问题,适时对下级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开展检查。

五、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动态的风险追踪能力,确定不同等级客户的风险等级审核期限。原则上,评估结果一般不应少于三级,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五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六、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与被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确保被委托机构能够实施本机构所确定的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协议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对于委托他人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审核机制。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相关部门、各基层网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本系统各级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行社应在综合考虑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和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二)风险相当原则。行社应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

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能够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行社应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四)信息保密原则。行社不得向客户或与其它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各项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终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社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项反洗钱规定在本 条线的贯彻和执行,收集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报送本单位反洗钱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营业网点负责收集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持续监测高风险客户金融交易活动,及时报送可疑交易;认真做好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资料的保存和保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 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 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指根据 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客户以及在本行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各级机构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审慎性原则。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通过对客户的身份、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进 行综合评价,审慎评定每一名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

类时,应赋予同一客户在本行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各级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内控合规部是本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的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负责组织推动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及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本 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涉及的客户尽职调查;负责本条线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配合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属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机构高、较高、一般风险客户风险等级的审核;负责向总行汇报本机构客户风险分类的落实情况及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营业网点是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 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收集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所需信息;负责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负责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人工评级工作;负责本机构低、较低风险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工作等。

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系统

中软融鑫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系统技术白皮书 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系统 技术白皮书 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计算机有限公司

目录 1背景介绍 (2) 2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2) 3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评级系统实现 (3) 3.1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评级流程 (3) 3.2总体功能架构 (4) 3.2.1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 (5) 3.2.2客户信息维护 (5) 3.2.3评级结果分析 (5) 3.2.4报表 (6) 3.2.5系统管理 (6) 4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评级系统实施建议 (6)

1 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一直在努力顺应国际反洗钱的大趋势。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体现了“明确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这一重要的国际立法精神。在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中,“恐怖活动犯罪”被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体现了将反恐融资纳入反洗钱框架的国际立法趋势。2007年1月旧,《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生效。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必须上报的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这标志着中国的反洗钱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31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建立业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如期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1、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 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 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同时要求各法人金融机构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人民银行备案。 2 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了解你的客户”是任何一家企业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是,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的角度来讲,“了解你的客户”有着其特殊的含义。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将“了解你的客户”以“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定义务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而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除固有的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着眼于避免自身在有意或无意间被卷入洗钱犯罪中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和制度的作用上。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少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

2019年银行业反洗钱培训考试题库

2019年银行业反洗钱培训考试 1、在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无需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B. 错 2、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金融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就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 B. 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体现反洗钱法律规章要求,不需要与具体业务相结合。 B. 错 4、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不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 B. 错 5、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A. 对 6、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A. 对 7、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A. 对 8、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A. 对 9、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并由总部报告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B. 错 10、为对私客户办理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需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 A. 对 11、如果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但金融机构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A. 对 12、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A. 对 13、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指标中的行业因素包括贵金属、稀有矿石或珠宝行业;与武器有关的行业;房地产行业;现金业务等。 B. 错 14、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并排除洗钱嫌疑后,可提示当事人以免发生类似情况。 B. 错 15、金融机构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但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客户除外。 B. 错 16、当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首先采取上调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 第二条分类监管。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 第五条 XXX支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总行。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 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

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 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 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 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我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行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行业是洗钱活动的高发领域,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其义务的认真履行是反洗钱工作切实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一旦金融机构涉及洗钱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论是金融机构参与洗钱还是被利用洗钱,都将给金融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法律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特点,以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大义务为核心,设置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在此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导致自身不能履行反洗钱义务,则很可能受到处罚并导致经济损失。《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不仅规定了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规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采取“双罚制”。 二、操作风险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操作中执行反洗钱规程,而这种业务操作遍布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些操作过

程本身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如果缺乏有效措施来规避或转移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因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完善、人员或系统操作失误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法国兴业银行就曾发生过因客户甄别操作疏忽而招致严重损失的案例。经过多年的跟踪调查,法国司法机关撕破了一个活跃于法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庞大洗钱网。在这个庞大的洗钱网里,法国兴业银行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在没有经过事先检查、申报和背书核实的情况下,将一大批出自以色列金融机构的支票接收入账,最后再汇回以色列。据查总共清洗过的资金数目可能达数亿法郎。该案涉及从上到下不同级别的多名主管人员。对如此重要的金融机构进行如此规模的审查,在法国乃至世界上的同类案件中,也是从未有过的。 三、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如果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意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关注,甚至成为洗钱者的合作方。 金融机构参与洗钱活动的最典型案例是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洗钱案。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BCCI)成立于1972年,注册地在卢森堡,在美、英、法等73个国家开设了430家分行。该行为客户创设境外账户,协助客户洗钱,并为腐化的外国官员保管黑钱,为军火走私分子穿针引线,甚至以金钱资助恐怖分子。据查,在该行开设的犯罪账户达3000多个,涉及金融诈骗、毒品犯罪、军火走私等各个方面。1991年7月7日,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因涉嫌参与洗钱、金融诈骗等多项犯罪被关闭。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相关部门、各基层网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本 系统各级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行社应在综合考虑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和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二)风险相当原则。行社应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对不同风

险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行社应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四)信息保密原则。行社不得向客户或与其他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客户洗钱 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各项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终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社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项反洗钱规定在本条线的贯彻和执行,收集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报送本单位反洗钱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营业网点负责收集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 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持续监测高风险客户金融交易活动,及时报送可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 1. 组织架构(18分) 风控架构:(2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分) 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高管履职:(4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分) 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3次的,扣分;少于2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5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反洗钱风险,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公司及个人利益,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反洗钱方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划分标准。 第一条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公司的业务性,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要素等因素制定的标准。 第二条公司已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反洗钱工作事宜。第三条公司在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本着简单、清晰、准确、全面、可操作原则予以划分。 第四条公司根据客户自身的特点及属性,结合公司证券业务对投资身份识别、交易频繁程度、风控标准、结算确认等方面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五条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有其他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六)其他公司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客户。 第六条中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不规范、资料不健全,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二)在交易过程中多次出现达到风险预警,未及时按照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导致强行平仓,而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交易出现异常行为的。 (五)其他机构认定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5260297.html,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 作者:赵琳琳 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12期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客户身份识别是较为关键的内容,金融机构中,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执行,其效果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日常管理质量与效果。基于此,主要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分析。 客户身份识别作为金融机构中反洗钱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进度与效果。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贯穿整个洗钱过程,有着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现阶段,风险管理属于一种合规性的管理内容。人们在实践中根据违规风险制度进行反洗钱等内容的分析,然后确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以及操作规范,然后,虽然制度得到了制定,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仍然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要更进一步地进行系统分析。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内容与基础原则 所谓洗钱风险,主要是指一些从事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或为洗钱活动提供条件而导致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问题。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中因为行业特殊性的关系,一直是此种风险的高发领域。一些政策性的银行具有安全、便捷的特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这样就会提升洗钱风险。随着国家对洗钱问题的重视,现阶段逐渐通过法律约束金融机构的各种行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也逐渐意识到风险管理与预防的重要性。 (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内容 金融机构要系统开展洗钱风险客户的分类管理,在实践中要有对应的分类参数系统、评估计量系统、控制系统等。金融机构在构建这些系统时,必须要基于以下几点合理构建。 第一,实现全面、真实以及持续的动态化管理,分析、监督存在的各种洗钱风险问题。根据具体的状况以及程度合理划分客户群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了解风险控制的具体程度,进行持续的控制与监督。第二,预防管理。综合客户的具体状况以及客户群体风险等级进行合理控制,对于风险等级相对较高的客户,要进行重点分析,及时发现其存在的可疑问题,加强对可能会发生的洗钱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基于金融机构为主要内容,结合风险因素进行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从而为风险控制以及管理提供支持。在实践中基于洗钱风险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做好分类管理,可以全面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为银行合理地规避风险问题奠定基础,提供完善的信息支持与参考。 (二)金融机构客户分类管理基础性原则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总则第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管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信息系统、数据治理; (五)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会组织行业制定了《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决策机构,指定部门负责推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并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二、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指引》的相关要求,详细制定或修改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实施细则。 三、各证券公司应尽快建立完善适应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在该系统中全面、准确标识客户风险等级,以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对原有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等级划分功能升级改造或者建立独立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

四、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对新入职员工在反洗钱客户风险识别以及等级划分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在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当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即自《指引》正式发布实施后,证券公司对于新开户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计划,其中,对在2007年8月1日以后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09年内完成;对2007年8月1日以前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11年内全部完成。 六、对于缺失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职业等身份基本信息的客户,证券公司应采取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回访、实地查访、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识别或者重新识别。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由于客户的原因仍无法补齐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予以一定关注,适当提高风险等级,按照要求落实对该部分客户的等级划分工作。 七、各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引》中提到的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应持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尽可能详尽的相关信息,并保持适时更新。

44--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管理规定----44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有效甄别、防范洗钱风险,建立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银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管理。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定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3.2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本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4职责与权限 4.1 会计结算中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或形势的变化适时更新本办法及相关附件,负责提出行内反洗钱系统相关内容的改造或建设需求;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2 科技部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需要开发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4.3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负责对在本支行开立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准入审批、持续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持续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等具体工作,并参考其分类指定专人开展相关工作。 4.4 分行会计财务部负责对所辖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定期将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报送总行会计结算中心。5政策 审慎、差别化、持续、定量与定性等相结合。 6流程图 无

7 风险控制要点 无 8 内容与要求 8.1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8.1.1 分类等级 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8.1.2 参考因素 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a) 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b) 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 c) 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d) 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e) 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f) 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 g) 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h) 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

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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