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国家《港口法》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

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四、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

(一)港口岸线使用

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审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位置、范围、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岸线总长和水陆域面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和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

(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3)其余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

港口码头使用岸线获得批复后,由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法人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立项手续,并核准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方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所需资料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申报请示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工可报告),需原件;

4、下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需原件;

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

6、交通部门的岸线审批意见及项目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市级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两份、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三份。

(三)初步设计

1、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2、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属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提交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2份。

3、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四)施工图设计

1、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2、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五)招投标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招投标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

(六)开工备案

1、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3)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4)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七)交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1、交工验收

(1)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试运行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交工验收合格;

1.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1.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1.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1.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1.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1.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2.1竣工报告3份及电子版1份。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2试运行报告;

2.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2.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2.6能力核算报告;

2.7有关批准文件。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竣工验收部门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担任。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 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实现研究

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实现研究 发表时间:2019-04-29T09:22:18.8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作者:周维钊 [导读] 摘要:港口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枢纽,货物运输的业务范围广、吞吐量大,而且交通方便。 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 535008 摘要:港口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枢纽,货物运输的业务范围广、吞吐量大,而且交通方便。本文首先指出新形势下港口运营管理的特点,然后分析了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基本架构、特色和功能实现,最后结合工程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港口;运营管理;特点;平台架构;功能实现 引言:港口作为水陆交通的集结点,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近些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建成了一批大型港口,例如宁波港、天津港、大连港等。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对港口的运营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成为从业人员的关注要点。以下结合个人工作实践,探讨了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实现。 1.新形势下港口运营管理的特点 1.1 业务协调复杂 港口企业多是由集团+分公司的形式组成,其中集团内部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分公司缺少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此背景下,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业务协调有难度,人工手动模式降低了业务处理效率,影响港口的作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1.2 市场需求多样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港口的业务范围扩大,除了货物装卸以外,还涉及物品的加工、包装等业务[2]。在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下,港口必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各部门协同办公,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2.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架构和特色 2.1 平台架构 基于SOA架构下,港口的综合运营管理平台采用层次化结构,其中软硬件设施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GIS平台、传感器、摄像头、GPS、客户端、机房等。其一,该平台可以对港口的地理信息、专题数据、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还能以业务需求为准,提供多种功能复用手段,为港口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其二,该平台采用OGC标准服务,可供开发人员调用各种资源,具有统一的接口、入口、安全机制和规范,可以避免出现信息孤岛效应[3]。其三,该平台可以全面展示港口信息,工作人员利用账户和密码,可以登录系统界面,获取业务服务,实现港区管理的动态化、智能化、精细化。 2.2 平台特色 分析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特色,一是构建速度快。采用SOA架构和配置式、插件式的开发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对港口信息进行调用、加工、组合,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在平台建设中,既能满足各个部门、各种业务的需求,又能缩短建设周期,降低资金投入。二是一站式服务。该平台具有完善的业务应用系统,利用系统接口可以和已有的信息系统相集成,实现数据共享,将各个部门联系在一起。如此,港口内的多源信息、异构信息可以集成和共享,为综合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3.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功能实现 3.1 基础设施管理 针对港口基础设施,例如码头、仓库、堆场等,可对基础数据、属性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平台具有查询、统计、量算、输出、分层管理等功能[4]。通过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人员能了解各种设施的分布和运行情况,掌握损耗、改建、扩建等信息,为管理部门的决策、规划、使用、维修提供依据。 3.2 管廊管架管理 平台提供的管理模型,可对管廊管架设施进行分析管理,例如动态监测、自动布线、三维仿真等,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可视化。通过管廊管架管理,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实时掌握管廊管架的分布和运行情况,实现规划建设的合理性。 3.3 地下管线管理 港口的地下管线系统,包括给排水、电力、热力、燃气等内容,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查询、统计、输出等基本功能,此外具有碰撞分析、路径分析、穿越分析、三维仿真等专业功能,避免管线碰撞或专业矛盾,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3.4 生产运营管理 收集港口内各个部门的生产和经营信息,然后进行信息化管理,主要涉及物资装卸、接收、堆放、运输等内容;同时可以对运营成本、利润、收益等要素进行分析,帮助工作人员做出科学的决策,提高生产运营规划的可行性。 3.5 车辆物流管理 在车辆管理上,利用电子地图,可以显示车辆的位置,并对车辆进行监控、调度、管理,具有车辆报警、动态查询、轨迹回放等功能,方便工作人员管理车辆资源[5]。在物流管理上,采用数学模型分析港区内物资的使用和流动情况,继而制定组织计划、分配任务、控制监督,实现智能管理的目标。该平台的应用,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可有效降低物流配送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6 视频监控 视频监控终端和平台连接在一起,可将文字、表格、视频等信息展示在电子地图上,对港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等进行全时段、全方位监控,了解整个港区的运行情况。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协助工作人员调度资源,并为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3.7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采用视频监控技术、传感检测技术、红外入侵技术,针对安全隐患或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报,提高分析处理能力,加快反应速度,真正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 3.8 巡检养护 港口的巡检养护,由监控指挥中心、手持终端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监控指挥中心具有实时监控、事件分析、工作考核、轨迹回放等功能,可以帮助领导和管理层开展人员管理、考核工作。手持终端是带有GPS的智能手机,具有信息查询、量算、定位、接收任务、上报

(完整版)港口管理

第一章绪论 1.港口的构成 ①港口水域:航道、锚地、港地 ②港口陆域、码头岸线、泊位、仓库、堆场即自港口岸线至陆上港界的陆地面积 ③港口工程建筑(陆地:仓库房屋、道路、客运船;海上:航道、防波堤、护岸、码头包括引桥、浮筒、航标) ④港口装卸起重、搬运机械及配套设施 ⑤港口管理与装卸生产组织机构 2.集装箱码头的分级P8-9 集装箱专用码头按照其所能接卸集装箱船舶的船型,划分为A型(等级最低)、B型、C型、 3.水陆运输的地位与作用P1-2 ①水路运输利用天然水系,不占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②水路运输的运载工具容量大,运输成本低 ③水路运输沟通全球经济,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④引导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4.港口的作用P3-4 ①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 ②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 ③港口成为综合物流中心 ④港口在其所参与的供应链中发挥作用 ⑤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 ⑥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5.国际航运中心应具备的条件P14-15 ①具有强大的腹地经济实力,充沛的进出口货源 ②区位条件优越,集疏运畅通 ③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 ④具有发达健全的航运市场,航线密集、运量巨大 ⑤有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高效优质的航运服务 ⑥具备积极扶植的政策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章现代港口功能的演变与发展 1、港口的发展演变过程P28--39(老师说本章的内容都需要看的,以下只是两个方面) (1)第一、二、三、四代港口的功能区别: 第一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以前的港口,其功能为海运货物的转运、临时存储以及货物的收发等,是运输枢纽中心; 第二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港口,其功能除具有第一代港口的功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

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港口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港口管理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 1、水路运输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①水路运输利用天然水系,不占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②水路运输的运载工具容量大、运输成本低。 ③水路运输沟通全球经济,有利于促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④引导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2、港口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答:①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 ②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 ③港口成为综合物流的中心。 ④港口在其所参与的供应链中发挥作用。 ⑤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 ⑥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3、港口是怎样定义的? 答:港口是运输网络中水路运输的枢纽,是货物的集散地以及船舶与其他运输工具的衔接点;它可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并具有明确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4、怎样运用相关理论来描述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⑴贸易基础论和港口生长点理论。(港口和贸易相互之间起着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⑵中心——边缘理论。(港口城市周边地区之所以能得到较快的发展,是因为港口 具有扩散效应、聚集效应和港口对货物的吸引中转效应。) ⑶资源凛赋差理论(P13)。(航线变化和物流流向变化规律可以用资源凛赋差理论 来解释。) ⑷梯度传递理论。(国际经济的发展也存在着梯度传递的规律,即由经济梯度高的 区域向低的区域传递。而经济梯度的传递方向首先取决于港口的发展) 5、国际航运中心的定义是什么? 答:国际航运中心是指以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港口城市为依托,金融发达的航运市场、完善的服务体系、丰沛的物流、众多的航线于一体,集聚各种航运要素的经济区域或国际化港口城市。 6、国际航运中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具有强大的腹地经济实力,充沛的进出口货源。 ②区位条件优越,集疏运畅通。 ③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 ④具有发达健全的航运市场,航线密集、运量巨大。 ⑤有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高效优质的航运服务。 ⑥具备积极扶植的政策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7、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答:从空间布局来看,国际含韵中心先后形成与西欧(鹿特丹)、北美(纽约)、东南亚(香港和新加坡)。其扩展原因是以工业化为核心内容的实际经济增长重心的转移。 从功能性质来看,国际航运中心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代:国际货物的运输与集散。(鹿特丹、伦敦,二战前的纽约、汉堡)

码头审批程序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

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码头及港口建设程序

码头是指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 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 一个港口必定包括了码头,还包括堆场,仓库,中转站等设施。码头只是港口的必备部分。 码头建设基本程序 码头报建审批根据码头规模及所在区域不同进行划分:内河码头按照1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沿海码头按照10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 码头建设过程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三个主要过程,各个阶段所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一、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根据工程的地理位置及重要程度报批的部门或审批的级别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开展的工作及报批的部门如下:1.水下地形测量(开展报批工作的基础) 2.地质勘察(根据情况确定) 3.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的批复依据,报省环保局) 4.防洪论证(水利部门的报批的基础工作,报省水利厅) 5.评估咨询(水利厅的批复依据)

6.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航道局、港务局、水利、渔业等部门,是该部门的批复依据) 7.得到水利(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厅批)、航道(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局批)、海事、港务局、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批复意见,报发改委申请立项 二、设计阶段: 1.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的基础)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实施阶段: 1.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根据工程的影响程度可能要求) 2.航道部门码头前沿线批文(根据设计图纸报航道局批复确定码头允许的前沿线位置) 3.选择施工单位准备施工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编号:SM-ZD-87599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

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岸线管理许可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 三、初步设计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审批 五、招投标管理 六、质量监督 七、开工备案 八、交工验收 九、试运行备案 十、竣工验收

一、岸线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 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二、岸线标准划分 1、非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作业流程

项目建设作业流程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此类港口工程项目建设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水运工程建设总体工作程序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前期咨询报建主要工作 (一)前期咨询工作内容 1.进行工程区地形测量及地质勘察工作,为咨询提供依据;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报建工作内容 1.海事报批:

2.航道报批: 3.水利报批: 4.环保报批: 5.安全报批:

6.职业卫生报批: 7.岸线报批: 8.规划报批――市规划局同意建设用地规划的复函(红线图) 9.国土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用地预审复函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备案登记 10.项目立项: 三、勘察设计工作 1.进行工程区地质详细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依据; 2.根据工可研各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初步设计; 3.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报初步设计及审查文件到市港航局,市港航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 审会,出具审查意见及批复;

5.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6.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7.市交通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会,出具审查意见及批复; 8、组织施工招标,开工。 四、总体施工组织(类似工程) 1、游艇俱乐部大厅房建工程 2、预制构件预制 3、防坡堤工程 4、护岸工程及亲水平台工程 5、游艇存放平台工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一:企业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港口建设项目申请 二:企业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 三:土地、环保、规划、水利、交通、消防、安全等审批程序; 1:土地、环保、规划审批见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2:水利审批需要如下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窗口) 提交材料:1,《关于报审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函;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1.向省政务中心水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评审,包括现场勘查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根据技术评审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并上报一式三份; 4.省水利厅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即使组织审批。办理时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编制报批稿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省水利厅窗口) 提交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2.工程建设方案;3.防洪评价报告;4.相关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通航安全审批(地方或长江海事主管机构) 提交材料:1.申请文件;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城市总体规划》、《xx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xx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xx交委会同xx港航局、xx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概述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 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 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 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 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

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 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 (二)审批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三)办理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5、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

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实现

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实现 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数字城市事业部 周扬任克亮 摘要:针对目前港口运营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出建立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是最有效的技术解决途径。采用面向服务的SOA架构和数据中心技术,在建立港口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基础上,构建能够满足港口各种业务综合运营的管理平台,有效实现多源异构港口信息的集成共享和不同单位部门的业务协同,实现港口的智慧运作。 关键词:SOA,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快速构建 1引言 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运输枢纽,多年来港口一直以其业务范围广、货物吞吐量大、交通运输方便等独特优势在城市货物运输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与世界经济进行接轨,港口更是得到业界的高度重视与大力发展,如天津港、宁波港、大连港、日照港、温州港等大型港口集团的快速崛起与大规模建设。因此,港口运输与综合服务必将成为促进我国沿海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2面临问题 在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和全球化给港口发展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港口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1)业务协调困难。港口企业一般以集团和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虽然目前多数港口集团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基本是各分公司或部门针对各自管理需求而建的独立运行的信息管理系统,不能与其他系统协同运作,导致不同单位部门之间仍然是以人工的方式进行业务协调,业务处理效率低、质量差,降低了港口的作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2)多元化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港口有时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装卸等运输服务,而且还需要提供物品加工、包装等相关业务服务。多元化

的市场需求要求港口必须实现各种业务的综合信息化管理,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办公,提高港口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服务效率与水平。 建立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是港口加快自身建设与发展的新思路,它将彻底实现港口各种信息的共建共享与不同业务的协同办公,有力提高港口的综合业务处理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实现港口的智慧运作。 3体系架构 基于面向服务的SOA架构,港口综合运营管理平台采用层次化结构进行建设,如下图所示。 体系架构 基础软硬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GIS平台等软件设备,传感器、摄像头、GPS、服务器、客户端、机房等硬件设备,以及企业内网、无线网络等网络设备。 港口综合数据中心不仅实现港区多源异构数据(如基础地理信息、港口专题数据、港口业务数据)的统一、层次化管理,而且提供多种面向港区业务需求的系统集成及功能复用手段,并为实现与已有信息系统的集成及平台今后的扩展建设提供技术基础,为港口信息化建设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方案。 港口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丰富的基于OGC标准的信息服务(如数据服务、功能服务、服务管理等)、多场景可扩展的系统框架以及服务的标准调用机制与规范,供二次开发人员任意调用使用各种服务资源。同时,还提供统一的入口、安全机制和接口规范,为集成港口已有的信息系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

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