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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

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

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

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

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

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

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

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

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

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

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

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

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

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

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

布。

第五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

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

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

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

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6: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7: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附8: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

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它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

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国家、广东省精品课程评选工作,对当选的精品课程给予重点资助,并进行定期检查。2007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推进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遴选3000门左右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和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同时避免申报和评选工作的重复以及称号上的繁杂,学院在原有的重点课程建设暂行条例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原有重点课程和已获广东省精品课程称号课程的梳理和认定: 凡已获得“广东省精品课程”或“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自动成为当年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 90年代认定的省级重点课程,但未获得“广东省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需参加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评选。如不申报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则取消原有的“重点课程”称号;经评审合格的课程,授予“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称号,这批课程应积极申报广东省、国家级精品课程。 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教学单位可以推荐成绩特别突出的新课程,参加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评选。 二、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与要求 以创建国家精品课程为目标,根据学院的学科及专业定位与特色,整合各专业主干课程及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的教学成果,在今后几年中,每年建设5门左右校级精品课程,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建成20门左右校级精品课程,5门左右的课程成为广东省精品课程,1~2门课程成为国家精品课程。 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精品课程建设“五个一流”(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要求与评审标准,积极推进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管理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壹)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和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关联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壹)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和工作直接关联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

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和中心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学校一流本科教育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产出导向教育(OBE)人才培养理念和质量观,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教学模式和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遵循“产出导向、目标引领、重点建设、绩效为先”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本科教学核心课程。以本科教学课程体系供给侧改革为抓手,以核心课程建设助推本科专业内涵提升和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提升。 第三条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学校投入专项经费建设300门“本科教学核心课程”。以学生学习产出和能力培养为导向,促进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科

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示范性课程。 第四条建设内容 1.制订课程质量标准。制定并完善课程质量标准,进一步明确教学目标,明确该课程对于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的作用与贡献,为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等提供指导和依据。 2.更新课程教学内容。更新并优化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确保核心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与联系,能有效减少重复与脱漏。 3.建设优质课程资源。建设与课程配套的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并在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及校外在线课程教学平台进行开放共享、扩大受益面。 4.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利用校内外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引入研讨教学、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等多样化手段与方法,开展混合式教学,引导

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幸福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 第六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业户、爱心人士及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支持幸福院运行。 第二章服务对象、方式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和周边村60岁以上空巢、独居和五保老人。 第八条幸福院主要通过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等方式为老年人服务: (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高龄老人提供生活居住服务; (二)为有就餐临休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三)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康复保健服务。 第九条为使幸福院老人能够更好的相聚交流,共同休闲娱乐,相互生活照料,每处幸福院入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老人总数应不少于8人。 第十条老人入院生活居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群众评议、榜公示、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向村委会自愿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村委会组织两名以上的人员对入住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认为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由调查人签署意见,提交群众代表会议表决。表决评议完成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方可入住。幸福院要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对

德州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德州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任务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主动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号)和《德州学院关于深化课程信息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德院政字〔〕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线开放课程指德州学院网络教学平台中校外的( )以及学校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等。 第三条依托引进网络教学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协同育人课程建设机制,组织教师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平台应用培训,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和技术资源,完成新老平台教学资源迁移,实现课程和平台的多种形式应用与共享,营造开放合作的网络教学与学习空间。 第四条以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为重点,兼顾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自主建设具有校本学科专业优势特色的在线开放课程;认定一批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校级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在线开放课程、省级优质在线开放课程。 第五条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相融合的混合式教学和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改革,创新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手段,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价办法,整体推进学校、专业、课程等多个层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建设要求与内容 第六条在线开放课程须经长期教学实践形成独特风格,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质量高、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以及社会学习者、行业企业专家认可,在同类课程中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强示范性。在线开放课程应参照《德州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及评价标准(试行)》的具体要求,围绕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课程团队与服务。在线开放课程应有相应的课程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团队主讲成员均应有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支持和鼓励教学名师、知名专家主讲课程。除主讲教师外,课程团队还需配备必要助理教师和现代教育技术人员,能长期在线服务课程建设,承担课程内容更新、在线辅导、答疑等。课程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合理,主讲教师能够承担课程相关教师的培训及教学研讨工作。 .课程内容与资源。课程内容能够涵盖课程相关领域的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核心内容,能够根据预设教学目标、学科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及教学方式,围绕学科核心概念及教学内容和资源间关系,组织教学内容及资源、设置教学情境。每门课程的课程资源应包括课程介绍、负责人介绍、教学大纲、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在线作业、试题库、参考资料和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教学视频。 .教学设计与方法。遵循有效教学的基本规律,围绕教学目标并结合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征与需求进行整体的教学设计。根据课程内容采取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改革。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 行机制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计算机体系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 管理运行机制 计算机体系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视管理的规范化,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科研人员岗位聘任制度、项目聘任人员制度、研究生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开放基金及课题管理办法、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机房管理制度、科研保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重点实验室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指导和咨询工作,指导研究方向,制定开发课题指南,评审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项目,对实验室的运行和发展给予建议,这对实验室朝正确的方向前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通过设置主任、副主任、行政秘书和各课题负责人等岗位,实现职权分明,责任到人,使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合理。 实验室通过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并设立专员负责课题资料的收集和汇总,使研究资料归档清晰,保留完整;通过机房管理制度并聘请了保洁人员,保证科研环境干净整洁,利于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 通过经常性地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的方式,比如年会、开放日、每周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使实验室形成了良好的科研氛围;在管理上避免约束性的行政制

度,用引导性政策、奖励创造出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发展空间,营造了宽松的学术氛围。重视科研道德的建设,没有发生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 在依托单位计算所内,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独立的科研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实验空间,有充分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依托单位通过设备购置基金、所级创新课题等形式对实验室予以经费支持,并通过讲座、培训、文体娱乐活动等方式,在经费、人员和后勤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实验室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运行管理经验,但离国际知名实验室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实验室将通过中国科学院创新三期的“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与对外合作,加强计算所内外创新链上下游的协同、重点实验室内不同方向的协同,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人员、技术流动机制和利益回报机制,保障体系结构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实例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实例 一、学习和会议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为院民集中学习日,学习内容为党的政策和法规、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好人好事,警示不良风气。每次学习要有详细会议学习记录。 2、每周星期三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每次学习要有详细会议学习记录。 3、每季季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通报院办经济收支情况,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会议要求: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同时认真做好学习和会议记录。 (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文件、文书、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凡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来文、来函,一律登记办理;文件传阅和执行后,按保管期限分类立卷归档; 3、凡向上级部门报告或请示的文书,须和答复一起分类归档; 4、加强文件、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保证其局限性、时间性、永久性的保密和安全; 5、院内的各类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三)财务管理制度

1、幸福院种、养、加工及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接收走访慰问款物,上级民政部门、乡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须均按要求入帐,用于幸福院生活补助。 2、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核,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批准。幸福院账目应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设置财务账目、科目。所有单据、凭证和账目要做到规范、齐全、完备、清楚。幸福院应定期向院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报表。每月应向院民张榜公布各项生活费用开支情况。 3、支出凭证(除老人生活费开支发票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三人以上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帐。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5、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均要入帐,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6、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幸福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单位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200元。出现公款被盗应及时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鉴定结果做出赔偿决定。 7、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

小关村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管理规定

小关村幸福院老年人日间 照料中心休息管理规定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小关村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管理制度 一、进入休息室的老人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二、禁止在室内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四、爱护设施、设备和物品,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不能自带卧具到室内,如有需要,必须得到工作人员 同意方能带入。 六、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七、离开休息室前,遵守安全规范,关闭水、电、门窗。 书画室管理制度 1、书画室是小区人民学习知识,陶冶情操的课堂,要形成尊知重教、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的良好气氛。 2、室内一切物品均由专人保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在本室开展其他活动。 3、不得私自带出书画室的公共用品,不能擅自移支,调换书画室里的工具、设施。 4、爱护室内的一切字画、作品等物品,不准乱涂乱画、触摸书画作品,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5、要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儿童不得入内,以免影响他人。

6、室内禁止吸烟、乱丢污物,不得随地吐痰,勿将墨汁、颜料喷溅到桌椅、墙面、农物上、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宠物入内。 7、开放时间:每周二、每周四下午3:00—5:00。 小关村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规则 本中心是在民政部门支持下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小区老年群体实际生活需求而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小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阅读健身、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餐饮住宿、聊天茶话等多项服务,本着公益为主、微利经营的主旨热情服务小区老年朋友。具体规则如下: 一、每天开放时间:9:00—18:00。 二、进入中心休闲娱乐、健身阅读、聊天茶话及日间休息,每人每天收取人民币5元,每天不限进出次数。 三、短期托养、生活照料(含休闲娱乐健身茶话和洗浴住宿)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天30至60元。 四、就餐:早餐,6至7元;自助餐,没人每餐12元;点餐另算。 五、医疗康复从药品到治疗服务取费低于市场收费。 六、中心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根据情况实行低费或免费。 七、进入中心必须由工作人员登记姓名房号等明细,方便联系和管理。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天一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制度 为加快课程建设步伐,扩大课程建设的成果,使课程建设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学院将课程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为实现学院“十三五”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课程改革的方向。把课程改革的重点放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变上。通过课程建设,逐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不相适的问题,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课程建设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根据职业岗位的需要,以通用能力为基础,以职业岗位核心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科学、合理设计课程。课程要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突出高级技工与高职教育的融合;要体现本专业、本课程教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先进性特点;要符合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心理和教学规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四)正确处理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课程建设中的重点与一般、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做到课程定位准确,目标明确,内容合适。 二、课程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课程建设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创新人才为目的。在建设中采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大批量合格课程建设与部分较高水平的优秀课程

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期、分批进行建设。从所有课程抓起,以对教学质量影响最大的课程为先导,建成一批院级乃至省、国家级精品课程,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经过3—5年的建设,建立150门核心课程标准,开发30门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一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三、建设内容 (一) 教学文件与教学条件 1.教学文件。课程标准、教材、教案、试题、学生成绩、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分析总结、学生考核分析等保存完整。课程标准应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阐明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基本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及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反映本课程的最新成果及教改思路,实验课程标准要符合培养目标,要有完整、系统的实验讲义或指导书。教材选用应符合教学与专业评估要求,内容精而新,与专业层次要求相适应,深、广度符合标准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如所选教材不完全适合,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增删,调整或编写补充教材。要有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含教学参考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自学指导书、一定数量的必读书目及有关参考图书。教学进程要统一,教学进度计划表填写规范且认真执行。 2.教学条件建设 (1)实验、设备状况:实验设备套数能保证本课程实验的开出,具有开出基本实验的全部设备,且设备完好率≥95%;设备使用率≥95%。 (2)实验数量及水平:能开出全部基本实验;能开展综合性、创新性或研究性实验。 (3)实践教学设备能基本满足与本课程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需要。 (4)要有多媒体教学辅助等设备以及教学必需的教具、挂图、演示实验仪器、幻灯、投影仪、声像资料等,能较好地运用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

幸福院制度

一、门牌: 老年活动室康复室日间休息室图书阅览室 二、制度 **村幸福院概况 双丰村幸福院是一家集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于一体的村养老服务机构。幸福院设有老年活动室、康复室、日间休息室、阅览室等,充分整合村内现有的各类资源,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使我村的老年人在自己居住的村内就能享受到家庭养老院式的照顾。 服务宗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 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为基本服务,开展医疗卫生保健、家政服务、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各项服务。具体分为七大类: (一)、日常生活照料:为老人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代购物品、代交各类日常生活费用等。 (二)卫生保健服务:康复理疗、健康咨询、病患陪护等。 (三)、精神慰藉服务:与老人谈心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关怀服务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四)、家政服务:保姆中介、更换水龙头、修理水管、家电维修、疏通下水、擦玻璃等。 (五)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欣赏、棋牌娱乐、图书阅览等服务。 (六)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体等服务。 (七)义工服务类:志愿者活动、社区认亲养老、邻里互助帮老等服务。 服务项目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板)

老年活动室管理制度 1、凡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爱国家、爱集体,同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用各种方式搞变相赌博;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携带宠物入室,以保证室内整齐清洁; 4、爱护各种器材、设施等公物,活动室内的公物一律不准外借,如有损坏或丢失的酌情赔偿; 5、树立文明娱乐之风,不准借故在活动场所吵嘴、打架,以免影响他人活动; 6、不携带幼童入室,特殊情况携带幼童者,大人要尽管教之责,注意公物和卫生; 7、在开室活动期间,首先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其他人员可在保证老年人活动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娱乐; 8、为保证活动人员身心健康,凡患传染病者,望自觉回避活动。 康复室规章制度 1、请维护室内秩序,服从幸福院工作人员安排。 2、请维护室内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活动环节,自觉做到不在室内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各种杂物等。 3、请注意保管个人财物,本室不提供衣柜,不负责个人财物安全。 4、请爱护室内公共财产,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大型健身器材位置;不得随意拔动音响和电视器材;不得在器材上刻记、涂画等。 5、请遵照说明书要求使用健身器材,未熟悉使用器材前,请幸福院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消防安全制度 1.幸福院由运营机构配齐配足灭火器材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更换灭火剂,运营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业务培训。 2.严禁占用幸福院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室内超负荷堆放物品,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安全。 3.幸福院运营机构必须进行每日防火检查。 4.消防巡查工作由运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5.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签字。 6.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运营机构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当运营机构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运营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7.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⑴用火用电有无浪费情况 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2 —

幸福院(点)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工作岗位职责 (一)院(点)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领导全院工作。 2、积极完成敬老院相关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3、制定本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 4、定期检查和督促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每月带头检查督促工作至少一次。 5、深入院民中了解情况,掌握院民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防食品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6、加强对财务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每月按时公开公示院内财务收支情况。 7、抓好院内经济,组织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坚持做到每年重阳节举办文艺演出活动一次。 8、供养人员去世后,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二)现金保管员岗位职责 1、认真编制本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结算并向院(点)长汇报院内现金收支情况。 2、按照本院制度,做好现金收入与支出的登记核算工作,如有额外短缺要负责赔偿。 3、3、严格现金报账制度,要求报销凭证须齐全才予以支付,否则可拒付。 4、4、院(点)内日常现金要确保充足和安全,保管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或外借。 5、5、妥善保管财务凭证、帐册等资料,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6、6、院(点)内工作人员的现金支出情况应做好相应的登记。 7、 (三)实物保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物品入库要做好验收和登记,物品出库要做好相应登记,做好每月物资出入库情况总结。 2、做到每天清点库房内物资,并做好记录,如有余缺,及时汇总给采购人员做好补给工作。 8、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存放须分类,排列要整齐。 9、定期清理,打扫库房,通风通气,防止物资积压霉变。

上海建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规范课程建设的管理,提高课程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保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课程建设要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体现能力为本、成果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学校课程建设分为达标课程、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层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为了更好地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应在专业建设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断充实专业建设的内涵并形成专业特色。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是课程建设的核心要素,教学文件、课程网站、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效果、课程改善过程是课程建设验收的主要项目. .学校和二级学院都要建立课程建设管理机构,统筹课程建设的各管理事项。学校课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全校课程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选聘教学(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的教师作为专家,负责课程建设的指导、验收、抽查复核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确定课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院长,明确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学院课程建设规划,明确年度目标,选聘合适人员成为课程建设指导与验收专家,组织本单位的课程建设及验收工作,监督课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达标课程建设与管理 .建设目的:课程教学文档齐整规范,落实能力本位、成果导向的课程建设各项任务,形成不断自我完善的课程质量保证机制。 .建设对象: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各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均作为达标建设和验收的对象。每门课程由开课学院归口建设。四年内完成全校课程达标建设和验收。 。每门课程原则上都以团队形式来建设,并明确一名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建设负责人须为本校专职教师。若由助教担任课程建设负责人的,必须讲授该课程满一轮,且教学评价得分良好以上,并需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课程建设指导教师。 .各学院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及时对完成建设的课程进行验收。学院验收完成后的课程资料文档学校组织专家抽检复核,比例不低于,验收通过后的课程名单上网公示。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验收通过,可以替代达标课程验收通过. .达标课程建设和验收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资料和教师授课状态两个方面。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由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及相关辅助参考书、教案(教学设计)、、个以上微课、课程网站、授课教师资料、课程改善历程档案等文件组成,评价验收方式为专家审阅.教师授课状态评价验收方式为听课(含专家现场查阅教案)、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查阅学生评教结果等形式.在完成材料审阅、听课、召开座谈等项工作后,需要组织教师说课和答辩,集中呈现教师教学设计理念和专家反馈。 .验收未通过的课程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应追究课程负责人和系主任责任.验收结果与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挂钩。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申报方向: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四年制

一、实验室信息简表 实验室名称组建日期 承担课题数国家各部 委项目 省级项目市级项目 主管集团 项目 横向合作 年度实到经费(万元)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合计 近五年研究成果(2013-2017) 获奖 (项) 国家级省部级其它特等一等二等特等一等二等 发明专利 申请(项) 国内国外发明专利 授权(项) 国内国外技术标准(项) 国际国家行业 研究论文(篇) 国外国内SCI/EI/ISTP收录 研究队伍职称 全职在编人员(人)客座人员(人年) 总计研究 人员 技术 人员 管理 人员 小计国内国外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它 合计 经费投入 上级部门(万元)依托单位(万元)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5年2016年2017年

基 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万元)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本 条 件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包括实验室建成后对国家和依托单位的作用、贡献等) 三、国内外该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国内外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技术发展、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现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及研究生培养情况) 七、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八、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九、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包括建设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包括建设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附件1.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附件2.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3.实验室近5年(2013-2017)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件4.实验室近5年来重要获奖清单 附件5.实验室近5年来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专著不超过10部,论文不超过50篇)

店坊村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店坊村幸福院管理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区镇幸福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机制。 店坊村幸福院管理机制: 组长:段彦明 副组长:刘飞 组员:段云亮毛士江段荣明苏来存 杨亮明段云爱 第二条店坊村幸福院,是由店坊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 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7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不能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店坊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院长:刘飞 管理员:薛三芳 服务员:段云亮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方案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方案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动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拨付农村互助幸福院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新民计【2012】15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初步实施方案: 一、建设原则 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建院形式,充分发挥村委和村民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的作用,院内不设专业服务人员,村委会成立互助幸福院管理接待中心,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具体负责受理入住申请、院民矛盾调处、安排院民入住、制定规章制度、院民安全管理及水、电、暖、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支出等事务。 二、建设标准 (一)设立标识。可可托海镇塔拉特村互助幸福院初步命名为“塔拉特村互助幸福院”,并按要求制作牌匾。 (二)建设类型 1、基本型,即充分利用塔拉特村闲置校舍、和塔拉特新村相应的闲置房产资源,因地制宜地推动互助幸福院建设,具备满足入院老人住宿、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设有厨房、储藏室以及供暖设施,条件允许可配备健身器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合作型。即利用闲置民房,通过租借、志愿者支持等形式,因陋就简,为老人提供共同生活场所,具备满足入院老人基本生活条件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可以为合居型居室,有厨房和取暖条件。 (三)所需物品和设备 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宿舍应配设单人床、桌椅、衣柜、衣架、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废纸桶;互助幸福院内要设供集体就餐的餐厅,并配设餐桌、座椅、垃圾桶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幸福院要设立独立的伙房;设置灶台文体娱乐活动室应提供图书、报刊、棋牌等;条件允许可设一部老人使用的电话和一台电视机。 三、入住管理 1、入住条件 凡年满60周岁、无传染病、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和五保老人均可申请免费入住。 2、入住程序 (1)申请:由入住老人本人、子女或其亲属自愿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入院申请。 (2)体检:入住老人到县医院或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体检,向村委会提交体检证明。 (3)签订协议: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入住老人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本人或子女与村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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