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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合法性的由来与内涵——基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思考

论政府合法性的由来与内涵——基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思考
论政府合法性的由来与内涵——基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思考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7, 6(2), 167-171 Published Online February 2017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6282864.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6282864.html,/10.12677/ass.2017.62022

文章引用: 吕潇湘. 论政府合法性的由来与内涵——基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思考[J]. 社会科学前沿, 2017, 6(2): 167-

The Origin and Connot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by John Locke

Xiaoxiang Lv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Received: Feb. 2nd , 2017; accepted: Feb. 19th , 2017; published: Feb. 22nd , 2017

Abstract

Locke’s “government theory” was regarded as the beginning of the study of the origin of govern-ment.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demonstrat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ural law, and then discuss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that is, the use of power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this ar-ticle affirms the theoretical value of “government theory” in the contemporary era.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transfer of the natural rights of mankind, and summarizes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the government. Keywords

Government Theory, Legitimacy, Natural Law, Legislative Power, Balance of Power

论政府合法性的由来与内涵——

基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思考

吕潇湘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收稿日期:2017年2月2日;录用日期:2017年2月19日;发布日期:2017年2月22日

吕潇湘

摘 要

洛克的《政府论》被视为是政府起源研究之开端,其中《政府论下篇》运从自然法学的角度论证了政府的合法性由来,进而对政府合法性运作即权力的运用和制衡进行讨论。本文从人类自然权利的出让开始,逐步归纳了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有关政府合法性的论述,并从政府合法性的角度出发肯定了《政府论》在当代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

政府论,合法性,自然法学,立法权,权力制衡

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6282864.html,/licenses/by/4.0/

1. 《政府论下篇》简述

17世纪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洛克与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了震惊学界的《政府论两篇》,猛烈批判了“君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等传统理念,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被视为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之作。

洛克指出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从而建立了立宪君主制下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政府论》下篇论证了自然法学下政府的真正起源,阐明了政府的管理范围和目的,因此也更具政治学价值,本文对于洛克笔下政府合法性的论述就是基于《政府论》下篇进行的。笔者认为下篇的19章可在内容上分为四个部分,在实质上,这四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政府合法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保障和维持,固而笔者认为《政府论》的核心内容即是对政府合法性的系统论述。

2. 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社会

在政治社会形成以前,人类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人人平等、独立且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洛克的阐述中,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了人的基本自然权利体系,他用“property ”(所有物)描述了这一概念。

在人的基本自然权利体系中,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被洛克视为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的结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财产权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基础。《政府论》中写道“在人类之初,世界上的东西都归人类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排他性的所有权和由自己支配的人身自由权,因而,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1],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洛克认为劳动的自然属性是属于劳动力本身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将自然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排斥了他人共同享有物品的权利,确立了自己的财产权。生命权作为人类基本自然权利体系的基础,是伴随着一个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基于生命权,人类同时享有着维持生命的其他基本权利。对于自由权的论述,洛克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一种是在政治社会中的公民自由。除了立法机构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包括自然法和公民法的约束,只有不违背这两种法律才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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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潇湘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在洛克的论述中,自然法即是人的理性,人类的基本权利体系一种人天生的、上天赋予的权利体系,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仅与生俱来并且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3. 政府成立的目的

固然,人类享有自然状态下的种种权利,但这种状态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自然状态下,人们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乏一种能够为大部分人所接受的是非标准;第二,自然状态下,没有人具备裁决和判断的地位和权利,自然状态中的种种纠纷缺乏公平的裁决者和执行者;第三,自然状态缺少支持公平的权力。基于以上三点,自然状态中人们表现出的自私、心思不纯、报复等负面心理和状态往往会导致裁决不公平,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化就会危机自然法的实现,个人权利将陷入危机。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的大部分人都无法严格的遵从道德和正义,因此个人权利总是处在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通过“每一个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3]人们达成了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使得“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3]。由此,人们由自然社会进入到了政治社会。

在政治社会中,人们将自己基于自然法的自保、处罚两种权利让渡给社会,使得他们的财产等权利能够得到政府的保障,因此,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与福利是政府的唯一目的。“尽管人们在加入社会时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它们交给了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这知识为了每个人都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自耦和财产的目的。”“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利,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4]在洛克的论述中,政府仅仅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它本身不具有偏好,是一个价值中立的存在,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洛克认为政府除了保护财产权以外,没有其他目的。基于这样的论断,若一个政府不能做到服务社会,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将会置民众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因为在政府面前,民众已将自身的防御能力和判决权力完全交由了政府,政府若不能很好的履行其职责,维护公众的自然权利,不仅对民众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同时对政府本身来说,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此外,洛克认为人民并不易于摆脱旧的组织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宁愿忍受而不愿意用反抗来为自己求公道,这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政府的稳定性。

4. 政府的权力界限

在政治社会中,法律保障了人们参与社会时能够“和平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因此洛克认为“所有国家的最初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产生”,并且“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和不可变更的”,“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5]。从而确立的立法权的至高地位和这一地位的普适性。

但这种立法权不是万能的,基于社会授权和自然法,洛克对政府权力进行了四方面的具体的限制。第一,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这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并不享有支配他人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权力,因而他无权赋予政府这样的权力,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也无法超越这个限度。第二,立法机关必须以有效的法律经由被公众认可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

吕潇湘

判断臣民的权利。这缘由人们建立社会的目的即是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遭受财产损害,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个人财产并以“经常有效”的规则来加以限制,基于这样的目的“社会才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人选,给予委托,以便让正式公布的法律来治理他们,否则他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扔像在自然状态中那样不稳定”[6]。第三,财产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无权取去任何个人财产。这一点同样是由于人民加入社会的目的,社会应当保障个人的财产权,而不应因其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第四,立法权不得随意转让。这是由于人民的认可是政府合法存在的根本条件之一,只有人民才能决定行使立法权的主体并选定国家的形式。同时,人民“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以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6]以上便构成了洛克的有限政府论。

5. 政府分权与制衡

在洛克看来“绝对专制权利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如果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没有关于财产和权利的明确法律来保护人民的和平与稳定,人民就不会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让自己受制于政府。”[7]显然,洛克构建的政治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政治社会中的政府完全受法律制约。然而在这种法治社会中,洛克仍然表现出了对民众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担忧,因为党政治权力一旦对个人权利构成侵害,其程度不知要比自然状态中的“恐惧和经常危险”带来的危害严重多少倍。为了防范“利维坦”的出现,洛克对政府的权力架构进行了精心设计,提出了分权思想,为近代西方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开辟了理论先河。

与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不同的是,洛克将三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所谓的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8],由于立法行为不是持续的,因此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只需有享有立法权的若干人定期集会制定法律即可。然而,法律的执行确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率”,因此这就要求有一种可以持续负责履行法律的权力,即执行权,从是否可持续并经常存在的角度出发,立法权应与执行权是分立的。前面提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自然状态中个人部分自然权利的出让,因此政府权力仍然具有自然属性,“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9],基于这个自然整体与其他整体产生的合作、冲突、交流等一切事务,便产生了对外权。此外,洛克指出,执行权与对外权往往是联合在一起的,难以分割开来由不同人掌控,“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9],从这个角度来看,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一种“两权分立”。

要避免“利维坦”的出现,除了实行分权,权力的制衡也十分重要。除了提出对立法权进行的种种约束和条件外,洛克认为“特权”的存在是解决法律未规定范围内的特殊事件的重要权力。“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恭州国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特权不外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而已”[10],特权似乎是一个保障性的权力,当人民的权利不能为立法权和执行权所保障时,特权才出面维护公平和正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权和执行权形成法外监督的作用。

6. 总结与评价

在《政府论下篇》通篇,洛克都没有明确的指出政府合法性这一概念,但是不管是在讨论政府起源还是权力使用时,都利用并探讨了政府的合法性,洛克否认专制、王位世袭、征服等统治手段,也是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分析的。总的来说,政府的合法性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另一个是

吕潇湘

政府运行的合法性。“合法性”同样也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符合法律,一个是符合民意。

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在于政府的组成是自然状态下,经由社会的自由人同意并让渡个人的部分自然权利,是基于人们的契约而组成的为公众谋福利的组织,政府的形成完全是基于民意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专制政府、不被人民认可的政府都存在合法性问题,任何政府若不能为人民谋取福利,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都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在中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正是符合了这一要求,为政府合法性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政府运行的合法性则是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完全在法律认可和规定的范围内,这使得立法权成为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权力,享有立法权的部分人必须经由社会中大部分自然人的认可和支持,立法应充分代表民意。洛克认为,政府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保障人民的财产权,这一点在当今时代仿佛不再适用,政府职能已经远远超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范围,其实洛克也同样提到政府行使权力所依据的法律应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以为公众谋福利为目的。

综上所述,洛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系统的阐明了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为政府起源、政府权力的产生和运用、民众维护自身权力理清了思路,开创性的为而后“三权分立”等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9.

[2]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29.

[3]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48.

[4]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52.

[5]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80.

[6]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87.

[7]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02.

[8]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08.

[9]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11.

[10]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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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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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各职责 2008-05-31 10:00:48| 分类:资料|举报|字号订阅 市政府组成部门3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 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 市乡企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职责,但从总体上说,它们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义务,不失职; 2.遵守权能和权限,不越权; 3.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滥用职权;

4.注重证据,合理认定事实; 5.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适法错误; 6.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7.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电报,管理市政府印章;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会议、指示、命令、决定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负责收集整理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地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上报,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市政府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安排组织工作,提供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八)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有关提案、议案、建议。 (九)负责协助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 (十)负责市政府重要活动的安排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事务、机关人事、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政府接待事务、对外联络事务,负责市政府驻外机构和管理和友好城市的缔结及有关工作的办理; (十三)按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药博办)和市经济信息中心(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驻外机构的中层干部的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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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摘要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

目录 1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 1.1 合法性的含义 (3) 1.2.1 意识形态 (3) 1.2.2结构和规则 (3) 1.2.3 治理绩效 (3) 1.2 政治合法性基础分析 (3) 2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分析 (4) 2.1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 (5) 2.2 腐败问题对党和政府形象的侵蚀 (5) 2.3 阶级和阶层的新分化 (5) 2.4 社会公正问题与贫富两极分化 (6) 2.5 意识形态和信仰危机 (6) 3 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6) 3.1 大力推进民主宪政建设 (6) 3.2 树立共同的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63.3 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 (7) 3.4 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 (7) 3.5 构建合法性的评价体系................................................7参考文献 (8)

引言 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民主国家都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性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利普塞特所说:“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2]当代中国的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客观审视其所潜伏的合法性危机,要充分借鉴现代西方政党政治的成功经验,探索合法性建设的途径。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该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逻辑体系的梳理,探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之全貌。 【关键词】: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委托 引言 在整个17世纪,欧洲的和平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破坏,一是由宗教改革导致的宗教纷争,二是国王及其对手之间旷日持久的斗争,在由这些动乱所引发的政治论争中,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套广为接受的术语,其接受程度之广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已经流行数个世代,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就已经盛行,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它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属于17、18世纪的政治哲学,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地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人民积极抵抗一个不合法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也正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伟大之处,他不仅对英国革命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传播到了法兰西,通过卢梭而塑造了法国大革命;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经由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而融入美国的《独立宣言》。 在洛克著名的《政府论》(下篇)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是其贯穿于整个思想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首先,为了探讨政治社会和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明确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形态,洛克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将此作为其逻辑起点;其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动机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又是什么,洛克为我们阐述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其中涉及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尤其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再次,人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治权威一旦建立,并非不可动摇,政府一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违背了为公众谋福利和保护财产的目的,人民便可以推翻现有政权、重新选举政府;最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人民权利让渡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有限政府的理论由此确立,并成为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the theory of legality 合法性的含义: 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浅谈洛克《政府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 136230003 原豫星 【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关键词】自然法思想法律信仰保护私有财产分权理论服务型政府自由裁量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 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从某种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一章论自然状态

浅析中国地方政府的合法性

浅析中国地方政府的合法性 地方政府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政府相应活动和政策的支持和认同,当前提高政府合法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现了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高效性,博得公民的政治认同;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治,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现政府的合法性。然而,要实现我国的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我们还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 一、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拓宽绩效考核的范围,走出唯GDP是求的怪圈,将教育、社保、社会救济等关乎民生的工作也归纳到考核范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公民参与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转变公职人员的行政理念,转变旧时的官民思想,向顾客与雇主的思想观念转变,实现客户至上的理念,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发挥民主权利约束公职人员的公权力。 二、转变责任负责对象,改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都是典型的压力型政府,实行对上负责制,首长负责制,通过任务的层层分解,层层下压,实现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但是也因为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产生了许多行政不合法现象。比如说在上级事权下放,财权上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填补财政上的空缺可能转向许多不合理的罚款。而为了转变这一行政观念,必须逐步推行县区级以下领导直选制,通过直选的方式,对行政领导的行动和政策加于监督和约束,只有推行民主,充分发挥民主,才能限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也只有通过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公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党中央领导已经意识到民主的作用,也正在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比如前段时间推行的县区级领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 【摘要】 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任务。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能力建设 【引子】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这是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正文】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1] 因而,在作者洛克看来,通过契约订立的政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 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 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 “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 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 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 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 ●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 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1、马克斯·韦伯 ●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 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

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启示

《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 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启示 秦绪娜 约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宪政思想的精髓—— —有限政府理论[1]影响了大批的学者、思想家,并对近现代西方国家政府的建构与运行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参照相关的历史背景来考究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思想对我国当前政府建设的启示。 一、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背景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联。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是时代的产物,其形成是与17世纪英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分不开的。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先来了解其产生的根基,即时代背景。 政治情势。17世纪的英国在政治上是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时代。17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的阶级矛盾已经十分尖锐,矛盾的双方是: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死,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但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又复辟。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两派: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拥护国王的“托利党”。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损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和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承继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由于这次政变未经过流血,所以史称“光荣革命”。此后,通过一系列法案法律使得国王失却其作为封建君主的权力,议会成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其权力决定一切。这样就形成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亲历此革命全过程的洛克对几十年来的政治历史做了反思,最终提出了其有限政府理论。 经济基础。16至17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经济上开始占有优势,他们继而在政治方面要求当权,以确保其经济的发展。但是,斯图亚特王朝国王詹姆士一世及其后继者查理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政治上独断专行,给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极大损害,严重影响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作为时代的见证人,洛克深刻思考君权、政府问题:一方面,他坚决反对君权神授;另一方面,他主张只能保护不能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于是,在反对君权神授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观成为洛克的必然选择。 文化影响。可以说,西方自古希腊、罗马延续下来的深厚的政治文化传统是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源头。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再到启蒙运动,历史产生了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如苏格 内容提要: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的经典政治思想是其有限政府理论。此理论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严密地论证了有限政府的正当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近现代西方国家政府的建构与运行产生了极大影响,对我国当前的政府建设亦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它启发我们建设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以民为本、重在法治的有限政府模式。 关键词:洛克;有限政府;政府建设;启示 人文社科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政府论》是他最要的代表著作,《政府论》分为上、下篇,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阐述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本文主要阐述了《政府论》的的主要内容,笔者的对本书的读后感以及国内学术界对洛克思想和本书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政府论;读后感;研究综述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出色地完成了位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莫不留下《政府论》的直接影响的烙印。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它至今仍然被学者们视为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通过认真的阅读和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有助于我们对洛克的思想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中汲取精华,对如何建构一个合法的政府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政府论》主要内容概述 洛克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自己的政治理论: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在当时看来,《政府论》的上、下篇应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没有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破除,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思想的建立和巩

浅谈政治合法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 内容摘要:许多政治学教材中都有这种提法:权力、权威与合法性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是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此话不假。合法性的确是政治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是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合法性的政府是没有资格存在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可能长久的政府。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政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尤为突出。作为一名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学生,加深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知道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我们才能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为增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广大民众认可支持政权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古已有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一个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愿望。”①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的稳定、长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政治合法性的内容也是十分深奥和丰富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不少政治学家都对其做了深刻而简练的定义。美国政治学者李普赛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有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能力。”②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③也有中国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指广大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认同和支持”④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就是指广大民众自觉地对现存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公共权威和政权的积极支持和认可,是广大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承认和对统治的认可。通过政治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的统治是否具有统治合法性,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的法律依据,而在于人口占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在于广大民众是否积极支持。国民党在大陆末期的统治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全国人民都期望能够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国家,可是国民政府却悍然撕毁了《双十协定》,挑起内战,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和愿望。除此之外,经过一百多年的列强侵略掠夺,尤其是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的疯狂掠夺与破坏,中国的经济已濒临崩溃的边缘,然而四大家族及国民党军官却倒行逆施,疯狂发行法币,疯狂掠夺百姓,让民众对国民政府失去了信心。在国民政府崩溃前夕,国民党召开了没有中国共产党和进步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希望由此换得民众对国民政府统治合法性的承认。然而,国民党大错特错了,它没有弄明白一个道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由于失去了广大民众对国民政府政治合法性的支持和承认,国民政府不久就失去了对中国大陆的统治权。 二、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拥有充足的政治合法性,它将稳定长久;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崩溃瓦解。近代学者马克斯·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理性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换言之,任何统治者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⑤因此,只有唤起民众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才是维持统治稳定长久的最佳方式。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成立了。但是,在1949年-1971年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承认。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似乎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但是,由于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杨文革 [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 [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 01-0156-03C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

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论证君主制国家的合法性时认为,任何共同体的统治者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一种和平的一致性(共同的认可)。 对于这样做是否能够推进共同体的和平,他根本没有权利加以怀疑……因为统治者所依据的乃是对于君主和所有平民都有约束力的自然法,而他所谓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指“人们据以从事某一活动以及避免从事另一活动的某种规则或者说尺度”[2](p·109)。 自近代社会以来,由于世界观的变化,人们对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化的论证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在考察人们是否有义务尊重国家并服从法律时,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所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何时、依据什么,政府才能施合法性的权威于社会之上?” 嗣后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就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3](p·9)他又认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3](p·19)所以卢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3](p·11) 然后,卢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在于“公意”,基本上构成了近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政治合法性问题大体上仍然是由这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所设定的。但是只要是探讨政治合法性,就不能不提到一个杰出的学者———马克斯·韦伯。二作为一位杰出的社会学家,韦伯的政治思想也是其思想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思想不但在他所处的年代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当今社会仍有巨大的启发性。就其政治思想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与社会》和《政治论文集》两部著作之中。仅以《经济与社会》为例,有关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占了将近一半篇幅,该书在他生前只不过是一部手稿,并未正式出版。在他去世之后,由其夫人玛丽姬娜·韦伯加以整理,并冠之以《经济与社会》予以出版。”[4]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中,他着重论述了统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字数:3237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5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 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 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 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不过,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霍布斯不同。他断定自然状态并非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同时,这种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不可避免:虽然有自然法,但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没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其得以执行。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又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留存与否是洛克社会契约论最具特色之处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既然政府的起源是为了弥补自然

政治合法性 -内容

政治合法性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含 合法性即正当性或正统性,合法性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来源于拉丁语legitimare,意思为法律许可的或宣称合法的。 (一)词源考察与比较 1、Legitimacy ≠ legality。法律概念,正义;程序/规定,合理性。Eg. 2、Legitimacy ≠ authority。权力转化逻辑,适用对象的差异性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内含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 理解视角:政治哲学:道德、理由、权力 现实政治:统一衡量标准? 指标考察:一是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二是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 (三)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作为权力主体的政治统治者和作为权力客体的被统治者之间不 平等的权力关系是如何被认可的? (一)政治秩序的促成要素 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法律的存在。 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 (二)合法性基础的三种类型 传统权威型: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古代的世袭君主制以及现代世界幸存的王朝统治,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摩洛哥,属于此列。 个人魅力型: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的基础上。 法理型: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 (三)合法性研究的权威研究

政治角色说 代表人物:帕森斯 研究方法:结构功能角度,现代公民社会政治服从的社会基础核心观点:政治角色vs个人品性;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共利益说 代表人物:本特利 研究方法:公共利益角度,政府政策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核心观点:冲突和妥协 政府中立说 代表人物:亨廷顿 研究方法: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分析政府的权威性 核心观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自于政府制度的中立性 政治文化说 代表人物:阿尔蒙德 研究方法:政治文化角度,政治体系的权威性 核心观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或权威来自于同质的政治文化,即共同的价值和理念。 政府绩效说 代表人物:利普赛特、阿尔蒙德、林茨 研究方法:政府绩效角度,政治秩序的稳定性 核心观点:政府绩效可以为威权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 三、政治合法性危机 (一)政治合法性危机挑战 当第一,反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和界限,即当社会共同体内部有一部分势力不承认自己属于该共同体而要求打破现有构成情况的时候;第二,反对共同体内的宪法性安排,即当政治共同体内有成员反对已有的宪法制度,要求推翻这种宪法安排的时候;第三,反对政府做出的某项特殊政策,即当政治共同体内部有人反对政府的某一重大决策。 (二)政治合法性危机差异性 1.发达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大众对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权利的要求vs不断扩张的私人利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哈贝马斯 超负荷;相互抬价,大政府。政治实践转变:反对保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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