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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

论文

题目:浅析船舶安全检查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

摘要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人类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愈加重视,进而对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本文针对当前船舶检查中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中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船舶检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船舶设备实际操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展方向

Analyses the ship security check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hipp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human maritime safety and Marine environment for more attention, then the ship equipment, the crew operating ability and ship security check management requirement enhances unceasingly.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hip inspection of ships equipment, the crew in practical operation and ship security check the management, analyze the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is basis,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ship inspection summary.

Keywords: Marine equipment; Actual operation; Safety inspection; Manageme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海事主管机关行使国家主权、履行政府监察职能,实施行政管理的主动行为。自二十世纪80年代起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以来,在几代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努力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造就了一批业务过硬的优秀船舶安全检查专业人材,为树立中国海事局的良好对外形象,促进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船舶设备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1.1船舶照明灯常见的问题及措施

1.1.1照明灯常出现的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中常发现关于照明灯具不规范的缺陷,如生活居室的裸露的灯泡、机舱照明灯具裸露未加防护罩、蓄电池间的照明灯未使用防爆灯等”[1]。船舶是时时刻刻都受到外力产生振动的,照明灯具没加防护罩,是最容易破碎的,从而可能引漏电事故。尤其是像蓄电池间的照明灯未使用防爆灯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危险。但类似的缺陷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常出现,实际缺陷多种多样,缺陷代码不能全部覆盖,所以需要不断更新。

1.1.2针对此问题的处理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描述应该规范化、标准化。因为安全检查人员之间存在着领悟国际公约和规则、国内法律法规的深度、广度和正确存在差异,导致在签署船舶安全检查缺陷代码和缺陷描述上存在这不一致。所以对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应当增加防爆灯、灯具防护等检查项目缺陷代码,便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对实际缺陷进行处理。

1.2保温用具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1.2.1保温用具常见问题

许多南方的船舶来到北方的港口,在对其船舶安全检查中常出现保温用具的项目缺陷,没有配备保温用具或保温用具不规范等。在SOLAS中对保温用具的要求“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救生艇,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不必配备保温用具。”,国内规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版)没有诸如此类的条款,对保温用具几乎没有提。因此,在对保温用具提出缺陷处理,许多的南方船舶不认同,认为国内规范没有强制的要求,但是从北方气候特点方面考虑,对船上的人员要求保温用具是对船舶人员安全的保障。

1.2.2针对此问题的处理措施

在国内的规范中应当加入关于保温用具的条款,明确规定船舶航行在北方冬季是应具备保温用具,有利于在船舶遇险遇难船舶船员的自身保护。

第二章船员实际操作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1船员实际操作中常见问题

2.1.1资料管理方面常见问题

1.一些法定文件记录不规范,如: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没有完整、正确记录、责任人员没有及时签名,几点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不完整等。

2.船舶资料不全;一些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未集中存放保管或找不到;航海图书欠缺;船舶证书过期未及时发现并做有效处理;体系文件不全;没有公约文件,船员证不齐全。

3.文件管理标识不清,更改不及时;文件摆放不整齐,没有分类存放;台账记录管理未引起重视,错记、漏记、涂改或不符合实际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未检查就作记录,有的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检查和记录,有的检查了没记录;有些船

舶领导、部门长监督、审核、签阅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审核就签字,起不到监控作用。

2.1.2应急反应方面的问题

1.弃船演习救生衣穿着不规范,演习过程步骤不协调,动作不熟练,物品携带不齐全,甚至以往的演习记录有作假现象;消防演习缺乏实战性,穿消防衣和探火动作不熟练,灭火方法不正确;不能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完成各种消防救生训练和授课,对未能接受培训和听课的船员没有标识补课;部分船员对消防救生设备的方法不熟练。

2.应急通道堆放杂物;应急出口被封死;应急照明不亮等等。

2.1.3综合管理方面常见问题

1.部分船员优质服务意识不够,在缩短在港停时、提高装卸效率、组织扩大自修、节省各种费用等方面仍没有完全投入。

2.船舶管理不严,学习计划、制度落后,放松对船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记录不详,民主管理、船舶文化氛围不浓厚,安全保卫防范时紧时松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2.2针对这些问题的合理建议

船员要正确树立对待船舶安全检查的态度,船长要统一全船船员思想,消除船员由于职业特点决定了其生活、工作环境的单调和恶劣,使他们的精神长期紧张压抑,从而在应对船舶安全检查时出现不正常心理。号召大家把船舶检查看作是船舶离港前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积极主动配合现场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船员要应对好船舶安全检查,单靠一个人或几个人是不够的,而是要靠全体船员的不懈努力。因此,全体船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注重实效,做好本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程序去做,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记录;在各项操作中要按规章制度去做,不要盲目操作,不要违章操作,不要单凭经验操作,共同促进船舶的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建设。如果能做到以上这些,那么,不管何时安全检查官到船安全检查,都会非常对船舶管理相当满意的。

第三章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原因及合理建议

3.1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

3.1.1.船舶安检人员普遍存在缺少实战经验

近年来,海事局发展进程逐步加快,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对队伍建设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一大批具有水上服务资历和丰富的安全实操经验的安检员因为单位发展和工作的需要,走上了领导岗位。而基层安检员队伍没有得到新鲜血液的补充。虽然近年来,通过内部招考,增加了一部分安检人员,但安检人员还远远不足,使得安检队伍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充;而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的高学历专业人才,基本上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海事系统工作的,缺少经验,对船舶营运和管理以及船上设备操作没有直观的认知。现

3.1.2后勤保障急需加强

船舶安全检查需要安检员登轮实施,由于船舶有大有小、有空载有重载、有靠泊有锚泊、还有装载危险货物等各种不同情况,这些都表明了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环境非常艰苦的工作,甚至还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例如,为了检查船舶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别是船体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安检员需要进入边舱、底舱等狭小空间进行详细检查,小磕小碰对检查员而言是家常便饭,有时还存在中毒和窒息等危险”[2]。可以说船舶安检工作的危险系数要远远高于其它海事业务工作,而目前,安检员的安全装备配备严重不足,对安检工作采取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实施难以到位,就直接导致了船舶安检员在检查工作中避重就轻,对船舶存在结构的重大问题基本上是不闻不问,船舶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水平就难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2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直接原因

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直接原因是部分安检员责任心不够强。“安全检查人员的素质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安检质量的高低”[3]。如安全检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大部分的人员都知道具体的安检程序,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些安检员上船就开始检查,没有进行人员分工、明确重点检查项目,或者对缺陷及处理意见未作通报就离船。有的安检问题常被通报却“报而不止”,这些都体现了安检员的责任不够强,进而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3.2.2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间接原因

造成船舶安全检查管理问题的间接原因是基层领导督察力不够大。安全检查的质量和基层的领导的督察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抛开因业务能力引发的问题不谈,安检员的责任心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监督来改进,还可以减少曾经被通报的问题不再重复出现或很少出现。所以加强基层领导监督力,对提高安检质量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

3.3几点合理建议

3.3.1积极为检查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持

配备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书籍、技术资料以及安检员装备,需要在经费预算上给予充分考虑。安检管理部门应允考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提出技术资料和装备的合理建议;法规部门应在资料收集和获取上进一步扩大渠道,确保最新的公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能尽快配备到位;装备管理部门应允充分认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高风险性,在安检员的劳动方面要予以高度重视,彻底解决检查员的后顾之忧。

3.3.2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勤政廉政

安检员的自由裁量如果自由裁量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从制度对安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限制安检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组织落实安检回放制度并建立安检员不良行为举报制度,鼓励船方对滥用职权的安检员进行举报;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安检员队伍的廉政教育,将廉政作为安检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将勤政廉政作为安检员考核的重要指标。

3.3.3建立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体系

“船舶安全检查技术含量高,这要求安全检查人员要有很高的能力,整体的水平要高,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培训体系”[4]。培训体系应该涵盖培训课程的设置、师资的构成及学员的考核,上述因素会最有培训质量,进而影响船员的质量。

在培训课程设置可以采用远程学习培训、专家培训和特殊培训。在师资方面,应要求教师参加验船师的培训和国家验船师考试,使师资力量得到保证。在学院考核上应该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相结合,并更加注重实操考核。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安全检查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安全检查员责任心的教育,杜绝因责任心所致的问题反复出现。加强对安检质量的督察,领导可以通过月巡航检查、日常抽查和参与安全检查方式,加强对安检质量的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客观通报,是安检员从中受到启发,从而提高安检的质量。

第四章船舶安全检查发展的方向

4.1船舶安全检查将朝更加专业化发展

首先,由于科学技术和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运业作为一个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支柱产业将得到相应的优先发展,作为海运载体的船舶将朝更加专业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船舶设备的技术含量将更高、更先进。要以不断更新修改的

船舶安全检查一句来检查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船舶决定了船舶安全检查将朝分工更精细、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

4.2船舶安全检查朝一体化、全球化发展

为了统一检查标准,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各个地区的主管机关将更加重视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各种区域性检查组织、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检查程序,并加强内部和区域之间的信息交换,并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执行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检查程序,各区域的主管机关将加强对各自检查员的培训,以及采取区域或跨区域的统一培训、交叉培训和工作交流。随着时间的推移,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体化和全球化将更加明显。

4.3 与船舶安全检查有关各方的信息沟通将更加密切顺畅

为了实现船舶安全检查的真正效用,船舶检查机构和管理机构信息密切沟通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各检查机构之间船舶安检信息的有效沟通可以使各检查机构更加了解相互之间的检查情况,交流检查经验,这有助于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的统一。顺畅的信息沟通有助于消除船舶安全检查员和验船师对同样的船舶缺陷的认定和公约条款理解、适用方面的分歧,以统一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查,这对船舶提高其管理水平是很有好处的。再者,及时的信息沟通可以使低标准船无处藏身,可使船舶安全检查发挥最大的效用。与船舶安全检查有关的各方信息密切沟通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完全可能。可以预见,今后的船舶安全检查将以互联网为载体,各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将趋于活跃,并且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结语

随着船舶安全检查朝一体化、专业化的发展,船舶安全检查将形成一张捕捉低标准船的天罗地网,对消除低标准船的存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全球性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收集、交换和分析,船舶安全检查将使海运界更好了解低标准船,这有利于海运界对海滩事故和海上人员伤亡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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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金维.船员如何应对船舶安全检查[J].中国水运,2010,(10):23~24.

[6]张平,彭尹.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有效对接的意义和措施[J].广州海

事局,2010,(2):58~59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北海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情况一览表

北海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姓名持证类别和编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1 耿富海A类北海海事局副局长 2 李平A类A3610 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处长 3 莫斌珍A类A3627 北海海事局通航处科员 4 徐辉A类A3623 北海海事局党群工作部主任 5 秦晓斐A3624 北海海事局政务中心主任 6 余飞A类已培训未持证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副处长 7 沈睿A类已培训未持证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副处长 8 陈文华B类北海海事局合浦海事处处长 9 刘军B类北海海事局合浦海事处副处长 10 吴志禄B类北海海事局侨港海事处主任科员 11 刘亦舒B类北海海事局装备办主任 12 周君球B类北海海事局侨港海事处副处长 13 周怀集B360003 北海海事局合浦海事处科员 14 蔡传耿B360005 北海海事局涠洲海事处科员 15 蔡振隆B360004 北海海事局合浦海事处科员 16 梁云浩B类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科员

17 郑锋B36000 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科员 19 龙光俊C级北海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处长 20 匡锐C级北海海事局职务中心副主任 21 吴子能C360004 北海海事局通航处副处长 22 王洪显C级北海海事局船舶处科员 23 陈建明C360111 北海海事局装备办副主任 24 陈东华C360262 北海海事局督察处副主任科员 25 刘兴党C360110 北海海事局侨港海事处处长 26 胡犊C360113 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科员 27 罗欢C360053 北海海事局船舶处科员 28 冯锦棉C360116 北海海事局侨港海事处科员 29 王伟C360114 北海海事局指挥中心科员 30 徐啸鸣C360117 北海海事局指挥中心科员 31 许国钊C级北海海事局指挥中心科员 32 赵裕桁C360051 北海海事局船舶处科员 33 张明华C360003 北海海事局侨港港海事处副处长 34 朱中兵C360048 北海海事局涠洲海事处副处长 35 朱立C级北海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主任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4096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建立乡镇船管员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每逢赶场日、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 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

目录 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 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 4.海事局安检代码 5.船舶滞留原则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 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

编写——陈涌 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 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有十三个条 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 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 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 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 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 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 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 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 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912-26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Ship Safety Inspection System 1.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载的各项要 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The purpose of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s to promote ship to maintain good technical status, accord with vesse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contain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hip seaworthy, satisfy the conditions, to promote all safety rules and operating rules for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safeguard shipping safety operation. 2.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检查、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 的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按期进行的自查。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are divided: port state inspe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ip securi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etent authority, the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any each depart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rine undergo the self-examination. 3.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联络,结束后船长将主管机关的船舶 “安全检查通知书”及时反馈公司安监部,岸基各职能部门指导船方对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缺陷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mplementation by the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contact, after such examination the captain will "safety inspection notice" timely feedback to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each shore-based department should guide relevant vessel to rectify and reform, and implemented corrective complet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4.公司对船舶的定期安全检查 Companies in the vessel’s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4.1.检查部门:安监部、SMS办公室、机务部、船员部。 Inspection Dep.: Safety Supervision Dep.; SMS Office; Technical Dep.; Crew Dep. 4.2.检查周期为每6个月一次。如船舶不回国内港口,安监部可委托船长进行检查,并把 检查结果反馈给安监部。 Inspection cycle is once every 6 months time. If vessel didn't return domestic ports, Safety Supervision Dep. may entrust the captain for inspection, and the results feedback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 4.3.各个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自管理内容的检查,内容参照(SMI-0102-1)船舶安全检查/ 自查记录/报告表的标识进行,但也不限于现有的标识内容。 Each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respective according to function division management content of check, content reference (SMI–0102-1)ship safety inspection/self-inspection record/report form., but which is azonic present marked contents. 4.4.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检查人员要及时向船上指出,填写(SMI-0102-2)公司主管人 员登轮检查情况记录/处理表,重大问题应按SMP-0910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的规定执行。 For the problem found in inspection, the check personnel should promptly points out to the ship, fill in(SMI-0102-2)Inspection record/disposal table for supervisor aboard ship, the severe problem would execute the regulation as per the SMP - 0910 un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accidents and danger report analysis and corrective procedures hereof. 4.5.船长应组织各部门人员按整改要求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The captain should organize personnel of all departments to rectifica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and mad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4.6.下次公司检查时,应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复查。 The company inspect relevant vessel next time, should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which discovered during last inspection. 5.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 Self-check of vessel safety inspection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docx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 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作者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者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 引用,不得对本文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 3、个人付费下载本文后依法享有使用权和二次创作权,但禁止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 引用本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 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 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 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 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 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 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国船级社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北 京 Beijing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第4节 投诉与申诉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证书 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船上审核 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 1.1. 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 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③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 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 (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 (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 (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①(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①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 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59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 度标准版本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

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

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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