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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整理资料-死亡及死亡现象

法医学整理资料-死亡及死亡现象
法医学整理资料-死亡及死亡现象

性丧失

判断标准:从功能、循环、电活动三方面进行判定

功能:长期深度昏迷;不能自主呼吸;有已知的脑损害;所有反射消失

循环:超声显示脑无血流或逆向血流

电活动:不能诱发脑干电位;脑电图是平的。。。平波或等电位脑电图

植物状态:高级神经中枢失去功能的状态高级神经中枢,尤其是皮质功能表达丧失的状态

植物人:意识、思维、感情功能丧失,但生命植物性中枢功能(脑干、延髓)存在的人

临床表现:意识丧失,但是在指令下能够完成简单的动作,如握笔等。

有自主呼吸,但不能进食不能自己摄取食物

不能自主活动

二便失禁

假死:处于濒死状态的人,生命现象极其微弱,常觃检查不能探测到生命指征的存在

鉴定:心前区听心音;心电图检测(无生命指征后心电图继

30分钟);呼吸探测(喉头是否有管状呼吸音,呼吸插管是是否存在咽喉反射);眼内滴荧光染液荧光素钠,滴后颜色能消失则消失存在循环;眼底镜观察视网膜血管有无循环;瞳孔变形试验;眼张力和眼压探测。

超生反应:对缺血、缺氧较耐受的器官或组织,在个体死亡之后仍然存在生命现象,对刺激能产生反应。

安乐死: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在生命垂尾的状态下,生理和精神上承受巨大的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和亲友的要求下,在临床医生的指导下,用人道的方法让病人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

早起死后现象:肌肉迟缓,尸僵,尸体痉挛,尸冷,尸斑,皮革样化,自溶和自身消化,角膜混浊

肌肉迟缓:最早发生的死亡现象,几乎与死亡同时发生。但个别案例缺如

尸僵:原因是ATP消耗。一般形成于死后1到3个小时。4到6小时破坏后可以重新形成,称为再僵直。死亡的确证,推断死因,死亡时间,尸体是否被移动。

尸体痉挛:一种特殊的尸僵,没有经过肌肉弛缓的过程就直接形成尸僵。见于激烈搏斗死亡或中枢性损伤死亡。

6到7cm的温度。在16到18度室温下,10小时以内,每隔一小时温度下降1度。10小时后达到室温。与环境、衣物、死亡方式等有关。

皮革样化: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创口或皮肤黏膜表面,由于水分蒸发较快而导致局部干燥,呈现淡黄色或褐色的羊皮纸样观,称皮革样化。常见部位有阴囊,阴唇,口腔,婴儿颈部褶皱,皮肤褶皱。水中尸体不发生皮革样化。皮革样化应鉴别于机械性损伤。

自溶和自身消化:死亡的细胞释放水解酶消化自身组织。与细菌无关。需鉴别于病理性坏死。

自溶的顺序:肠道——胃粘膜——实质脏器,脑自溶快但发展慢。

角膜浑浊:由于水和粘多糖的比变大形成角膜混浊。5-8小时小白点,6-12小时轻度浑浊,15-48小时加重,超过48小时重度浑浊不能透视瞳孔。

尸斑:人死后循环停止,血管中的血液由于其自身重力作用沉积在血管底部,充盈毛细血管,并透过皮肤呈现出边缘模糊的斑块。

尸斑形成分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坠积期:按压可以消除

切开有血流流出,用纸可以轻易擦拭掉,且边擦边流。该期血细胞充盈毛细血管,且血细胞完整。血液位于血

6小时内尸斑可消退,新的尸斑可以形成。超过6小时旧的尸斑不能消退,新的尸斑可以形成。该期尸斑出现于死后12小时内。

扩散期:按压只能轻度消除。

旧的尸斑不能消退,新的尸斑不能形成。

切开有血滴缓慢滴出,不易擦去。血细胞破碎。浸润期:切开无血流。有菌落生成。

死后2days,按压不能消退

尸斑的意义:确证死亡,推测死亡时间,推测死因,判断有没有移动尸体。

晚期尸体现象:毁坏性和保存性

毁坏性:腐败,尸绿,腐败水泡和腐败气体,腐败血管网,尸臭,巨人观,泡沫型器官,死后呕吐和口鼻液体流出,肛门直肠子宫脱垂,死后分娩

器官腐败的顺序:肠——胃——肺——脑——肾——骨骼肌霉尸

白骨化

保存型: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发生于8周以上胎儿)

上述全部,胃内容物等机械性损伤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一、利用死后尸体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二、利用胃肠道食物的消化程度及移位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三、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断死亡时间;四、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五、利用植物生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六、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等。 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有:1、超生反应;2、肌肉松弛;3、角膜混浊;4、皮革样化;5、尸冷; 6、尸斑; 7、尸僵与尸体痉挛; 8、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毁坏型尸体现象主要是尸体腐败和白骨化,腐败在发展变化中可出现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巨人观、腐败气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或称棺内分娩)”,肝、肾、脾等成为“泡沫器官”,以后随软组织的分解消失而使尸体“白骨化”。 可用于推测死亡时间的尸体现象有:一、超生反应;二、角膜; 三、尸冷;四、尸斑;五、尸僵;六、毁坏型尸体现象;七、保存型尸体现象。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死亡时间 超生反应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见表一):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

响。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 超生反应与死亡时间的说明 (表一) 二、根据角膜推测死亡时间 在正常生活状态下,人的角膜无色透明,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法医学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方法

死者死亡时间的方法 法医学上死亡时间又叫死亡经历时间,是指从死者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 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是法医尸体检验和命案现场勘查的任务之一,对于判明罪犯作案时间、确定侦查范围、甄别重点嫌疑人等都有重要作用。推断死亡时间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推断,如尸体本身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从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等。 一、从尸体本身现象判断死亡时间 当人死亡之后,尸体本身会呈现出一定的现象,医学上将这些现象划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不同时期尸体现象可以用来推定死者死亡时间,最近又增加了一个判断死亡时间的新方法,叫做眼球化学法,是由美国的内科医师约翰·科发现的,他视察到人在死亡之后,尸体内红细胞会不断有规律的破裂,红细胞内的钾离子会不断的有规律的进入眼玻璃体液,据此人们完全可以准确判断出死亡时间。因为这种方法不受外界温度的影响,所以测得的死亡时间比较精确。 (一)根据早期尸体现象判断 1.根据尸冷推断死亡时间 一般来说,春秋季成年尸体,尸体温度在室内每小时下降0.83摄氏度。水中尸体每小时可下降3--4摄氏度。夏季烈日下的尸体、死前发生肌肉痉挛或者激烈搏斗的尸体,死后一段时间内,试问还能上升,即环境因素、衣着多少、尸体本身情况、死因都会影响判断。 以春秋季节为准,尸体颜面、手足等裸露部分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75℃,消瘦尸体每小时平均下降1℃。夏季尸冷速率是春秋季的0.7倍,冬季是春秋季的 1.4倍;暴露在冰雪天气的尸体,尸温在死后数小时即降至环境温度。 2.根据尸斑推定死亡时间

法医学资料(之一)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一、确定死因 确定死因是法医学尸体检验的首要任务。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一种疾病或外伤。如:一具尸体上有多处暴力损伤,应确定何者为为致命的损伤。估计从暴力作用到死亡所经过的时间,重建死亡经过,才能准确地确定死因。 二、判断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又称死亡性质,是指暴力性死亡如何付诸实施。如暴力由他人所加称他杀,他杀又分犯法他杀、合法他杀及可原谅的他杀……暴力由自己所加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或出于非故意的人为因素,没有伤害的意图,或纯属偶然则成为意外死亡。 三、推测死亡时间据现场勘察及尸检,法医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性意见对于侦查人员判断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 四、对死者进行个人识别 对于无名尸体迫切要解决查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姓名,进而了解其住所、社会关系、死前行踪。主要根据其尸体的长度、性别、容貌、体格特征、指纹、纹身、瘢痕、体表附着物、体表及体内的特异结构,对死者进行个人识别。 五、其他问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对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疾病的关系、中毒与疾病的关系等其他问题进行鉴定。 死亡的概述 一、维持人体的生命有赖于呼吸及心跳。人体的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及心跳的停止,并按呼吸及心跳停止的先后分为呼吸性死亡及心性死亡。二、呼吸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成为呼吸性死亡。三、心跳先于呼吸停止的死亡成为心性死亡。四、假死:人的生命体征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的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外表好像死亡,而实际上还活着,这种状态称为假死假死是缺血、缺氧、高度抑制的结果。五、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又称为非暴力性死亡,分为:生理性死亡、病理性死亡。非自然死亡又称暴力性死亡。 1、生物性或生物活性物质,如:来自动物及植物的活性物质,如:蛇毒等。 2、化学因素:指外源性化学毒物或药物吸收后中毒死,或强碱、强酸局部作用所致的伤害死。 3、物理性: 机械性物理因素致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 非机械性物理因素致死:雷电击死、冻死等。 六、直接死因与间接死因: 直接死因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主要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为主要死因,又称直接死因。如果主要死因并未直接引起死亡,二是通过继发病、合并症等中间环节引起死亡,则主要死因为间接死因。 法医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梗死、中毒。 七、辅助死因及诱因 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诱因诱发身体的潜在的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其中包括精神情绪因素。 八、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构成死因。 尸体现象一早期尸体现象 1、超声反应:躯体死亡后,构成人体的组织、细胞、某些器官可保持一定生物活性,对刺激可发生一定反映,称为超声反应。如:排泄、死后分娩 2、肌肉松弛:躯体死亡后,肌张力消失,躯体变软,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等。 3、皮革样化:死后水分从皮肤较薄的部位迅速蒸发,局部干燥变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常发生于: 口角、阴囊、大小阴唇等部位。 4、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完全不能透视。 根据角膜透明度可推断死亡时间,死后5-6小时角膜出现白色斑点,以后斑点逐渐扩大,致6-12小时角膜轻度混浊,可透视瞳孔;15-24小时混浊加重,角膜混浊呈云雾状,中度混浊,半透明,尚可透视瞳孔;致48小时或更长时间角膜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 5、尸冷:死后新陈代谢停止,热量不再产生,体表散热不断进行,尸体温度逐渐下降至环境温度。是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的重要根据。 6、尸斑:尸体血管内血液循环停止,由于自身的重力,下沉至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压迫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瘢痕。 第一期:坠积期尸斑,死亡8-10小时以内的尸斑,血液坠积于毛细血管内,用拇指压迫尸斑,收压部位的尸斑可完全消失,在死亡5-6小时以内反转尸体,已经形成的尸斑可完全消失,尸体低下部位可形成新的尸斑。 第二期:扩散期尸斑,死后12-24小时的尸斑,在此期,组织液透过血管壁,进入血管,促进溶血,血红蛋白外渗,尸斑范围扩大,逐渐固定,颜色变深,指压不再消失,颜色变浅,反转尸体,原来形成的尸斑不再消失。 第三期:死亡24小时的尸斑,此期为血红蛋白及分解产物染色的液体深入组织间隙,使之着红色。尸斑固定,无论压迫还是反转,试办不再消失。 7、尸僵:尸体各级群发生僵硬使关节固定。一般死后1-3小时出现尸僵,在下颌关节颈部关节最易检查出尸僵。4-6小时各大关节也可检出尸僵,24小时最僵硬,尸僵存在的尸僵一般为夏季36-48小时,冬季72小时。 8、尸体痉挛:在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松弛而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死亡时的状态和姿势。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法医学之死后变化

死后变化 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功能逐渐消失,尸体受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Postmortem changes)。由于死后变化使尸体呈现的特有征象,称为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死后变化和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随气温、湿度、空气流通情况以及死者体质、死因等情况的不同而异。尸体内外环境因素,既可以加速尸体现象的出现,又可以减慢或终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在分析和评价尸体现象时,必须充分考虑尸体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 尸体现象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1. 法医学把尸体现象当作死亡的确证,出现了早期尸体现象后才允许尸体剖检、埋葬、火化。 2. 尸体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规律性,据此可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3. 根据尸斑的特殊颜色有时能推断死亡原因,如提示某些中毒。 4. 尸体痉挛,可以判断死亡当时的特殊姿势,有助于判断自杀与他杀等。 5. 根据尸斑分布情况及尸僵程度,有助于发现死后体位变动情况,提示尸体曾否被移动。 6. 有些尸体现象容易与生前病理变化相混淆,如自溶与变性、坏死,皮革样化与生前挫伤,尸斑与皮下出血等,应予以鉴别。有的死后变化可以使生前改变明显化,但多数死后变化会破坏生前损伤或病变以及正常结构。因此,尸体冷藏,延缓和防止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是必要的,尤其是无名尸体。 尸体现象大致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显现。根据死后尸体现象出现的早晚,将其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人体死亡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尸体变化。包括肌肉松弛、角膜混浊、皮革样化、尸冷、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自溶及自家消化等。晚期尸体现象(late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出现的改变。包括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前者有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后者包括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和浸软。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又称为异常尸体现象,系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有异于一般的尸体现象。因为这类尸体现象的形成,其重要特点是腐败过程的中断,尸体往往得以长期保存。但从时间上划分,这类尸体现象归属于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早、晚期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是相对的,早期尸体现象虽发生的死后24小时以内,但这些现象不可能在24小时后立即消失,而是继续发展。同样,晚期尸体现象也并非在死后24小时才开始出现,而是死后不久便因腐败细菌的繁殖等作用而逐渐开始,只是在24小时以后,细菌繁殖到一定程度,才使腐败现象明显化。一般在春秋两季,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大体上符合一般描述的情况,而在盛夏或寒冬季节,则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北方冬季野外环境冰冻,即使死后经过时间较长,也只能看到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概念躯体死亡后,肌肉的张力消失,肢体变软的征象称为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肌肉松弛使整具尸体呈弛缓状态,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极易屈曲,由于括约肌松弛,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在尸体现象中,肌肉松弛出现最早,与死亡同时发生。肌肉松弛现象通常经过1~2小时待尸僵发生即自行消失。但也有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的案例,例如死亡瞬间突然发生尸体痉挛,此时不仅看不到肌肉松弛,死时手中拿的物品还可握得很紧。

法医学复习资料

A: 法医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 脑死亡:经过缺氧、心脏停搏、颅内出血、中毒和脑外伤等一系列生理刺激,全部或部分脑受到不可逆损害。 个人识别:以未知个体为对象,根据同一认定原理,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物证检材作出科学鉴定,研究其是否确系为某人或与某人是否为同一个人。 腐败静脉网: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静脉网。 白缢死:若前位缢死或颈部受绳套外力大于17公斤,颈部静脉、动脉完全压闭,则面色苍白。 猝死:猝死又称急死,是病理性死亡。它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或疾病症状不明显的人,由于体内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人意料的死亡。 B 死亡:死亡不是单纯的生命消失,而是有机组织生活的停止。死亡可以分为躯体死亡和细胞死亡。 尸体检验:法医学鉴定人受政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死者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 尸斑:死亡后由于血液坠积在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的皮肤上出现的紫红或暗红色的斑块。 青缢死:若侧位缢死或非典型缢死时,颈部血管未完全闭塞,但静脉受压,血液回流受阻,面部肿胀呈青紫色。 中毒: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 论述 1.尸体现象与死亡时间的关系 早期尸体现象(24小时之内):肌肉松弛是最早发生的尸体现象,根据压痕和皮肤苍白的位置可以判断尸体死后停放姿势以及是否移尸和移尸时间;尸僵一般发生在肌肉松弛以后一,两个小时之内,尸体呈僵硬状态,是死亡的确证;皮革样化,机体死亡后水分从皮肤较薄部位迅速蒸发,局部干燥变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通常在死后2小时便会出现尸斑,<12h :这时的尸斑可消失,能转移,>12h,<24h:这时的尸斑不会消失,能转移,>24,尸斑以永久的固定了;尸冷,死亡一段时间后,尸体温度下降,经过一段时间可降至与周围环境温度一致; 角膜混浊,角膜透明度降低或者完全不透明,呈乳白色的现象;血液坠积,血液由于重力作用在体内组织,器官形成血液坠积;自溶,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释放的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组织变软或液化。 晚期尸体现象(大于24小时):分为保存型和毁坏型。保存型:木乃伊化和尸蜡,在温暖的条件下,由于气候或当地环境的因素,尸体会变干而不致遭受潮湿腐败,并导致尸体木乃伊化;尸蜡是尸体脂肪组织的一种化学变化,将脂肪水解成肥皂样的蜡样化合物。毁坏型:腐败和白骨化,由于

法医学

法医学 樊静平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现代法医学 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死伤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是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检验技术、多科性的应用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案例1 甘肃121颗人头案 结论:盗墓,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罚款了事,盗窃目的为制作工艺品 案例2 云都浴场命案 死者沈京,外籍人士(由北京移民),99年1月底在云都浴场洗浴时触电身亡,经法庭裁决,被告云都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3万元,为当时赔偿金之最 司法鉴定:劳务审查机构认定浴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尸体经解剖发现有电流斑驳痕迹,故认定触电身亡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很重要)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非常重要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司法鉴定) 国家对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病理鉴定即验尸、法医鉴定占90%,临床又占法医鉴定中的90%)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汗液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人员及鉴定企业条件(考试前看) 法医学基础 1、医学 2、生物学 3、物理、化学及其他 4、法学

法医学题库

//课程名称:法医学(此题注解表示以下试题内容所属的课程) //说明1:试题分类是指对试题进行归类管理,其格式可采用:XXX章/XXX节//说明2:“所属知识点”是指一个试题所考核的知识点 //说明3:其他格式编排说明详见“技术规范文档” //说明4:以下试题的内容描述仅表示其编排格式。 [试题分类]: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命题人]:温永启 [所属单位]:刑事科学技术系 [题型]:单选题 下列关于表皮剥脱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多发生在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 B.剥脱处呈点、片状,露出湿润的真皮 C.剥脱处亦可形成皮革样化 D.剥脱处皮屑翻卷的方向与作用力方向相背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基本形态/擦伤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在此编写对该题的解题过程> } [试题分类]: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有关挫裂创叙述错误的是() A.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B.创壁光滑、整齐 C.创腔常见组织间桥 D.常伴有骨折 答案:B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基本形态/创 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在此编写对该题的解题过程> }

[试题分类]: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对挫伤的法医学意义描述不正确的是() A.可证明外力作用 B.可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C.可判明生前伤 D.可认定致伤物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基本形态/挫伤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在此编写对该题的解题过程> } [试题分类]: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皮下出血的特点() A.可发生在任何受损部位 B.范围边界模糊 C.颜色较浅呈淡紫红色 D.表面无异常 答案:A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基本形态/挫伤认知层次:理解 试题分析:{ <在此编写对该题的解题过程> } [试题分类]: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 挫伤的定义为钝器打击造成的() A.皮内出血 B.皮下出血 C.皮肤完整性破坏 D.皮内或皮下出血 答案:D 分数:2 难度:2 所属知识点:第四章机械性损伤/第一节概述/基本形态/挫伤认知层次:理解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指的是从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通过对受害者尸表检查、对判断罪犯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法、犯罪性质和确定作案时间,认定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死后早期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早期死亡时间的客观依据,主要是尸体现象(尸僵、尸斑、尸温等)、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胃内容的消化程度以及尸体周围、植物的生长变化规律以及最新的眼球化学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尸温判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低于体温时,体表热量以辐射和传导的方式散失;体内的热能则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散失,最后尸温降到与环境温度相同。尸温的下降具有一定的规律,并且尸温的测量方法简便易行,因此被广泛用于推断死亡间。

二.根据尸僵判断死亡时间 尸僵出现和缓解的时间、强度,与死者肌肉发育、年龄、死亡原因及其环境因素有关,其规律如下: 三.根据尸斑判断死亡时间 人死亡以后,血液受重力的作业,积存在尸体的低下部位,透过皮肤形成有色的斑块。尸斑的出现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 四.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食物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和食糜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的时间有一定

的生理规律,根据这种规律性变化,可以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从而大致可判定死亡时间。一般规律如下: 食物在胃肠内的消化和排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食物种类和性状、进食的量、胃肠功能状态和健康状况、个人的精神状态、药物和饮酒的影响等。一般来说,流体食物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又比脂肪排空快。在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五.根据膀胱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角膜混浊判断死亡时间 生前角膜透明,可以透视到瞳孔,死后角膜不再透明,以至变成白色膜状。

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①法医病理学(尸体) ②法医物证学(人体的生物学检材、人体成分、分泌物排泄) ③临床法医学(活体) ④法医毒理学(人体) ⑤法医毒物分析(人体生物性检材及相关物品) ⑥司法精神病学(活体) 三、法医鉴定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①——基本条件: a.必须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公民 b.必须不是法律规定应自行回避的人 c.必须是具有法医或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医师、医 师和其他有关专家 ——任取条件: d.专业知条件 e.实践能力条件 f.法律知识条件 g.职业道德条件

②鉴定人的权利: a.鉴定人有了解案情的权利,可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 材料;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b.鉴定人有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或进行模拟实验活动 的权利; c.鉴定人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权 利;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d.鉴定人有拒绝受理违法法律规定的委托的权利;或在特殊 情况下无法完成鉴定项目时,有权拒绝接受鉴定委托; e.鉴定人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的权利,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 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f.鉴定人有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问题的权利; g.鉴定人有获得执业报酬的权利; h.鉴定人有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i.鉴定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鉴定人的义务: a.鉴定人有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b.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有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的义 务; c.鉴定人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鉴定相关的材料与物

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死亡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即可判断机体死亡。按心跳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先后,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人工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等医疗抢救技术成功应用于临床以来,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意味着必然死亡。 脑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对全身器官组织起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调节、整合及支配作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首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对死亡的概念也有了刷新。 (一)心脏死 是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二)呼吸死 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的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为肺死亡。血氧含量(血氧张力)的显著下降,既是呼吸死的关键所在,又是鉴别急性呼吸死与急性心脏死的死后生物化学的重要指征。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脑功能完全丧失,并发生不可逆性的改变,也称为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 脑死亡的原因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诊断脑死亡的检查方法 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与植物人 二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尽管有直接迅速死亡,如颈部切断、头部辗压伤等,但较少见。绝大多数的死亡并非突然发生,而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将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以脑中枢的机能变化为特征。 濒死期又称为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相应的机能活动也发生障碍,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周期性呼吸。 临床死亡是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又称为躯体死亡或个体死亡。此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已由大脑皮质扩展到皮质下部和脑干,尤其延脑也处于高度抑制状态,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各种反射均消失,从外表看人体生命活动已停止,由于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在进行,故依然有复苏的可能。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在临床死亡期,作为统一的整体人已死亡,但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在此期迅速摘除器官可作器官移植。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中枢神经系统和重要的生命器官的新陈代谢全部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随着生物学死亡过程的进展,相应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死亡征象(signs death) 人体刚死亡后所出现的征象,称为死亡征象。包括①心跳停止。②自动呼吸停止。③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其他各种反射也消失。④肌肉松弛。⑤皮肤苍白。⑥体温下降。⑦皮肤粘膜干燥。⑧尸斑出现。⑨尸僵出现。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苏州大学法医学复习资料

苏州大学法医学复习资料 1法医学:法医学是应用医学与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是生前烧死的确证,该综合症的表现为:咽喉,气管及支气管黏膜充血,出血,坏死,形成灰白色,易剥离的假膜,假膜主要由纤维蛋白,坏死的黏膜,黏液以及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症细胞等组成。黏膜上可见水疱。 3毒物:毒物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以较小的剂量进入机体后,能与 生物体之间发生相互作用,导致机体组织细胞代谢,功能和形态结构损害的化学物质。 4保险杠损伤:保险杠损伤是指车辆保险杠在撞击人体时,在距离地 面50~60cm 高处的人体下肢形成横带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和骨折。 5电流斑:主要改变为电源导体作用于皮肤在电流入口与出口形成的 损伤就是电流斑。 6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 尸僵:人死后出现肌肉松弛之后,各肌群逐渐僵硬并将关节固定, 称为尸僵。 8 皮肤金属化:由于电极金属蒸发,金属微粒沉着于皮肤呈金属化。9尸体现象:人死后,身体的各个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

并受到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亡变化,称为尸体现象。 10机械性损伤:机械性暴力作用于人体,即物体与人体相对运动时的力的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的结构破坏,位移或功能障碍称为机械性损伤。 11八字不交:缢死士绳索压迫颈部皮肤所形成的印痕为八字不交。缢死多为滑动型索套,结扣位于悬吊上方,当体重下垂时可迅速滑动,使绳八字不交:套收紧,形成闭锁式索沟,由于重力作用,索套悬吊处被提起,而不与皮肤接触,形成从索套着力处向后上逐渐变浅的,在兜住弧对侧形成索沟中断不交的所谓“提空现象”,故缢沟形状为开放式U 形或马蹄状“八字不交” 。 12亲子鉴定:亲权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和分析,判定有争议的父母和孩子间是否具有亲生关系的法医鉴定。 13青壮年猝死综合征: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士一种原因不明的猝死。14脑死亡: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脑干等在内的全脑功能活动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也可称为全脑死亡。 15中毒:机体由于毒物的作用,器官,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和形态结构遭受损害而出现疾病状态称为中毒。 16机械性窒息:机械性窒息是指机械性外力造成气道包括肺的通气障碍所致的外窒息。 17尸斑:尸体因血液重力作用而坠积于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并

法医学资料讲解

学习法医学的体会 通过对法医学这门课的学习,我对法医学的产生和发展有了初步的认识。张老师的讲解让我见识到法医学所体现的缜密、科学的鉴定过程,了解到法医学令人惊叹的研究手段和分析方法,感觉到法医学对侦查案发现场和公平审理案件的重要意义,同时体会到在科学和医学迅速发展的推动下,法医学这一应用学科一定能够不断前进,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在没有学习法医学以前,我对法医学的印象仅仅是电影中呈现的法医勘察现场,化验分析以及进行尸体解剖的一幕幕场景,对法医的具体工作并没有深入,全面的了解,更不清楚法医学的发展和作用。一学期的学习时间很短暂,起初觉得自己不会学到什么实质意义的内容。但张老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改变了我的看法,系统的法医学教学理论,清晰的讲课思路和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对法医学不再停留在兴趣的层次,而是主动学习后体会到收获和快乐! 一.法医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医学既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的诞生,与社会经济和法学的发展、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出现了法,而且医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经常征求医生的意见。或许这就是法医的雏形,也正是医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了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影响,决定了法医作为一个职业的出现,最终决定了法医学的诞生。 中国的法医学在古代是比较发达的。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有“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表明观察识别损伤有助于公平断案。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记载着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的案例。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法医学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期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于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的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时期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内容包括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 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介绍法医学的著作,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都有重要地位。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医学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和尸体现象,借助长年的经验和简单的实验,所得到的结论难免过于直观,准确性并不高。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使法医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世纪末,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我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论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鉴定中都以“死亡经过时间”一词来表达。死亡经过时间是指死亡发生至法医检验所经历的时间。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死亡时间对确定案发时间,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有重大意义,尤其是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时,准确判明死亡时间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医是根据什么来推断死亡时间的呢?显然是尸体死亡后的一般变化规律。由此可以把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多以尸体温度的下降规律为基础。其原理为:受害者刚死亡时,体内的热能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以传导和辐射的方式散失,直到尸体温度等于环境温度。人体死亡后,组织细胞并未立即死亡,细胞代谢仍可持续一段时间,表现为死后直肠温度并未立即下降,而呈一个短暂的平台期。尸体直肠温度下降规律遵循一定的曲线,表现为在短暂的平台期后,散热过程最初较缓慢,逐渐加快并达到最大速率,最后再次变慢,直至达到环境温度。除此之外,尸斑、尸僵和其他死后变化也常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尸温的测量部位一般选择相关性较好的尸体内部温度,主要测量部位有直肠和肝脏。直肠温度测量

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15cm,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进行测量;肝脏温度的测量方法:具体测量时,从尸体右肋下缘切一个小口,插入温度计达肝脏表面。尸体死亡时间的温度判断标准为:颜面、手足等裸露部分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75℃,消瘦尸体每小时平均下降1℃。夏季尸体温度下降率较春秋时节慢1.4倍,冬季快0.7倍。肝脏是人体的最大的实质器官,又位于尸体的中心部位,因此测量肝脏温度也能较好地反应尸体内部温度。直肠温度在活体间有一定差异,直肠温度受盆壁静脉血流的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昼夜体温差、环境温度、体质健康状况、某些药物、年龄、性别、情绪状态及死亡原因等因素的影响,在测量直肠温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工作中,对需要推断死亡时间的尸体,可采用一种较为简易的方法,即死后早期现场每隔一小时测量一次尸体直肠温度,连续数次测量的结果,能客观反映尸温下降的个体规律。 晚期尸体死亡时间推断 晚期尸体死亡的时间较长,尸温的测量不再适用。在法医学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案例,尸体已出现腐败。此时可用腐败过程的动态变化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情况下,死后24~48小时左右,尸体右下腹皮肤出现污绿色尸绿。死后3~4天左右,腐败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关键词】 法医人类学;活埋尸体;白骨化 【中图分类号】 d919. 2【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xx)01—0s10一o2 利用活埋方式进行杀人的案件近几年来渐有报 道+对被杀多年的尸体(尸骨)的个体识别及死因和 损伤机制的检验鉴定.仍是法医需要解决首要的问 题。 作者通过检验成功破获案件1例,现予以报道。 案件资料 xx年5月初,某市破获一起6年前将一人手 脚捆绑后活埋的杀人隐案。根据指认埋 尸地点,在一水沟北坡处挖掘出带衣服的骨骼。将 挖出的全部尸骨按照人体解剖结构拼接,判断系一 具人体尸体骨骼。经对骨骼实验室清洗处理,晾干 后进行详细检验。 (一)尸体位置、姿势及衣着

挖掘出尸骨的中心现场位于某家属区北侧一东 西向水沟的北坡,深距土层面1.8m,上面水深0. 3m+土质潮湿。因系挖掘机挖掘,其尸体原始体位姿 势已无法判定。上身依次为。蓝色中山装(袖口有一 长63cm的尼龙绳捆扎),蓝色方格鸡心领手工毛 衣,蓝色圆领秋衣,形态不完整,易扯烂;下身依次 为:灰黑色长裤,双膝盖处有一铁丝捆扎,并有条形 黄色铁锈附着(右下口袋有上海牌手表一只、左下口 袋有铝质钥匙一把),棕色长裤(两侧膝盖各补有20 cm×18cm蓝色长方形补丁、臀部补有23cm×18 cm的蓝色长方形补丁),土黄色毛线裤,扎黑色带眼 皮带。左脚自踝部缺失,右脚绿色线袜1只,袜子内 有骨骼。残留部分后跟(布质)的黑色鞋胶底1只。所有衣物颜色减弱.腐烂变污,稍用力即被扯破。 (二、)骨骼大体情况 经清理发现整个尸体呈白骨化。骨骼大体形态 完整但解剖位置移位。软组织全部崩解,无任何软 组织及成形器官组织残留,表面呈污黄色,质轻,较 干燥.所有软骨消失,无任何肌腱附着。关节面破坏 严重。颅骨1个,整体完整,上颌存留牙齿8枚(左 5右3),无义齿和镶牙。颅骨外板污黄,骨缝清晰;左 右锁骨;肩胛骨;尺、桡骨;胸椎11个,腰椎5个;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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