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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丁伟晓引言

一、时代背景

这个时代是飞速发展的时代,是中国趋向世界接轨的时代。银行业被公认是入世后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一方面,外资银行逐步进入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也在努力开拓新型业务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金融市场的竞争会愈加激烈。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本身是一个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行业,而目前我国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仍在完善之中,因此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在银行界就显得极为突出。

二、虹桥所的优势

虹桥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有三大块:房地产、金融及涉外投资。尽管房地产项目在业界一致公认,而实际上我们在金融方面也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也必然与金融业相挂钩。

三、虹桥人的理念

单纯地处理诉讼或非诉项目就好象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不能全面反映律师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我们的业务理念应当利用我们的诉讼经验帮助我们的客户解决如何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诉讼实践过程中反馈出来的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

作为处在21世纪的银行人,其经营理念已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经营环境中,对变化了的银企关系必须有充分认识。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十分强,随着市场的变化,商业银行的不断崛起,外资银行的逐步入围,融资的手段也更加丰富了。因此企业对单一银行的依赖大大减弱,相反,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却在不断加强。事实上,企业与银行之间都成为了相对更加独立的民事主体。实践中并不排除有一些企业利用银行人工作中的瑕疵向金融机构转嫁商业风险的恶意行为。一些银行人对贷款对象与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地位变化缺乏深刻认识。简单地说,在银行尚未发放贷款之前,银行相对处于有利及主动的地位,一般对于银行要求具备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文件申请贷款户都会一一予以满足,而一旦贷款发放后,银行实际上已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就整个法律关系的过程来看,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银行并没有更多的优势,相反风险很大。如果银行没有在有利的时机里充分地防范法律风险,那么一旦争议产生就极为被动。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申请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在当前的金融纠纷案件中,银行在担保方面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担保无效;二是担保人摆脱担保责任;三是担保流于形式,不能切实保障贷款债权。通过以往的诉讼实践发觉,在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时,银行时有出现以下问题:

1、保证合同填写不规范,对其担保的主债权没有明显的指向,对借款合同号及借款合同主债权的内容都未曾涉及,致使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以主债权不明提出抗辩。

2、放款凭证要素之一-用途的写清。

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均写明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放贷后若客户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贷款,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人疏于对放贷凭证中用途一栏的详细填写或与借款合同中的用途不相一致,导致银行在以后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活动中面临争议的局面。

3、放款凭证填写日期与结算日期、实际放款日期填写混乱。

对方当事人以银行内部作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为由,认为银行实际未放款。由此造成给法庭的印象是银行内部操作混乱,且在举证中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

4.1、重复抵押造成的风险

4.2、同一抵押物的多次抵押造成银行在实现抵押权的问题上存在困难。

4.3、抵押物的权属不明。

抵押物的权属未及查明,导致抵押无效或在实际处分抵押物时难以受偿的局面。随着房地产改革的深入,目前房产抵押中不规范的情况愈来愈少,但是抵押物权属的查明仍然是抵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要件。

如在建工程的抵押中,银行应当关注预售情况。否则受政治因素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可能由业主取得,银行的抵押权的实现成为空城计。

如抵押物是共同所有的,则抵押合同应由全体共同人签署,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5.1在质押活动中,银行应特别注意质押成立的法律要件:

(1)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以占有转移为生效要件;

(3)在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除上述书面合同外,以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为生效要件;

(4)以股份、股票,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出质的,除订立书面合同外,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5.2不可转让的票据质押是否有效:质押的法律后果将要产生转让的法律关系,因此可转让是可质押的前提。

5.3一般债权质押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考虑,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但本律师认为一般质押是存在风险的:首先、债权是否确定将直接影响到质押权利的实现;第二、一般债权质押的实现,也要取得债务人的认可;第三、这种债权是必须可以转让的;第四、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与质押债权的履行期限如何衔接;第五、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债权质押登记机构。因此,在多种担保并存的前提下,本律师建议不采取一般债权质押的形式。那么如果一定要做,也必须非常精密地考虑整个操作过程。

6.1、借款人、保证人主体资格审核的重要性。

对于一些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贷款户尤其需要注意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或新的贷款等过程中必须重新审核其是否符合贷款要件。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改制的状况非常频繁,贷款经办人的

人格与法人的人格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因为相信经办人而忽视了企业法人的实质性变化,而被有违法企图的人有机可乘。例如:不再进行核保手续、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现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不再进行审核,结果导致因借款人欺诈造成担保无效,银行的损失不得追偿的局面;

6.2、银行在业务中的注意义务目前已有被大大提高的趋势,但许多银行尚未意识到。现行法规要求银行承担非一般注意义务,而是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7、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的问题

银行与债务人串通或银行骗保往往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最强的抗辩理由。因此在银行操作保证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否明确告知借新还旧;2、避免由借款人操作有关保证手续;3、建议在核保单据中签下有关保证人一方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字;4、注意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一致; 6、及时提供保证人保证合同。

另外,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权行使的诉讼时效又规定了一定的宽展期。抵押从法律性质而言,该权利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但一般的民事债权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就涉及到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是否能行使担保物权的问题。那么司法解释第12条已明确“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银行在涉诉过程中所反映的其他问题

1、付款银行的责任:

(1)谨慎开户;

(2)付款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付款银行付款前应确认如下内容:

A.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签名式样和印鉴相符。

B.支票未经不法涂改。

C.支票没有欠缺必要记载事项。

D.出票人帐户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余额。

E.支票背书连续。

F.提示付款人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G.不知悉持票人所有权有缺陷。

H.没有受到法院冻结帐户或止付支票的禁止令。

I.没有收到失票人止付通知。

J.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之内作有效提示。

在票据的支付上,银行通常卷入侵权诉讼的状况是持票人并非票据的所有权人,票据的所有权人因银行的支付行为侵权而控告银行,由于银行的侵权行为有如下四大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内容:

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它的发生;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后果不会发生。因此银行是否有过失成为银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而在银行审核过程中,银行是否尽到充分注意之责任、善意地受理票据成为认定银行有无过失的关键事实。银行是金融机构,银行人在处理票据业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的要求,若银行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准则,就是一般过失;若银行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都未达到的,就是重大过失。

2、票据支付问题:对伪造凭证的识别,如何推定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核义务。

3、手拉手贷款

银行为开拓业务而介入可能有法律风险的手拉手贷款,银行从对某些违法行为的不明知到明知,导致银行在主观状态上不利。银行的业务人员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介入活动是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上通过刑事方式是可以取证的。

4、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格式文本中的缺陷

(1)提前还款条款缺乏操作性。

根据《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实际上说明从目前的法律框架看,在双方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并无依据。因此,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在律师参考下作有关方面的另行约定是很关键的。

(2)目前的合同中往往约定:因客户的原因引起的双方间的争议,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客户承担。然而在实践中,律师费由客户承担的申请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原因在于因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律师费的收取并无明确的标准,导致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无法就律师费的数额达成一致。

2017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考生常见问题解答

2017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考生常见问题 解答 2017年银行校园招聘即将开始,江苏中公金融人为广大考生整理发布全国各地银行校园招聘信息,第一时间获取最新银行招聘信息,可及时关注江苏省银行考试网。 2017中国工商银行校园招聘10155人公告已经发布,网申截止时间:具体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10月13日,江苏省银行招聘考试网提醒各位准备报考工商银行的考生注意,准时网申,不要错过报名机会。 1、在登录统一招聘平台前,需要对浏览器进行哪些设置? 答:请用户将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添加到浏览器的受信任站点,具体方法如下: (1)打开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2)点击"站点",将页面下方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前面的"√"去掉;在输入框中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添加至受信任站点; (3)对受信任站点设置安全级别:点击"受信任的站点",点击"自定义级别",将安全设置中的"脚本"-"活动脚本"设置为"启用"状态。 2、我想投递简历只能通过统一招聘平台吗?是否还有别的方式? 答:为提高效率,所有简历都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在线填报,除非各招聘机构公告中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另行接受纸质简历。 3、为什么我在统一招聘平台中无法进行登录或注册? 答: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凌晨1:00—3:00(北京时间)为统一招聘平台系统批量处理时间,在此时段内系统不支持注册和登录功能,如需办理注册和登陆,请选择其他时段。 4、填写注册信息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您在填写注册信息时,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注册须知》条款;其次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为民间借贷不需要像银行贷款那么正规,其实不然,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借款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三、就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由此衍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民间借贷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温总理近期也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亲自赶赴温州作调查和指导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民间借贷问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本人在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近参加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最高院民二庭的资深法官及国内知名律师参加,本人觉得参加该会受益匪浅。鉴于此,本人拟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心得体会,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 1、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问题 通常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本不该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有可能口头委托其亲朋好友甚至其下属代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也可能口头指示贷款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代收款),而一旦付诸法律诉讼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既难以举证其债权人的身份(比如还需申请代为支付借款的受托人出庭作证等),还可能无法举证被告的债务人身份(因为借款是转入第三人账户的,如果债务人予以抵赖或不到庭,在法律上难以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是谁)。因此,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要首先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在真正的债务人(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借款人缺席(失踪)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时,甚至应考虑改变诉讼策略,如以债务人口头指示的收款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 2、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建议加脚注)。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时,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存在第三人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时,还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属自然人时,本应考虑是否也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自然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原告直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普遍不予受理。而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尤其是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配偶的代理人,除严格审查原告主体是否属适格的债权人之外,还应仔细甄别借款人在法律上、证据上是否属适格的借款人,关注被告是否属于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除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债务的共同承担义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本金问题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邮储银行面试题目常见问题及答案

邮储银行面试题目及推荐答案 1.如果让你去推销银行信用卡,你会怎么做? 答: (1).首先要对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作全面了解,不同卡种不同的优惠要知道,针对不同人群,重点推荐相关的优惠和功能。 (2).要知道竞争对手信用卡的特点,优点,及缺点,尤其是缺点,用来和本行卡作对比. (3).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比如,认识某家公司的老总,某企业财务负责人之类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团办信用卡。 (4).调查本行信用卡的未覆盖区域,采取扫楼,摆摊,利用关系等方式,进一步推广. (5).利用办卡礼品等,促使人们办理.全面发动自己的家庭,朋友,社会关系,让自己认识的人,全都持有一张卡。 2.在美国一家旅馆里,一中国游客看到里面的一个服务员胸口有个徽章“我能,我可以”觉得很有意思,便和女服务员说:“能不能送我一个这样的徽章?”女服务员说:“不好意思,我不能送你,这个是公司的规定,这是公司的徽章,我自己的没带在身边,不好意思。”这个故事给你什么启示? 答:如果站在为了完全满意客户需求那么这个徽章一样可以送给客户。但是这里面牵扯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徽章是不是唯一性的。并且徽章送给客户对自己的公司会不会有不好的结果.另外如果她不给徽章等于她这个我能我可以的话就是空话.所以这个问题站在两个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一个是错误的。 3.早上你刚到单位,主任让你到他办公室,门口有客户在等你,这时电话又响起,你如何妥善处理? 答:先和客户打个招呼,请他到你的办公室稍等片刻,等你接一下电话并告之对方稍后再回电。然后电话通知主任会晚点过去,接着接待客户,接待完客户后再去找主任. 4.当下啤酒和白酒的销量都很好,黄酒却不尽然,如果你是一家黄酒企业的管理者,想个办法解决销量上不去的问题? 答:踏踏实实的做好该做的市场推广,利用传统的推广渠道,比如超市促销,酒店返点,打广告等。一点一滴做到位了,销量自然就上来了. 5.你进了银行会怎么做? 答:了解银行的基本情况和银行业务,邮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异同点。要奉公守法,稳重踏实、求真务实,好学上进,具备团队精神。 工作态度认真,服务态度要好,才能建立强大的客户群,虚心请教,多学多问,尽快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才能应付繁忙的柜面业务.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6.为什么要选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网络 一、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

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 金永熙 2009年7月13日 课程涉及六大问题: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管理引导,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与运作模式,贷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与操作流程,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和执行,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非担保机构经营范围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曾经考虑由政府出资成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现在看来,这种策划难以实施。现在的担保机构还是由市场来运作,通常由企业、自然人投资,以公司名义注册经营,采取有偿担保的方式,以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担保服务。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在未设置担保机构之前,大多数借款人都依靠亲属、朋友等人情关系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这种没有经济利益的第三人担保,实属第三人的无奈之举,因而,第三人真心实意地提供担保是不多的,而拒绝的越来越多,担保范围越来越窄小。同时,依靠亲朋好友建立的无偿担保关系,第三人也容易寻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因此,设置担保机构,经营有偿担保业务,是合法的。一方面,为借款人提供了大量的担保机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贷款债权的实现。 近几年设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解决了不少问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担保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操作业务。如国家规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但有的采取民间借贷方式搞起融资业务;又如,担保机构只能收取担保费,而有的收取的担保费实际是利息。 担保机构除了担保外,本来与民间借贷无关,但大多数担保公司实际上都在操作民间借贷,甚至以此为主业,有些地方因此也出现一些扰乱融资秩序现象。个别担保公司利益非法的粗暴的手段讨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当地政府的反感,开始从反面关注担保机构。 以担保公司的名义搞民间借贷活动是很危险的,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严重的话,就会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甚至会触犯刑法。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

个人网上银行常见问题解答

建行家居银行产品指南 一、家居银行的定义 家居银行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依托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双向数字网,在电视终端上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建行浙江分行与杭州华数数字电视公司和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数)合作,在杭州城区的华数数字电视门户上推出建行家居银行服务。 由于家居银行是依托数字电视网络双向传输功能,目前只有杭州城区具备开通家居银行服务的条件,萧山、桐庐、富阳、临安、余杭、建德和淳安区域不在本次推广范围内。 二、家居银行客户分类 (一)根据签约方式不同,家居银行客户分为非签约客户(普通客户)和签约客户(高级客户)。 非签约客户是指客户直接在电视机上申请家居银行而未经银行柜面签约的客户。 签约客户是先在电视上申请家居银行后,再在建行浙江省内任一网点柜台签约并绑定动态口令卡的客户。 (二)办理业务的区别: 非签约客户可享受建行提供的家居银行账户查询、缴费支付、信用卡还款、基金业务、商户支付和服务管理等服务。 签约客户除可享受建行提供给非签约客户的各项家居银行服务功能外,还可以享受转账汇款及其他服务,交易安全控制更严密,交易限额也更大。 三、开通条件

开通家居银行服务,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建设银行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包括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一本通账户和信用卡; 2、华数交互机顶盒,即能够在电视机上看到华数数字电视门户。 四、开通方式 (一)普通客户 客户在电视终端上登录建行家居银行,通过“申请”功能,输入客户账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后,申请成为家居银行普通客户,享受家居银行部分功能。 申请演示: 特别提醒: 1、部分客户在登录“家银通”页面时,电视上会显示“网络连接失败”的出错提示,是华数公司的原因,客户应联系华数客服电话96371,华数公司会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排查; 2、客户首次登录华数“家银通”时,页面上会提示客户注册

浅析自然人与法人民间借贷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自然人与法人民间借贷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中小企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企业群体,在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不断暴露,其中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基于资金紧张和缺乏银行的支持,而导致这些中小型企业为走捷径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引资,其中以缺乏市场监管机制的民间借贷最为广泛,也导致自然人与法人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本文拟从一例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谈起,深入探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适用的若干问题,并着重将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进行类型化分配,确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关键词]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司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 一、一例典型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2004年12月15日,某市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经理部(甲方,负责人蒋某)与沈某、李某(乙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0万元用于开发某大楼项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甲方每月按5%的月息支付给乙方,即每月支付15000元,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48万元)。同日,该项目部向沈某、李某出具一张48万元的借条。上述协议、借条上均有蒋某的签名。同时,沈某、李某与该项目部签订《参与管理协议》,约定该项目部聘用沈某、李某分别为办公室主任和出纳,以确保借款安全。 2005年7月1日,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大楼项目经理部)与沈某签订《借款协议》,再次向沈某借款50万元用于开发该项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利息为30万元,到期一次性付清本息80万元。同年7月5日,该项目部向沈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借款50万元。上述协议、收款收据上均有蒋某的签名。 2005年9月山峰公司成立后,正昌房地产公司将某大楼项目转让给山峰公司开发(法人为蒋某)。 2005年12月29日,山峰公司向沈某、李某偿还了2004年12月15日所借的30万元借款本金。 2006年11月12日,蒋某向沈某、李某出具欠条,载明:“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蒋某自愿向沈某、李某借款开发某大楼项目,原借款未付清部分,经双方今日结算,到2006年11月底共欠沈某、李某人民币壹百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原借条上的所有借款数据不再作为计算依据,一切借款以此欠条为准,按揭贷

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201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授课内容颇具广度深度,表达方式风趣幽默,深受法律人欢迎,其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实务中法院适用的审判规则。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银行会计》简答题(课程常见问题解答)

《银行会计》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章 常见问题1-1: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行业会计相比较,银行会计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1)会计核算活动和业务处理活动的统一性 (2)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情况的综合性 (3)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4)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的及时性 (5)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的严密性 常见问题1-2:简述银行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2)会计准则体系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常见问题1-3:简述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 答案:(1)会计主体(2)持续经营(3)会计分期(4)货币计量。 常见问题1-4:怎样理解会计的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之间的区别? 答案:会计的方法是由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监督方法和会计分析方法等方法所组成,而会计核算方法仅仅是会计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包括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七种专门方法。可见会计的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不可混为一谈。本课程研究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的方法,即会计对会计对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至于会计的其他方法,本课程不作为重点研究。 第二章 常见问题2-1 :按照会计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分为哪些? 答案: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共同类。 常见问题2-2:银行账户和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 答案:会计科目与账户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科学分类,两者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没有会计科目,账户便失去了设置的依据;没有账户,就无法发挥会计科目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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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银行业概述

银行业 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概述 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银行业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 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银行一词最早始于意大利语Banko,英语转化为Bank。历史上的银行是由货币经营业发展而来的。最早的银行业发源于西欧古代社会的货币兑换业,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寺庙,公元前500 年的希腊寺庙,已从事保管金银、发放贷款、收付利息的活动。公元前200年在罗马帝国,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 发展 中国银行业的产生可追溯到1000多年前的唐代,当时出现了一些兼营银钱的机构,如邸店、质库等;随后,宋代有钱馆、钱铺,明代有钱庄、钱肆,清代有票号、汇票庄等。这些机构虽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银行,但已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 近代银行的出现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在当时的世界中心意大利首先产生。意大利于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是最早成立的近代银行。1407年设立的热亚那银行是早期的存款银行。此后相继成立的一些银行,主要从事存、放款业务,大多具有高利贷性质。 1694 年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股份银行。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广泛确立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银行得以普遍建立。资本主义银行是特殊的资本主义企业,它的主要职能是经营货币资本,发行信用流通工具,充当资本家之间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1845年由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丽如银行(又称"东方银行"),是中国最早出现的银行;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中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 进入帝国主义时期,银行的垄断组织随着资本的不断集中而形成。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溶合为金融资本,银行由原来的简单的中介人演变为万能的垄断者,它既是控制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又可通过资本输出和跨国银行的形式进行对外扩张。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1.“网站查询”是什么服务? 答:“网站查询”是中国建设银行依托自身互联网网站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快捷、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该服务是指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账户的余额以及明细等信息查询的业务。 2.“网站查询”主要提供哪些服务功能? 答:目前建设银行的“网站查询”服务可提供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等个人储蓄及银行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交易明细查询;个人信用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账单明细查询;公积金类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等信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信息查询;同时还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及邮件发送功能,客户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查询。近期我行还将推出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查询和非金融服务积分查询等服务功能,敬请您关注建行网站最新服务动态。 3.如何在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选择“网站查询”下的企业年金查询,凭客户号、查询密码及附加码登录便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客户号及查询密码您可通过建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的人工服务进行获取。 4.网站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哪些信息? 答:客户可通过建行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

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5.如何获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使用该账户的初始密码,您可咨询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获得客户号及初始密码,也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33,由人工座席核实您的身份后为您提供。初始密码的基本规则为个人证件号码的后6位。 6.如何修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共用年金账户已有密码,您可通过95533人工服务进行密码修改。 7.在网站可查询哪些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答:目前建行网站查询可为在我行开立储蓄/银行卡账户(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的客户提供各子账户的余额查询、积分查询以及明细交易情况的查询,并提供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8.如何在网站查询个人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18005391.html,,选择网站查询进入储蓄/银行卡账户查询页面,依次输入储蓄/银行卡账户的账号、查询密码和附加码登录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的查询。您若已经成为建行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可直接使用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您若是非电话银行客户或电话银行签约客户,没有查询密码,可通过拔打建设银行服务热线95533,听到语音播报后以#007快捷方式(或通过电话银行95533→8→6其他服务菜单)进入相关菜单,按语音提示设置网站查询密码,非电话银行客户设置该密码后还可直接成为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产生以及原因就显得很有必要,只有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找到,科学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比较有价值的,我们应该通过探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思考建议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法法律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所谓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理论上来讲,民间借贷对于经济的发展是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的。正规的民间借贷操作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有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到了金融的稳定和民间的稳定,我们必须要仔细地分析这些问题,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缺位、错位,致使民间借贷在监管上处于混乱状态 1.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借贷存在着监管缺位的现象,容易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但由于民间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很大差别,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据调查,现有监管部门大多都实行专业监管,其监管模式与措施都有特定对象,在技术层面上很难实现对民间融资具体、全面和系统协调的监管。 2.放贷人监管体系错位 另外,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也出现了错位的现象,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在我国放贷人体系构成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层次。此种权力配置方式,欠缺足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未能与多样性的放贷人所体现的组织类型差异合理对应,也未能针对其不同经济特征给予区别对待,导致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严重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民间借贷内部关系混乱,违规经营现象丛生 民间借贷再掀热潮,众多民间借贷放债组织挤入民间借贷市场。但是民间借贷放债性组织数量巨大,缺乏规范和管理,经营呈现混乱状态,增添了交易风险。 1.市场准入门槛设置过高。

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带随之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利用好借贷这一手段,并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越来越引起人民的关注,下面我主要讲一讲民间借贷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法的利率。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二民间借贷中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负债的定义及构成 负债是经济主体由于受信而承担的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作为银行的债务,是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尚未偿还的经济义务,银行必须用自己的资产或提供的劳务去偿付.商业银行的负债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借以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基础。 银行负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它必须是现实的、优先存在的经济义务,过去发生的、已经了结的经济义务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义务都不包括在内;②它的数量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一切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义务都不能称之为负债;③负债在偿付以后才能消失,以债抵债只是原有负债的延期,不能构成新的负债。 银行负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负债包括银行的资本性债务和非资本性债务两个方面。银行的资本性债务是指银行筹集的,用作二级资本的债务资金,如银行的长期债务资本、资本期票等。银行的非资本性债务是指银行的存款、借款等一切不能作为资本的债务资金。银行的狭义负债就是指银行的非资本性债务。 二、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意义 (一)负债业务是银行经营的先决条件,是开展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 银行要开展资产业务,首先必须要有资金,而银行是依靠负债经营的,银行的自有资本很少,也就是说,银行的资金大部分要依靠负债获得。因此,负债的期限和结构直接制约着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同时,在开展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基础上,银行和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这样就为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提供了客户基础。 (二)负债业务是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而银行负债是解决银行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负债业务能够保持银行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也为满足合理的贷款需求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贷放给工商企业,从后者的利润中分得部分利益,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想获取社会平均利润,必须尽量扩大负债规模,使资产数倍于自由资本。可见,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至关重要。 (三)负债业务是银行维持资产增长的主要途径 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下,银行出于生存和获利的动机,不断地扩张资产规模,将资产的增长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而银行要保持资产的增长,必须保持负债规模的增长,负债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才能给资产的增长提供后续资金,所以负债业务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四)负债业务直接影响银行资产价格的确定 银行根据负债的资金成本确定资产的价格。如果筹集资金的成本过高,造成银行资产定价过高,将使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负债资金成本的测算和管理是银行负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明确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负债的期限结构及利率结构目标 由于负债的期限长短及利率高低直接影响着银行成本,所以,它们具有双重目标。 1.负债与资产相匹配目标 负债与资产相匹配目标即负侦的期限结构要与资产的期限结构相匹配,负债的利率结构要与资产的利率结构相匹配。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资金流动性,减少风险,增加盈利。 2.降低银行成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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