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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鼓励创新。

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八条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地方志研究)、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与社科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二)协助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三)指导设立、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

会科学普及品牌;

(五)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及交流合作;

(七)落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包括以下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

(五)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七)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

(八)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特色文化;

(九)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的基本知识;

(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动漫、短视频等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景;

(五)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利用党史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馆、校史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八)利用全民阅读、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九)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平台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十)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十四条推进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学术交流合作,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支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介安徽特色文化和优秀研究成果。

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每年九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

在社会科学普及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场馆、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采取组织讲座、咨询和公开课等形式,有序推动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开放共享,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普及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创业培训内容,开展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二条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

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支持、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编撰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开展解读宣讲活动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共享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储存等功能。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场馆、设施,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科学普及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相关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社会科学普及的数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线上应用场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开展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社会力量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款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支持志愿者到基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十三条支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部门、高等院校设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具有徽风皖韵和时代特征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创作。

支持培育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

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资助、捐赠款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科学常识普及政策

社会科学常识普及政策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形势,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多渠道、多角度探索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全面提高全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素质。 一、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学问,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江泽民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是自然科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繁荣发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只有依赖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价值导向,自然科学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

福于人类。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既可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要的是它将为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思想和精神氛围。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极为重要。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伟大的民族精神要始终继承与发扬光大,就要依靠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盲率较高,且基础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公民素质偏低。公众的科学素养偏低,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社科普及,有利于培养公众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形成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风尚;有利于公众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维护自身

社会科学普及

一、社科普及是社会科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社会科学普及是现代科普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自然科学普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不过,社科普及目前还没有一个共识的概念和定义。简单地讲,社科普及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向公众有效地传播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理论成果的实践活动,一般可以归纳为社科普及宣传、教育、服务等类型。 事实上,社科普及与社会科学本身是如影随形的,从社会科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就科学的整体性来说,社科普及是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社会科学功能作用的一种延伸。它与社会科学研究可谓社会科学体系的两翼,其性质和任务,是由社会科学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当然社科普及又不是完全等同于社会科学的,它既是一门独立的学问,还是一项目的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功能定位和客观规律。 实践表明,社科普及是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平台,是实现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转化的重要手段,是让社会科学走向社会和公众的有效途径,更是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科学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迫切需要。它的根本任务,就是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运用易为公众所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方法,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渠道,把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并被公认为正确的社会科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以及融于其中的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传播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之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用以开发公众的智力,提高公众的理论思维能力、科学管理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境界,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社科普及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文化活动,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它是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以及社科普及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动态发展的,是社会科学得以广泛传播与应用,不断提高公众人文素养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通过立法对社科普及的法定含义作出规定,对加强社科普及工作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社科普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 毫无疑问,社科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教育、文化、法律等多方面。因而,它具有相当复杂的内部结构,是遵循一定运行规律并与国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系统。 从社科普及的内部来看,其核心部分主要包括社会科学“知识集合体”、传播过程和社会公众。社会科学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公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强烈需求形成了社科普及,推动了社科普及事业的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群体是组成社会科学知识集合体的重要源泉,他们与普通公众之间存在的知识落差才会产生传播与普及的可能;而公众对知识的多元化需求,则构成了社科普及不同的内容和形式结构。所以,社科普及实际上是一种“信息转化”的系统,它是通过社科普及工作者,把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及其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传送给公众,并内化为公众自己的素养、能力、思想、道德、观念、信念等的系统过程。 从社科普及的外部来看,社科普及系统需要不断地与系统外进行信息交换。所以,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态度、理论创新能力、社会进步状况、法律意识、文化形态、宗教、民族传统、社会习俗等都会构成对社科普及的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湖北省社科联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安徽省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有效引导和管理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科学研究课题指以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为依据,由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含社会科学研究联盟)发起申报,经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的重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须按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科学决策、严格管理、公开透明”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联盟,不论国有、集体、民办或者志愿者,均有权申报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第五条会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 (二)与当前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热点领域的有关课题相关; (三)有利于促进安徽省社会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将课题研究 申报书、研究经费预算以及申报机构其他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文件,报送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

第七条徽省社科联委员会组织专家小组对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 报书进行公开评审。 第八条会科学研究课题经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审核,按照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经审议,确定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计划,通知有关课题申报单位实施。 第九条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在领取科研经费后,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科研活动的实施、管理及经费使用,并在项目结题时,按期提交课题报告及财务报表。 第十条徽省社科联委员会负责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经费分配、研究过程管理及结果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徽省社科联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由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 2017年7月30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出台,安徽省也提出了全新的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实施方案,以促进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为了有效地引导并管理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安徽省社科联委员会结合有关法规,特制定《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宗旨在于有效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鼓励创新。 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

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

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 安徽省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博大精深的省份。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科学文化发展历来受到重视。为了增强省内各科学文化领域的竞争力,安徽省委、省政府经过多次讨论,于2016年出台《安徽省哲 学社科规划项目》,其目的在于健全省内各学术领域的发展体系。 《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以哲学、文学、历史、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为基础,制定卓越的省内哲学社科规划,以跟上全球科技发展的步伐。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省内社会科学学术创新网络体系,完善学术创新方式,加强学术计划、教育指导和专业建设; (2)探讨和开展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哲学、文学、历史、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的各自优势,推动“安徽学院”以及其他省内社会科学学术机构的发展; (3)积极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 (4)扶持及发展省内各大学研究生培养,支持省内重点学科及 客座教授团队的建设; (5)推进国内同行交流,与国际学术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 开展交流活动。 受到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的支持,安徽省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得以进一步加快,学术地位也不断提高。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建立学术平台、举办期刊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不断推进省内研究和创新,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及其影响力,进而全面提升省内社会的发展水平。

此外,为了加强省内社会科学的国际化,安徽省也将积极扩大国际交往,与世界各国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国外优秀学者,共同推动安徽省社会科学的发展。 经过几年的发展,安徽省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得到了良好的表现和广泛认可,其中《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安徽省将继续加强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探索完善社会科学发展思路,把安徽省打造成为具有社会科学文化优势的省份。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是为了促进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教育发展而设立的。该项目旨在提高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教育水平,推广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 该项目的课程设置涵盖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多个方面的知识,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灵活多样,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教学方法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讲座、研讨、案例分析、实践教学等,旨在培养学生的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 三、实践教学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注重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活动提高学

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该项目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实习、科研等活动,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四、师资队伍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教师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师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五、培养目标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理论素养又有实践能力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六、未来发展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项目将继续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扩大教育规模,为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该项目也将加强与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将《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

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 2023年1月1日新规 新冠疫情防控政策重大调整:实行“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3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与此同时,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也将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新客规明确儿童票购买规则:开启“双轨制” 2023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购票问题,正式开启“双轨制”规定,即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切实优惠和便利。 新客规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新客规还进一步加大对部分群体公共服务方面的倾斜: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同时还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生育相关保障制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加强科普工作,促进自治区

依法加强科普工作,促进自治区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闫江南 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表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而一个国家科技知识的普及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这个民族的创造能力。事实表明,科技的贫困会导致物质的贫困,也会导致精神的贫困。精神的贫困是一切愚昧和迷信产生的重要原因。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党的“十六大”提出“应当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了科普是一项社会义务。 根据“十六大”的精神,依照科普法的要求,审视我区科普工作的现状,为适应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衡量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指标——公众基本科学素养水平,新疆在全国仍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地位。新疆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知识的宣

传教育上,任务十分艰巨,意义又十分重大。加强对新疆社会发展史的正确宣传,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宣传,以及宇宙观、世界观的科普宣传教育,对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反对“三股势力”、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7月27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条例》实施八年多来,对推动自治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区各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新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更新变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科普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科普场所严重缺少、科普传播手段落后、科普人才严重缺乏、民族科普事业发展缓慢等,这些问题都亟需加以重视和解决。尤其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结合近些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科普工作的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2009年,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普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0年,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再审通过,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区科学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安徽省倡导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满足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需求。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一、宗旨: 1.加快推进社会科学普及。 2.推动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利用。 二、目的: 1.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机构。 2.提升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的知识和水平。 三、内容: 1.巩固基础,加强实施。安徽省要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理念及政策的宣导解读,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有力推进,发挥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知识传播到社会的作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促进社会科学知识

在社会上的普及和使用。 2.创新方式,改进体制。安徽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闻媒体及新形态媒介,针对不同群体和地域,运用多元手段和技巧,根据客观实际,制定科学管理,促进社会科学普及进程。 3.加强研究,建立机制。安徽省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领域的研究,推进领域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为推进新时期社会 科学普及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四、措施: 1.多样化活动。要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深度; 2.推广实践。安徽省要建立将科学知识与实际应用有机结合的实践机制,加强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考察研究,加速将社会科学从研究领域落 地生根、发展活跃。 3.加强管理。安徽省要以审核、评估等方式,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监督管理,把社会科学普及这项重要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惩 戒性和积极性共存的综合管理措施。

五、项目: 1.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2.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研究,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高标准、多样化发展; 3.改进学习形式,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整体水平; 4.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5.积极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科学文化的实践性和共享性。 六、实施机构: 安徽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厅、民政厅等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职责主要由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会负责,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方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职责,协同合作,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向纵深发展。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管理制度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管理制度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广大群众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社会科学素养和文化水平,促进社会科学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更好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建议设立一个以领导小组为核心的组织架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工作内容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内容应当以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为主要目标,包括社会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会科学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应当注重社会科学知识的应用,将社会科学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公众的社会科学素养和文化水平。 三、工作形式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讲座、研讨会、培训班、展览、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在选择工作形式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和不同的社会科学知识内容,选择最适合的形式,以达到最好的普及效果。 四、工作对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对象应当包括广大群众、学生、教师、企业家、政府官员等各个领域的人群。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选择最适合的普及方式和内容,以达到最好的普及效果。 五、工作评估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评估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评估机制。评估应当从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工作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六、工作保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保障应当包括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完善工作设施和设备,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号),结合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项目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立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项目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公正合理、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包括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

条例之《湖南省社科普及条例》全文

条例之《湖南省社科普及条例》全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于20xx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5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xx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视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社会

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 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 组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支持和指导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接受政府委托做好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每年五月第二周为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科学普及需要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规划, 依托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馆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 鼓励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 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 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究基地是汇聚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学科发展前沿问题,组织开展创新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的科研组织。 第三条依托高校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凝练学科方向,更加注重内涵建设,更加注重提高质量,更加突出以问题导为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使重点研究基地在促进学科建设,带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学术研究的高地,成为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研究平台,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四条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针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学科前沿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创新成

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优化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研究成果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标志性贡献。 第五条经过科学研究,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经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转化,提高教学水平,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六条经过参与制定全国、全省性学术研究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会议,接收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组织本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特别是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中心。 第七条经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途径,面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省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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