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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形势,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在适应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均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说,与《条例》相比,《处罚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结合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大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删去了一些不符合社会现状的过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条例》的73种增加到了151种,加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任务。如新增了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强迫劳动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提供虚假证言行为、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等等。删除的行为有设置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行为等等。另外,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消防管理、违反户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在《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处罚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对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今后将接受大量的治安管理执法任务,工作量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成倍增加。此外,对大量新类型治安案件的处理,如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手机黄色短信骚扰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

二是提高了罚款幅度,取消了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规定。在《条例》中,除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的最高额仅为200元。《条例》于1987年开始实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和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罚款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同时考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力度的提高,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加以调整,加大罚款幅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处罚法》除了基本维持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的规定外,对于其他大部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最高可以处200、500、10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处罚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公安机关除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外,最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从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状况看,派出所承担办理绝大部分治安案件,有的每天可能要处理几起或十几起治安案件,一年要处理上千起,案件量和工作量都非常大。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实际上难以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来执行一个标的只有罚款数百元的治安案件,且不说浪费时间和浪费警力,最终还要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如果罚款处罚不能够快速有效执行,没有相应地制约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的力度和威信将受到严重冲击,给办理案件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三是缩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如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1、几个概念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三种违法行为。这里的“扰乱”既有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暴行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砸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出入通道。3、占据相关场所和空间。

第二项的“公共场所”除了条文列举的几种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

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第三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包括停在车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2、在认定第一项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本单位内部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事出有因,可以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的错误行为,不应处罚。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单位秩序的,应当依法处罚。

3、第一款第五项的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条的“选举”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如根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活动,根据《工会法》选举企业工会成员的活动等等。

村委委员会选举工作已经进行多年,在每次选举中都会出现大量的破坏选举行为,但按照《条例》的规定无法处理,已经给选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处罚法》新增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破坏选举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一是二者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没有致使选举结果严重违背民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则属于违法行为,否则构成破坏选举罪。二是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包括的选举要比破坏选举罪的选举要广泛。破坏选举罪中的“选举”仅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而不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工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条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当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即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2、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但不包括展览展销等商品活动、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

第一款第五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客观表现是“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此项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不听工作人员制止的行为。如果向场内投掷杂物,在工作人员制止后即停止该行为,则不构成本行为。

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注意问题:1、本款适用的条件,一是扰乱体育比赛秩序,二是处以拘留处罚,二者缺一不可。2、可以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也可以不责令。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3、只能责令行为人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如果在体育场馆外的比赛,则不能禁止观看。4、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则只能禁止其观看足球赛,但行为人仍可以进入体育场馆观看篮球、排球等比赛。

第二十五条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第一项增加了谎报疫情、警情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谎报警情的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在以前我们一般是按照扰乱单位秩序或者谎报险情予以处罚,定性不是太准确,但又没有更恰当的条款。

[案例]:3月31日晚,王某给电信公司值班工作人员打电话称:“明天你们不要上玉了,有人要炸电信公司办公楼。”值班员接到电话后,马上把情况报告给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报案后,公安机关在电信公司办公楼里彻底进行了检查,一无所获。后经查明:原来第二天是愚人节,王某和要电信公司开玩笑。本案中王某明知没有警情,却向有关人员谎报警情,尽管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其主观上属于明知其行为会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但认为好玩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在客观上也引起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第二项的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一般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危险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生活工作场所周围,

引起一定范围内的民众的恐慌。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有的是搞恶作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第三项的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扬言要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如一定范围人群的恐慌。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与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实施地点不同。“强拿硬要”属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地点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抢劫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如乡村小道、无人小巷等,抢劫通常属秘密行为,偶尔发生在公共场所。

2、主观目的不同。“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所以,耍弄威风是其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从属目的。抢劫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

3、暴力程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被害人通常不致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抢劫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较强烈,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

4、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时能获得更多财物而无意获取;抢劫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标,作案现场能获得的财物一般不会主动放弃。

5、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强拿硬要”作案人可能与被害人认识,也可能不认识;即使不认识,被害人通过了解,多数情况下也可以了解到行为人的身份。抢劫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则一般是陌生人,被害人通常无法得知行为人的情况。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区分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1、几个概念: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如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涉及尖端科学的计算机系统。

第一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其中的“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的行为不构成本行为,如将计算机的网线割断,将计算机主机砸坏等。

2、第一项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一是侵入的对象不同。后者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前者侵入的是这三种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前者要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构成,后者是行为犯,只要非法侵入就构成犯罪。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通告等规定性文件的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今年春节前国务院刚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2、注意:不管是在危险物质的哪个环节,只要妨害了公共安全,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

爆竹的生产、经营环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安全生产局)进行管理,但是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妨害了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同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本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爆炸物品,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犯罪;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毒鼠强等剧毒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或者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害物质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构成犯罪;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

1、几个概念:

枪支: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手枪、步枪等各种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钢珠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弩:利用弹簧装置发射箭头、钢球的器具,一般用于狩猎,杀伤力较强,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

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1994年《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等,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但个人携带的水果刀、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在本地区佩带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取消管制刀具的有关审批项目,是对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职责没有改变,而且作为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依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没有废止,对管制刀具实行管理的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主体限定制度、禁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制度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必须自动送交公安机关制度等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2、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携带枪支、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千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或者携带数量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依照本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胡某是某派出所民警,也是一名球迷。一天,因急着去市体育场看足球赛,忘了将随身携带的配发的手枪放入派出所枪柜,而抱着侥幸的心理进体育场,被入场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胡某非法在不得携带枪支的公共场所携带,可以构成本项行为,可以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1、电网的有关规定:电网是用金属线连接的,可以通电流的拦设物。一般用来防盗、防逃,但如果安装、使用不当,可能会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

安装电网是一些特殊单位的要求,如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厂矿、监狱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1983年水利电力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规定,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还规定,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防盗防窃;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等。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安装、使用电网时,违反国家对电网安装、使用的安全规定,如地网须安设内、外刺线护网,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五;电网四周明显处,应设置白底红

字警示牌,支柱上隔适当距离,须安装红色警灯;等等。

行为人只要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同样,如果盗窃、损毁井盖等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不管其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可以构成犯罪,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已有这样的判例。

[案例]:山东省威海市的姜某、王某盗窃了一家医院门口的3个窨井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两人抓获后,经价格鉴定,3个窨井盖价值11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和王某处以刑事拘留。移送起到检察机关后,检察院认为,姜某、王某明知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结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同时,姜某、王某偷盗窨井盖的路段位于医院门口,人员流动量很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姜某和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检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另外,在苏州、新疆等地,也均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

1、本条的行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关规定”,包括有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体表现为: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的;

2、超过核准人数的;

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的;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可能引发火灾的;

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

5、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2、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机关: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

1、本行为的主体为社会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场所”主要包括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歌舞厅、桑拿按摩房、茶馆、酒吧、网吧等。“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饭店经理、网吧的负责人等,一般的管理人员不能作为本行为的责任主体。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防止因告知不当、处罚的前置条件不充分,影响处罚的效力。

3、旅馆的安全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娱乐场所的安全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第29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30条:“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网吧的安全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

第四十条

1、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第一项中的恐怖表演:指有关凶杀、暴力的表演,如表演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如吞宝剑、吞铁球、人吃活蛇、汽车过人、油锤贯顶、铁钉刺鼻等。这些行为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

2、强迫劳动行为。第二项中的暴力:指用殴打、体罚、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威胁:指以扬言伤害、禁团、没收押金、集资款等方式相要挟,迫使满足其劳动要求的行为。实践中注意:对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采取上述手段强迫劳动的,不构成本行为。

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区别:一是只有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强迫职工劳动致使职工受伤、患病或者多次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是强迫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是强迫任何人劳动,而后者只能是强迫职工劳动。三是强迫的方法不同。前者的方法包括暴力、威胁等方法,而后者强迫的方法仅限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案例]:李某系一私营企业的厂长,在八月份,由于订单多,李某怕影响合同,遂规定:每名工人每天必须加班三至五小时,且周末不休息。工人不满,派代表和李某交涉,李某大怒:“加班有加班费,还有什么怨言!”并宣布:从现在起,所有工人一律不准走出厂区,完成订单后才能回家。同时,李某又派了几人进行监工。后有工人报警。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采取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根据本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第三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以下情形不构成本行为:1、人民群众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机关的;2、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而将其暂时隔离的;3、实行正当防卫而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捆绑并押送司法机关的。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1、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清神失常或自杀的;

4、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第三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非法侵入: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实践中注意:为了紧急避险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当的行为。如为了逃避违法犯罪分子的追击、伤害等,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如不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阻止,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主要表现为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5、第三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一是非法搜查罪要求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二是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仅包括搜查他人的身体,不包括住宅等其他搜查对象。非法搜查罪的对象则包括人身、住宅等等。

第四十一条

街头遭遇强行乞讨是让许多群众感到厌烦的事。本条第二款对此种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也称冒犯性乞讨,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子弹、匕首等恐吓物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

不管有没有后果发生,均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如果行为人通过威胁的手段获取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巩某因对村委会不满,在村干部刘某向其收村建校集资款时,与村干部刘某发生争执,刘某准备回村委会报告时,巩某追上刘某,并抓住衣服进行威胁:“你再来收款,我炸你房子!”本案中巩某因故抓住刘某的衣服并有言语威胁,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注意本行为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相区别。本案中刘某虽然也扬言实施爆炸行为,但由某其称要炸刘某的房子,因而没有造成公共秩序发生混乱,因此应当以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定性。

第二项,侮辱行为。公然,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第三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有侮辱行为时,被侮辱者是否在场,并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粪便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尊严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他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对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对他人的照片、画像进行涂划、玷污、践踏等。

第三项,诬告陷害行为。捏造事实: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问题或者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事实,则不构成本行为。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注意诬告与错告的界限。在主观方面,诬告是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告发;错告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的错误。是否有陷害他人的故意,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第四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证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打击报复可以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非法扣除工资、奖金、降级、降职、停薪、调离、解雇、开除等。

第五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网络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其他骚扰信息,主要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其他信息,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本行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三次以上,才应予以处罚。这项规定其实就是针对前一段媒体热炒的性骚扰问题作出的。2005年8月28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案例]:立法禁止性骚扰以来的首例性骚扰案,是重庆市一名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去年7月,27岁的小雯教师到教委反映校长古文对其进行性骚扰。经过调查,教委得出不存在性骚扰,只是古文有“和校长职务不相称的行为”的结论。8月8日,小雯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把古文推上被告席。小雯在诉状中称,从1999年9月开始,古文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淫秽的手机短信息。小雯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古文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为了证实所言不虚,小雯向法庭提交了古文从2005年5月3日至6月20日发给自己的19条手机短信,其中有“我需要你”等骚扰内容的信息。

法庭上,小雯和古文都抛出了各自的“杀手锏”。小雯的“杀手锏”是一份根据19条淫秽短信形成的专家意见书。这份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单位的8名专家签字的意见书认为,综合19条短信内容来看,古文对小雯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基本特征,是一起典型的性骚扰案件。古文的“杀手锏”则是他申请法院向联通公司提取的80余条短信息。这些短信是小雯在2005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发给古文的,其中部分和古文发给小雯的19条信息时间对应。比如古文当初发“我需要你”信息后,小雯很快就回了“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等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雯无证据证明古文以语言和行为骚扰过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有权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故该院向联通公司调取的80条短信合法;而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小雯教师对古文发给自己的骚扰信息时并没有象她在法庭上讲的那样,“严词拒绝”,而是将古文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小雯反感、拒绝古文所发信息,所以那19条信息不能作为认定古文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小雯提供的专家意见书是仅仅依据原告单方的陈述形成的,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雯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发生在《处罚法》实施之前,公安机关不能管辖。但这起案例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一是在调查案件事实时一定要全面、客观。二是注意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注意对短信息等证据的

固定。

第六项,侵犯隐私行为。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不管是被他人合法知悉的隐私,还是非法知悉的隐私,一旦公开都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散布: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了解到的他人隐私传播给他人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为了有效的保护隐私权,惩治不法分子偷窥、偷拍、偷录、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罚法》新增了侵犯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殴打他人行为: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行为:指行为人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针刺、放射性物质等方法实施伤害。

《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而对于以其他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规定,导致对这些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即使按照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予以处理,定性也并不准确。因此,本法增加了故意伤害行为。

《条例》中规定的殴打他人行为要求必须有轻微伤害的后果才能处罚,而对仅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损伤较轻很快消失而无法鉴定的,无法处罚,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因此,本法对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并不要求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这一修改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解决了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行为处罚问题。二是解决了伤害后果造成轻伤,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三是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案件处理中,因伤情鉴定不能及时作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处罚违法人员,简单的治安案件无法及时结案等问题。

[案例]:张三与李四有矛盾,二人相见分外眼红,李四仗着自己身材高大,照张三脸上扇了几个耳光,张三见打不过李四,急忙逃跑;数日后,张三约李四见面,要解决问题,二人相见后,张三趁李四不防备,掏出水果刀照李四右胳膊扎了一刀后逃跑,经鉴定李四的伤为轻微伤。本案中张三李四二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中李四对张三进行殴打,虽然没有构成轻微伤,也可以构成殴打他人行为;张三用刀将李四扎成轻微伤,则构成故意伤害行为。

注意:一是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治安案件后,要立即询问被侵害人,及时、全面、客观地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二是要及时鉴定伤情。对需要做伤情鉴定的,要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侵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三是要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如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等等。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往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重调解,轻取证”,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民警过多依赖调解手段,而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往往时过境迁,证据难以取得,造成大量遗留问题,甚至形成控申案件。因此,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要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以便说服教育当事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可以保证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各种伤害案件,要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组织救治伤员;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追查嫌疑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在询问受害人时,除了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内容外,如果伤情较轻的话,还应当问明其是否要求进行鉴定,并记入笔录。如果要求鉴定的话,及时开具鉴定委托书。如果不要求鉴定,也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根据本条进行处理。对伤情进行初次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的两名法医进行鉴定,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还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管辖、勘验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调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款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且必须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行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

猥亵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各种方法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被猥亵的对象即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即可以是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异性的猥亵。如果双方出于自愿,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中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第四十五条

1、第一项,虐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包括保姆、徒弟等人。家庭成员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血亲关系是指因生育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婚姻关系,指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指把他人收留下来做自己的子女来抚养而形成的关系。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劳动、有病不给医治、限制自由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对于虐待行为,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方可受理。

2、第二项,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婴儿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

3、公安机关如何对待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某一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使用暴力的行为,一般以男性对女性使用暴力居多。就全国而言,近年来,家庭暴力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致伤致残、致死案件也逐年增多,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同时,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以导致以暴制暴,进一步危害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不能把家庭暴力作为私人领域的事,在接到群众报案后,要及时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对于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按虐待行为来处罚;对于不是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按照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侮辱行为等行为予以处罚。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婚姻法》也对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规定。第43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强迫交易行为

本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

“邮件”包括信函、电报、汇款、包裹、印刷品等邮件,也包括通过网络传播的电子邮件。

第四十九条

1、盗窃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600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刑事案件: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虽然达到800元,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自首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因此,如果一年内数次盗窃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累计后按犯罪处理。[举例]。

2、诈骗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普通诈骗罪3000元,合同诈骗罪5000元。

3、哄抢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000元。

4、抢夺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500元。

5、敲诈勒索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0元。

6、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0元。

对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应当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赃物的价值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用其他方法可以确定价值的,就不需要物价部门进行价格鉴定。如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应当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等等。只有当赃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用该解释规定的其他方法难以确定的,才应当委托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第五十条

1、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的社会状态。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

“决定、命令”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决定或命令。包括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如在防洪抢险时,不服从安全转移的命令;政府强制征用物质时,拒绝交付被征用物质;在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时,不服从人民政府关于隔离、强制检疫的规定等。

2、第二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条例》为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了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第三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阻碍的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等。并且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4、第四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有关现场秩序可以设置警戒带和警戒

区,如刑事案件的发案现场,交通事故现场,重大自然灾害、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现场,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地,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现场等等。此类行为中的行为人的动机并不一样,如有的是出于好奇而进入现场,有的是企图进入警戒区域取回自己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制造混乱等,行为人的动机并不影响定性,而可以作为处罚时考虑的情节。

在处置此类案件时,由于具有现场性、群体性,因此应当妥善处置,并严格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了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第五十一条

招摇撞骗行为

增加了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行为。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教授、律师等等。

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骗取非法利益;后者则是编造虚假理由或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政治待遇、荣誉、感情;后者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但是两种行为也有法条竞合的情形。如果以虚假身份骗取财物,那也从行为的构成来说,既符合招摇撞骗行为的特征,又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从重的原则来定性。

[案例]:刘志刚,河南省许昌县人,自考本科毕业生。2004年11月底,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刘志刚看到郑州航院的展位,就自称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生,并制造了虚假简历。郑州航院将其作为高级人才招聘到该院工作,并给予其4万元安家费,工资、津贴等约6000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后来,郑州航院在调查中发现,刘志刚提供的众多信息均为虚假情况,于是立即向警方报案。后司法机关以涉嫌诈骗提起公诉。2005年5月19日,刘志刚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制造虚假简历被认定为诈骗,在全国尚属首例。

招摇撞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前者重在“骗”,被害人在受骗后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者重在“勒索”,虽然也有一定的骗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而被迫交出财物。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和其他身份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不仅是财产权,也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情节较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其他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如使用伪造的警官证、上岗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某公司的工作证件等,均可以依照本项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商会等。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如果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并予以取缔。如果被民政部门依法取缔后,仍然进行活动的,方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款第三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常见的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有:1、旅馆业。申请开办旅馆,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2、典当业。申请人在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3、公章刻制业。经营公章刻制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报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申请原子印章业务的,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4、保安培训机构。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几个概念。

集会: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而进行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在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处罚的对象只是煽动、策划者,即组织者和发起人。对于一般的参加者,不应依照本条处理。

第五十六条

1、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注意对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认定与处罚,如在旅馆工作检查中发现,一个月内连续有八人次未按规定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那么只能按本行为处罚一次,违规的次数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作出八个处罚决定。

2、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要求旅馆业工作人员明知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而不予制止。这里的明知,在执法实践中必须有证据证明方可处理。另外,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旅馆业工作人员检查旅客行李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旅馆业经营者的发现和制止的义务仅限于从外观上很明显就能判断出携带的是危险物质的情形,如包装上标明了是危险物质。对于旅客将危险物质隐藏在行李或物品里,从外观上发现不了的,则不构成本行为。

第五十八条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

本条的噪声仅包括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在实践中,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

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对初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只能处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后,行为人仍不改正的,才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警告处罚也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同样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受案、询问、取证、告知权利、审批、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等程序进行,当然,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本条是新增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在1997年开始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的权利,该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未限制作业时间,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在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上,对于家庭、娱乐场所等产生的噪声,应当委托环保部门利用仪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来认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根据国家规定,在居民区,白天达到55分贝、晚十时至晨六时的夜间达到45分贝就构成噪声污染。

第五十九条

第二、三、四项分别规定了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三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废旧金属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修改前,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依据的是公安部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而该办法的规定,对于有关的违法行为,只能处理单位,而没有对个人违反的处理规定。《处罚法》此次修改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六十条

第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新增规定。本项的“行政执法机关”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税务

局等。

第二项,规定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提供虚假证言行为,谎报案情行为,三种行为。新增规定。对于在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调查取证时作伪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理。提供虚假证言:指在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为人故意作出歪曲事实、虚假的证言,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但证人拒不作证则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定性,如为了陷害他人或者乘机报复他人,帮助他人逃脱法律制裁,干扰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等等。

第四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被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罪犯,以及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本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本行为可能与故意损毁财物有竞合之处,如果刻划、涂污等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话,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从重处理的原则予以认定。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按哪一种行为处罚较重的,就按哪种行为处罚。

第六十四条

第一项,偷开机动车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对机动车辆的正常使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行为人可能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驾驶证,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好奇、摆阔等,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偷开他人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与盗窃机动车的区别: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机动车的目的。另外,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如果行为人将机动车私自开走后予以改装、变卖或者遗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事后将机动车停放在原处的,才构成本项的偷开机动车行为。

第六十五条

新增行为

第一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

第二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注意:1、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构成本行为。公共场所包括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门口、车站、商场、公园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而且还要有不听劝阻的情节。2、在非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如果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构成本行为。

在实践中,有不少情形是行为人为了解决与死者相关的问题而在上访活动中抬尸、停尸,给有关部门或人员施压。因此,在处理此类事件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多做劝解工作,给当事人讲明政策和法律,防止因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而激化矛盾。只有对那些经反复作思想工作,不听劝阻,执意闹事的,才可以适用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卖淫行为,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对卖淫嫖娼应当广义理解。一是对行为人的理解,即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以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既有女性卖淫,也有男性卖淫。

[案例]:2003年1月至8月,南京“正麒”演艺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演艺吧内,先后7次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最后法院判决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何认定卖淫嫖娼的情节轻重:在以往的执法中,有一种认识误区,就是对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对卖淫者和嫖娼者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罚,否则就是显失公平。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认定情节轻重,应当从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如对卖淫者来说,对

行为人确因生活所迫,在公共场所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不多的情况,与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或场所专门从事卖淫的,其情节就有明显的不同,在处罚时就应当予以考虑。对嫖娼者来说,对受到卖淫者引诱而偶然嫖娼和主动到有关场所去寻找卖淫者嫖娼的情节又有不同。

调查取证注意: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并注意提取相关物证、书证,如安全套、性药、卫生纸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询问卖淫嫖娼人员: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

第二款,拉客招嫖行为。主体为卖淫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本行为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行为,意图卖淫的。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本行为。正确理解“拉客”的含义,是指通过语言、动作、反复纠缠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的行为,而不应仅仅理解为用手去拉。

拉客招嫖行为与卖淫行为的区别:卖淫嫖娼的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到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已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行为处理。认定招嫖行为,只需要对其拉客的目的进行定性分析,不必形成事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其关键在于抓住“谈价”等能够体现“卖淫嫖娼行为将不正当性关系商业化”这一本质特征。如果谈好价钱,着手实施但未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卖淫行为;如果谈价未成,就符合招嫖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情节较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否则构成犯罪。所谓情节较轻,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少、偶然为之,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等情形。

介绍卖淫行为与拉客招嫖行为的区别: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不要求形成卖淫嫖娼的事实。其本质区别在于,拉客招嫖的主体是卖淫者本人,而介绍卖淫行为的主体是卖淫嫖娼者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的区别:二者是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两种行为。介绍卖淫:指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表现为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介绍卖淫表现方式各种各样,介绍卖淫者是直接为卖淫人员服务的,甚至干脆就是受雇于卖淫人员,常常会从卖淫人员那里收取介绍费或者借助其他方式获取利益。介绍嫖娼,严格意义上讲,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等。因此,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是一种媒介行为,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也比较明显。如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关系密切、利益相关,他们对卖淫者的情况十分熟悉,双方通常有固定联系,一般具有营利性、固定性的特点。而介绍嫖娼者一般与卖淫人员没有联系,他们主要是与嫖客相接触,出于非营利目的,将嫖客引至可以嫖宿的地方。单纯的介绍嫖娼行为一般多是偶发的,介绍嫖娼者往往不具备营利性、固定性、经常性等特点,因此社会危害性较之介绍卖淫者也为轻。所以《处罚法》仅把介绍卖淫行为规定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也仅仅把介绍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六十八条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

2、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

3、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200人次以上,组织播放淫秽影像10场次以上。

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按本行为处罚。

2、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传真、无线寻呼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淫秽信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0件以上;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5、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的。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按本行为处罚。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

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进行淫秽表演行为。

第一款第三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

第二款,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

这些行为都不要求以牟利或营利为目的。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场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否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组织淫秽表演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为进行淫秽表演而策划,编排节目,纠集、招募、雇佣表演人员,寻找、安排、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行为。进行淫秽表演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表演人员当众进行脱衣舞、裸体舞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对淫秽表演应当广义理解,即不但包括在有关场所进行的表演,也包括在网上用视频聊天的形式对多数人进行表演,就是通常所说的“裸聊”。一般来说,如果只有聊天的两人互相可以看到,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法看到的裸聊不应构成进行淫秽表演行为。据报道,江苏省公安机关有数百名网警24小时在线巡逻,一旦发现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将快速出击,予以查处。对于此举,有观点认为,警方24小时监视“裸聊”者的后果其实是把所有的聊天者都监视了起来,侵害了网民的隐私权、人身权、通信自由权。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裸聊”者都是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属于私生活的范畴,就像“夫妻看黄碟”一样。

第七十条

1、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与《条例》不同的是,要求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条件包括提供赌资、赌具、场所、专门运送赌博者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提供方便的条件,如专门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

2、赌博行为。目前《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在作出修改前,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们在办理赌博案件中,除了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河南省禁赌条例的规定。对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仍然按个人参赌的赌资30元掌握。现场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拍照或摄像。依法收缴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收缴。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收缴。结案时,赌具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询问参赌人员:1、问清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蠃情况,使用筹码的,应问明筹码兑换货币或实物的情况;2、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3、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关系,在现场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4、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5、各参赌人员口供应相互印证。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种植少量大麻等其他毒品原植物。如果行为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标准: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者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对“持有”的理解,不能偏面的理解为带在身上。持有: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可以是带在自己身上,也可以藏在

某处,还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不论放在何处,都属于持有毒品。

第二项,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本行为客观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免费向他人提供毒品。如果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则构成贩毒罪。二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该药品(如杜灵丁),这种提供包括赠送和出售。当然,如果出售上述管制药品数量较大的,也构成贩毒罪。

第七十四条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

客观上表现为上述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其中,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构成包庇罪。注意:构成包庇罪仅限于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时,而不包括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时,这些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即使情节严重,也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构成包庇罪。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

注意:1、对于饲养的动物,如狗、猫等等,因其粪便、叫声、气味等问题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先给予警告处罚。只有在警告后还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罚款。本条的警告与《处罚法》第58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中处以警告是相同的,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应当按照处罚的程序进行。当然,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不能给予警告处罚,而只能给予罚款。3、对于动物的主人或饲养人员利用各种方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饲养的动物实际上就成为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果造成的伤害不够轻伤,则按照故意伤害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七十六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赌博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呈报劳动教养。

本条中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指的就是劳动教养。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把劳动教养、少年犯的收容教养等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并考虑,统一作出规定。所以《处罚法》为了与将来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相衔接,没有指明劳动教养。

本条中的“屡教不改”: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条只对以上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可以劳动教养,并不是说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实行劳动教养了。其他的行为,如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问题,公安部已经出台了《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见网页)。今后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按公安部的规定填写案由。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复习题库

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复习题库 各类型试题如下(有个别题可能会有重复,请自我舍弃),请同学们认真复习考出好成绩! 一、名词解释 1.固体废物 2.浮选药剂 3.循环经济 4.破碎比 5.焚烧 6.海洋处置 7.热解 8.固体废物减量化 9.厌氧发酵 10.减量化 11.压实; 12.浮选; 13.浸出速率; 14.稳定化; 15.堆肥化; 16.危险废物; 17.重力分选; 18.资源化; 19.一次发酵; 20.卫生填埋; 21.生活垃圾 22.溶剂浸出 23.固体废物减量化 24.破碎比 25.计划填埋量 26.固化 27.浮选药剂 28.固体废物资源化 29.破碎比 30.分选 31.危险废物

32.捕收剂 33.热解 34.挥发分 35.粉煤灰活性 36.生活垃圾; 37.生物处理; 38.浮选; 39.浸出速率; 40.堆肥化; 41.粉煤灰的活性; 42.增容比; 43.溶剂浸出; 44.低温破碎; 45.放射性废物 二、填空题 1.危险废物通常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 特性,因而需单独进行管理。 2.固体废物的焚烧系统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等子系统,另外,可 能还有焚烧炉的控制和测试系统及废热回收系统等。 3.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主要包括__ _ 和___ 两类。 4.影响筛选效率的因素主要有____、____和____。 5.重力浓缩借助___进行脱水,脱水对象主要为____水,脱水后物料含水量一般在 ____%。 6.焚烧过程中二恶英类物质主要产生于燃烧温度低于度的物料不完全燃烧阶段。 7.低温破碎主要应用于____、____及废弃电路板等类别的固体废弃物。 8.固废物料的颗粒经摇床分选后,在摇床床面垂向上的分层表现为____的颗粒在最上 层,其次为____的颗粒,再次为____的颗粒,沉于最底层的是____的颗粒 9.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应在年以上,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应少于年。

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施工方案

目录 1.工程概况 0 1.1.各部位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0 1.2.楼板设计厚度 (1) 1.3钢筋保护层厚度 (1) 混凝土结构应正常使用及维护。本工程构件耐久性的环境类别详表1.3.1;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需满足表1.3.1要求。(保护层厚度应从最外层钢筋(箍筋、构造筋、分布筋等)的外缘算起) (1) 表1.3.1 (1) 构件部位 (1) 普通构件 (1) 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构件 (1) 基础、基础梁 (1) 地上潮湿及露天环境构件 (1) 环境类别 (1) 一 (1) 二b (1) 二b (1) 二a (1) 表1.3.2 (1) 环境类别 (1) 板、墙、壳 (1) 梁、柱、杆 (1) 一 (1)

15 (1) 二a (1) 二b (1) 三a (2) 三b (2) 表1.3.2注: (2) 1、受力钢筋保护层不应小于钢筋直径。 (2)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数值应增加5mm。 (2) 3、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比表中规定减少5mm。 (2) 4、基础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2) 5、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应在保护层内增设镀锌钢 丝网片?4@150x150,防保护层混凝土开裂及剥落,网片保护层不应小于25mm。 (2) 2.编制说明及依据 (2) 2.1.编制说明 (2) 2.2.编制依据 (2) 3.结构实体检测 (2) 3.1.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3) 3.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4) 3.3.板厚 (5) 3.4.回弹 (5) 3.5.外观实测实量 (8) 4.其他 (11)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清运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P17) 1、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有哪几个阶段?(P17) 书上:三个阶段 搬运阶段(简称运贮)、垃圾的清运(简称清运)、转运 PPT:生活垃圾的收集分为5个阶段: ①垃圾发生源到垃圾桶的过程②垃圾的清除③垃圾车按收集路线将垃圾桶中垃圾进行收集④运输至垃圾填堆场或转运站⑤垃圾由转运站送至最终处置场或填埋场 2、清运的2种操作方法,及原理是怎样? 清运操作方法:移动式和固定式 第二节:城市垃圾运转站的设置(P35) 1、运转站设置要求是什么?(P38-40)

?2、运转站选址要求是什么?(P40) ①运转站选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设置。 ②运转站应尽可能设置在城市垃圾收集中心或垃圾产量比较多的地方。 ③运转站最好位于对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卫生危害和影响较少的地方,例如离城市水源地和公众生活区不能太近。 ④运转站应尽可能靠近公路、水路干线等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方便垃圾进出,减少运输费用。⑤运转站选址应考虑便于废物回收利用及能源生产的可能性。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预处理(pretreatment))技术主要有压实(compaction)、破碎(crush)、分选(separation)和脱水(dewatering)等。 第一节:固体废物的压实(P47) 1、什么是压实?

压实亦称压缩,即是利用机械的方法增加固体废物的聚集程度,增大容重和减小体积,便于装卸、运输、贮存和填埋。(PPT) 压实亦称压缩,即是利用机械方法增加固体废物聚集程度,增大容重和减小固体废物表面体积,提高运输与管理效率的一种操作技术。(书上) 2、压实的原理是什么?(P47) 当对固体废物实施压实操作时,随压力的增大,空隙体积减小,表观体积也随之减少,而容重增大。 压实的原理主要是减少空隙率,将空气压掉。如若采用高压压实,除减少空隙外,在分子之间可能产生晶格的破坏使物质变性。 3、压实的设备有哪些?(P49) 类别:固定和移动 各种家用小型压实器、废物收集车上、废物转运站配置的专业压实器为固定式压实器。 移动式压实器是在填埋现场使用的轮胎式或履带式压土机、钢轮式布料压实机以及专门设计的压实机具。 第二节:固体废物的破碎(P51) 1、影响破碎效果的因素有哪些?(P51、52) 硬度、韧性、解理和结构缺陷四个 2、破碎的方法有哪几类?(P53看书一定要了解其内容) 可分为干式破碎、湿式破碎、半湿式破碎三类。 3、破碎机的6种类型,其工作原理以及应用哪些类型废物?(P55-58 PPT)

地下室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方案

闽达?公园壹号四期工程施工方案 闽达?公园壹号四期工程地下室(8#、12#、13#楼)实体检测专项方案 审定: 审核: 编制: 湖北痳一建设有限公司 闽达?公园壹号四期工程项目部 2017年3月20日

一、概况 闽达?公园壹号四期工程8#、12#、13#地下室顶板已经完成,为了即将进行的结构实体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由湖北痳一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或有关单位指定部位的方法,对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部分中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检测。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我项目部编制了此方案,经有关单位研究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检测依据 1、湖北痳一建设有限公司有关要求、指示文件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6、《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三、检测目的、部位各数量 1、检测目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结果作为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依据。未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2、检测部位:为了提高检测的效率,保证检测的公正性,避免有关单位对检测位置的争议,检测位置由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定,确定的检测位置开展检测工作。 3、检测数量: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检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的抽样数量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主要受力构件每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不少于5根(每一强度等级的抽查数量以3个楼层计,同一强度等级多于3个楼层且不少于6个楼层时,应取10根构件进行强度检测,依次类推)其中竖向构件3根,水平构件2根。各区抽样数量见下表: 现浇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检测表 (2)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位置的检测针对构件中的主要受力纲纪,重点对现浇混凝土悬挑构件,重要的框架、板、剪力墙、框架柱等构件进行检测。每一单位工程应抽取不小于6根构件和5块楼面板进行检测。现浇混凝土悬挑板应全数检测。各栋抽样检测数量如下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讲课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 一、填空题(20)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六个月) 7.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9.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 10.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单项选择(20)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 、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3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的 4 (A)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5 (B)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D、醉酒的人 6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B),分别处罚。 A、年龄太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用的手段 7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情形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主动投案的 D、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8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D)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9 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B)。 A、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试题(3)含答案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2010-2011学年 第2期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试卷 3 卷 时间: 120 分钟 适应专业:环境工程 【考试】【闭卷】 评卷人: 合分人: 25分) 1.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3R”原则指的是减少产生Reduce 、再利用Reuse 、再循环Recycle 。 2.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分为搬运与贮存(运贮)、清除与收集(清运)、转运三个阶段。 3.固体废物进行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引燃火源,并在着火条件下才会着火燃烧。 4.目前在垃圾焚烧中应用最广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有流化床焚烧炉、机械炉排焚烧炉、旋转窑焚烧炉3种类型。 5.根据固化剂及固化过程的不同,目前常用的固化技术主要包括水泥固化、沥青固化、塑料固化、熔融固化、石灰固化。 6.固体废弃物的水分存在形式有 间隙水 , 毛细管水 , 表面吸附水 和内部水。 7.浮选所需药剂有 捕收剂 , 起泡剂 ,调整剂。 8.厌氧消化分为水解,产酸和产甲烷三个阶段。 20分) 1.城市生活垃圾的产污系数一般用每人每天的垃圾产量来表示,下面给出的数据,哪一个更接近我国目前大中城市的实际垃圾产污系数 B kg/人.天 A. 0.5-0.7 B. 0.7-1.5 C. 1.5-2.0 D.2.0-2.5 2. 重介质分选时,下列物质中常用来作为重介质的为 B 。 A.粉煤灰 D. 硅铁 C. 粘土 D.炉渣 3.通常采用浓缩法去除的是污泥中的 A 。 A.间隙水 B.毛细水 C. 表面吸附水 D.内部结合水 4.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停留时间最长的阶段是 C 。 A. 干燥段 B. 燃烧段 C. 燃烬段 5.中国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中规定:堆肥产品的含水率必须小于 C 。 A. 20% B. 30% C.35% D. 40% 6.根据世界各国垃圾焚烧炉的使用情况, A 焚烧炉应用最广且技术比较成熟,其单台日处理量的范围也最大。 A.机械炉排式 B. 流化床 C. 回转窑式 D. 熔融气化 7 对于高放射性的固体废物,主要采用 B 法进行固化处理。 A.水泥固化 B.玻璃固化 C.塑料固化 D. 自胶结固化 8 活性污泥法处理废水时,剩余污泥的体积通常只占到处理废水体积的 A 。 A.1%以下 B.1-5% C.5-10% D. 10-15% 9. 固体废物焚烧烟气处理时,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主要是为了去除 D 。 A. 烟尘 B.SO 2 C. HCl D. 二噁英 10.医疗垃圾一般采用 A 方法进行处理。 A .焚烧 B.填埋 C.堆肥 D.消毒后填埋 15分) 1.我国实行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产生量中,初沉污泥比生化污泥量大( 1 )。 2.好氧堆肥中,温度的升高是由微生物降解有机物释放热量引起的( 1 )。 3.高温好氧堆肥中,当有机质含量小于20%时,不能产生足够的热量来维持化过程所需要 的温度,影响无害化,同时还限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导致堆肥工艺失败( 1 )。 4.堆肥设备的发展趋势是小型化、移动化、专业化( 1 )。 5. 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可以采用多个烟囱排放分散排放( 0 )。 6.若燃烧反应处于扩散区,则强化燃烧过程的主要手段是增加气体流速,减小颗粒直径而达到( 1 )。 7.水力跳汰分选时,密度小的颗粒集中到底层,大的则集中于上层( 0 )。 8.粉煤灰的颜色越深,含碳量越低( 0 )。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总体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19条增加至150条。 亮点一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几乎所有带有罚款处罚的条例,都增加了罚款额度:原来200元以下的,变更为500元以下;原来500以下变更为1000元以下…… 亮点二 与时俱进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 1、对于目前各类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单独增加了一条,专门应对考试作弊! 例如: 【增加】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2、增加了很多条款,应对网络、网络设备违法行为。 例如: 【增加】(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第三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用户信息登记和保护; (二)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三)日志留存; (四)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固体废物处理-复习整理资料

一、填空 1.固废的处置政策(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我国把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废物,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的特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 4.固废的危害有:①侵占土地②污染土壤③污染水体④污染大气⑤影响环境卫生 5.固废的收集类型:混合、分类、定期、随时。 6.生活垃圾的清运过程: 7.生活垃圾的一般清运方式:移动式(拖曳式)和固定式。 8.中转站的功能作用:①收集和存储来源分散的各种固体废物②对各种废物进行预处理③降低运 输成本 9.破碎方式:低温、湿式、半湿式。 10.分选从原理上分为:重力、磁力、电力、浮选、光电 11.破碎和压实的原理: 12.破碎机的类型:锤式、冲击式、剪切式、kun式 13.影响筛分效率的因素:固体废物的性质、筛分设备性能、筛分操作条件。 14.分选设备分为:卧式和立式 15.常用浮选药剂:捕收剂、起泡剂、调整剂 16.浮选工艺流程:①调浆②调药③调泡 17.污泥浓缩的目的:出去间隙水,使污泥体积大幅度减小; 18.污泥浓缩的常用方法:重力、气浮、离心 19.污泥消化的目的:减少粘性物质,除去污泥中结合水;分为厌氧和好氧消化;要注意碱金属甲 醇等有机物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物质有抑制厌氧消化的作用 20.污泥的调理方法有:化学调节法、淘洗调节法、加热加压调节法、冷冻调节法 21.污泥机械脱水的常用方法:真空吸滤法、压滤法、离心法。 22.药剂稳定化包括的反应类型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 23.衡量固化效果的主要指标:①浸出速率②抗压强度③增容比 24.固体废物的热值分为:高位热值和地位热值 25.有害有机废物经燃烧后需达到的三个标准:略 26.燃烧形式有:蒸发、分解、表面燃烧。 27.燃烧阶段分为:①干燥②热分解③燃烧④燃尽阶段。 28.燃烧的主要因素:(3T1E)焚燃温度、停留时间、混合强度,过剩空气系数。 29.热解的分类:①反供热方式分为:直接和间接②按热解温度分为:高温,中温低温热解③按热 解产物分为:气化、液化、碳化方式。④按热解炉结构分类:固定床、流化床、旋转炉 30.热解的一般过程有:①前处理工序②熔融工序③热分解工序④生成油回收工序⑤残渣处理工⑥ 中和处理工序⑦排气处理工序。 31.固废的处置分为:海洋和陆地处置。 32.卫生填埋场的主要功能:①储留②隔水③处理 33.填埋场防渗材料有:天然、改良型、人工合成

结构实体现场检测方案

工程名称:中电嘉园1#商业宾馆、2#、3#住宅楼及地下停车库建设单位:呼伦贝尔中电信泰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内蒙古华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

结构实体现场检测方案. 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方案 一、检测方案 1.1工程概况 中电嘉园1#商业宾馆、2#楼、3#楼及地下停车库工程位于海拉尔规划路路南,尼尔基路路西。中电嘉园1#商业宾馆为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建筑高度为27.75m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2#楼、3#楼为地下一层、地上十五层,建筑高度为47.6m,建筑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地下停车库为地下一层,建筑高度-4.2m,建筑结 构类型为框架结构。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呼伦贝尔中电信泰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呼伦贝尔市点维建筑设计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是内蒙古华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是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结构安全, 委托呼伦贝尔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全结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1.2检测依据 该工程检测依据下列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细则。 1、委托方委托事项要约; 2、《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 CECS 03:2007);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6 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资料

1.3检测内容 检测工作内容为: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抽样检测(全结构)。 1.4检测方法 从设计图纸中可以看出,该结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较多(C20 C30 C40)。该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布如下:C20-用于 基础的垫层。C3C—用于基础、过梁、楼板、构造柱、楼梯)C4C— 用于地下室框架梁、楼板、柱子和剪力墙。C30防水混凝土一用于筏板基础、独立柱、外墙。C40防水混凝土一用于筏板基础、独立柱、地下室剪力墙、框架柱。从图纸可以看出,混凝土强度等级也不同,现结合相关规范要求,我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根据结构的重要性随即抽取,确定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方案如下: 工程名称:中电嘉园1#商业宾馆 1、混凝土强度检测部位: 工程名称:中电嘉园2#住宅楼 2、混凝土强度检测部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 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 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复习考纲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 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危险固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指列入国家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的废物。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3、城市固体废物(MSW):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一般包括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又称城市固体废物(municipal solid waste,MSM)。是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4、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5、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的生产亦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 6、“三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3C”原则: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理Control.。“3R”原则: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再循环原则(Recycle)。P11 固体废物的“三化”处理,指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无害化,指通过适当的技术对废物进行处理(如热解、分离、焚烧、生化分解等方法),使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不致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减量化,指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容量。其中,前者的实施主要在于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生产源头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后者则包括分选、压缩、焚烧等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减少固体废物容量的目的。 资源化,指采取各种管理和技术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源,作为新的原料或者能源投入使用。广义的资源化包括物质回收、物质转换和能量转换三个部分。固体废物的“三化”处理是固体废物处理的最重要的技术政策,其中无害化是前提,减量化和资源化是发展方向。 7、低温破碎:是利用物料在低温下变脆的性能对一些在常温下难以破碎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破碎的方法。P74 8、磁流体分选(MHS):利用磁流体作为分选介质,在磁场或磁场和电场的联合作用下产生“加重”作用,按固体废物各组分的磁性和密度的差异,或磁、导电性和密度的差异,使不同组分分离的过程。 9、破碎比:表示废物粒度在破碎过程中减少的倍数,也表征废物被破碎的程度。 10、筛分效率:筛分效率是指实际得到的筛下产品质量与入筛废物中所含小于筛孔尺寸的细 颗粒物料质量之比。公式在P78

结构实体检测施工方案

结构实体检测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2013年10月25日

目录 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 2 工程概况 (2) 3 编制依据 (3) 4 检测目的及检测内容 (3) 4.1 检测目的 (3) 4.2 检测内容 (3) 5 检测准备 (3) 5.1 技术准备 (3) 5.2 工具准备 (3) 5.3 人员准备 (4) 5.4 现场准备 (4) 6 检测方案 (4) 6.1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 (4) 6.2 外观实测实量 (8) 6.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8) 7 安全措施 (10)

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为了加强砼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砼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在砼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测是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砼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更为直观、科学、真实的反映了钢筋安装、钢筋隐蔽、砼浇筑过程等。2工程概况 本工程包括41栋叠拼、联排别墅以及配套公建、配套用房以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07893.15㎡,其中地下46880,地上61013.15㎡。地下一层,地上3层、4层。 工程结构概况见下表:

3编制依据 (1) 本工程使用主要规范、图集 4检测目的及检测内容 4.1检测目的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4.2检测内容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结构实体检验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 5检测准备 5.1技术准备 选择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实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本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工作,并将本工程实体检测内容及数理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实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委托。 5.2工具准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2008年08月27日 10:30 来源: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 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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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14a地块 幼儿园工程 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施工方案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14a地块幼儿园工程项目部 年月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工程概况 (1) 三、检测内容及合格标准 (3)

一、编制依据 1、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14a地块幼儿园工程施工图纸;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5、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二、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14a地块幼儿园工程; 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内,东至生态谷,西至规划用地边界,南至和旭路,北至规划用地边界内; 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幼儿园地上3层,局部地下一层,建筑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土建、门窗、机电安装、外檐装饰、室外工程等图纸上全部施工内容。 (二)结构设计概况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钢筋砼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检测内容及合格标准

1、对涉及砼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地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砼强度、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它项目。 2、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留置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砼强度合格。 3、结构实体砼回弹:(1)对同一砼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小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砼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 4、钢筋保护层检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个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查。 (3)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查。 (4)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地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5)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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